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公司”是指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公司,一般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例如,小夫妻秦某和吴某一起从外地来到天津创业,二人在津成立了家公司,进行电子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工商注册显示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吴某出资400万元,持股比例为40%,秦某出资600万元,持股比例为60%。
之所以“夫妻公司”越来越普遍,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夫妻公司”中,往往一方是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另一方仅为挂名股东,并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问题二:“夫妻公司”的股权比例,是否属于夫妻财产的约定?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二人以上,并没有对股东之间的身份关系作出限制,因此夫妻可以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双方将共同财产中的一部分作为各自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出资,只不过是设立公司的需要,并不是要改变他们之间的夫妻财产制形式。结合我国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的现实国情,也难以认定夫妻双方有改变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意思表示,而且公司的股东地位,只是就对外关系而言。在夫妻关系内部,仍应根据《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的规定来处理。实际上以未分割之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将形成夫妻共同共有股权的现象。工商登记不能当然作为财产所有权份额的依据,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等同于夫妻财产约定。
问题三:“夫妻公司”股权分割的原则?
首先,应遵循坚持《婚姻法》规定男女平等、保护子女和妇女等各项原则;自愿协商原则;及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摘自《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们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答记者问》
其中的自愿协商原则应具体表现为:第一,若离婚后双方都有经营能力,并且也都愿意继续共同经营的,可根据《婚姻法》有关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直接分割双方的股权比例。第二,夫妻双方都要求解散清算公司,则可以在清算后对公司剩余财产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分割。第三,夫妻一方要求保留公司,另一方要求退出公司并获得相应补偿的,可以考虑通过将股权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方法来解决,既能使退出的一方补偿获得实现,又能使公司继续存续下去等。——摘自吴晓芳:《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公司”如何处理》
问题四:司法实践中如何对于“夫妻公司”进行裁判?
裁判方法一:鉴于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应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对企业的正常经营和自身发展更为有利。若经夫妻双方协商,未能形成一致的分割处理意见,那么法院对“夫妻公司”不宜进行具体的分割处理,只能确定夫妻双方在公司所占的股份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系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注册成立的公司,不论股权登记的比例为9:1或是5:5,法院将会确定双方各享有50%的公司股份份额。
裁判方法二:“夫妻公司”鉴于股权取得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法院将依法认定其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在庭审中,夫妻双方均认可股权价值,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将会依法确认股权价值。那么法院考虑到公司以后的发展状况,本着公平及效率的原则,会将股权判归一方所有,由股权归属方给付另一方相应的折价款。
兰玉梅律师
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国际认证财富管理师(CWMA)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盈科天津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高级股权合伙人
中央电视台、天津电视台、天津电台法制频道长期特约嘉宾
专业领域为婚姻家庭、私人法务、家企治理、商事诉讼、保险、家族信托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