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追究第三者民事责任的请求权基础
确定了第三者的行为侵害他人权利的属性,就可以寻找到其支持受害者的请求权基础。
经上文分析可知,第三者与出规配偶通奸的行为,侵犯了受害者的名誉权,理由是其行为导致受害者遭到他人嘲笑、轻视、议论,社会评价受到损害。《民法典》中关于名誉权的规定有,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此规定没有法律效果,属不完全性法条。
关于侵害名誉权所应承担的责任,须在其他补充性法律规范中寻找。如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以上关于名誉权、民事责任的规定,均为受害者向第三者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据。
四、第三者构成侵权的要件
第一、第三者实施了通奸等干扰他人婚姻关系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之规定,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首先得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而对于第三者,则实施了与有配偶的人通奸等不正当关系的行为。只要发生了不正当关系,即使一次,第三者就实施了干扰他人婚姻关系的行为。是否侵害受害者的名誉权,则看第三者与有配偶的人通奸的行为是否为众人所知,使受害者的名誉受到侵害。第三人只实施了一次通奸行为,但影响恶劣,亲朋好友皆知,受害者即可追究其侵权责任。而第三人多次与人通奸,不为人知,甚至受害者亦不知,也无法举证的情况下,其无法追究第三者的侵权责任。
第二、第三者的行为造成受害者名誉受到损害
第三、第三者存在过错。
但第三者插足,故意破坏他人婚姻,使受害方的亲朋好友、同事等均知晓此事,闹的沸沸扬扬,第三者应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在认定第三者责任时,区分其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状态,也有意义。如在故意的主观状态下,甚至插足他人婚姻,导致婚姻破裂的,第三者存有恶意,应承担较重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在过失的状态下,可适当减轻第三者的责任。
五、损害赔偿的范围
第三者实施了损害受害者的名誉权的行为,受害者诉求第三者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损害赔偿、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其中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一)财产损害赔偿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条关于人身权益的侵害,主要针对人格权的侵害。《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名誉权受侵害之情形。受害者因第三者侵害名誉权的,可依此规定要求第三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未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受害者虽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仍可诉求要求第三者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责任,有财产损失的,亦可要求财产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范围,首先需要考虑主观过错程度,包括第三者和受害者。第三者过错程度越大,其承担的损害赔偿数额就越高。如果受害者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或者免除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其次要考虑第三者的行为方式,如第三者将其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行为录像并公之于众,其承担的赔偿数额就高。还有要考虑第三者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如果第三者的行为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破坏他人婚姻,导致受害者离婚、厌世、轻生等严重后果,将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
六、小结
有配偶一方与第三者不正当交往中,违背忠诚义务,在未经对方同意向第三者转让大额款项,或为第三者购买重大财产的,系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夫妻另一方可向第三者主张全额返还。
第三者与有配偶的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侵害受害者人格权的。受害者有要求第三者赔偿的权利,其请求权基础应是第三者的行为,导致受害者遭到他人指责、嘲笑、轻视、议论,社会评价受到损害,侵害了受害者的名誉权。婚姻关系具有人格性质,干扰婚姻关系可谓系侵害人格权,尤其是名誉权。受害者可依《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只有明确了要求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权基础,受害者才能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只有明确了自己的责任,准第三者才能收敛自己的行为,对他人的婚姻望而生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