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郎情妾意,我发个红包,你送个礼物,都是再寻常不过的事。而当爱情的火花熄灭后,许多人回顾这段过去,没有了心动,只剩一地鸡毛,往往会产生一种想法:我给Ta白白花了那么多钱,可以要回来吗?
司法实践中,因恋爱期间的经济纠纷诉诸法律的案件并不在少数,其中因网络交友产生的经济纠纷更是占据很大一部分比例。
法院评议:以恋爱为目的的交往期间存在经济往来是正常的,为了维系恋爱关系给对方发“1314”、“520”、“999”等特殊金额的红包、抑或是为了双方开销互相转账的情形更是数见不鲜,在没有明确证据证实转账系借款的情形下,这一类型的转账的确不宜作为借贷处理。
那么,是否没有明确定性为借款的电子平台转账,都不必返还呢?并非如此。
男女正常交往期间,给对方发个红包、买个礼物,或是约会外出、同居期间转账用于共同生活开销,都是为了维系恋爱关系的正常支出,属于一般赠与行为,也与社会普遍观念中的赠与概念相合,这自然是无法要求对方返还的。但恋爱期间双方并无婚姻约束,并没有法律上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义务,自然也无需负担对方的贷款、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开销,若是出于结婚目的自愿承担,婚后夫妻一体倒也无妨,但在双方并未成功步入婚姻殿堂的情形下,是否可以心安理得收下这类“赠与”就有待商榷了。恋爱期间,自愿分担对方经济压力,为了维系恋情、达到结婚目的的大额转账,实质上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形同“彩礼”,双方结婚的目的无法实现时,解除条件成就,赠与行为失效,收下赠与财物的一方应当返还因此获得的利益。需要提醒的是,虽然这种情形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对方返还,但最后也可能由于对方缺乏偿还能力等原因权利无法兑现,损失难以真正追回。
“一颗真心送给你,爱你到永远,相信总有一天,我们一定会见面……”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多依赖网络进行社交,网络一线牵,隔着千山万水在虚拟世界相识也是一种缘分。但需要注意的是,网络上认识的“帅哥”、“美女”真面目如何是很难评判的,在双方素未谋面的情况下,对彼此的了解仅仅出自对方自述,盲目陷入“爱情”,贸然答应对方借款和索要财物的要求,最后可能人财两空,劳时费力不提,在承受失恋酸楚的同时还有可能无法挽回经济损失。网恋看似美好,但朝夕相处的感情尚且难以长久,隔着屏幕和网线如何能辨识真心,你以为的“甜甜的爱情”,或许只是一场骗局。网络交友需谨慎,涉及经济往来更要慎中之慎,切莫因为一时上头落入“杀猪盘”陷阱。
普法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