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侵权可赔偿误工费吗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非法的侵犯时,造成精神损失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向法院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时,产生误工的,可以请求支付误工费用。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遭受损害的误工费怎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9、误工费是受害人因受伤害不能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等合法收入。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是: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应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额计算,受害人固定收入超过我市职工上一年度平均收入3倍的,按3倍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参照受害人上一年的平均收入酌定,也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同等劳力上一年的平均收入酌定。

THE END
1.名誉权维权的那些坑5.能获得哪些赔偿。名誉权侵权会导致被害人社会评价降低,进而导致实际利益受损,比如产品卖不出去,主播掉粉,然而这种损失较为虚拟,不容易定量,实际判赔金额不会太高。另一方面是精神层面的伤害,如果法院认定伤害足够大,也会支持精神损失费的要求,但金额同样不会太高。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和一千一百https://zhuanlan.zhihu.com/p/703893439
2.侵犯名誉权!赔偿6000元法官法庭诉状赔偿6000元 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不少人喜欢在社交媒体发布一些言论和视频,但若发布的内容不实,甚至损害到他人的名誉,将面临怎样的后果呢?12月12日,记者从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泰兴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今年7月份,李某在网上发布了一些关于王某的不当视频,这些视频的内容并不属实,但因网络传播https://www.163.com/dy/article/ILPEFVO70552ADWT.html
3.朋友圈发帖辱骂当事人侵犯名誉权道歉且赔偿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调解,孙某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张某删除其朋友圈的不当言论,并连续3天在朋友圈中向孙某道歉,同时赔偿孙某经济损失1500元。 本案主审法官李红松解释称,张某在个人微信朋友圈上通过发布辱骂、侮辱性言论,在朋友圈内引起朋友的关注,客观上影响了孙某的社会评价,侵犯了他的名誉权。按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07/id/2922463.shtml
4.以案说法微信朋友圈骂人被起诉,这些行为要不得···2024年6月,郭某在点看微信朋友圈时发现高某在朋友圈几次骂了自己并将自己家人的电话号码公布于朋友圈,郭某通过电话、微信与高某沟通未果而致矛盾升级。郭某遂以高某侵犯其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高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法官释法明理化纠纷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获悉,郭某与高某系同村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813190511614357796&wfr=spider&for=pc
5.名誉损失费赔偿标准2020律师普法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受害者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需要根据侵权人对受害者所侵害的严重程度、侵权行为发生的场所、手段或方式以及受害者所受损害的后果严重程度来综合判定。如果损害后果难以判定,可以通过侵权行为人通过侵权行为所获得的收益来综合判定。同时法院还会考虑到侵权行为人的经济能力所能承担的https://www.110ask.com/answer/13701450460770990222.html
6.关于损害名誉权赔偿标准是什么法律常识在线法律知识查询关于损害名誉权赔偿标准是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https://wap.lawpa.cn/changshi/241403.html
7.新闻侵权类型一:新闻侵犯名誉权2014年7月,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之子王思聪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网易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搜狐公司”)分别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害、删除侵权网页,赔礼道歉并分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http://media-ethic.ccnu.edu.cn/info/1217/277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