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技术不断进步以及互联网的深度普及,传统的刑事犯罪发生一定程度改变,作为新型犯罪之一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案率逐年上升,其中高发类电信网络诈骗更是凭借着发案多且增长速度快、犯罪涉及地域广、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严重等特点,为公安机关侦查办理带来巨大挑战。
对于电信网络诈骗,我国《刑法》中对此没有设立独立罪名,缺乏明确统一的定义,虽然大多数学者对其定义各有不同,但基本构成要素也都相差无几。电信网络诈骗与传统诈骗之间存在关联,其主要区别就是诈骗方法不同。因此可以总结为:电信网络诈骗是犯罪分子利用现代化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方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诈骗不特定对象公私财物的行为。而高发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是经国家反诈中心统计并于2022年5月11日公布的发案率较高的五种类型的电信诈骗案件。
这五种类型占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数量近百分之八十左右。其中刷单返利类诈骗案件发案率最高,占发案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而虚假投资理财类诈骗案件的损失金额最高,占全部涉案金额的三分之一左右。
1.1.1刷单返利类诈骗
1.1.2虚假投资理财类诈骗
域注水站运行负荷不同,其中,纯油区负荷率69.2%,相对适中;东、西部过渡带区域平均负荷率48.9%,尤其东部过渡带区域内2座注水站平均运行负荷率约为45.8%,负荷率偏低。为提高系统运行负荷[1],结合杏北油田深度水注水站布局分布以及注水管网连通性,提出停运东部过渡带杏A注水站及为其供水的杏A深度污水站的思路[2]。
虚假投资理财类诈骗中,犯罪分子以获取虚假特殊身份骗取受害者信任后,引导受害人参与虚假投资网站或App中的投资理财。被害人有参与投资理财的真实意思,但是因为犯罪分子所提供的投资平台并非正规的投资理财平台,而是一些非法投资网站、非法钓鱼网站等,受害人对此并不知情,对于投资实质的有错误的认识而处分财物,最后遭受财产损失。
1.1.3虚假网络贷款类诈骗
1.1.4冒充客服类诈骗
1.1.5冒充公检法类诈骗
冒充公检法类诈骗中,犯罪分子声称受害者涉嫌违法犯罪,欺骗受害人将自己的钱财转入其指定的安全账户进行检查或是监管。犯罪分子利用各种技术伪造文书获取信息,使得受害人对于犯罪分子的身份以及所编造的内容产生错误认识,从而错误处分财产。
1.2.1诈骗分工职业化
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的不断发展,围绕此类犯罪衍生出一系列专业的黑灰色产业链条,基本形成了互相支持与依存的上下游合作关系。黑灰色产业链条之间紧密联系,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了有力支撑,使得其不再是曾经单一的组织机构,现在的电信网络诈骗通常呈现企业化发展,组织结构严密,内部分工明确,由上至下,实施犯罪的每个环节都精准控制,不同环节安排不同的“专业人群”进行操控。为其提供帮助的团伙也会不断更换,以确保其诈骗活动安全稳定进行。
1.2.2诈骗对象精准化
犯罪分子在作案时选择目标进行精准诈骗,往往根据不同特征的诈骗对象采取不同种类诈骗方法。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犯罪分子前期进行信息汇总与分析,挑选出合适的诈骗对象,根据其所掌握的精准信息,为受害人量身定制诈骗方案,使得诈骗对象容易对犯罪分子产生信任,进而遭受诈骗。
1.2.3作案地点地域化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由于依赖网络空间进行活动,具有鲜明的跨地域性。2008年前后,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出现诈骗窝点逐渐向境外转移的特点,诈骗分子不仅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和便捷的支付渠道,而且将诈骗团伙分成不同的部分,每个部分安排到不同的地域,导致整体很难根除,真正的上游组织往往都潜伏在国外,也给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及后续抓捕工作等带来困难。
1.2.4诈骗手段专业化
电信网络诈骗仅仅依靠事后对于犯罪的惩处是远远不够的,刑法规制的事后回应过于被动和僵化,难以实现有效遏制犯罪。在打击中无法把握主动性,会难以遏制此类犯罪上升的势头,真正的核心应从事后的反应转移到前端的防范上来。但我国当前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的综合性防范,整体层面的深度不够,“防范为先”的理念未能落实到深处。针对黑色产业,主体责任未设定清楚,而且金融机构部门、电信业务服务部门、互联网服务行业的反诈技术设施不够完备,内部的风险防控机制不够健全,未能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其次,公安机关开展的反诈宣传,未能建立覆盖范围广泛的反诈宣传教育体系。第三,在日常治理的过程中,有关部门对涉个人信息的黑灰产业链打击力度不够,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突出,因此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未能达到良好的效果。
完善队伍建设的第一步就是要更新侦查机关技术设备,加大对技术设备的资金投入,完善系统平台建设,侦查人员要与犯罪分子作斗争,首先自己的装备得过硬,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方面来说就是技术和设备的博弈。
打击高发类电信网络诈骗需要持续优化防范机制,借助大数据技术,结合犯罪规律进行数学建模,通过有关算法,分析判断出犯罪高发地和高发期,对于不同年龄、不同职业的人群进行分析,对潜在的受害人和潜在犯罪易发地进行及时把控和及时预警,有效减少犯罪的发生。
最后,公安机关在开展反诈宣传教育时,要有针对性有层次的开展,对全社会覆盖的同时,要对不同地点、人群进行不同程度的宣传教育,以其达到精准反诈教育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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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载于《互联网天地》2022年8期,作者单位: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