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能否在税前扣除?

公司向个人借款利息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公司向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利息10%符合法律规定,这部分利息可以入帐吗都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支付给个人的利息需要缴纳税款吗需要个人提供发票吗

解答: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满足如下全部条件后才能税前扣除:

1.企业向自然人借款需要满足的条件

(2)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①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②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2.利率水平需满足税法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提问中说到利率符合法律规定还不够,还必须要企业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税法所称的金融企业,是指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凡是没有取得该证的企业都不属于金融企业,最常见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就不属于金融企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3.如果关联方的借款还不能超过税法规定的债资比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①金融企业,为5:1;

②其他企业,为2:1;

4.不存在股东投资未到位的情形

5.个人需要提供税务局代开发票

向自然人支付利息,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方可在税前扣除。所以,收取利息的个人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利息收入发票,并承担相应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如果企业替个人代付这些税款,该税款不是企业合理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2009年12月的解析——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能否在税前扣除

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各地税务部门实际执行差异很大。有的地方的税务部门以发文件、网上答疑、书面答复等形式明确不能税前扣除。主要理由:一是认为个人借款违反金融监管规定,二是认为支出对象是企业的利息才允许扣除。更多地方的税务部门则默许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是企业支出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从第八条我们明确,税前扣除的核心条件是:(1)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2)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许扣除;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从第三十七、三十八条可以看出,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要符合以下条件:

1.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

2.借款利息必须是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3.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笔者认为,不同意税前扣除的第二个理由是片面理解了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是规定利息费用扣除的上限“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不是规定利息支出的对象。将第三十八条理解为规定利息支出对象只有非金融“企业”是不全面的。

另一个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法释[1999]第3号)。该批复明确:“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按照(法民发[1991]21号)的规定处理。”这个批复再次明确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受法律保护。

1989年6月9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通知》规定,企业内部集资一般应采取发行企业内部债券的方式,经企业的开户金融机构审查同意后,报人民银行审批。对于违反金融监管规定,不经批准擅自内部集资的,除责令其限期清退集资款外,可区别不同情况处以集资总额5%以下的罚款,所罚款项上缴国库。

可以看出,金融监管方面对民间借贷的规定核心是,企业向个人借贷应当按照银行的信贷额度,没有规定利息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允许扣除符合法律适用原则

法律的适用原则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每个部门法也都有基本原则,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实质课税原则。允许利息扣除符合法律的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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