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考研会计知识总结: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一)合同识别
企业在评估其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是否很可能收回时,仅应考虑客户到期时支付对价的能力和意图(即客户的信用风险)。
对于不符合上述五项条件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例如,合同已完成或取消),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包括全部或部分对价)无须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无论何时,均不应确认收入。
合同开始日,是指合同开始赋予合同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和义务的日期,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二)合同合并
(三)合同变更
本章所称合同变更,是指经合同各方批准对原合同范围或价格作出的变更。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单独合同。
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以下简称为“合同变更的第1种情形”),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2.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终止及新合同订立。
合同变更不属于合同变更的第1种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以下简称为“合同变更的第2种情形”),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3.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变更不属于合同变更的第1种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以下简称为“合同变更的第3种情形”),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合同变更日重新计履约进度,并调整当期收入和相应成本等。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