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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双亲关系应激模型,应激削弱了抚养的质量,从而对孩子造成有害影响。根据这个观点,孩子的幸福感水平应该与有监护权的父亲(或母亲)离婚后的心理适应和孩子与他(她)的关系质量有关。
这两种预测得到了支持。顺便提一下经济困境,大多数研究表明,如果把离婚家庭和未离婚家庭之间的经济差别考虑在内,这些家庭中孩子的幸福感水平的差异就缩小了。Amato(1993)得出结论认为一种以上的解释可能更好,但是冲突解释(得到了最强烈的和最一致的支持。
这个解释的基本前提是双亲冲突对孩子造成有害后果。与这个模型一致,对下列看法会有合理的支持——既然冲突一般发生在将要离婚时期,那么经历过父母离婚的孩子的较低幸福感水平在婚姻结束前就表现出了离婚后父母之间的冲突越激烈,孩子的福感水平越低;在婚姻完整但高度冲突的家庭中的孩子的幸福感水平肯定低。对于最后一点,有证据表明,生活在完整但经常发生冲突的家庭中的孩子常常比父母离婚的孩子过得还差。由此看来,对于某些大妇,为了孩子而生活在一起可能实际上根本不利于孩子。
用一个熟悉的比喻,某些孩子不可挽回地受到了离婚的伤害;多数孩子的伤痊愈了;但是即使疗好的伤也会留下疤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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