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惩戒办法》共18条,主要包括惩戒原则、惩戒对象、惩戒措施、分级惩戒、惩戒程序、申诉核查等6个方面内容。
惩戒对象
惩戒对象为单位的,可以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惩戒。
惩戒措施
惩戒措施包括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惩戒对象落实以下金融惩戒措施——
限制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与开立机构既有协议约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社保、水电煤气费等基本生活保障的款项除外。
停止惩戒对象名下支付账户业务,支付账户余额向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除外。
暂停为惩戒对象新开立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惩戒对象落实以下电信网络惩戒措施——
信用惩戒措施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予以落实——
将有关惩戒对象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严重失信主体信息进行公示。
将有关惩戒对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分级惩戒
保留被惩戒对象基本金融、通信服务
《惩戒办法》对不同惩戒对象实行不同种类的惩戒——
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措施,惩戒期限为3年。
《惩戒办法》在综合运用惩戒措施的同时,保留了被惩戒对象基本的金融、通信服务,确保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主办单位:中共海南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承办单位:海南南海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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