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第六条工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可以适用本条规定的简易程序。消费者权益争议比较简单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受理申诉的工商所记入笔录或者进行登记,并告知被申诉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工商所可以口头告诉申诉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并记入笔录或者进行登记。对于消费者权益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到有管辖权的工商所请求处理。工商所可以当即处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处理。经调解达成协议并能够即时履行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是,应当对协议内容进行记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该记录在案的协议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作的调解书具有同等效力。
1、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研究拟定本地区工商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
2、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单位、个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3、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
4、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开展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与处理及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5、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6、承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价格垄断行为除外)有关工作;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7、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机构、经纪人及经纪活动。
8、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10、依法对商标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专用权;开展安徽省著名商标审核申报和保护工作;依法保护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特殊标志和官方标志。
11、承担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提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服务。
12、负责全市工商系统领导班子建设、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系统财务预决算、基本建设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13、承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1、没有明确的被投诉方;
2、经营者之间的争议;
3、经营者事前已经向消费者真实地说明商品存在瑕疵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