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6起典型案例教您识破电信网络诈骗骗局

央广网太原7月9日消息(记者郎麒)7月8日,山西省高院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六起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防骗意识和反诈能力,挤压涉诈犯罪生存空间。

1.张某某等14人诈骗案——以刷单为名招募兼职人员实施诈骗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招募被告人刘某某等13人,通过在社交平台及语音平台上发布挂机、刷单等虚假招聘信息,夸大收益,诱导他人缴纳620元至820元不等会费成为会员,并由张某某收取会费后按一定比例分成。该团伙为会员提供的刷单或挂机任务极难获利,在会员要求退会费时,该团伙拒不退还,以此来骗取他人会费。截至案发,共骗取2000余名被害人财物共计17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等1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平台,以挂机、刷单为名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骗他人缴纳会费骗取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张某某等7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杨某某等5人犯罪数额巨大,豆某某等2人犯罪数额较大。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某等13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某等其余被告人五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对其中1名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缓刑。

【典型意义】

2.李某某、郭某诈骗案——诱骗多名投资失败的被害人在某网络平台投资实施诈骗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告人郭某主动退赔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自愿缴纳了罚金,其中郭某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理财投资机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二人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二被告人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等可从轻处罚情节。据此,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相应罚金。

虚假投资理财诈骗类案件,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给被害人带来的损失往往很大。诈骗犯罪分子通常利用被害人想通过投资理财获得高额收益的心理,冒充专业人士或者谎称具有特殊资源渠道获取高额回报,诱骗被害人在其指定投资平台注册、充值,并购买虚假理财产品实施诈骗。被骗者往往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热衷投资、理财炒股,一旦被骗,损失惨重。在此提醒,“辛苦致富十年功,莫被高利诱惑空”。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切勿轻信网络“投资”等轻松赚钱的噱头,在选择投资理财平台时,一定要擦亮双眼理性辨识,以免遭受财产损失。

3.王某某等6人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冒充贷款公司客服实施虚假网络贷款诈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共同实施电信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彭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向他人出售手机卡20余张,情节严重,依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诈骗数额或出售手机卡数量及其他量刑情节,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某等被告人三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相应罚金。

4.冯某某诈骗未成年人案——利用网络社交平台针对未成年人实施诈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针对不特定未成年人多次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冯某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以多名未成年人作为犯罪对象,多次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其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从重处罚。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随着手机、电脑等互联网终端使用的低龄化,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更多更早地接触到网络购物、网络游戏,诈骗犯罪分子专盯未成年人下手,设置了“免费领红包”“免费领皮肤游戏道具”“解除防沉迷系统”“低价购买游戏装备和账号”“饭圈福利”等骗局。由于未成年人辨别能力不强,面对有针对性的诈骗手段,极易掉入诈骗陷阱。在此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红包背后藏陷阱”。广大家长朋友们一定要引起重视,一方面要加强对未成年子女进行识骗防骗教育;另一方面要注意不要向未成年子女泄露支付密码,更不要随便开通免密支付,谨防诈骗。

5.甘某某等28人诈骗案——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利用社交软件引诱多名被害人参与赌博实施诈骗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甘某某通过招揽同乡、在“58同城”发布招聘信息等方式招录人员,逐渐形成了以甘某某为首要分子,濮某某等8人为骨干成员,刘某某等19人为一般成员的诈骗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涉案人员众多,层级分明,主要成员固定。该集团利用网络交友软件虚构身份,寻找同性恋网友聊天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再以玩赌博游戏能赚钱为诱饵骗其下注,通过控制赌博结果骗取被害人钱财。该诈骗犯罪集团通过上述手段骗取1000余名被害人钱款共计630余万元。

另查明,该诈骗集团中张某某等7名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其中3名未成年被告人系在网络招聘平台上求职时加入该诈骗集团。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甘某某为首的28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获取他人信任,诱骗他人参与赌博游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甘某某、濮某某等24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刘某某、张某某等4人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甘某某等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甘某某在该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濮某某等8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等19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甘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濮某某等人十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6.董某某等6人诈骗案——“杀猪盘”式电信网络诈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等6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赌博网站数据维护工作人员身份,以恋爱为名诱骗他人在赌博网站充值,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董某某负责组织、策划骗局并积极实施诈骗行为,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共同出资、分赃,积极实施诈骗行为,系作用相对较大的主犯;被告人刘某某、葛某某积极实施诈骗行为、参与分赃,被告人吕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仍为他人取款,该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作用相对较轻的主犯。据此,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等人十三年至十二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近年来,“杀猪盘”式电信网络诈骗发案较多。诈骗犯罪分子在婚恋网站、移动社交平台冒充单身异性,以婚恋为名交友,假冒成功人士,继而诱骗被害人在赌博网站充值下注实施诈骗,并衍生出“杀猪盘”式诈骗与敲诈勒索相融合的犯罪手段,甚至在境外形成一整套黑色产业链,本案中被告人董某某即是从境外回国组建犯罪团伙从事“杀猪盘”式诈骗。在此提醒,“网恋交友需谨慎,虚情假意套路深”。不轻易交付钱财,摒弃不劳而获心理,享受健康网络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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