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1{FONT-WEIGHT:bold;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22pt;MARGIN:17pt0cm16.5pt;LINE-HEIGHT:240%;TEXT-ALIGN:justify}.h2{FONT-WEIGHT:bold;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6pt;MARGIN:13pt0cm;LINE-HEIGHT:173%;TEXT-ALIGN:justify}.h3{FONT-WEIGHT:bold;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6pt;MARGIN:13pt0cm;LINE-HEIGHT:173%;TEXT-ALIGN:justify}DIV.union{FONT-SIZE:14px;LINE-HEIGHT:18px}DIV.unionTD{FONT-SIZE:14px;LINE-HEIGHT:18px}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营销师(推销员)、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提高鉴定质量,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开展国家职业资格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鉴发[2002]21号)、《关于开展国家职业资格营销师(推销员)职业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鉴发[2002]22号)、《关于开展国家职业资格心理咨询师职业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鉴发[2002]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等三个职业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是进一步拓展新职业鉴定领域,扩大职业资格证书覆盖范围的有效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行动,抓好组织实施工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全省统一鉴定的组织管理工作,各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本地区组织报名、辅导培训、鉴定考核、考务管理等具体工作。
二、各地可选择1-2个具备条件的单位申请成立相应培训鉴定试点机构,按规定要求经部或省鉴定中心进行资质认证通过后,承担本地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等三个职业培训鉴定试点工作。
为保证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的鉴定质量,心理咨询师考前培训辅导必须由经过资质认证合格的机构组织进行,任何单位未经省鉴定中心许可不得自行组织考前辅导培训等工作。各地申请试点的单位应按照要求在明年1月底前将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三、省鉴定中心负责组织上述三个职业考评管理人员的统一培训与资格认定。各地应按照考评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加强对考评管理人员的配备与管理。考评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鉴定活动中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营销师论文答辩由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直接组织,专家评审小组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初审,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查批准后开展工作。
四、各地要认真执行三个新职业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技术规程,做好报名管理、考区考场设置与管理、考评管理人员配备与使用、试卷传送与管理等各环节工作,以“社会效益第一、质量第一”为宗旨,规范考务管理程序,确保统一鉴定质量。
附件一:《关于开展国家职业资格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附件二:《关于开展国家职业资格营销师(推销员)职业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附件三:《关于开展国家职业资格心理咨询师职业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关于开展国家职业资格企业人力
资源管理人员职业全国统一
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社鉴发[200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为适应劳动力市场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需求,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根据《关于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等职业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2]35号),决定在全国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鉴定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工作原则
(一)采取全国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核发的质量控制方式进行。
(二)按照质量第一的原则,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开展。
二、组织管理
(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的试点工作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领导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地区报名、辅导培训、鉴定考核、考务管理、证书办理以及鉴定统计分析等项工作。
三、鉴定等级
(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分为人力资源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二)本次试点只做人力资源管理员和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两个等级的鉴定。人力资源管理师和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两个等级由部中心先行直接组织试验,待总结经验后再全面开展。
四、申报条件
(一)人力资源管理员:
2.具有大专学历(合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以上条件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二)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
1.取得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合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五、鉴定内容与方式
(一)人力资源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等级的职业资格鉴定分为知识和技能两部分。知识考试采取标准化试卷书面测试方式,考生在答题卡上作答。技能考试采取闭卷书面测试方式,考核的题型包括计算分析题、问答题和案例分析题等。
(二)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等级的职业资格鉴定分为知识和技能两部分。知识考试采取标准化试卷书面测试方式,考生在答题卡上作答。技能考试采取闭卷书面测试方式,考核的题型包括计算分析题、案例分析题和方案设计等。
(三)鉴定试点所涉及的考场设置、考试管理、考评管理人员配备和考务管理等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技术规程(试行)》(见附件)执行。
六、证书颁发
(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核发。
(二)证书核发程序
1.部中心对省中心报审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报名和合格人员登记表》(附件表1)进行审核。
2.部中心按审核通过人数向各地统一配发印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印鉴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国家题库统一命题鉴定合格”证签。
3.省中心按全国统一鉴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格人员证书并颁发证书。
七、辅导培训
(一)为保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鉴定质量,部中心提供统一的培训技术资源,包括培训指导、案例分析库等。
(二)省中心可组织开展考前辅导培训工作。
(三)辅导培训内容主要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培训教程以及考试指南,辅以培训指导、案例分析库等培训技术资源。
(四)辅导培训所用资料由省中心统一组织征订,具体事宜接有关办法执行。
八、考评管理人员
(一)省中心负责考评管理人员(含考评人员、监考人员、阅卷人员和管理人员,下同)的培训、资格认定和使用管理。
(二)考评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应包括必要的业务内容,并应加强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方面的培养。
九、辅导、鉴定费用
(二)鉴定考核的费用标准由各地依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实际鉴定费用等情况,商当地财政(或物价)部门确定。其中用于命题、试卷印送和证书、证签成本等补偿费用,由省中心按合格的每名考生20元和不合格的每名考生5元标准收取后,交付部中心统一使用。
附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技术规程(试行)(略)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开展国家职业资格营销师(推销员)
职业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社鉴发[2002]22号
为适应劳动力市场对营销人员的需求,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根据《关于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等职业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2]35号),决定在全国开展营销师(推销员)职业资格鉴定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营销人员职业的试点工作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领导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一)营销人员职业分为推销员和营销师。推销员分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团级)和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营销师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分为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一)初级推销员:
1.从事推销工作1年以上。
2.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并结业。
(二)中级推销员:
1.取得初级推销员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推销工作2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
2.取得初级推销员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推销工作3年以上。
3.中等职业学校营销专业(含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并从事推销工作1年以上。
4.大学专科营销专业(含经济管理专业)毕业以上。
5.从事推销工作5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
(三)高级推销员:
1.取得中级推销员职业资格证书后,并从事推销工作2年以上。
2.大学专科营销专业(合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后并从事推销工作2年以上。
3.大学本科营销专业(合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后并从事推销工作1年以上。
4.连续从事推销工作8年以上并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
(四)营销师:
1.取得推销员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经营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大学专科营销专业(合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在本职业连续工作4年以上,经营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3.大学本科营销专业(含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在本职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经营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7.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经营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一)推销员各等级职业资格鉴定分为知识和技能两部分。知识考试采取标准化试卷书面测试方式,考生在答题卡上作答。技能考试采取闭卷书面测试方式。
(二)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等级的职业资格鉴定分为知识和技能两部分。知识考试采取标准化试卷书面测试方式,考生在答题卡上作答。技能考试包括工作实务考核、专业能力实习和专题论文答辩等。
(三)鉴定试点所涉及的考场设置、考试管理、考评管理人员配备和考务管理等按《营销师(推销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技术规程(试行)》(见附件)执行。
(一)营销师(推销员)职业资格证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核发。
1.部中心对省中心报审的《营销师(推销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报名和合格人员登记表》(附件表1)进行审核。
2.部中心按审核通过人数向各地统一配发印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印鉴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国家题库统一命题鉴定合格"证签。
(一)为保证营销师(推销员)的鉴定质量,部中心提供统一的培训技术资源,包括培训指导、多媒体辅导材料和案例分析库等。
(三)辅导培训内容主要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培训教程以及考试指南,辅以培训指导、标准教案和案例分析库等培训技术资源。
(四)辅导培训所用资料由省中心统一组织征订,具体事宜按有关办法执行。
附件:营销师(推销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技术规程(试行)(略)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开展国家职业资格心理咨询师职业
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社鉴发[2002]24号
为适应劳动力市场对心理咨询人员的需求,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根据《关于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等职业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2]35号),决定开展国家职业资格心理咨询职业全国统一鉴定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社会效益第一,质量第一”为宗旨,按照全国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核发的规则开展职业资格鉴定试点工作。
(二)采取标准化培训技术资源和科学可行的鉴定技术手段,建立完整的职业资格鉴定质量保障体系。
(三)分等级分批次开展试点,在广泛探索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各等级的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
(一)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的领导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负责国家职业资格心理咨询师职业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级鉴定中心)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地区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部鉴定中心联合有关专业组织建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心理咨询师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各试点地区应成立相应的省级专家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业务支持与质量监督。
(四)各有关单位按照《心理咨询师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心理咨询员等级培训鉴定试点机构专业资质认证办法》(附件1)申请成立相应培训鉴定试点机构,经省级鉴定中心初审并报部鉴定中心进行专业资质认证通过后,承担本地区心理咨询师鉴定试点工作。
(一)心理咨询师职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分为心理咨询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三个等级。
(四)高级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的试点工作安排将在慎重论证后另行通知。
四、心理咨询员申报条件(具备其中条件之一者即可)
(一)心理学、教育学、医学大专毕业,或其它专业本科毕业,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满1年,经心理咨询员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获得毕(结)业证书者。
(二)心理学、教育学、医学本科毕业,经心理咨询员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获得毕(结)业证书者。
(三)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的初级职称,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3年以上,经心理咨询师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获得毕(结)业证书者。
(四)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满5年并能出具可靠证明,经心理咨询员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获得毕(结)业证书者。
五、心理咨询员等级鉴定方式
(一)心理咨询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等级的职业资格鉴定采取全国统一组织的考核认证方式(见附件2)。考核认证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部分:理论知识部分采取书面闭卷考试方式进行;技能操作部分采取面试考核与书面闭卷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生在报名后需首先参加并通过心理咨询师职业从业人员心理素质测验,并提交《心理咨询案例报告》一份,以作为面试考核基本资料。
(二)鉴定试点所涉及的考场设置、考试管理、考评管理人员配备和考务管理等按《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技术规程(试行)》(见附件3)执行。
(一)心理咨询师全国统一鉴定试点中心理咨询员职业资格证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核发。
(二)证书核发条件:申报参加该等级鉴定,成绩合格。
(三)心理咨询员证书核发程序:
1.部鉴定中心根据《心理咨询师全国统一鉴定试点报名和合格人员登记表》按通过人数向各地统一配发印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印鉴和“国家题库统一命题鉴定合格”证签的职业资格证书。
2.省级鉴定中心按全国统一鉴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格人员证书并颁发证书。
七、师资管理
(一)心理咨询师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心理咨询员等级的培训教师由理论知识培训教师和操作技能培训教师组成。培训教师的主要职责是:
1.严格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按照统一规定的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工作。
2.根据心理咨询师职业活动的特点和培训学员的实际要求,注重培养学员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
3.严格执行部鉴定中心关于培训的各项要求,认真做好过程考核等有关辅助工作。
4.保持与学员所在培训鉴定机构的交流和联系。
(二)心理咨询员等级的培训教师任职资格为:
2.经部鉴定中心统一组织的心理咨询师师资培训并成绩合格者。
(三)各地培训鉴定试点机构的培训教师在进行教学培训前,由省级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参加部鉴定中心安排的师资培训,经培训合格获得相应师资资格者方可开展培训和实习工作。
八、辅导培训
(一)为保证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的鉴定质量,省级鉴定中心可组织专业资质认证合格的机构开展考前辅导培训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组织考前辅导培训工作。
(二)辅导培训应在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的基础上,采用统一配置的标准化培训技术资源,按照培训大纲的要求开展。
(三)辅导培训所采用的标准化培训技术资源由省级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征订,具体事宜接有关办法执行。
九、考评管理人员
(一)省级鉴定中心负责所在地区考评管理人员的培训、使用和管理。
(二)部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心理咨询师考评人员示范性培训,保证包括面试等专项考核技术的统一质量水平。
(三)考评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应包括必要的业务内容,并应加强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方面的培养。
十、辅导、鉴定费用
国家职业资格心理咨询师职业统一鉴定工作遵循以收补支的原则,实行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另行通知。
附件:1.心理咨询师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心理咨询员等级培训鉴定试点机构专业资质认证办法(试行)
2.心理咨询师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心理咨询员等级考核认证办法(略)
3.心理咨询师全国统一鉴定试点考务管理技术规程(略)
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1
心理咨询师全国统一鉴定试点
心理咨询员等级培训鉴定试点机构
专业资质认证办法(试行)
第一条鉴于心理咨询师在我国是一个新兴职业,心理咨询师职业鉴定试点工作须由符合心理咨询师培训鉴定试点机构认证标准的机构实施。培训鉴定试点机构资格的申请、审批由省鉴定中心推荐,部鉴定中心组织专业资质认证并审批。
第二条专业资质认证标准
(一)具有培训办学资格的法人单位,并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具有熟悉心理咨询专业知识和组织实施能力的管理干部。
(三)具备开展心理咨询师培训鉴定工作的基本设施与专业资源:
1.可容纳5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和多媒体教学设备。
2.用于培训学员进行操作技能培训的见习场所。见习场所的要求为:
(1)适用于团体训练和自我成长训练的可容纳20人以下的培训教室2间以上;
(2)用于咨询技能操作示范教学的微格教室或音视频传输设备;
(3)用于心理测验技能操作训练,可容纳15人以上的标准心理测查室及相应的软硬件设备;
(4)用于学员进行模拟个体咨询训练的标准心理咨询室3间以上;
(5)每名技能操作培训指导教师指导的学员不超过25名;
3.具备一定数量的持有部鉴定中心颁发的《心理咨询师专业师资资格证书》的培训教师,其中理论知识培训教师不少4人,操作技能指导教师不少于3人。培训教师至少有1名具备心理学正高级职称,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专职教师不少于1人。
4.心理咨询师全国统一培训鉴定标准化培训技术资源,包括:
(1)《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
(2)《心理咨询师统一培训大纲》;
(3)《心理咨询师统一培训教师PPT教案》
(4)《心理咨询师统一培训技能操作训练与见习大纲》;
(5)《心理咨询师统一培训技能操作训练指导手册》
5.具备可供学员观摩的合作机构,如:精神卫生类医院、综合医院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精神卫生类科室和门诊、学校心理咨询中心、社区心理咨询中心等。
第三条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本地区省级鉴定中心提出申请。
(二)省级鉴定中心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对通过者报部鉴定中心。
(三)部鉴定中心收到初审通过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专业资质审核。
(四)部鉴定中心对初审和专业资质审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并予批复。
第四条机构管理
(一)培训鉴定机构接受相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管理和领导。
(二)培训鉴定机构须按要求参加部鉴定中心组织的资格年审,年审不合格者将被取消资格。
(三)年审工作由部鉴定中心会同省级鉴定中心组织实施。
附:心理咨询师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心理咨询员培训鉴定试点机构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