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2024年上半年司法审判工作情况。数据显示,全国法院受理各类案件2317.6万件,同比增长3.9%,案件量总体增幅放缓。在刑事案件审判方面,危险驾驶罪案件一审收案14.3万件,同比下降12.93%;线上“隔空猥亵”、线上诱骗线下性侵等涉网性侵案件增加;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一审收案同比分别增长190%、48.15%。民商事方面,赠与合同纠纷在具有亲属关系、婚恋关系等主体间高发,受理一审赠与合同纠纷案件1.6万件,同比增长53.08%。
一、最高法:上半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收案同比增长190%
2024年上半年,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做实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持续推动审判执行工作提质增效,着力推进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司法审判工作总体情况。人民法院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诉源治理成效显现,案件量总体增幅放缓。受理各类案件2317.6万件,同比增长3.9%,增幅较上年同期下降13.44个百分点;结案2117.3万件,同比增长2.18%。其中,诉前调解成功案件636.4万件,同比增长19.17%;受理各类审判执行案件1681.2万件,同比下降0.91%,结案1481万件,同比下降3.72%。审判执行类案件总体收案略有下降,其中刑事案件收案83.5万件,同比增长3.93%;民商事案件收案1016.6万件,同比增长1.5%;行政案件收案33.9万件,同比下降7.12%;执行案件收案494.4万件,同比下降5.94%。截至6月底,全国法院一年以上未结诉讼案件同比下降59.84%,长期未结诉讼案件持续清理工作成效明显。
诉前调解案件办理情况。人民法院坚持“抓前端、治未病”,有力践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诉前调解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功能凸显。诉前调解案件收案906万件,同比增长12.3%,诉前调解成功率72.27%,同比增长3.47个百分点。诉源治理成效不断深化拓展,诉至法院的民事行政纠纷总量增幅、诉讼案件量增幅实现“双下降”。其中,诉至法院的民事行政纠纷1541.7万件,增幅较上年同期降低16.28个百分点;经诉前调解分流后实际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行政案件905.4万件,增幅较上年同期降低7.83个百分点。“总对总”、调解平台“三进”工作持续走深走实。截至6月底,“总对总”合作单位接受法院委派诉前调解纠纷95.3万件,同比增长8.77%,诉前调解成功78.1万件,同比增长19.98%。“三进”机制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截至6月底,共有1万家人民法庭,20万个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派出所等基层治理单位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登记纠纷65.2万件,化解27.2万件,调解26.8万件。
刑事案件审判情况。人民法院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惩治各类犯罪,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刑事一审案件呈现增长态势,受理刑事一审案件59.1万件,同比增长6.16%。从具体案件类型看,“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实施效果显现,危险驾驶罪案件一审收案14.3万件,同比下降12.93%;侵犯财产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案件同比分别增长23.48%和9.8%,其中盗窃罪、诈骗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犯罪收案增长;线上“隔空猥亵”、线上诱骗线下性侵等涉网性侵案件增加,强制猥亵、侮辱罪案件一审收案同比增长20.07%;随着八部门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的深入开展,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一审收案同比分别增长190%、48.15%。
各级法院判处生效被告人78.8万人,同比增长8.47%。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5.8万人,同比下降1.87%,重刑率为7.35%,同比下降0.77个百分点;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罪犯68.6万人,同比增长9.66%,占比87.04%,同比上升0.95个百分点。
部分类型案件增长趋势明显,如道路交通纠纷总体呈现出案件数量大、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增幅明显的特点,受理一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41.5万件,同比增长3.94%,受理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3.1万件,同比增长19.24%;赠与合同纠纷在具有亲属关系、婚恋关系等主体间高发,受理一审赠与合同纠纷案件1.6万件,同比增长53.08%。此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增长明显,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9586件,同比增长18.51%,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统一仲裁司法审查标准,加强对仲裁工作的监督和支持,促进仲裁健康发展。
行政案件审判情况。人民法院树立和践行“监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监督”理念,坚持双赢多赢共赢,深入推进全国行政审判质效提升年专项行动,努力做实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各地法院通过示范诉讼、加强前端协调化解等方式,持续开展诉源治理,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受理行政一审案件14.6万件,同比下降6.84%,二审、申请再审、再审以及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收案均实现下降。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单位建立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3+N”工作机制,多地法院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开展同堂培训等形式,合力加强重点领域纠纷源头治理,城建类、资源类一审收案同比分别下降16.99%、14.52%。做实“如我在诉”的意识,加强对原告诉讼请求的释明引导,强化对实质争议的审查与回应,将行政争议实质化解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行政案件调解率17.29%,同比增长1.07个百分点。受理行政复议类行政一审案件1.5万件,同比增长61.67%。
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情况。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力度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作用进一步凸显。受理知识产权一审案件24.1万件,同比增长1.17%。其中,刑事案件4273件,同比增长44.02%;民事案件22.6万件,同比增长0.81%;行政案件1.1万件,同比下降2.94%。坚持依法能动履职,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纠纷通过调解等方式实质化解,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日趋完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调解撤诉率74.45%,同比上升4.84个百分点。
执行案件办理情况。人民法院持续推进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不断提升执行质效,努力兑现人民群众胜诉权益。受理各类执行案件494.4万件,同比下降5.94%,其中受理首次执行案件467.4万件,同比下降6.55%,执源治理效果进一步显现。保全案件持续大幅增长,办结193.6万件,同比增长23.67%,以被告财产保全促履行的效能得以巩固加强。网络司法拍卖实现同比“双增”,上拍标的物同比增长2.36%,成交量同比增长1.31%。全国法院积极开展“终本清仓”、“执破融合”专项行动,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严格把握“穷尽执行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实质标准,首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率同比下降7.4个百分点,终本案件恢复执行后执行完毕量同比增长8.52%,执行完毕率同比增长7.49个百分点,执行到位率同比增长7.15个百分点,通过恢复执行推动案件实际执结效果明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
(一)使用虚开、非法购买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
(二)将未负税或者免税的出口业务申报为已税的出口业务的;
(三)冒用他人出口业务申报出口退税的;
(四)虽有出口,但虚构应退税出口业务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以虚增出口退税额申报出口退税的;
(六)在货物出口后,又转入境内或者将境外同种货物转入境内循环进出口并申报出口退税的;
(七)虚报出口产品的功能、用途等,将不享受退税政策的产品申报为退税产品的;
(八)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第八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三次以上,且骗取国家税款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五年内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三十万元以上并且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五次以上,或者以骗取出口退税为主要业务,且骗取国家税款三百万元以上的;
(二)五年内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三百万元以上并且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九条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报关、会计、税务、外贸综合服务等中介组织及其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规定,为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致使他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五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照本解释第十四条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票面税额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六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五年内因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票面税额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五百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五年内因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票面税额达到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伪造并出售同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数量不重复计算。
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论处。
第十九条明知他人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而仍为其提供账号、资信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相应犯罪的共犯论处。
二、2024年税务部门重点稽查的7个领域
1、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和虚抵发票是违法企业常常采取的违法方式。青海税务局稽查局通过精准分析线索,发现青海某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存在涉嫌虚开发票。
经查,该公司本来是一家税务代理公司,却将自己包装成平台型企业,在没有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以被代理企业的名义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将近1200份,价税合计超1亿元。
目前,该案已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已开庭审理,拟择期宣判。
这充分说明,“以数治税”已经成为获取案源的一项重要手段,或者说,已经成为税务部门对企业日常监管的“常规手段”!
税务部门明确:2024年,会继续发挥税务、公安、检察、法院、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八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对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等违法犯罪行为,重拳出击,严惩不贷。智慧税务系统、税控系统、申报比对让虚开发票无处遁形。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例很多。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一直纠结这样的问题:关联方之间提供服务或购销货物,收取费用后开具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如何认定虚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实务中发生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例多数不满足该条规定,往往都是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直接开票。关联方之间发生业务,收款开票,只要业务真实存在,就符合该条款的规定。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只要交易双方正常签订销售(服务)合同,该条款基本都能够满足。
实务中常见不符合该条款情形包括:物业公司将收取的租赁费开具物业费发票;商场将销售的A商品开具B商品;酒店将收取的餐费开具会议费;A公司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却以B公司名义开票等。
2、虚列人员
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公司将面临涉税风险评估,特别是虚列人员问题。
劳务派遣是常见的用工方式,可以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和风险,然而这方面的涉税风险也多,在利益的诱惑下,只收税点卖劳务发票的违法行为,需要财税达人们一起警惕。
3、自然人代开发票的检查
许多劳务合作,需要自然人代开发票,这里面就会出现发票内容与实际经营不符的情况。以下两点内容需注意:
1.不要变名代开,否则属于虚开
2.自然人代开发票是否由支付方履行扣缴个税的义务
4、公转私
个人账户隐匿收入行为、大额公转私的涉税评估。
有些人不太懂法想当然将收款放入自己口袋,这个属于隐匿财产属于偷税。税法规定伪造、变造、隐匿账簿的,会被列为偷税。
《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表示:严惩虚构支付结算,公转私、套取现金,支票套现。
5、个税“筹划”
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多点职业医生、营销推广人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简称“灵活用工”)数量大幅增加。
为了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2021年7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
借助政策的支持,灵活用工平台公司在过去三年取得了长足发展。
由于个人从灵活用工平台公司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不是“综合所得”,不需要和自己的工资收入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且平台公司向个人支付该所得时,均按一个非常低的核定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就给一些希望做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公司带来了可乘之机。
将高收入员工的工资进行拆分,就是常见的“筹划”方法。殊不知,这种方法其实就是“玩火”!一旦东窗事发,绝不是简单的补税、缴纳滞纳金及罚款的事情,情节严重的,还会涉及刑事处罚。
6、骗取税费优惠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的税收优惠,让很多企业享受到了政策的红利。但另一方面,却也让个别企业看到了钻空子的可能,通过各种手段骗取税收优惠。
陕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用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残次商品低值高报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
最终,该公司被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1700余万元,主犯郑某某、黄某某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13年,团伙成员徐某某被判刑5年,三人共处罚金合计3461万。
2024年,税务等七部门依旧是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7、社保缴纳问题
多地相继实施“社保入税”,在各部门的大数据联网的情况下,企业的一举一动都被纳入了监管系统。很多企业员工的工资显示都保持在5000元以下并且长期不变,随着金税四期的上线,不论是税务还是工商、社保等非税业务都在联网系统中,数据统一,试用期不入社保、社保挂靠或代缴社保等行为都是行不通的。
三、金税四期智慧税务对企业的影响
智慧税务让企业和银行之间建立了更密切的联系。
1、全面监控“非税”业务
各部委、银行等参与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渠道;企业人员基本信息、企业税务状况、登记信息核实;“税费”全数据、全业务流程“云管理”,为智慧监管、智慧征税提供基础条件。这意味着越来越多的企业数据将被税务机关控制,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管将使企业税收“脑力劳动”的想法永远消失。
公款私用,不要发票、购买省税产品将会被稽查。“非税”业务的监管,对于很多企业来说是致命的。
给大家举一个例子,“银行取现”、“企业公户转款(非税业务)”都会纳入到监管范围。企业老板再想通过不开发票商品,达到省税的目的,将会很难。
因为你的这次“非税”的行为将会通过银行系统、商品检测系统、物流系统三方面反映到“金税四”,检测到这次“非税”行为后,会根据大数据进行分析,很容易就能稽查出。
除此之外,公款私用,将会被轻易稽查,这对很多中小企业主来说是致命的。
2、检查营业收入
3、“以票治税”走向“以数治税”
“以数据治税”的终点是不再依据发票纳税。金税三期虽然也有大数据支撑,但毕竟是以票据为基础的,如果一个“三流”符合的虚开发票,金税三是很难稽查出问题的。但“以数治税”将会让虚开发票彻底消失。
比如,A公司为了省税,向B公司购买了咨询费发票,税点6%。金税三期的时候,只要A公司编制的业务需求合理,B公司确实有对应的资金流;B公司能够正常纳税。这笔交易很难被稽查。
第二,金税四期的数据管理内,会有收入成本比,A向B公司支付的咨询费,如果业务不真实,B公司的成本会出问题。
4、2024年企业防范税务风险的合规要点
(一)彻底排查自身经营模式在涉税方面的根本性风险
1、企业经营过度依赖地方财政返还或者奖补政策的,如部分受扶持的医药企业、外贸出口企业、灵活用工平台、网络货运平台、废旧物资贸易等。
2、企业存在嫁接园区政策企业的,且采取了“货物所有权”的观念交付,实际并未参与仓储、运输的两头在外业务模式。
3、存在异常品名变更,或者货物品名变更有重大意义的,例如作为消费税应税货物的石化产品,变票行为将引发消费税风险;运输企业取得油票、开具运输费用发票;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生产纺织品、家具、日化产品的加工企业;大量取得销售费用发票的医药企业等。
此外,传统的监管重点领域如外贸出口、网络文娱、享受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加油站等领域,也须重视自身经营模式的税务风险。
(二)完善业务流程,规避上下游传导的发票异常风险
发票由于其抵扣链条的制度特点,会导致风险沿着抵扣链条传导,因此企业应当加强对业务开展流程的优化和税务合规监管,妥善选择交易的上游、下游企业,坚守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底线。
在开具发票方面,企业尤其是灵活用工平台、网络货运平台、废旧物资贸易企业、石化贸易企业等,加强业务真实性的审核,留存业务真实性的证据资料,避免被下游企业欺诈而虚开发票,引发行政、刑事风险。
(三)强化交易真实性审核,夯实履行审核义务的各类证据
首先是企业在业务开展之前,应当对交易对手进行背景调查,索要对方企业的经营真实性、交易能力的证明材料。有条件的可以到对方企业的实地去走访、拍照,并将洽谈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备存,表明企业自一开始就是开展正常业务,没有沟通虚开、骗税等违法行为。
四、企业帮教你几招,是不是虚开看发票就知道了
发票虚开,很多情况下是真票假业务,这种情况下,通过网站等方式查验发票真伪无法发现虚开的问题(因为发票本身就是真的)。但依照税务人员的经验,根据有限的票面信息,同样可以对发票是否涉及虚开进行分析判断,最终揭穿其虚开的事实
1、销售地、采购地距离分析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从节约成本、方便接受服务的角度考虑,会尽量就近采购。如某玻璃生产企业生产玻璃中会消耗天然气,从节约成本角度考虑,该只能指向该单位接受了虚开。随后的调查,证实了检查人员的判断,该单位因接受虚开,被定性为偷税,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虚增的成本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该行为导致少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被追缴,同时被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2、对方经营范围和经营能力分析
任何一个纳税人都会有其相对稳定的经营范围及经营能力,如一家电器销售公司,一般情况下不会提供房屋中介服务。再比如,一个注册资本金五万元、员工人数五人的企业,不太可能承接造价一亿元的工程、开出一亿元面额的发票,这与其经营能力不相符的。
3、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整
从常理来说,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价税金额恰好为整数的概率极低。
4、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的处罚
五、“虚开虚抵”发票的行为必须收手了,企业帮送你7个提醒
六、金税四期上线后,企业帮给各位老板们15个重要提醒
1、金税四期是金税三期的升级版。金税三期,实现了对国税、地税数据的合并及统一,其功能是对税务系统业务流程的全监控;
而金税四期,不仅仅是税务方面,还会纳入“非税”业务,实现对业务更全面的监控。
3、“金税三期”实现了“国地税”数据的合并,而“金税四期”需要解决的不仅是税务方面,还有“非税”业务,需要实现多维化、全方位的全流程监控。
4、金税四期上线之后,企业更多的数据将被税局掌握,监控也呈现全方位、立体化,助力国家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
5、下一步,新的税收征收管理系统将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从而实现智慧税务和智慧监管。各个部门的数据共享,并以大数据为支撑,实现每个市场主体全业务全流程全国范围内的“数据画像”,未来每一家企业在税务部门面前都是透明的。
6、金税四期上线之后,对纳税人的监控可以用四个全来说明,全方位、全业务、全流程、全智能。
8、银行税务共享信息的时代到来了!早在2019年6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四部门联合召开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启动会;
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8大银行作为首批用户接入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
9、随着金税四期的上线,下一步对于高净值人群来说,伴随着自然人纳税识别号的建立和新个税中首次引入反避税条款,个人的资产收支更加透明化。
10、随着金税四期的快速推进,预计将会构建更强大的现代化税收征管系统,实现全国范围内税务管理征收业务的通办,实现“税费”全数据全业务全流程全数据“云化”打通,进而为智能办税、智慧监管提供条件和基础。
11、随着金税四期的快速推进,以及随着税务大数据的不断深入和渗透,隐藏在底层、水下和背后的交易事项会很快漏出水面;
信息共享打破信息孤岛,监管只会越来越严,社保的规范化是必然的趋势,大大推动企业主动合理规范社保缴纳问题。
12、面对金税四期的上线,未来企业的财务合规和税务合规,将是唯一出路!企业必须尽快步入财务合规改造期,规范做账和依法纳税,就是最好的税务筹划!
13、没有实际业务为前提的开票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税收洼地不是避税天堂,更不是万能的!“税收洼地”不是不能用,而是不能“滥用”!
14、面对金税四期的上线,会计人员做账更是建立在真实业务的基础上,要反映业务的来龙去脉,回归业务的真实的商业本质,无中生有的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必将给自己带来巨大风险!企业一定要做一个真实的自己,让真实的业务真实再现,回归业务的本来面目和商业本质!
15、国家对民企的监管态度,标志就是“查账户查到了什么程度”,2024年成为监管最严的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