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雷某犯洗钱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处雷某有期徒刑1年,并对两人分别处以罚金50万元和12万元。
案例分析
随着网络的日益普及和广泛应用,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也不断出现,而且作案手法花样迭出。
案例2:吴某胜等金融诈骗洗钱案
关键词:克隆银行卡、转移资金
该案由受害人林某报案触发,林某称其某银行借记卡所有资金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分4笔转出。2012年6月15日,犯罪嫌疑人吴某胜、唐某因协助他人对克隆的银行卡进行套现,被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判处洗钱罪。该案件成为江门辖区首例洗钱罪判例,为打击洗钱犯罪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本案是克隆银行卡的犯罪分子在成功复制受害人信用卡并获取密码后,通过ATM取现、ATM转账等方式转移资金都有交易限额,因此犯罪分子一般通过刷卡消费方式进行套现。公安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通过刷卡商户进行调查突破,能够进一步发现克隆卡犯罪分子的线索,推动案件调查工作。此外,如果商户明知持卡人信用卡存在问题仍协助其消费或转移资金,则应该追究其洗钱犯罪的责任。
案例3:胡某某非法集资洗钱案
关键词:高息、借贷、资金周转
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据统计,2007年8月至2012年5月,胡某某以月息2%至30%不等的高额回报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名义,先后向路某某、山东某某置业集团等30多家单位和个人非法集资252121.78万元,用于偿还集资款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汽车、房产等。至案发时,尚有王某、山东某某置业集团等17人及单位集资款24098.24万元无法归还。
胡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2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2014年12月1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开立典当、经贸等众多空壳公司,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自2007年8月起,胡某某以投资为名,高息集资,先后投资商贸、建筑材料、金属等共计6家公司,其办公地点均在同一座大厦,但均无实际经营业务。2011年5月,胡某某筹集资金2500万元注册成立济南宝某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成立后,胡某某即以作典当业务的名义将2500万元注册资金从公司转出,一部分偿还借款,另一部分借予他人,公司未正常经营。
这是一起没有实体经营,完全靠虚假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