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冒名结婚常见于冒名者本人未达法定婚龄结婚或诈骗婚姻之中,是指非以本人真实姓名与他人结婚,而冒充他人之身份申请结婚,在婚姻登记机关签字申请结婚并领取结婚证的,是冒名者本人,被冒名者或知情,或不知情。下面是一起冒名结婚的案例分析。
[案情]
因领证女子与原告共同生活不足半月即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瞿X于2008年11月以“黄XX”为被告,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法院查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结婚证、身份证上的“黄XX”不是同一人,又不能查到原告所诉的被告真实情况,遂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了(2008)鹿民初(一)字第89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原告瞿X的起诉,现该裁定书已生效。
[审判]
判决后,原、被告未提起上诉。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不同意见。
三是有效说。此观点认为,程序上的瑕疵不影响婚姻的实质效力。本案双方当事人虽有冒名结婚的情形存在,但双方当事人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不存在《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也不存在可撤销情形,因此,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应当有效,双方当事人如要解除婚姻关系只有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是:[page]
一、结婚登记的瑕疵不影响婚姻的效力
冒名结婚常见于冒名者本人未达法定婚龄结婚或诈骗婚姻之中,是指非以本人真实姓名与他人结婚,而冒充他人之身份申请结婚,在婚姻登记机关签字申请结婚并领取结婚证的,是冒名者本人,被冒名者或知情,或不知情。冒名结婚,实质上是登记结婚时姓名错误,而姓名错误,有可能是笔误,也有可能是故意弄虚作假,但实际产生婚姻关系的仍是申请结婚并领取结婚证之当事人,即姓名有错但产生婚姻关系的人并没有搞错,属于结婚登记的程序性瑕疵之一。对被冒名者而言,其既未申请结婚,亦未亲自到婚姻登记处领取结婚证,故冒名结婚之婚姻效力只在冒名者及与之结婚者之间有效,其法律效力只及于该两人,对被冒名者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本案之结婚证仅在“黄XX”与瞿X之间发生法律效力,而对真实的黄XX而言,不产生法律效力,其与瞿X之间不产生法定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
二、撤销说或无效说将会使冒名婚姻关系处于无序状态
撤销说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在颁发结婚证时审查不严,属于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该观点虽然从行政诉讼角度而言,存在一定的法理基础。但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已明确民政部门只受理因胁迫婚姻而申请撤销婚姻登记的申请,因其他虚假登记而领取的结婚证,民政部门无权予以撤销。对民政部门自身都无权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判决撤销如可以撤销,那么对被冒名者以行政相对人的身份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结婚证的话,实际上撤销了冒名者与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如冒名者与配偶之间对婚姻关系并无异议,那么撤销结婚证之判决实质上侵犯了他们的权益,使他们之间的婚姻效力处于无效状态。
那么对被冒名者而言,是否影响其申请结婚由于被冒名者未申请结婚,亦未亲自领取结婚证,故该结婚证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民政部门完全可以根据结婚证上的照片,认定冒名结婚之事实,不应对被冒名者申请结婚设置法律障碍。
宣告结婚证无效也带来重婚无法追究的问题。如有配偶之人故意冒名与他人结婚,而按无效说,冒名结婚登记是无效的,则无须经法院宣告,自始是无效的行为。由于结婚证无效,则无法追究冒名者重婚之刑事责任,其无论冒名结婚多少次,理论上来讲都不构成重婚。
三、冒名结婚民事救济之可行性
如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则可以冒名者的真实身份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对冒名者失踪且不知其真实身份的案件,该如何处理撤销说或无效说认为,冒名者身份不明,对此类案件,民事诉讼无法确立真实被告,不符合民事诉讼受理的条件,如不能通过行政诉讼处理,当事人就失去法律救济途径,无法解除其婚姻关系,这也是撤销说或无效说坚持行政处理的主要理由。
笔者认为,对下落不明的冒名结婚者,并非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无明确的被告。《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即可受理,而冒名结婚者应当是明确的,有照片、签字、手印等证据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即事实上能够确定有其人,仅是其姓名、出生、住址不详。因此,对冒名结婚者之配偶提起诉讼的,完全可以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程序上,被告姓名仍以被冒名结婚者之姓名,并加以双引号,法院在公告、判决书中注明被告冒名结婚之事实即可。必要时,参照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拒不提供真实姓名,而在判决书中张贴照片的方法,在审理冒名者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时,在公告及判决书中,附贴冒名者本人之照片。公告期满后,依法缺席判决是否准许原告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