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海事法院诉讼非诉讼调解人民调解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众维权意识的增加,全国法院诉讼案件量呈几何式增长。但由于法院人员编制的制约,各级法院都在超负荷运转。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说:“新时期矛盾的特点决定了纠纷解决不能仅仅依靠法院一家,而应充分发挥诉讼和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特点,构建科学、系统的诉讼和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①。非诉讼矛盾解决机制就是诉讼外调解机制,具体而言,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处、商事和行业调解。但目前我国的法院调解与非诉讼矛盾解决机制之间欠缺通畅的衔接途径,导致各类社会调解资源的闲置和重置。
根据《调解法》第八条的规定,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机构和组织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据了解,目前“全国已建人民调解委员会82.4万个,其中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67.4万个,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7.9万个,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4.2万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1.2万个,人民调解员达到494万人,形成了覆盖全国城乡厂矿的人民调解组织网”③。
二、充分发挥法院的监督和引导作用,落实海事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纠纷调解的业务指导
目前,××海事法院已通过设立便民联系点的方式,分别与渔政、渔监、海事、港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初步建立起稳定的纠纷协作解决机制。2010年××海事法院,一审案件结案184件,结案率98.4%,调撤率为59.09%;受理并审结涉外案件25件,结案率、调撤率达到100%。
海事法院要在实践中促进法院审判力量与人民调解力量的配合,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落实:
(一)在海事法院各业务庭、各派出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联络员
海事法院的审判部门主要有:海商庭、海事庭、执行局及派出法庭,各庭室都各自负责联络一个便民联系点,并指派一名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员担任人民调解委员会联络员,负责对其进行业务指导。调解员可以根据纠纷性质的不同,自主选择不同庭室的联络员进行业务咨询,提高调解质量和效率。在没有纠纷的时候,联络员要定期到联系点指导工作,及时更新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提高调解员法律素养,加强沟通,促进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信息的交流与沟通;对于调解委员会处理的纠纷,可以依其申请,进行业务指导和专业辅导,或者以诉前调解的方式参与纠纷的调解,积极主动化解矛盾。
(二)设立人民调解室
三、对于需要法院确认效力的经社会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法院应视情况启动不同的司法确认程序
(一)当事人对调解协议有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讼
《调解法》第32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类型包括变更之诉、撤销之诉和确认无效之诉,法院审查立案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不同类型的裁判。经法院确认无效的调解协议不能约束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在自愿的情况下再次调解。
(二)当事人对调解协议无争议的,可以共同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确认协议有效的诉讼,法院应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协议的效力。
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情况有以下几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涉及是否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的;调解组织、调解员强迫调解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的;其他情形不应当确认的。”④
(三)经社会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法》第3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从调解协议的效力角度分析,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是当然的就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使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一种是具有支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可以通过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的方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在债务人不完全履行或者拒绝履行经过公证的调解协议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种是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经法院确认协议的效力后,再申请强制执行。
注释:
①吴中椅.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②司法部.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深入推进获实质性进展.
一、集中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一)滚动摸排矛盾纠纷。认真落实矛盾排查化解层级管理要求,坚持“村一天一排查、乡一周一排查”制度,健全特殊时期重点排查制度和分级汇总报告制度;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及时准确录入大调解信息系统,清楚记载矛盾纠纷排查、受理、分流、化解和回访流程,清楚反映各环节责任单位和责任领导、责任人,确保排查出的矛盾隐患始终处在视线之内。
(二)多策并举化解矛盾。认真开展社会矛盾“集中化解年”活动。对一般性矛盾纠纷,坚持排查一起调处一起,就近就快调处化解。对突出的矛盾纠纷,启动大调解体系协调联动机制,按照“定目标任务、定包案领导、定承办人员、定办结时限和包调查处理、包思想教育、包疏导化解、包定纷止争”的“四定四包”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调解组织联动化解。对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认真落实领导包案制度,实行一个矛盾一套班子、一套方案,攻坚化解,确保问题得到解决。对短期内难以化解的复杂疑难矛盾,在稳步开展调解工作的同时,要灵活方式方法,耐心释法说理,疏导群众情绪,防止矛盾蔓延升级。
二、健全完善调解组织网络
(四)健全专业调解组织。适应矛盾化解“深水期”需要,大力推进在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土地流转、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劳动争议、医疗纠纷、交通事故、治安纠纷、消费纠纷、婚姻家庭、校园及周边矛盾纠纷、边界纠纷等矛盾多发高发领域建立健全解决突出疑难矛盾的专业性、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同时进一步明确开展专业调解工作的责任主体、联动机制及源头防范化解措施,督促推动专业调解工作落实。
(五)拓展社会调解领域。深化社会调解工作,健全社会调解网络,引导全乡重要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农业合作社)和规模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纳入大调解体系规范运行,推动化解行业、企业纠纷。突出群团组织优势,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消委会调解纠纷职能作用。
三、完善落实四大运行机制
(六)落实层级管理机制。要严格执行《市社会矛盾化解层级管理办法》,落实好就地化解矛盾纠纷、确保“三不”的主体责任;乡大调解协调中心要对排查受理的矛盾纠纷及时梳理归类,统一风险评估,科学分流处置,牵头联动化解,全程动态管理,有效推动基层最大可能把矛盾化解在所属层级,确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防止矛盾升级扩大。
(七)健全分类调解机制。以建立健全专业性调解组织为抓手,推进分类、分层、分级调解常态化、规范化,完善分类化解办法,健全分层应对体系,规范分流调处程序,切实落实化解责任。
(八)完善群众评议机制。坚持群众路线,进一步建立完善基层调解工作群众代表评议制度,积极培育和倡导“群众的事情群众评议,群众中产生的纠纷依靠群众解决”。扩大调解工作群众代表评议试点村范围,组建由村“六老”群体等为主要成员的群众评议员队伍,坚持把调解工作与法制教育紧密结合,畅通社情民意诉求表达渠道,引导群众依法反映诉求,依法参与调解。
(九)深化衔接联运机制。坚持大调解工作季度例会制,进一步健全协调联动、信息沟通和效力衔接机制,发挥“三大调解”牵头单位联动衔接化解矛盾的主体作用。抓紧制定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社会调解联动协调规范办法,进一步明晰联动调解责任主体、无缝衔接联动方式、联动化解程序和责任倒查办法。
四、加强调解工作精细管理
(十)规范调解组织管理。对全乡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社会调解组织实行备案管理;对调解工作窗口,从排查、受理、调解及基础信息收集、反馈逐一加以规范。
(十一)提升协调中心效能。认真落实“三个百分之百”和“六有”要求,配齐配强大调解协调中心工作力量,切实发挥大调解协调中心组织排查矛盾纠纷、分流指派纠纷化解、协调整合调解资源、收集掌握工作信息、督促解决重大疑难矛盾等方面的协调中枢作用,推动协调中心真正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的指挥协调中心、情报信息中心、分流处置中心和疑难矛盾联动调处中心。
(十二)强化调解队伍建设。坚持扩量,建立完善调解员选聘制度,积极将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大学生”村官司、社会工作者和工作经验丰富的“六老”群体吸收进入调解员队伍。要多渠道、多途径开展各级各类调解员培训。
五、推动调解工作创新发展
(十三)推动大调解法制化进程。深入贯彻《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逐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防范、调解、处置工作制度和政策法规,推进大调解工作规范化、法制化。提升依法调解能力,通过培训、教育等方式,提高各级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的能力,把加强依法调解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强化法制宣传,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引导群众学法、懂法、用法,依法表达诉求,理性化解纠纷,提升大调解工作的群众参与度和社会影响力。
(十四)深化调解和谐文化建设。贯彻落实广区委办发[]82号《关于转发〈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调解和谐文化示范带(片)和调解和谐文化大院(小区)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按照三年规划建设要求,今年打造示范性调解和谐文化大院4个,推进大调解工作“进村入户”,积极将法制观念与和谐理念根植于群众思想认识深处,实现源头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六、切实加强调解工作保障
关键词:和谐社会;社会矛盾;化解机制;预防机制
认为,矛盾是客观存在的,矛盾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社会和谐并不意味着没有矛盾,而是尽可能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是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过程,也是预防社会矛盾纠纷、防止社会矛盾纠纷发生和激化的过程。构建社会矛盾预防机制,对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构建我国社会矛盾预防机制的重要意义
(一)构建预防机制是弥补化解机制不足的客观需要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存在各种社会矛盾,除极个别社会矛盾外,绝大多数社会矛盾属于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如何化解社会矛盾?学术界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纵观学术界关于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观点,其中多数学者认为,应当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诉讼和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现阶段我国确实必须建立健全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但是,化解社会矛盾是事后解决问题,预防社会矛盾是事前解决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是在社会矛盾产生以后,通过一定机制加以解决的过程;而预防社会矛盾是在社会矛盾产生和激化以前,通过一定机制防止社会矛盾产生和激化的过程。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从某种角度讲是“亡羊补牢”,况且,社会矛盾一旦发生,无论是通过何种方法和途径解决,都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等社会资源,只有防止社会矛盾的发生和激化,才能尽量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等社会资源的耗费。因此,只有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不够的,还应当构建社会矛盾预防机制。
(二)构建预防机制是解决我国社会矛盾的客观需要
正确认识我国现阶段存在的社会矛盾,是构建社会矛盾预防机制、防止社会矛盾发生和激化的重要前提。关于现阶段我国存在的社会矛盾,有学者认为,“我国当前的社会矛盾主要有贫富矛盾、官民矛盾、政社矛盾和文化矛盾”①。这些社会矛盾具体来说主要包括腐败、劳动争议、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城市建设、市场管理、医患纠纷、企业改制、违法集资、食品安全、农民工讨薪、安全事故以及养老、看病、上学问题等引发的利益关系冲突、贫富差距拉大等。
一、打牢基层基础,加强基层调处组织建设。
二、预防宣传为先,抓信息掌握和纠纷防控工作。
在抓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坚持宣传与预防、宣传与教育、宣传与普法相结合,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以预防为重点开展工作。一是采取散发资料、广播标语、开展法制讲座、设立法律咨询点、进村入户讲法等多种形式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群众法制观念和自觉学法用法守法的思想意识,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权、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从根本上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二是坚持调解与法制宣传教育相结合,在对已发生的矛盾纠纷进行调处时,组织当地群众现场旁听,讲事实、辩法理,调处一片,教育一村,教育引导当事人和广大民众自觉学法守法,通过合理合法的正规渠道反映利益诉求,把调解的过程变为群众学法的过程。三是在基层人民调解室醒目位置设立温馨提示,教育引导群众在依法维权,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的同时,本着遵从法律、尊重事实、互谦互让、以和为贵的原则,力求通过调解文化搭建双方心灵沟通平台,化解矛盾,并通过温馨提示营造良好调解氛围,使当事人双方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中解决处理问题。
三、创新激励机制,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
四、坚持公正原则,狠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
在狠抓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同时,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配合。为督促落实已调矛盾纠纷协议履行,县各级调解组织对已调矛盾纠纷实行回访反馈制度,定人定案不定时对已调矛盾纠纷进行回访落实,做到一般纠纷适时回访、重点纠纷定期回访,随时了解掌握协议履行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思想状况、心理变化,举一反三,从源头和苗头上抓死已调矛盾纠纷再次出现反复。同时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机衔接配合,创新调解工作机制,积极主动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建立人民调解协议履行和诉前民事纠纷调处机制,人民法院在受理已调矛盾纠纷协议履行案件过程中,邀请基层调解人员参加,依照法律规定程序,严格审查把关,对于调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事实清楚明了的调解协议,在立案前和时依法依理说服疏导,教育引导,讲清说明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开导督促双方各自履行协议,自觉维护调解协议的严肃性,对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存在瑕疵、调解程序不合法不规范的依法进行庭前调解,尽最大限度在调解阶段达成协议解决问题。
人民法院在受理尚未经基层调解组织调处的民事案件时,开展人民调解进驻法庭联合办案,由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在立案庭、中心法庭庭前调解和法庭诉讼调解工作中参与调解,在时或立案前通过人民调解程序化解矛盾纠纷,尽量减少当事人在情感、经济等方面带来的负担,在村(社区)一级,通过基层“三室一庭”建设,优化便民利民措施,有效整合人民调解资源,流动法庭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联合办案,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做到警力下移、机制联动、现场办公、联合调处,许多民事案件通过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联合互动得到有效化解和及时处理,调解协议的合法有效性得到较好维护,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得到良好融合,联合互动功能得到较好发挥。
五、注重痕迹保存,规范卷宗档案管理。
根据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道孚县2020年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方案中按照中央、省州委政法工作会议,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为方向,以统筹推进社会治理和城乡基层治理为抓手和遵循书记关于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推动建立社会组织调解工作机制,拓宽社会组织参与矛盾化解渠道的要求,达到进一步促进我县矛盾隐患排查调处工作的目标,切实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以下工作预案。
一、指导思想
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切实维护社会的安定稳定,以充分发挥调解职能作用为核心,以调处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和群体纠纷为重点,以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各项措施为主线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为构建“平安道、“和谐道”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工作措施
三、工作要求
一、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基本情况
2021年7月份,我局共排查矛盾纠纷119起,化解115起,其中排查经济纠纷30起,化解30起;排查劳动关系纠纷5起,化解4起;排查情感婚恋纠纷15起,化解15起;排查邻里纠纷9起,化解9起;排查其他矛盾纠纷60起,化解57起。
二、矛盾纠纷数据分析
7月份排查矛盾纠纷119起,较5月份168起环比下降29.2%,其中经济纠纷减少12起,劳动关系纠纷减少2起,情感婚恋纠纷减少9起,邻里纠纷减少3起,其他矛盾纠纷减少17起。化解率较5月份的95.8%提高了0.8%。
三、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现状分析
(一)矛盾纠纷多元化。矛盾纠纷类型包括情感婚姻、劳动关系、经济纠纷、邻里纠纷等占主流,并且还与行政纠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混杂交织发生。其中多因小事引起,具有易冲动、易激怒等特点。
(二)矛盾化解复杂化。矛盾纠纷的产生,往往是当事人双方各执己见、互不退让而造成矛盾纠纷升级,轻者破口大骂,重者拳脚相加。2021年来,各派出所调处口角纠纷、婚姻纠纷、邻里纠纷就有294起,占矛盾纠纷总数的39%。同时,少数群众过于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也给调处化解工作带来较大难度。
(三)规模日益群体化。由于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革,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方式、利益分配出现了深刻变化,各类矛盾纠纷不断凸显出来,其范围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参与越级上访的群众受一些错误心理因素影响,有了问题不是逐级反映,而是组织群体性上访,或采取越级上访的办法,甚至有极少数人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想,层层向党委政府施压,逐步加码,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不良影响。
(四)处置呈现对抗化。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推进,部分人价值观出现变化,通过正常的诉讼途径无法解决时,往往抱着“团结就是力量”的想法,采取集体上访、围堵政府机关、语言威胁等手段来表达诉求甚至获取不法利益,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影响。
四、存在的问题
我局虽高度重视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原因错综复杂,警情居高不下。随着经济不断转型升级,乡村振兴步伐加快,人与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容易升级成为现实形态纠纷,民间纠纷的内容、层次和领域日益复杂,牵涉范围不断扩大,且复杂性成为了群众纠纷突出特点,纠纷的后果不再是涉及一个或几个人的利益,而是牵扯众多当事人的利益,增加了当前民间纠纷的复杂性,也增加了解决矛盾纠纷的难度。
(二)范围界定模糊,法制观念缺失。派出所调解的纠纷各式各样,涉及的问题方方面面,既有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经济纠纷、土地纠纷,又有劳动关系、环境污染等方面的新问题,纠纷类别各式各样。而在实际中,应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的纠纷,因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以及到公安派出所调解方便、快捷且免费等诸多原因,导致基层派出所接处的纠纷类警情大幅增长。
(三)调解合力不足,工作质效不高。虽然党委政府、派出所、司法所成立了调解室,但实际运作效果并不理想,现行调解体制还未形成“一盘棋”的格局,导致许多矛盾纠纷久拖不决,有的甚至转化为行政案件乃至刑事案件。当前村级两委、镇政府、司法所、派出所、人民法庭等单位和部门,都有调解矛盾纠纷的职能与义务,但没有形成高效的调解合力,导致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质效不理想。
五、下一步工作措施
尊敬的王书记,同志们:
一、提高认识,充分把握涉网纠纷调处的重要性
二、完善机制,健全网络纠纷调处中心的工作机制
三、开拓创新,不断提化解升涉网纠纷的能力
同志们,网络调解工作任重道远,让我们以网络调处中心的成立为新的起点,积极作为,开拓进取,进一步有效预防和化解各类涉网矛盾纠纷,正确引导网上舆论,规范网络秩序,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关键词】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
一、制度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步伐加快和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深层次矛盾逐渐显露出来,一些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如国企改制、职工安置、城镇拆迁、征地补偿等纠纷日益增多。面对新形势、新问题,探索建立多元化纠纷化解工作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十多年前就进入理论建构阶段,但目前仍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缺少政策支持。尽管中央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但立法和制度建构中仍保有对司法诉讼的过高期待,实务上的解纷需求不断向法院集中,对于非讼程序则缺乏支持力度。第二,制度设计缺乏合理性。调解、复议、仲裁等程序的制度衔接和配套设施有待完善。诉前、立案阶段和委托调解等缺少明确规定,只要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就无法启动,这极大的限制了此类非讼程序的实际应用。第三,管理体制落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需要统一的领导,妥善协调各部门的职权和分工来实现。而实践中部门利益和权利冲突给这种制度的发展带来了不小的消极影响。
二、问题分析
(一)协调配合不到位
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内容,他们各自有着独立的制度约束和程序规定,相互之间缺乏协调配合。
现实情况是,上述四类调解在体系上均处于高度独立运作状态,相互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与合作,如当事人通过行政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一般不制作调解终结书,不能为后续诉讼调解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造成了行政资源上的浪费,也不利于非讼调解工作的开展。
(二)分流渠道不畅通
三、制度设计
(一)设立区域性纠纷调度机构
在县(市)级政府部门设立“矛盾纠纷调度中心”的专职机构,统一指挥调度区域内的矛盾纠纷化解以及开展矛盾纠纷排查等预防性工作。其职能定位是收集信息、引流案件、落实监督。
3.落实监督。离开了监督管理,再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不能正常输出“功率”,甚至沦为制度上的摆设。建立和完善监督制度,对监督权限、责任、内容、方式等做出细化规范,让监督工作渗透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每个环节中去,用监督来提高纠纷化解效率。
(二)推进诉讼与非讼沟通衔接。
在诉讼与非讼纠纷解决方式中,前者是单一的解纷主体即人民法院,后者是复杂的解纷主体,主要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民间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等。诉讼与非讼两类纠纷解决方式,虽然在职能设定上有所倾向,但其追求的社会价值却是殊途同归。
然而实践中两类解纷方式各行其是,缺少配合。一方面非讼解纷主体缺少与诉讼解纷主体建立常态化沟通,对一些“难化解”的矛盾纠纷只好无功而返。另一方面,作为诉讼解纷主体的人民法院,在一些案件没有经过非诉解纷组织“过滤”的情况下大包大揽,为此背负了繁重的任务包袱,对司法资源是一种浪费。
因此要着力建立两者之间的有效衔接,既要重视发挥非诉解纷程序成本较低、便于执行的优势,也要充分运用诉讼解纷特有的权威性、强制性特点,力求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参考文献:
[1]何兵.和谐社会与纠纷解决机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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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现在的矛盾纠纷正朝复杂化和多元化发展,单一的调解方式已不能很好的、有效的化解矛盾纠纷,许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都需要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实行多种调解手段有机配合,相互补充,才能取得较好社会效果。因此,在新形势下建立大调解机制,搞好人民调解工作,正确处理好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如何在新形势下建立在调解机制的确值得我们认真总结和思考,现在根据我们在基层工作中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及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现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大调解机制的概念
大调解中“大”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站在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理解,目前对大调解的理解主要有三种:
一是站在党委的角度,指党政领导,政法综治部门牵头协调,司法部门指导、其他部门参与、各种手段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纠纷排查和处理各种矛盾的机制,称行政调解。二是站在法院的角度,对内所称的大调解是全员、全程的诉讼调解,又称司法调解,除法院自己调解外,还包括委托协助调解,对外所称大调解强调诉讼调解与其他单位、其他调解的有效对接;三是站在司法局的角度,大调解主要指人民调解,尽管一定程度上揉合了行政调解和其他民间调解力量,强调的是人民调解的网络建设;
而在这里所称的大调解,一般是指在党委、政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党政综合治理部门牵头协调,各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和自治组织互相配合,共同参与,对社会矛盾进行协调处理的方式,其目的是将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其他各种调解资源整合在一起,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又注重吸收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特行,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节约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维持社会的和谐稳定。简单的说就是党政主导、主体多元、手段多样、方式灵活、反应灵敏、协调顺畅的矛盾纠纷的协商和处理。通过“大调解”机制的运转,可以有效调动司法力量、行政力量以及各种社会资源,有效化解更深层次的社会矛盾,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大调解保障大稳定,大稳定促进大发展。
二、对当前我乡主要社会矛盾纠纷的简要分析
当前,我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形势是好的,社会稳定,百姓安居乐业。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磨擦不断出现,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总的来讲,我乡人民调解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表现在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而以环境及生态、生活保障、征地拆迁、抗旱引水、拆迁安置、人身损害赔偿和劳资纠纷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所有这些矛盾纠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都对人民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冲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建立大调解机制是解决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形势的切实需要,是摆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三、目前我乡人民调解工作的运行情况及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目前我乡共有社区、村级调解委员会24个,成立了土地经济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劳动安全人民调解委员会等3个行业性、专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全乡各类人民调解员员共94人,20__年调处各类矛盾纠纷57件,签订书在协议16份,口头协议41份,调解率达100%,成功率达95%。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乡人民调解工作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多种调解方式仍然缺乏有机的协调整合,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大调解机制”,尚未达到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的有机结合。
二是调解队伍人员数量少而素质偏低,从全乡统计情况看,我乡人员变动大,缺乏创新精神、工作力不从心、效果事与愿违的不乏其人。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与调解工作业务素质,否则,调解工作效果难以得到保证,调解工作潜能难以充分发挥。
三是调解委员会经费紧缺,如果要加强调委会内务规范化建设,构筑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纵横交织的立体化网络格局只能是一厢情愿,纸上谈兵。调解经费得不到保障,人民调解组织自身没有“造血”机能,调解工作经费和调解员的报酬得不到很好的落实,影响了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和战斗力的增强。
四是资源分散、应对措施不力。面对多发的社会矛盾纠纷,基层干部处理矛盾纠纷采取四种方式:一是主要领导靠前指挥,班子一齐上;二是请执法部门保驾护航;三是把上访群众引向法律渠道;四是和风细雨做工作化解纠纷。群众遇到纠纷也有四种方式:一是上访;二是找调解组织调解;三是打官司;四是自行暴力解决。多年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各自为战,民调组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缺乏必要的沟通衔接、配合机制,资源未能得到有效整合。
四、新形势下建立大调解机制的的几点建
议和具体工作要求
1、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要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大调解体系首先解决有人办事的问题,要建立健全市、乡(街道)、村(社区)、企事业、行业等调解组织,形成横到边、纵到底的组织网络,要强化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当前应重点抓司法所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所在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中组织、协调作用,按专业化要求配齐配强司法调解员队伍。
2、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要狠抓经费落实。经费落实是保障,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意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要将人民调解宣传、培训、表彰等经费列入业务经费预算、同级财政预算,落实到位,并根据工作发展逐年增加,足额保障。要争取政府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人员补贴经费,为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以解决制约调解工作发展瓶颈问题。
3、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要以更强的社会责任感开展人民调解。人民调解作为社会主义法制的组成部分,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之一,要求广大人民调解工作者、甚至全社会都要以更强的社会责任感去开展人民调解。要紧跟时代步伐,顺应发展的新形势,必须创新工作机制,使人民调解始终保持生机和活力,更好的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
4、构建新形势下大调解机制,要整合各方资源,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规范化发展。我乡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要同“六五”普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和预防违法犯罪结合起来,形成制度,坚持不懈。
一是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领导机构,做到有领导、有组织,有人管事,实现齐抓共管。各社区(村)每月排查一次,全乡一季度排查一次,重大节假日和重要会议期间也要加强排查力度,这项措施要长期坚持不变,同时,做到“排查有登记,工作有制度,考核有标准,责任能落实。
二是要加强协调机制。将综合治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维稳办、办、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大调解领导协调等机构及其功能进行整合,改变多头管理的局面。建立市、乡两级社会矛盾调处中心,由市司法局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市法院、公安、综治、、部门等联合接访,分工合作,协同作战,搭建便捷、高效的服务平台。对涉及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或重大、疑难纠纷,在市调处中心统一组织下,由各单位共同参与、协同作战、多管齐下、联动调处,实现信息联网、部门联手、上下联动、条块联合的工作格局。
三是强化隐患排查,完善预警机制。大力加强行业性、区域性调委会建设,借助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主动介入社会难点、热点纠纷排查,做到情况早预测、工作早介入、问题早处理、苗头早控制。积极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权利意识,了解正确的维权渠道,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减少和预防的发生。
四是加强队伍建设,健全育人机制。鼓励优秀的法律人才加入到人民调解队伍中去,积极培养“专家型”人民调解员;充分发挥律师在大调解工作中的作用,开展司法所与律师事务所“结队帮扶”活动,组建律师工作接待志愿团,积极参与书记、市长大接访和大下访活动;加强业务指导,司法行政部门与法院建立工作联席制度,由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和审理非经本人调解过的民事案件,提高调解能力和艺术水平。只有切实促进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发展,才能不断提高工作效果,有力维护全乡的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同时还要做好以下几项具体工作:
2、做好矛盾及时排查工作。每月至少要开展一次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工作,并要在排查中探索,及时发现和掌握本辖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矛盾纠纷,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妥然处置,避免矛盾纠纷激化或酿成,把这项工作纳入经常化、规范化的轨道。
4、做好各种调解手段相结合工作。现在的矛盾纠纷正朝复杂化和多元化发展,单一的调解方式已不能很好的、有效的化解矛盾纠纷,许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都需要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实行多种调解手段有机配合,相互补充,才能取得较好社会效益。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社会矛盾显现出高位运行、主体多元、性质复杂、处理难度大、易激化等特点。构建大调解机制,把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是事关全局的基础性工作,因此,我们要发挥调解手段、创新调解机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主导,司法调解为保证的大调解机制,实现三种调解手段的有效衔接,使其优势互补、协调一致,形成规范、长效的工作机制,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而努力。
践行“三严三实”本质要求推动基层矛盾纠纷治理
今年以来,__县司法局认真践行“三严三实”本质要求,持续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全面提升系统党员干部为民服务意识和能力,大力推进基层矛盾纠纷治理,切实维护了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为__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学生伤害纠纷是指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组织教学活动期间,或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及其它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伤害或学生致他人人身伤害引起的纠纷。加强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学生伤害纠纷,是保障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家校关系、创建平安校园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司法行政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推进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及时预防化解校园矛盾纠纷,为学校教学和学生学习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校园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全县教育系统、各校参与校园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动员组织学校全面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及时发现掌握可能激化的重大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不断促进矛盾化解,确保全县教育系统、各校不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自杀性事件、民转刑案件、和进京赴省非正常上访事件等,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
三、机构设置
为及时有效调处化解涉及学校的各类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教育环境中的积极作用,依法设立县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
副主任:
成员:
县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县教育局一楼。
四、工作范围
县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和调解以下纠纷:
(一)调解涉及学校内部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的教职工之间、教职工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各类矛盾纠纷;
(二)调解涉及学校外部的学校与家长之间及其他各类矛盾纠纷;
(三)与有关单位配合调处本校师生与其他单位人员之间的矛盾纠纷;
(四)帮助指导各校开展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及平安校园创建等工作;
(五)其他属于人民调解范围内的校园矛盾纠纷。
五、工作原则
县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矛盾纠纷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六、工作程序
县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要求,规范申请、受理、登记、权利义务告知、调查、调解、达成协议、回访等工作程序。
七、工作制度
县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县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工作例会、业务登记、学习培训、报表统计、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以及矛盾纠纷排查、社情民意分析研判、疑难复杂纠纷集体讨论、重大纠纷报告、矛盾纠纷跟踪反馈等调处工作制度,逐步形成规范完善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体系。
八、建设标准
县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要求,实现“四落实五有、六统一七上墙”标准。
(一)“四落实”即:组织、人员、场所、经费落实。
(二)“五有”即:有牌子、印章、制度、台帐、办公设施;
(三)“六统一”即:即牌子、印章、徽标、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台帐文书统一;
(四)“七上墙”即:徽标、口号、调委会成员、调解原则、调解程序、工作纪律、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上墙公布。
九、工作要求
人民调解是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矛盾纠纷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赋予人民调解以法律地位。近几年来,我省人民调解取得了很大成绩,有力地促进了和谐贵州的建设。全省近5年来受理矛盾纠纷547660件,调处矛盾纠纷536707件,调处率达98%。其主要做法和经验是:
一、强化“四个坚持”。一是坚持将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二是坚持将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纳入维稳及综治目标管理;三是坚持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四是坚持专项排查、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
二、创新四个模式。贵阳市云岩区人民调解组织与派出所联合建立集治保、调解、社区警务等多项职能于一体的“警司联调”模式,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创建平安工程、构建和谐贵州中的积极作用,将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云岩区黔灵镇有汉、苗、布依、侗族等10余个民族杂居,针对该镇农村城市化、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阶段呈现出的拆迁、土地争议、邻里矛盾纠纷、群众性上访事件多的特点,他们做到,民间纠纷、治安纠纷、轻微刑事案件(涉及伤害赔偿案件)、拆迁补偿纠纷、征地纠纷等由司法所、派出所、法律服务所、镇政法书记联合调处;各村(居)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则由村(居)人民调解员陪同当事人双方到警司联合调解室进行调解。全省九个市(州、地)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在部分乡镇试行“综治维稳调处中心”模式;在城市社区建立社区调委会,调解社区的矛盾纠纷。
三、建立四项机制。一是科学的预警机制。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分门别类的应急预案,确保及时有效处置各种事件。二是有效的联动机制。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与有关责任部门共同建立健全联动机制,负责对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有效化解、制止的发生,使群体上访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三是严格的连环责任追究机制。各地逐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未妥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负责人或单位实行层层责任追究;四是应急处置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分门别类的应急预案,确保及时有效处置各种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