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胖猫转给谭竹的钱能否要回来”这个问题,对于我这个痴迷于诉讼的律师而言,首要考虑的主要是请求权基础的问题。确定胖猫的请求权基础,目前还面临几个困难:(1)胖猫与谭竹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2)那么该法律关系下的请求权基础对应的法律条文是哪条?(3)胖猫已经去世,对这个请求权有没有影响?
一、胖猫与谭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何?
对于这个问题,存在几种可能,第一种可能是借贷关系,第二种可能是赠与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对某笔转账,双方之间达成了借贷合意,可以认为该笔转账的法律关系为借贷;同时,如果对某笔转账,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那可能只能纳入到赠与关系的法律范畴。
二、那么请求权基础对应的法律条文是哪条?
显然,如果是借贷关系,那么对应的请求权基础是依据借贷合同,如果是赠与关系,那么请求权基础是依据赠与合同,但依据《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显然,钱款已经入账到谭竹的账户,货币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无法行使赠与的任意撤销权,只能另辟蹊径,但幸运的是,司法实践中不乏支持恋爱中大额转让返还的案例。
1、司法实践中认可的请求权基础及评价
对于婚恋中的大额转账,无法认定为借贷只能认定为赠与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可以返还的,通常的理由是婚恋中以结婚为目的的赠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系附条件的赠与,只在条件生效时生效,当条件(缔结婚姻关系)为成就是,可以要求返还赠与款项。对此,虽然我理解法院美好的用意,但从法理上来说这是不成立的,即便是附生效条件赠与关系,其成立也是以双方合意为要件,也就是双方需要对“条件”也达成合意,但显然,在司法实践中,另一方通常会否认对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达成过合意,而此时,举证责任当归属原告方,如无法证明,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还有另外一种说法,即有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上述七笔大额转账,明显超过男女双方交往期间正常开支范畴的部分馈赠,不同于一般的财物赠与,双方虽在成立赠与合同当时没有明示但双方都明白大额度财物的赠与行为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生活愿望,即双方的赠与合同实际上附了解除条件,自条件成就(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时赠与合同失效,现双方恋爱关系已终止,应返还于某赠与的财产”。这个理由在法理上也不成立,因为判决强调了没有明示,但默示也构成对附条件赠与的合意,虽然默示也可能构成意思表示,但必须法律存在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但显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在赠与关系下,默示可以构成意思表示。
2、我认为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我理解上述法院判决对婚恋中的大额转账的价值判断取向,但苦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作为请求权基础作为支撑,只能创设在法理上存在瑕疵的请求权基础(附条件/义务的赠与),而这个尴尬的局面,在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以下简称彩礼司法解释)出台后,将得到改善。
彩礼司法解释明确了:原则上,彩礼在缔结婚姻前,可以要求返还;在缔结婚姻后,不可以要求返还。有两种例外情形,一是彩礼过高的,二是虽未缔结婚姻但共同生活的。从法理上分析,这个司法解释,正式原则上把彩礼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条件就是缔结婚姻,也就是将那婚恋中的大额赠与(彩礼),从法律角度确定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除非法定的例外情况,都视为赠与条件不成就,有权要求返还赠与的彩礼。这就为胖猫拿回钱提供了请求权基础。
2、胖猫的赠与的财物是否是彩礼?
很显然,如果是彩礼,胖猫是可以请求返还的,但下一个问题就是,胖猫对谭竹的转账是彩礼吗?依据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的赠与财物就是彩礼,这个有两个构成要件,第一是以婚姻为目的,第二依据习俗。
针对是否以婚姻为目的的要件,我认为,从道德的角度,婚恋完全可以推定是以婚姻为目的,如果婚恋不是以婚姻为目的,这种关系可能违背公序良俗,构成无效行为,依然可以要求返还,这里暂不赘述。
针对是否符合习俗这个要件,主要看当事人的所在地是否有彩礼的习俗,谭竹是重庆人,如果重庆有彩礼的习俗,那么符合习俗这个要件也是成立的。或许有人会反对说,双方没有进入正式的谈婚论嫁阶段,而在正式进入谈婚论嫁前的大额赠与都不是彩礼。但彩礼司法解释中也没有把彩礼限定为男方双方正式谈婚论嫁后的产物,而从谈恋爱的目的而言都是奔着结论去的,毕竟对恋爱从一开始而言,就是以结婚为目的的。
3、请求权基础的总结
综上所述,胖猫在婚恋期间的大额赠与的财物,属于彩礼,本质是法定的附条件的赠与,在条件未成就时,即未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彩礼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返还。
三、胖猫已经去世,对请求权有没有影响?
司法解释第四条虽规定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但显然胖猫的父母并未实际给付彩礼,那么他们还可以做原告吗?
如前所述,胖猫与谭竹之间虽是彩礼关系,但本质构成赠与法律关系,也就是他们之间构成赠与合同法律关系。有人会说他们之间也没有签署过赠与合同啊,但赠与合同本来就是非要式合同,不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成立。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胖猫的家属,并不是赠与合同的签署方,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赠与合同只能约束胖猫和谭竹,但合同相对性原则也有例外,在有约定,或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例如合同债权的转让,就是约定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例子,在本案中,依据《民法典》第1153条和第1159条,继承人可以享有被继承人的遗产和但也要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含税款)。由此可知,被继承人的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都应转移给继承人。胖猫与谭竹之间的赠与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都应由胖猫的继承人继承。而胖猫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是其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就是其姐姐。附条件赠与合同的在条件未成就时的请求权的权利,完全可以由他们来行使。
以上,只是作为一个对诉讼痴迷、并在法庭上表现还不错的律师的一点分析,很多条件存在假设,如碰巧和案情相符,可以给胖猫的家属或他们的律师提供一下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