2022年度全国老年人权益保护警示教育十大案例

朱某等六人、周某等四人加装电梯纠纷案

法院认为,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发展,老年人口逐年增加,开展宜居环境建设和适老化改造,尤其是解决老年人下楼难工作体现了人文关怀精神,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原告方作为产权人有权委托施工,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周某等四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妨害行为;驳回原告六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

彭某等财产纠纷案

老年人彭某因患阿尔兹海默症生活无法自理,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大儿子彭某进为监护人,并由三个儿女轮流照看。2021年3月21日至9月20日,老人居住在二儿子彭某勇家,彭某勇在老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分10笔从其名下银行卡取走大部分存款共计145720元。监护人彭某进发现后要求其返还,彭某勇称存款中10万元为老人赠与其房屋装修款,剩余款项用于老人生活费、医疗费,拒绝归还。彭某进为维护老年人彭某的权益,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年龄已超85岁,且身患阿尔茨海默症。被告支付赡养费用属其应尽义务,装修款赠与没有事实依据。现原告主张扣除部分医疗、生活费用,要求被告返还剩余多取的存款112697.29元并支付利息,主张合理,予以支持。

案例分析:实践中,部分老年人因生病导致缺乏辨认能力,被认定为法律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针对高龄老年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老年人的监护制度,探索建立特殊老年人赡养监督机制,维护好老年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在老年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人要切实履行监护义务,管理好老年人的财产,为其晚年生活做好保障。子女要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不应非法处分老年人钱财,履行好赡养照顾老年人的责任。

案例三

高某金融财产纠纷案

法院认为,被告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未对其经营场所及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导致其管理人员利用经营场所和办公设备长期反复多次从事犯罪活动,致使多名老年人被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酌定银行应当就高某财产损失的20%承担赔偿责任。驳回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四

陈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自2020年5月开始,陈某利用在手机店上班的便利,在办理老年人开卡等业务时,获取许多老年人的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再将其发给他人用于在网络平台注册新账户获取优惠券,每成功领取一次获利5元至10元不等。老年人由于对手机功能不熟悉,即使目睹陈某操作手机,对个人信息被盗用一事毫无察觉。截至被查获之日,陈某共获利3888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的日常职责为零售、维修通讯器材及代办移动通信业务,其利用工作便利,窃取老年人个人信息出售以获利,该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追缴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888元。

案例五

常某、刘某财产纠纷案

2020年,老年人常某和刘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常某给刘某银行转账10000元和12000元供其消费,并为刘某名下房产交纳了802.9元采暖费。常某给刘某41g重的黄金手镯一只,刘某另付费1000元到黄金店铺用该手镯置换了一只新手镯。2021年,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解除恋爱关系。常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不当得利款22802.9元,归还黄金手镯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认为,民俗中的“彩礼”一般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及其亲属在缔结婚姻前向对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此案中两位老年人涉及的较大金额钱财,既不是被告的不当获利,也不能简单定性为原告于恋爱期间的无偿赠与,而应被认定为原告的附条件赠与,即“彩礼”。结合常某和刘某恋爱生活、转账记录及黄金手镯现已“以旧换新”的情况,判决刘某返还原告常某彩礼款10000元;驳回常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老年人搭伴养老的现象逐渐增多,由此带来的财产纠纷和权益受损案件也在增加。老年人婚姻问题不仅关系到老年人的幸福,也关系到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财产安全、家庭稳定等。要加大宣传力度,帮助老年人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和家庭观,提升全社会对老年人婚恋的包容度。同时,老年人再婚时可以通过财产约定、婚前协议等形式,对各自财产进行明确约定,防范风险和纠纷的发生。

案例六

李某骗婚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老年人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赃款退还被害人,缴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案例分析:随着网络与智能手机的普及,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对互联网信息辨识能力不足和情感缺失、急需陪伴的心理,专门以网络婚恋诈骗老年人,不仅伤害了老年人的情感,还掏光了老年人的“钱袋子”。鉴于网络骗婚案件危害巨大,特别是独居老年群体已成为诈骗的重点对象,提醒家庭成员要正视老年人的情感诉求,给予老年人更多的关爱和陪伴。老年人在婚恋交友时要提高防骗意识,选择正规服务机构或线上平台,涉及钱款时要与子女、亲友沟通,发生纠纷或发现被骗时要及时保存证据。有关部门应建立严格的互联网监管制度,严厉打击网络诈骗犯罪行为,加大防诈骗普法宣传的力度,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七

张某某与王某、陈某继承纠纷案

2012年,陈某某生病住院,在医院内立有代书遗嘱一份。内容为陈某某名下房屋一套,在其去世后,由其母张某某、其妻王某、其子陈某共同居住,房屋所有权由其子陈某一人所有。上述房屋不允许抵押、设限、变卖,其子陈某年满18周岁后可自行处置。上述内容必需满足下列条件方可生效:由王某赡养老人张某某至百年,并抚养其子陈某至年满18周岁。遗嘱的最后,由代书人和几位见证人共同签字。陈某某去世10年后,其母张某某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结合涉诉遗嘱及证人证言,可以认定被继承人对于涉诉房屋的处理意志为留给儿子陈某继承,并为其母张某某和其妻王某设立了居住权,同时,约定王某享有居住权的前提为继续赡养张某某。陈某某去世后,王某和张某某共同居住近十年,且王某亦当庭表示愿意继续赡养和照顾张某某。故张某某要求继承房屋产权的诉求不予支持,但张某某仍然具有涉诉房屋的居住利益。

案例分析: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是指在他人住宅上设立的为特定自然人生活需要而对该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当事人设立居住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居住权合同;也可以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立居住权。本案中,被继承人为保障母亲未来的居住权益,在遗嘱中将房产留给儿子继承的同时,为其母在该房屋内设定了居住权,在保护儿子财产权利的同时,保障了老人未来的居住利益。同时,为保障老人的生活质量,亦对妻子的居住权设定了义务,保障老人在晚年能够被赡养和照顾。虽然老人最终主张对涉诉房屋的继承权被驳回,但在庭审过程中,王某当庭承诺会赡养张某某至百年,在案件审理后,张某某依法享有了涉诉房屋的居住权。此种订立遗嘱方式,有效保证了老年人的居住利益和生活质量。

案例八

崔某、李某遗赠扶养纠纷案

老年人崔某因无亲生子女与李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李某每月支付老人生活费300元,并负责老人医疗及照料等费用,同时,约定如双方一起生活,李某应将老人视为家庭成员,不得遗弃、虐待、歧视老人,而崔某将自己的房屋遗赠给李某。协议生效后,李某及其妻子遂搬入老人家中与其共同生活。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多次发生矛盾,崔某与李某的儿子发生争斗受伤住院,李某没有及时安排崔某住院治疗及其他善后事宜,最终导致双方无法一起生活。崔某要求解除双方的遗赠扶养关系,要求李某搬离其房屋,并支付自通知李某解除扶养关系之日至搬离前的房屋占用费。李某则认为自己按时支付扶养费,在扶养方面并无过错,崔某无正当理由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应当偿还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许多老年人开始尝试与尽扶养义务的人或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来保障自己晚年生活,这是继承制度的新发展。但由于协议双方履行义务的方式不一致,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容易产生各种矛盾和争议,因此,老年人在选择扶养人、签订协议时要慎之又慎。为避免潜在风险,遗赠扶养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范围及提供扶养的具体内容、办法和期限。扶养人与被扶养人无论是否共同生活均应妥善处理双方的关系,避免纠纷的发生。

案例九

鲍某虐待被看护老年人案

2022年4月,鲍某通过某家政信息服务中心介绍与雇主达成协议,看护身患一级智力残疾的老年人颜某,负责颜某的饮食起居等。2022年5月至6月,鲍某在看护颜某期间,明知颜某智力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多次以扇耳光、拍打、踢踹、拖把戳头部等方式虐待颜某。家人发现后遂诉至法院。

案例十

辛某等交通事故纠纷案

2022年,老年人辛某在乘坐邹某驾驶的客车时,在投币过程中由于车辆突然起步导致跌倒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司法鉴定所对辛某受限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辛某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00476.19元。

法院认为,辛某投币过程中因车辆起步摔倒,无证据证实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辛某无责任。判决辛某因乘车过程中遭受各项损失共计100476.19元,由保险公司赔付95476.19元,公交公司赔偿5000元。

案例分析:在现实生活中,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时跌倒会引发各种问题。因此,有关部门要从公共交通对老年群体的实用性和可及性出发,加快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政策,针对老年人出行特点和需求,优化服务供给,创新服务方式,解决老年人出行中遇到的问题。公交公司要加强对司乘人员培训,强化安全意识和为老服务意识,在老年人乘坐率较高的线路上,配备低地板公交车辆,设置爱心专座、轮椅固定区、后门轮椅导板等设施,张贴各类文明敬老宣传标语,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出行安全。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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