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国家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许多老百姓纷纷顺应市场需求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创立起自己的公司企业。同时,国家为了鼓励更多的人加入创业行列,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顺应时代潮流,取消了“公司股东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交足出资”,而是由股东自主决定,给予了公司更多的自治权,股东只需要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期限内,实际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款项即可。
那么,认缴制下,未实际缴纳的股权在夫妻离婚时应如何分割呢?
一、未实缴出资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未实际缴纳的股权是指,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属于认缴而非实缴到位的股权。举例来说,发起人A认缴100万元的出资款,并在章程中约定在公司设立后三年内实缴全部出资款项,此时在认缴出资至实际缴纳出资款项之前的股权为“未实际缴纳股权”。
那么在离婚诉讼中,未实际缴纳的股权是否可以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呢?
首先,需要界定未实缴股权的属性,在司法实践上,大部分的法院将股权界定为一种财产形式,而根据现行法律实行的是股份认缴制,只要股东认缴出资款项,且按照公司法的约定修改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以及办理工商登记,可以认定该股东为公司的股东,其是否实际缴纳出资,并不会实质性影响股东的身份以及参与决策、转让、部分分红等等权利。因此,结婚后获得的公司股权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离婚时予以分割,除非有额外的约定。
案例链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6民初2177号
案例链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终4094号
本院认为:股份作为一种财产形式,股东是否已经实缴注册资本对股东参与决策、分红,转让、质押股权等等权利没有实质性影响,故上诉人以自己未实际出资为由否认股份的财产属性,本院不予支持。
二、未实缴出资的股权分割的法律问题
(一)分割方式的确定:
离婚时根据双方的意愿、公司股东的意见等情形,将产生以下几种分割方式:
1.若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夫妻中非股东方成为股东;
2.若全体股东过半数不同意,且愿意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3.若全体股东既有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且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也不愿意购买该出资,夫妻中非股东方亦可成为股东。
(二)未实缴下,是否影响股权的价值?
由于目前实行公司出资认缴制,未实际缴纳出资并不会影响股权价值,但可能影响的股东的自益权,例如新增股权认购权、剩余股权购买权、利润分配权等,但是股东的身份以及股权价值是不会因此受影响的。而股权的价值是由公司的净资产因素影响的,是否足额出资不会影响所持有股权的价值。
(三)未实缴出资义务,应如何承担?
未实缴的股权可以作为夫妻财产予以分割,那么后续的出资义务应该由谁来承担?需要分情况讨论:
法律风险建议
(一)防患于未然
2014年以后,新公司法出台以后,成立公司全面实行注册制。虽然工商管理部门不再对公司的实缴资本做审核。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注册资本绝不是越大越好。股东对公司是有出资义务的,尤其是当公司对外承担债务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是需要补足出资的。哪怕是以夫妻一方的名义,成立的公司,个人对公司所负出资义务,也可能会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后一方在注册公司成为股东时,另一方一定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合理认缴出资,避免公司亏损形成巨额的夫妻共同债务。
(二)签订财产协议
(三)股权信托持有
为降低离婚对企业的不利影响,除了财产约定外,两人的股权通过信托分别持有,离婚不导致股权变动。
(四)理性选择分割方案
在选择分割方案时,应该结合对公司的参与度、对其所经营业务的熟悉度、对其他股东的融入度等因素进行考虑,在没有一定经营能力的前提下,建议直接分割股权价值,而不是成为公司股东。
由于目前对于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权在立法上仍不是很完善,在部分概念以及实践操作上存有问题,需要日后更多的探讨与研究。同时,媒体曾曝光不少股东“天价离婚案”,如赶集网杨浩然离婚后财产纠纷、土豆网CEO王微离婚案等都是婚变导致企业上市受阻的典型例证。股东离婚早非个人私事,若处理不当,轻则影响公司正常运转,重则导致公司走向僵局甚至破产,因此应当提前做好风险防范,避免日后更多的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