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应对行业专业术语、专业背景、行业知识等进行必要的介绍和解释说明,便于投资者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风险信息。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及审查期间对所属细分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行业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标准、经济及产业政策(包括地方性政策)等外部因素的重大变化情况,并说明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知识产权变动情况、变动原因及对公司业务的影响。受让知识产权的,应披露受让程序(包括合同签署及登记备案情况等)、计价方法及其公允性等;通过许可使用知识产权的,应披露许可方、许可使用的范围和期限及公司业务对该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
第九条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的研发方式(自主研发、合作研发、外包研发等)、研发机构设置情况以及研发平台等。
第十一条公司涉及用户信息保护的,应披露:
(二)公司对用户信息、隐私及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和风险控制体系及其有效性。
第十二条公司业务涉及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的,应披露公司在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第十五条公司从事提供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与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的,应披露:双方协议存续情况、接受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的制度建设情况;移动应用程序存在被警示、暂停发布、下架风险的,应作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的,应披露用户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机制、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对用户知情权、更正权、删除权和选择权保护制度及用户日志信息保存情况。
公司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的,应披露报告期内应用商店内新增的APP数量、报告期末运营的APP数量、备案情况、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的审核情况、信用管理制度及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发布内容的安全审核机制。
第十六条公司业务涉及非银行支付业务的,应披露支付牌照的具体情况;若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的,应披露合作第三方支付平台名单、结算周期、关联关系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牌照取得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业务涉及虚拟货币的(不包含比特币等代币),应披露虚拟货币(如游戏点数)的总发行金额、与人民币的兑换比例区间、使用用途、退换政策,并说明发行虚拟货币的合法合规性。
第十八条公司从事互联网游戏业务的,应披露:
(一)报告期内各款游戏的具体信息,包括游戏的名称、游戏著作权、所属游戏类型(客户端游戏、网页游戏、移动游戏等)、运营模式(自主运营、联合运营、代理运营等)、收费方式、报告期内主要游戏收入及其占公司游戏业务收入的比例、主要游戏的运营数据(用户数量、活跃用户数、付费用户数、ARPU值、充值流水等)、游戏的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前置审批(版号)及文化部备案情况;主要用户的年龄结构、防沉迷系统的制度建设情况、信息内容管理体系。
第十九条公司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包括视频、音频及网络直播)业务的,应按照不同终端类型(如PC客户端、网页端、移动端、其他终端等)披露:
(二)运营情况,包括日均页面浏览量、日均独立访问者数量、日均视频播放量、点击转化率、注册用户数、用户平均停留时长、付费用户数、ARPU值等。
(三)网络直播业务情况,包括主播实名制注册及认证情况、主播纳税情况、直播平台对主播及互动环节的管理机制;公司对直播内容的审查机制及有效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机制、公司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信息的记录制度;直播业务涉及的虚拟身份、虚拟币及虚拟礼物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从事电子商务平台(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运营的公司,应披露:
(一)基本情况,包括公司资质、许可、备案情况、网站地址、APP名称及上架应用商店平台名称;网站运行情况,包括报告期各期页面浏览量、注册用户数、活跃用户数、付费用户数、ARPU值等;从事移动电子商务业务的,应披露报告期各期总装机量、付费用户数、ARPU值等。
(三)物流业务情况,包括其物流业务模式(自建或外包)、物流业务投入金额、物流运营效率(如库存周转率)等。
(四)对平台商家的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及运行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对平台商品质量保障制度、商家资质核查制度、商家信息公示制度、商家信用评价制度、商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及侵权情况。
第二十二条公司从事电商代运营业务的,应披露公司主要客户、合作模式、合作期限、报告期内代理商品的总销售额、服务费收入、销售提成收入、主要代销商品的提成标准及提成金额。
公司应披露合同中关于业绩约定及绩效退回条款的合理性,实际业务中绩效退回的情形;公司应对可能导致合作解除的重大事件作风险提示。
第二十四条公司从事其他互联网平台业务的(如网约车、互联网旅游、社交、婚介平台等),应披露公司所处的产业链环节及具体业务模式、产品或服务类型、从业人员资质(如需取得),用户身份查验措施(或实名认证措施)、用户档案管理、不良信息过滤机制,公司业务推广措施、客户安全保障制度等,按照不同终端类型(如PC客户端、网页端、移动端、其他终端等)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业务的运营情况,包括注册人数、活跃会员数、月均访问次数和月均有效使用时长等。
第二十五条本指引有关用语含义如下:
(一)APP:Application,是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
(二)ARPU:AverageRevenuePerUser,是指每用户平均收入。
(三)SKU:StockKeepingUnit,是指库存量单位。
(四)CPA:CostPerAction,是指按照新增下载、安装或用户注册等收费的计费模式。
(六)CPS:CostPerSale,是指按照新增销售收费的收费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