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爱义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律师执业30余年,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专业领域:
刑事犯罪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
典型案例(部分重大经典案件及结果):
一、职务类犯罪
1.陈某某组织部长涉嫌贪污罪一案
某地级市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陈某某因贪污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二审维持原判。再审委托刘爱义律师作为辩护人,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刘爱义律师辩护观点,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再一审中,刘爱义律师继续担任辩护人,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检察院提起抗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再一审法院的无罪判决。此后,陈某某恢复公职、党籍、领导职务。
2.贺某处长涉嫌贪污罪、行贿罪一案
某省正厅级单位处长贺某因涉嫌贪污罪、行贿罪,涉案金额巨大,市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羁押1年有余,家属前后更换6批辩护律师,最后确定由刘爱义律师为此案件嫌疑人辩护。经市中级人民法院3次开庭审理,刘律师在庭上据理力争,最终检察院撤回起诉,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3.孟某局长涉嫌贪污罪一案
某市辖区粮食局局长孟某因涉嫌贪污犯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经家属委托刘爱义律师并经犯罪嫌疑人同意代理此案。刘律师介入后,认真查阅卷宗材料,进行大量调查取证,会见当事人,向检察院提出孟某不构成犯罪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被检察院采纳,在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数月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重大复杂刑事案件、暴力犯罪案件
1.赵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
赵某某因打麻将与被害人齐某某发生纠纷,后赵某某纠集多名犯罪嫌疑人手持消防斧、镐把等作案工具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行为,致被害人死亡。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市中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庭审中经刘爱义律师辩护,法院变更赵某某第一被告身份降至末位被告,并将罪名由故意杀人罪变更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处12年有期徒刑。
2.王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
这是一起因村霸猥亵同村村民妻子而发生的犯罪案件。村民王某某因村霸当面猥亵其妻子,愤怒之下用钝器将村霸(被害人)击打致死。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刘爱义律师辩护,法院采纳律师观点,将罪名由故意杀人罪变更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10年有期徒刑。
3.赵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
这是一起因妻子婚内出轨而引发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赵某目睹其妻子与马某(被害人)发生不轨行为,愤怒之下用菜刀对被害人连砍数刀致其死亡。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刘爱义律师辩护,最终法院采纳律师观点,将罪名由故意杀人罪变更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处10年有期徒刑。
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1.焦某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
这是一起因校园霸凌事件引发的未成年犯罪案件。焦某某在中学就读期间屡次遭遇被害人的校园霸凌,焦某某气愤之下进行反击,连捅被害人数刀致其死亡。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采纳了刘爱义律师的辩护观点,将罪名由故意杀人罪改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处被告人缓刑,得以继续完成学业。
四、涉黑类犯罪案件
1.章某(化名)涉嫌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职务侵占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袭警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等罪一案
这是一起因土地占用纠纷引发的一系列所谓重大刑事案件。某民办高校校长章某及董事长(二人系夫妻),因学校用地纠纷等问题被检察院指控涉嫌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职务侵占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袭警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等十七项罪名。本案件第一被告人章某委托刘爱义律师作为辩护人。刘律师介入案件后,认真阅读卷宗,进行大量调查取证,会见当事人,在连续10个工作日的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激烈交锋。刘律师据理力争、慷慨陈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被告人争取最大权利,捍卫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当事人亲属、乃至审判人员及庭审现场群众的一致认可。但因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庭审结束至今1年合议庭仍在审议中。
五、经济类犯罪案件
1.刘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
这是一起因土地纠纷引起的所谓村长敲诈勒索罪。某村村长刘某因为其村的土地被王某非法侵占,所以刘某为了帮村民主张土地权利遂与王某产生纠纷。王某公报私仇,虚构犯罪事实,诬告刘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提起公诉。刘某委托刘爱义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开庭审理中,刘律师以证据严重瑕疵、无犯罪事实作为辩护观点,最终法院采纳律师观点,将案件退回检察院,检察院退回公安,公安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没有继续侦办。2.顾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
3.溪某涉嫌诈骗罪一案
某直辖市市民溪某系一名心理医生,对周易颇有研究,为其患者李某进行心理治疗长达4年,并在治疗过程中收费总额超百万。但溪某的患者李某因在查出自己患有癌症的事实后,将罪责归于溪某,认为溪某对其进行诈骗遂报案。公安机关对溪某进行刑事拘留后,刘爱义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溪某的委托,经过大量调查取证,并在会见当事人后,刘律师书写了律师意见,并将律师意见分别提交到公安侦办单位与检察院。检察院采纳刘律师不予逮捕的律师意见。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取保候审到期后,撤销此案件。
六、危害社会秩序类案件
1.胡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品罪一案
这是一起因留学生代购引发的犯罪案件。胡某某、周某某(系夫妻)在英国留学期间为补贴生活开支,将在英国购买的物品邮寄到国内售卖。某省海关缉私局指控胡某某、周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案涉金额近百万。胡某某委托刘爱义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最终采纳刘律师观点,认定该案情节轻微,对胡某某、周某某两位被告人判处缓刑。
2.武某涉嫌高空抛物罪一案
这是某直辖市首例高空抛物案教科书级别案例。犯罪嫌疑人武某是国外某名校的研究生,在国内休假居家期间,多次从窗口将快餐盒、快递盒扔至楼下人行通道处。其中,有盒子砸中了行人,对方报警后,武某被警方刑事拘留。刘爱义律师接受了武某亲属的委托办理此案件。刘爱义律师结合大量现场取证,撰写了一份态度诚恳、有理有据的《恳求书》。在公安局还未向检察院递交逮捕申请书时,刘律师抢先将《恳求书》《取保候审申请书》递交至检察院,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七、民商事案件
刘爱义律师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普通群众提供包括合同、担保、借贷、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等民商事案件代理服务。案例繁多不做赘述。
常年法律顾问及法律服务入库单位:
新华社、国家电网、中国电力建设集团、中国铝业集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现诺德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