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经营者阻碍行政部门依法执行职务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双倍赔偿损失吗?
答: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问: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有哪些?
答:首先,经营者应当保障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其次,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既可能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也可能基于合同义务,还可能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
问: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场所包括哪些?
答:安全保障义务的场所包括宾馆、市场、餐馆、银行、机场、港口。影剧院等,但并不限于此条款列举的经营场所。
问:经营者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状況的义务是什么?
问:经营者预收费用后不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问:自然人是否可以成为经营者?
答:可以。经营者不以公司等企业法人为限,凡是持续有偿地向消投者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均可成为本法的经营者。
问:经营者的内涵是什么?
答:一是经营者从事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具有持续性,偶尔、零星地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不宜认定为经营者。例如,其人在淘宝网上偶尔出售自己的二手自行车,某家庭主妇偶尔将自家物品出售给邻居等,这些人都不应被认定为经营者。二是经营者从事的行为是有偿的。从事无偿行为的,通常不应视为本法所指的经营,如从事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学校,由于其根据国家规定无偿提供教育义务,因此不宜被认定为经营者,学生也不应被视为消费者,不宜本法规定。但是某一商场若为了商品促销的需要,在向消费者出品的同时附带赠品的,其实质仍是有偿的经营行为,仍应视为本法的经营者。
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出现哪些情形,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由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问:经营者提供不合格的商品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什么?
答:所谓不合格的商品是指商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为其提供不合格的商品承担民事责任,负责退货。但承担这一民事责任有两个前提:一是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二是消费者要求退货。只要符合这两个条件,不论经营者是否有过错,都应当负责退货。因为第五十四条规定所体现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严格责任原则,经营者承担责任不以主观过错为条件。但没有过错的经营者承担退货责任的,有权向有过错的经营者追偿。
问:经营者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二是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三是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不得让消费者无法正确判断是否是其真正想要选择的商品或者服务,更不得标明虚假的名称和标记,以便于消费者日后维权。
问:经营者采取召回措施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经营者应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消费者配合经营者召回采取的方式和支出的费用,应当是符合实际需要的必要费用。
问: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经营者应如何处置?
答:经营者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有关行政部门主要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告知消费者的方式,经营者可根据消费者的人数和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以尽最大可能让处于人身、财产安全风险中的消费者知道危险的存在和预防危险发生的处理方法为原则。经营者还应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具体措施。
问:经营者的义务有哪些?
答:经营者主要有以下义务: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对缺陷商品或服务采取召回等措施的义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标明自身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状况的义务,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的义务,不得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义务和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