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劳动部于2001年4月正式推出《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并将心理咨询师正式列入《中国职业大典》。2002年7月,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项目正式启动,全国统一鉴定考试每年举办两次,分别是5月和11月。
2017年,心理咨询师资格证考试认定取消,已获证者仍有效。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严禁在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社会组织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对资格资质持有人因不具备应有职业水平导致重大过失的,负责许可认定的单位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2005年版)。
2017年,心理咨询师资格证考试认定取消,已获证者仍有效。
2017年9月15日,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140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并强调国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
140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不包括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也就意味着,从事该职业无需再考资格证,但该职业仍会存在。而已经考得心理咨询师资格证的,可视为水平能力的证明。
2017年9月15日,人社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副司长王晓君在人社部在线访谈《实行清单式管理促进职业资格健康有序发展》中回应,可依照2016年人社部《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分类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