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电子商务法,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据iResearch预测,至2007年,内地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将由2005年的5300亿元人民币,骤增为17000亿元人民币,其中B2B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将达16900亿元人民币。以《电子签名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完善,促使电子商务的应用领域迅速从点到面铺开,盈利模式也在探索中不断丰富,这给信息产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

发展环境不断完善

首先,有关国际组织正在研究制订“企业与政府迈向电子商务的全球行动计划”,这是建立电子商务国际环境的主要步骤。其次,我国正在通过建立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来解决电子商务合同、单证、电子签名、电子货币的合法性问题,从而形成一套完善的商业法律环境。另外,在国家有效的宏观调控措施下,一个开放、有序的市场经济竞争环境正在形成。

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也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环境,信息通信部门正在逐步完善建立公用数据网、互联网、内联网、外联网等,为电子商务提供实现网上认证中心、订货、支付等安全交易的运行环境。

应用领域逐渐拓展

随着电子商务的外部环境不断得到改善,一直困扰电子商务的诚信、物流、支付等问题,通过政府、社会和各厂商的共同努力,正在逐步得到解决并已初见成效,这也促使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认识到电子商务的作用并开始应用。电子商务逐渐以传统产业B2B为主体,在网上信息、网上贸易洽谈的基础上,网络营销也在兴起。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应用已经进入务实发展、全面铺开的阶段。

从2004年信息化市场整体来看,大型企业信息化建设发展比较稳定,基本按照上一年度的增长速度稳步前进。大型企业信息化走在了应用电子商务的前列,目前正在由普及走向深入,在能源、交通、电力、银行、保险等行业尤为突出。

与此同时,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中国中小企业应用需求的扩大,伴随着政府和厂商的大力推动,2005年中国中小企业信息化进入了新一轮的建设。虽然从整体上看,我国中小企业信息化仍处于初级阶段,但是应用内容已经包括中小型服务器、小型局域网、Internet、财务管理系统、小型ERP、OA、防病毒软件、软件防火墙等重点;从区域看,华南及东南沿海在2~3年内仍是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的热点区域;从行业结构看,制造、高科技等行业应用步伐较快。

根据IDC报告,2004年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已经达到2600多万家,目前有30%的中小企业使用互联网来做交易,约800万家。可见,随着众多中小企业加入到网上交易的行列,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潜力巨大。

盈利模式日趋丰富

从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开始,被风险投资家青睐的电子商务商业模式就在不断演化。从初期的网络接入,到门户、B2C、B2B等,而后从B2C、B2B又分出很多新的模式。

第二类模式是企业通过网络实施的面向消费者的服务提供活动。这类模式给传统的服务行业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如旅游服务、订票服务、应聘服务、游戏服务、教育服务等。中国的盛大公司、携程公司、51job等公司分别面向消费者提供了游戏服务、旅游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

第三类是企业通过网络实施的面向企业的商品经营活动。它与传统销售模式的区别是可以面向全球企业销售商品,而不像传统企业那样仅能面对以前业务往来的合作伙伴。

二、电子商务衬传统税法领域的挑战

(一)税收原则方面

1.对税收公平原则的冲击传统国际税法虽不能完全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和重叠征税的发生,但毕竟提出了税收饶让,税收抵免等解决措施。而面对电子商务的充斥,国际税法仿佛显得苍白无力:一方面,这种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不能被现有的税制涵盖,从而导致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税负不公;另一方面,由于网上的各方当事人位置难以界定,而各国又不愿放弃税收管辖,所以更容易导致国际重复征税的发生。这些无疑对税收公平原则产生巨大冲击。

2.对税收中性原则的冲击对税收中性原则,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由于利益的差异对其理解和适用不同,但至少就一点达成共识,即电子商务首先要做到中性,反对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种。而目前大多数的网上贸易都由发达国家所操纵,也由于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的课税方式和税负水平不一致,因而对税负中性原则产生冲击。

3.对税收效率原则的冲击传统税制中,许多纳税义务人并不出现,而是由其代扣,代缴人以中介人身份出现,这类纳税义务人常常是税务机关指定的人或以集体身份出现,可以免去税务机关的许多重复工作。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中介人消失,许多无经验的纳税人加人到电子商务中,这必将使税务机关工作量增大,降低了税收效率。

(二)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对“常设机构”概念形成挑战

(三)税收对象的数量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改变了产品的存在形式,使得税务机关对课税对象难以确定。例如,一家软件公司一个月售出了100套软件,依照传统税法来说,税务机关可以根据100套软件的销售额对其征收增值税。现在将软件公司放于玩temet网上,网民可以通过上网下载有关软件,因此既可将其视为有形的商品销售,又可视为无形的特许权使用,这时该软件公司销售的具体数量将很难确定。

(四)对税收稽查方法提出挑战

传统的征税以审查企业的帐册凭证为基础,并以此作为课税的依据。而网上贸易是无纸贸易,帐册凭证不复存在。电子交易的易变性使税务部门难以稽查,而且网上交易的当事方可以随意在电脑中填制购销商品情况,不留痕迹地轻易修改,并可用多层密码加以隐蔽。因此税务部门很难收集纳税人的交易活动情况。

(五)增加了国际避税的可能性

电子商务突破了国界的限制,跨国公司通过Intemet,只要按几下鼠标就可将高税地区的利润转到低税地区或避税港,从而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另外,跨国公司可以进行内部交易,其转让价格是否合理,税务机关难以核定,大大增加了避税的可能性。lz]由此可见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法产生的剧烈冲击使避税和反避税的斗争更趋剧烈。

(六)对税收的国际协调提出新的要求

众所周知,税收是事关一国财政收人的重要指标,税法也是调整一国财政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因此任何一个国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愿轻易放弃自己的税收管辖权。国际税法发展至今,在各国税收协调方面取得的成果甚微,尚未达成任何一项全球性的多边协定。就关贸总协定来说,其中虽涉及税收协调的问题,但多是原则性和具体减税幅度的谈判结果,对国际税法要求解决的税收管辖,防避税措施并未涉及。而且从中国复关到人世的13年艰辛历程完全可以窥见各国在关税方面的激烈斗争。但是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使税法的国际协调迫在眉睫,各国只有本着电子商务的特征和坚持公平互利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切实做好电子交易的国际税收协调,才能使这一新兴事物沿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才能真正促进未来国际贸易的繁荣和稳定。

三、各国态度

(一)美国主张对电子商务实行零关税

1997年美国政府在《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中,号召各国政府尽可能地鼓励和帮助企业发展因特网商业应用,建议将因特网宣布为免税区,凡无形商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网上服务等)经由网络进行交易的,无论是跨国交易或是在美国境内的跨州交易,均应一律免税,对有形商品的网上交易,其赋税应按照现行规定办理。1998年,因特网免税法案在美国参议院商业委员会以41票对O票的优势通过,为美国本土企业铺平自由化的发展道路;紧接着,美国又促使1犯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部长们达成一致,通过了因特网零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使通过因特网进行国际交易的企业能够顺利地越过本国国界,在其他国家市场上顺利地进行销售。

(二)欧盟主张对电子商务设立增值税税种

目前欧盟巧个成员国普遍设立增值税税种,此项税收收人约占欧盟税收总收人的20%,对欧盟以外的企业通过因特网向欧盟国家提品和服务征收增值税符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的在电子商务消费发生地征税的原则。

(三)印度政府鼓励电子商务,暂对其免税

印度政府近日宣布,为了鼓励电子商务,一年内不会对电子商务交易征税。而且目前欧美各国对电子商务交易的征税仍然处于探讨之中,所以印度政府决定在2《XX)一2001财政年度里,为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暂时不对电子商务交易征税。另外,印度政府宣布降低因特网设备关税,3年一5年内免除信息技术产品销售税。

(四)突尼斯议会于20(X)年7月27日审议并通过了突尼斯政府制定的电子商务法草案。

突尼斯此举适应了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保证了电子交易的透明度和可信性,促使了突尼斯与经济全球化的早日接轨。使突尼斯在电子商务方面迈出新的一步。目前,突尼斯已有6500家企业与因特网联网,电子商务将在这个国家逐步普及。突尼斯的大企业将从这一发展中获得丰厚利益。

四、中国税法—路在何方

(一)面对因特网零关税,机遇大于挑战

作为现今世界上电子商务发展最好的美国急切倡导因特网零关税的实施,这对中国乃至整个发展中国家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发展中国家由于技术和水平落后,电子商务对他们来说还是一个新的概念,他们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更是措手不及。因此许多人认为电子商务对发展中国家是“挑战大于机遇”,发展中国家将不会从电子商务中得到他们预期的利益,这也是他们对因特网零关税优心忡忡的原因所在。但在我看来,事物的发展总有其两面性,零关税实施在给中国传统税法造成极大挑战的同时蕴涵了潜在的机遇,我将从以下论据支持我的观点:

(二)立法先行,政策辅助,旨在发展

1.区分有形商品交易和无形商品交易

通过因特网进行交易的商品无非分为两类:一是利用因特网上的信息进行定购的有形商品交易,另一类是无形的特许权和其他知识产权,软件,网上服务的交易。对于前者仍需经过运输等方式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所以我们认为此类商品无疑需要征税,原则上应以消费地原则进行,实践中按照以前开辟的税种即可。而后者由于无形商品的特殊性,从方便的角度和税收效率的角度讲,应放弃此块的税收,但基于对税收的争取,我们认为应对其开辟新的税种。

2.开辟无形商品交易的新税种

这是电子商务税收的一大难题,为解决此问题,加拿大税收专家阿瑟、科德尔构思了“比特税”方案,其核心是对全球信息传输的每一国家或数字单位征税,包括对增值的数据交易,如对数据收集,通话,声音传输等的征税其目的是采取新的手段防止税源在互联网上的流失。但比特税很快遭到企业界的反对,各国政府也持否定态度。我们认为比特税虽初告失败,却给我们开辟电子商务的新税种奠定了基础,我们可以通过技术来建立网络系统的跟踪设备,以此来设立相应的新税种。当然这有待于科技的进步和技术的保密。

3.将电子化征税规定于税法中

传统税法以税收帐薄,凭帐为依据。电子商务使其名存实亡,只有实现说收征管系统的电子化,才能真正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目前,深圳,上海,青岛都不同程度地在此方面作了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成就。对此方面,我们认为由于我国各地发展水平的差异,各地应因地制宜颁布地方性政策,但税收征管系统的全面电子化始终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4.时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定优惠措施

电子商务作为新兴的事物,急需政策的优惠和鼓励。所以我们认为在税法中应大胆地对其作出宽松规定,学习印度的做法,在其初期实行一定的免税和减税措施。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和繁荣。

5.对税收的国际协调作出规定

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引发了许多国际税收问题,我们应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税收研究和信息交流,防范偷税和避税,妥善解决税收管辖权问题,维护国家的正当权益。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没有宏观的法律环境作支撑,电子商务只能是空中楼阁,根本不可能广泛应用。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法律体系面对电子商务的冲击时,已显得力不从心。尽快地完善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法规,强化电子商务的安全管理,规范买卖双方和中介机构的交易行为,明确交易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交易行为,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至关重要。

一、发展电子商务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是建立在计算机网络基础上的极具变革性的商业运营模式。随着Internet的发展,Internet已成为全世界规模最大、信息资源最丰富的计算机网络。Internet本身具有的开放性、全球性、虚拟性、自由性的特点,也成为电子商务的内在特征。电子商务的本身属性决定了它必然会冲击原有的法律体系,出现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

1.电子交易的安全性问题

电子交易的安全性问题是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最大问题。国内不少专家学者认为,电子商务是Internet技术应用的全新方向,是建立在技术性的网络系统基础上,它源于技术,因此,电子商务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也只有技术的提高才能解决,即通过防火墙、加密技术、数字签名、身份认证等技术,来确保网上信息流的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但是,就目前而言,技术的提高并没有解决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应用比较广泛的由Netscape公司于1994年推出的安全套接层技术(SSL:SecuritySocketLayer)有明显的安全隐患。而于1996年2月,由VISA与MASTERCARD两大信用卡国际组织共同发起的保障在Internet上进行安全电子交易的Scr协议(SecurityElectronicTransation)虽然比较好地解决了现阶段的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问题。但是,实践证明,纯技术性的防范手段不能对各种恶意攻击和网络犯罪起永久性的制约作用。只有法律和技术的双管齐下,才能维护和保障电子商务的稳健发展。

2.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是数字化的,根本不同于传统的书面合同,这使得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定及操作问题变得非常复杂。

为解决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中央有关部门及地方如上海、广州等城市纷纷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这固然是对电子合同法律问题的探索和尝试,然而,法出多门,必然与电子商务的无界性和自由性相冲突,最终还是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3.电子商务认证的法律问题

数据资讯的商业化应用,使得认证机构(CA:CertificateAuthority)的服务成为电子商务的必需,否则,电子商务交易形式就可能因为缺乏中介信用而无法发展。

认证机构的核心职能是发放和管理用户的数字证书,它提出的是经过核实的、交易双方都关心的基本信息和信用证明,通常包括交易人是谁、在何处、以何种方式电子签名、其信用状况如何等。

目前,有不少地区、部门甚至企业都建立起认证中心,存在不少的隐患:一、认证机构是一种专业化的信息服务机构,并非一般的实现某种商业利润的机构。它对交易各方负有特殊的职业义务,这种义务是一种社会责任,是一种伦理道德。一旦出现认证机构偏袒交易一方或出卖交易方的信用信息等不公现象,法律有何规定二、从营业目的来看,认证机构属于公共企业,以向全社会提供电子商务交易信用为已任,并非追求单纯的经济利润为已任。它的利润来自其规模化的业务服务。

国内许多专家学者认为,目前,司法公证应介入电子商务,充当认证机构的角色,以避免电子商务法未出台前发生认证机构的法律纠纷。但这对司法公证部门的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知识产权问题

电子商务的无形化使知识产权保护更加艰难。

5.隐私问题

最近,美国《商业周刊》进行了一项有关电子商务的隐私权方面的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人担心个人隐私外泄,而且很多人把拒绝电子商务归究于个人隐私的无法保障。因此,在个人隐私问题上,各国政府应相互配合,在法律层次上和技术层次上进行广泛合作,寻找出现尊重个人隐私,又允许个人自由,同时也允许政府以恰当方式进行管理的最佳方式。

6.电子商务的管辖权问题

因电于商务具有全球性和开放性的特点,使各国政府都非常关心电子商务的管辖权。各国政府都希望本国法院扩大管辖权,以维护本国利益。如果管辖权问题处理不当,定会引来各国问不必要的纠纷。因此,各国应相互协调,以国际法的形式确立电子商务管辖权的操作规则。

当然,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远不止上面几个问题,还有如电子商务运营模式的法律保护、电子商务的税收等问题,这都需要人们以务实的态度逐一加以克服。

二、借鉴国外电子商务的立法经验

国外的电子商务的法律建设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已经走过多年的路程。

如果没有一个成熟的、统一的法律系统来仲裁电子商务的各种纠纷,人们对电子商务就会望而却步。世界各国多年的立法实践经验成果相当丰富,我们应充分借鉴和吸收成功经验,服务于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

三、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

1.立足于国际立法趋同的取向

力争与国际立法趋同是由电子商务的无界性和自由性决定的。中国电子商务立法只有争取与国际立法接轨,才能参与全球性的经济竞争。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案》几乎全部吸收了《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有关规定,同时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的精神增加了一些内容,如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认证机构及数字签名的法律标准和验证、电子记录和签名的政府作用等;像《美国电子商务纲要》第四原则所述,政府应该承认Internet的独一无二的特征,现有的法律规章凡属可能妨碍电子商务发展者均应修订。

2.研究《电子商务示范法》尚未涉及的问题

此外,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还应遵守以下原则:

1.体现国家意志,把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

2、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而不是制约和阻碍;

3.立法要有远见,要科学、更具可操作性;

【关键词】电子商务;安全;管理

一、提高防范电子商务网络犯罪的意识

(一)提高防范意识

随着网络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和Internet的不断普及,大量重要的信息都需要在互联网上进行传递,尤其还涉及到资金的流动,必然要求传递信息的过程足够安全。因此如何保障交易过程和传递信息的安全性就成为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也是技术难点。

信息技术的发展,使网络逐渐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在未来的军事和经济竞争与对抗中,因网络的崩溃而促成全部或局部的失败,绝非不可能。我们在思想上要把信息资源共享与信息安全防护有机统一起来,树立维护信息安全就是保生存、促发展的观念。

据调查,目前国内90%的网站存在安全问题,其主要原因是企业管理者缺少或没有安全意识。某些企业网络管理员甚至认为其公司规模较小,不会成为黑客的攻击目标,如此态度,网络安全更是无从谈起。因此,我们必须提高网络安全防范意识,才能有效的减少信息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制度建设

电子商务企业的安全问题,表面上像是计算机网络的安全问题,但主要还是在于企业的制度建设、安全管理和重视程度等情况。

企业不当的安全管理,不仅会发生企业账户资金被盗的问题,甚至有可能地客户的利益造成损害,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建设中以技术为主的安全管理制度,忽视了人员对电子商务的安全影响。但近几年案例表明:企业缺乏针对内部人员的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是导致网络交易过程中泄密和企业利益损失的主要原因。

(三)创新管理方式

电子商务是利用Internet进行的各项商务活动,随着因特网的飞速发展,是推动企业发展的核心力量,这种新型的国际贸易方式以其特有的优势(成本低、易于参与、对需求反映迅速等),已被愈来愈多的国家及不同行业所接受和使用。

因此,培养一个安全、有效和稳定的网络商务环境显得极为重要。

首先,电子商务企业自身的管理需要得到强化。安全技术是电子商务企业的首要防范措施,但发挥其作用的关键还是严密的管理,只有建立完善的安全防范管理系统,才能保证企业的安全。所以电子商务企业,需要制定安全防护制度,保证明确职责;要有奖惩制度,责任事故的时候,能够做到及时追究,提高技术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使用密码管理技术。电子商务中最重要的防范环节是密码管理,要使用先进的密码管理手段,确保能发挥特定的功能,重点有交易信息安全、身份认证安全和账户安全等。

二、不断更新和完善电子商务安全防范技术

(一)加密技术

加密技术是一种主动的信息安全防范措施,其原理是利用一定的加密算法,将明文转换成为无意义的密文,阻止非法用户理解原始数据,从而确保数据的保密性。随着Internet技术和应用的迅猛发展,社会生活中几乎所有方面的电子化、数字化、信息化已经成为趋势,许多社会商业贸易、金融财务和其他经济活动中,不少已经以数字化信息的方式在网络上流动着。交易中的商务信息有保密的要求。如信用卡的帐号和用户名被人知悉,就可能被盗用。因此在电子商务的信息传播中一般均有加密的要求。在加和解密的过程中,由加密者和解密者使用的加解密可变参数叫做密钥。目前,获得广泛应用的两种加密技术是对称密钥加密体制和非对称密钥加密体制。

(二)数字签名技术

数字签名是目前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中应用最普遍、技术最成熟、可操作性最强的一种电子签名方法。

所谓“数字签名”就是通过某种密码运算生成一系列符号及代码组成电子密码进行签名,来代替手书签名或印章。它采用了规范化的程序和科学化的方法,用于鉴定签名人的身份以及对一项电子数据内容的认可。数字签名是电子商务安全系统的核心技术,在信息安全,包括身份认证、数据完整性、不可否认性以及匿名性等方面有重要应用,特别是在大型网络安全通信中的密钥分配、认证以及电子商务系统中具有重要作用。随着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人类正在进入以网络为主的信息化时代,基于Internet开展的电子商务已逐渐成为人们进行商务活动的新模式,电子商务得到了极大的推广,虚拟银行、网络营销、网上购物等一大批前所未闻的新业务正在为人们所熟悉和认同。保证信息在传输过程中的信息完整性和信息发送方的不可抵赖性。

(三)防火墙技术

防火墙是近年来发展的最重要的安全技术,所谓防火墙就是在内部网与外部网之间的界面上构造一个保护层并强制所有的连接都必须经过此保护层在此进行检查和连接。防火墙是实现内部网与外部网安全和入侵隔离的常规技术。

三、结束语

总之,电子商务是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应用的普及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商务交易形式,是21世纪经济发展的强大推动力,网络交易环境的安全性成为了决定电子商务成败的关键。随着互联网发展的不断深化,解决和防范电子商务安全问题,已经决定电子商务今后发展的关键。

参考文献

[1]苏奎.云计算平台下的电子政务基础设施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2.

[关键词]酒店定餐移动电子商务J2MEJ2EE

一、引言

诺基亚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约玛奥利拉几年前就在Cebit上发表了具有前瞻性的讲话,他指出移动性将成为下一个全球性的产业趋势,其影响将随着人类的想象力迅速渗透到媒体、娱乐、游戏和企业等所有领域,人们的生活也将从此进入一个全新的移动世界。对移动电子商务的研究也成为当前电子商务研究的热点。

移动商务是利用移动终端、移动通信网络,或者移动通信网络和Internet网络相结合,进行的电子商务交易,是传统Internet电子商务的拓展。

各种移动终端的大量出现,为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目前,全球拥有手机和掌上电脑等移动通讯工具的人数远远超过拥有台式电脑的人数,特别是我国的手机用户规模已位居世界首位,并且还在快速增长。截止2005年底,我国已经拥有超过4亿的手机用户和数目众多的PDA,这些移动终端构成了移动电子商务巨大的潜在市场。目前,对酒店定餐业务实施移动电子商务的研究还比较少。

二、问题分析

1.酒店行业经营特点及实现定餐业务移动商务化的难点

随着酒店业竞争的加剧,酒店之间客源的争夺越来越激烈,酒店需要使用更有效的信息化手段,拓展经营空间,获得更大利润。酒店业务包括很多的部门,大致有总台、客房、餐饮前台、服务员、厨房、吧台、收银台、财务、管理部门、库房、总经理决策机构等,酒店定餐业务的流程较为复杂。而在客户的角度则要求在进行点菜信息的的录入、修改、查询、删除操作时要方便、快捷,费用要低。

2.实现酒店定餐业务移动电子商务化的关键

根据上面的分析,在酒店定餐业务中实施移动电子商务,并且能够被广大客户接受,要解决以下几个关键问题:(1)服务器端数据库和客户端程序的兼容;(2)数据传输速度要快;(3)使用费用要能够让大多数用户接受。

三、酒店定餐移动商务系统体系架构

鉴于上述分析,提出基于J2ME/J2EE的如下酒店定餐移动电子商务应用系统技术体系架构,系统采用3层框架结构,即MVC设计模式,如图所示。

1.客户层

使用J2ME实现客户端设计。移动电子商务的客户端都是一些无线通信设备,这些设备在资源、处理能力以及带宽方面都受到限制,在无限设备客户端程序设计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带宽有限;(2)计算能力与内存资源有限。在系统中,将数据处理、存取等工作都交由服务器端来做,但客户端在网络不通或设备出现问题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暂时的存储,等网络恢复或设备故障排除之后再交由服务器进行处理。

2.服务器层

应用服务器层采用了J2EE的多层架构,其中包括与客户端J2ME程序耦合的Servlet程序和进行商业逻辑处理的EJB模块,Servlet接收从客户端传来的信息,交由EJB来处理,处理完成之后EJB再把处理信息通过Servlet返回给客户端,以此来完成客户端与服务器的交互过程。

3.数据库层

四、结束语

目前,酒店定餐移动电子商务还处在研究阶段,但是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对各种日常事物的处理追求快捷方便的要求越来越强烈,以及移动通讯技术的进步,酒店定餐业务实现移动商务化是必然的。

本文是在当前移动商务发展条件下,对酒店定餐业务实施移动电子商务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借鉴了在其它行业成功实施移动电子商务的系统设计的实现方法,提出了一个实现酒店定餐移动电子商务应用系统技术体系架构,其优点在于可以很好的解决后台数据库系统与客户端系统的兼容问题。另外,系统采用3层框架结构,比两层结构多了一个中间层,其好处在于:1.可用中间层来控制对系统数据的访问和可作更新的种类较多。2.中间层的另一个好处是,用户可以利用易于使用的高级API,而中间层将把它转换为相应的低级调用。3.最后,许多情况下三层结构可提供一些性能上的好处。对这个系统的实施以及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是如何解决,将是接下来要研究的重要问题,有关问题将在它文中论述。

参考文献:

[1]柯科峰邵世煌:基于J2ME的小型移动商务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计算机应用研究,2004,21(2):160~161

[2]新浪首页>科技时代>新浪科技名词解释专题>正文:tech.省略

[3]池瑞楠:基于J2ME和J2EE的移动电子商务系统研究[J].微计算机信息,2006,21(4):504.

[论文关键词]国际税法跨国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

在全球信息经济、数字经济和网络经济普及的情况下,通过全球范围的电子虚拟市场,电子商务展现了令人惊讶的发展速度并推动了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6月,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已达2.95万亿元,同比增长31%。其中,B2B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2.6万亿元,同比增长26.8%,整体保持稳定的发展态势。网上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3492亿元,同比增长74.6%。

二、电子商务概论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及运行特征

电子商务是指运用电子通讯设备和技术在当事人双方或多方间进行的各种商品、技术和服务交易活动。在电子商务活动中,销售商与消费者可以在国内或国外自由的销售或消费而不受地域限制,同时也不受国籍的限制。对于这种新型的运营手段,运用单独的一国税法无法妥善解决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相反,会带来更多的税收上的法律问题。

(二)电子商务的应税性分析

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交易方式,为人类创造了巨大的经济价值,对于价值背后产生的利润,征税抑或免税,国际社会争论不休,从而产生两个对立观点的派别:免税派与征税派。

从法律经济学角度分析电子商务的应税性,笔者认为,电子商务应该收税,不应因客观因素而放弃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利益,这也是本文从法律经济学角度分析的前提。

1.从税收中性原则角度分析:根据该原则,税收不应当给纳税人造成额外的经济负担,要避免税收对市场机制产生扭曲。

2.从税收公平原则角度分析:税收公平原则从经济法角度来讲,指纳税人地位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

3.从税收的经济原则分析:在宏观层面上讲,税收是一种国家分配活动,它的分配对象是社会劳动剩余产品与国民收入,只要满足了公共需要,那些剩余产品就有征税的可行性。

三、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法的影响

(一)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法构成要素的影响

首先,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国际税收在实体法上产生了极大影响:在宏观层面上,因税收管辖权的难以认定让国际税收日渐失衡;在微观层面上,电子商务的发展难以被当今税法构成要素所认定。

1.难以确定税收主体身份

征税主体,税法主体之一,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行使税收征管权,依法进行税款征收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征税主体即征税人。由于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强权而取得收入的主要手段,因此税收的征税主体只能是国家。而依法向征税主体转移部分财产的即为纳税人,其中包括法人与自然人。

2.课税对象的界限模糊

税收法律关系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称为课税对象(objectionoftaxation),包括所得、行为、货物、资源等。对于课税对象,各国认定方法各有差异,所以税收征管也不同。

3.难以确定纳税地点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管辖权的影响

2.居民税收管辖权受到影响

3.税收管辖权冲突

(三)电子商务对税收征收的影响

根据实践经验,国际税收程序法是指现行的税收管理制度,该制度建立在登记税务、定额征收和查账征收上。但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这种面对面的交易模式逐渐不能适应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活动。

1.传统课税凭证消失

电子数据由于其特性容易被修改甚至是隐匿,加之运用加密技术,无法留下可用信息,税务管理部门在审查纳税人的交易数量、交易金额时,失去了可信的审计基础。

2.国际逃税避税现象愈演愈烈

纳税人为了获取最大利益,通常会采取相应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手段,同时抓住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的漏洞,减少纳税成本。而电子商务进一步加剧了该问题,世界各国都不可避免。

3.征税盲区扩大

电子商务使得税务机关增加了征税的难度,税收真空区域愈见扩大。

(四)电子商务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1.税收稽查日益重要

2.海关监管难度加大

商品的进出口是海关监管的依据,但在电子商务模式下,产品通过电子数据流从双方各自拥有的服务器传递,交易过程几乎脱离传统方式,因为没有实体货物的进出关,对海关造成了监管障碍。海关也无法有效监管无纸化的电子合同和电子付款过程,缺少可靠凭据。

3.税收登记管理难度增加

税务机关了解税源的基本手段是税收登记。但由于企业通过网络服务商提供的网址就能开展商务活动,这种无形的电子商务难以确定交易地点,给税务登记带来了困难,即使确定了地点,也会因为管理等技术原因难以操作,所以登记税务的目的难以达到。

四、我国应对跨国电子商务的措施

1.出台电子合同法

2.出台电子货币法

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中货币的流通和结算,为电子支付系统提供担保,规范网上银行操作;努力协调各国的法律差异,防止经济大国凭借技术优势制定不平等的法律侵犯他国主权。

3.加强网络安全制度

电子商务的网上交易极为复杂,加强计算机和网络安全可以保证电子商务活动的安全。这不仅是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电子征管技术发展的保证。

4.完善各个部门法有关电子商务的内容

通过不同部门法法律的制定,在解决电子商务问题时能有一个全面的考虑。例如,增加电子账本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在刑法中制定电子商务犯罪规定;在专利法中增加数字产品,电子信息的认定等。

(二)明确电子商务税收立法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税收中性原则、弹性原则和简易原则、采用阶段性税收政策、进一步完善税收实体法。

1.完善现有法律

2.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的概念

(三)将电子商务纳入税收征管体系

1.实现税收电子化

通过高端的网络技术,对电子商务进行网络追踪,大力发展信息技术,加强电子税收的网络监管。

2.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企业的登记备案制度

首先,“网络商店”的工商注册制度十分必要。其次,企业形态在步入电子商务以后发生了巨大变化,自从出现电子商务企业后,要求所有的登记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常用交易信息。

3.推行电子发票

电子发票的推行有利于税务机关对交易信息的网上监控,不仅可以保证国家税款不流失,而且节省了征管成本,简化申报作业,还能够防止电子商务成为合法避税的手段。

4.建立严格电子认证审查机构

世界各国对于电子商务的监督都不是很严格,因此,建立一个专门机构对电子商务进行监督管理,作为注册登记的配套制度,这点需要网络运营商的配合,有助于实现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5.建立电子商务征信体系

电子商务作为全球化的交易手段,其对信用体系的依赖程度很高,为了保护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尽快建立科学合理的征信体系,在提高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效率的同时,保证电子征信制度的良好运行。

6.与其他国家订立双边或多边协议划分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

目前,各国间没有有效的协议确定

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因此,签订双边或多边的划分协议迫在眉睫。这不仅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且能进一步规范各国的税收征管问题。

关键词:电子商务

国际贸易

立法

1电子商务的内涵及其优势

1.1电子商务的内涵

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是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生产、营销、销售和流通等活动,它不仅指基于因特网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价值和创造商机的商务活动,包括通过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订购到出口、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

从贸易活动的角度,电子商务可以在多个环节实现,由此也可以将电子商务分为两个层次,较低层次的电子商务如电子商情、电子贸易、电子合同等;最完整的也是最高级的电子商务应该是利用INTERNET网络能够进行全部的贸易活动,即在网上将信息流、商流、资金流和部分的物流完整地实现,也就是说,从寻找客户开始,一直到洽谈、订货、在线付(收)款、开具电子发票以至到电子报关、电子纳税等通过INTERNET一气呵成。

要实现完整的电子商务还会涉及到很多方面,除了买家、卖家外,还要有银行或机构、政府机构、认证机构、配送中心等机构的加入才行。由于参与电子商务中的各方在物理上是互不谋面的,因此整个电子商务过程并不是物理世界商务活动的翻版,网上银行、在线电子支付等条件和数据加密、电子签名等技术在电子商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1.2电子商务的应用优势

1.2.2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开放性和全球性的特点,为创造了更多的贸易机会。

1.2.3电子商务使企业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进入全球电子化市场,使得中小企业有可能拥有和大企业一样的信息资源,提高了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

1.2.4电子商务重新定义了传统的流通模式,减少了中间环节,使得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直接交易成为可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整个社会运行的方式。

1.2.5电子商务一方面破除了时空的壁垒,另一方面又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为各种社会经济要素的重新组合提供了更多的可能,这将影响到社会的经济布局和结构。

2.电子商务在国贸应用中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从狭义上讲只属于商法或国际商法的范畴,主要涉及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电子合同、电子身份认证、电子证据的确认、网上支付、物流配送、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所引起的法律问题;不过,由于商务活动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电子商务也不例外,并且电子商务是以网络为运作平台的,其交易场所虚拟化、表现形式多样化、交易范围国际化,因而从广义上讲它还包括税收征管、知识产权的保护、管辖权的确定、网络安全和管理、网上拍卖、市场准入、法律冲突、发展家电子商务发展等多方面的法律问题。总之,需电子商务立法解决的法律问题是十分庞杂的。下面主要以狭义的电子商务立法为出发点,简单分析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应用中存在并需通过立法来解决的几个问题。

2.1电子商务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机网络为媒介,通过在网上发出要约和承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订立的合同。电子合同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合同的订立方式,因此,对于法律法规来说,就有一个怎样修改并发展现存合同法,以适应新的贸易形式的问题。

2.2电子签名和认证问题

传统合同中签名或盖章的行为有两种功能:一是表明合同各方的身份;二是表明签名者已确认文件所载之。各国法律主要是把签名作为一种认证的手段。而书面形式是签名的物质基础,换言之,签名的实现是以书面文件的存在为前提的。

数据电讯的商业化应用,除了需要电子签名作为认证手段之外,在因特网等开放性网络环境下,认证中心的服务也是必不可少的。电子签名侧重于解决身份辨别与文件归属问题,而电子认证解决的是密钥及其持有人的可信度问题,因为密钥并不是万无一失的,它存在着丢失、被盗、被破译等风险,这就产生了公开密钥的辨别与认证的有效性问题。即需要由一个权威的机构对公开密钥进行管理,以减少密钥丢失、被盗、被冒用而造成的损失。因此,要使电子身份认证机构能真正发挥其在电子商务中的安全作用,促使电子商务真正走向国际贸易应用,必须通过立法加以保障,或者作严格的法律规范。

2.3电子提单的转让问题

特权凭证是海运提单的一个最重要的作用。传统的纸张型海运提单可通过背书转让货物的所有权。电子提单与传统的纸面提单相比发生了质的变化,它是利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传送出来的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转让货物所有权的电子数据,是电子数据交换与提单相结合的一种形式,通过计算机,提单信息被转换为数字信息后,在网络间高速传递,最后由接受方计算机处理为原信息。在流转上,电子提单快捷便利,顺应着国际贸易的时代要求,成了传统提单的当然替代物。但是电子提单不可能背书签名来进行转让。如何转让电子提单不仅成了一个技术问题,也带来了法律解释的问题。票据法中票据的转让和承兑以及信用证转让也存在着相似问题。

2.4电子支付问题

支付方式是真正决定电子商务意义的环节,也是电子商务最终得以实现的关键,任何一笔成功的商务都要归结到资金的支付与结算上来。电子商务在我国的最终发展不是很快,其瓶颈之一就是电子支付。电子支付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包括了各种支付工具(信用卡、电子货币、电子支票等)的发行应用标准和条件、电子支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电子支付命令的签发与接受、执行、以及风险责任的承担等。电子支付涉及当事人众多,包括消费者、商家、银行和认证中心等,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有买卖合同关系、金融服务合同关系、电子身份认证关系,如在立法上不加以明确,必会阻碍电子支付在电子商务中的运用。

2.5税收

2.5.1.常设机构的概念和范围界定遇到了困难

许多客户通过互联网购买外国商品和劳务,外国销售商并没有在该国拥有固定的销售场所,其人也无法确定。这样,就不能依照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进行征税。

2.5.2.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2.5.3.国际投资所得避税问题将更加严重

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完善,导致网上国际投资业务的蓬勃发展,设在某些避税地的网上银行可以对客户提供完全的“税收保护”。假定某国际投资集团获得一笔来自全球的证券投资所得,为躲避所得税,就可以将其以电子货币的形式汇入此类银行。

因此,在制定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政策法规时,需要重新审视传统的税收政策和手段,建立新的、有效的税收机制。3推进电子商务立法的对策建议

随着经济、信息全球化,正确认识电子商务所产生的以上的问题,并在法律上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确定和企业间、政府和企业间、企业和消费者间、政府和政府间进行电子商务时所必需明确和遵守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并严格依法管理,规范电子商务的市场秩序,有利于保护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贸易遵循统一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运行。

3.1遵循国际惯例,做到与国际接轨

目前世界各国普遍认为,在电子商务的管理上,政府应设法减少和消除不必要的贸易障碍,政府的干预是有节制的、透明的、技术上有限的,前后一段不可预测的。应致力于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建立用户和消费者的信任,建立数字化市场的基本原则,并充分发挥企业自保和市场推动的作用。这些原则也应成为我国进行电子商务立法时的原则。

3.2充分考虑我国实际情况

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的交易习惯、信用制度等本身可以较快地与电子商务适应,而我国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基础设施落后,管理水平、信息化水平低下,同时还存在信用卡使用不普遍,网络建设参差不齐,送货系统不完善,上网成本较高,企业信息化水平低下等发展电子商务上的诸多问题。因此,要建设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还要有自己的原则与立场,推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总体方案。发展电子商务也要注重国家安全与信息安全,以保证文化特色与独立性。

3.3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体系,保持现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与稳定性

3.4在电子商务的立法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的作用

3.5在立法的同时,还应注意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执法、仲裁及国际组织的作用

3.6加强税收管辖权

在税收立法方面,应对原有法律进行扩大要求,对于在中国进行网上销售的外国公司,均要求其在中国进行注册,中国消费者购买其商品在汇款时应该汇到该公司在中国设立的专门账户上,以此为依据可征收增值税等税收;对直接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软件、书籍等销售的,中国政府应该根据消费地原则征收增值税、关税等。使其维持至少与其他产业一样的税负水平,这样就会产生新的税负平衡,使政府的收入增加,从而满足正常公共支出的需要。

总之,中国应该秉持何种对策应鉴于中国的实际情况,在对电子商务立法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考虑到维护国家主权和保护国家利益。其中鼓励和发展电子商务是立法的前提,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及相应的经营活动是立法的内容;适度规范、留有空间、利于发展是立法的技术要求。

结束语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与迅猛发展紧密相连的新型贸易方式,对现行法律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对于电子商务带来的新问题,需要对原有法律法规的进行调整修正来解决。密切注意电子商务发展趋势,积极探讨、和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改善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环境,对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有序的发展,进而促进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

1黄敏学《电子商务》高等出版社2001年6月1日

104-108页

2沈根荣《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进程及特点》《国际商务研究》2000年第2期

31-35页

3吕廷杰《网络经济与电子商务》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1日

59-62页

4宋玲《电子商务--21世纪的机遇与挑战》电子出版社2000年3月1日

128-130页

5eMarket《电子商务的概念》

5李国斌《电子商务的有关法律问题探讨》2003年6月24日

6阿拉木斯《电子商务立法的指导思想建议》

7沈木珠《中国电子商务立法再探讨》

8郑成思、薛虹《国际上的电子商务立法情况》《电子知识产权》2000年第10、11期

230-233页

9孙铁成《计算机与法律》法律出版社2002年3月

5-7页

10梅绍祖主编《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73-80页

11[美]DavidBearman著王健等译《电子证据——当代机构文件管理战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90-95页

12何家弘《电子证据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5月20-25页

新近的《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更是强调,“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构建繁荣健康的电子商务生态系统。”毋庸置疑,健康繁荣的电子商务生态系统,能够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但良好的生态系统构建有赖于法治保障。因此,优化跨境电子商务法治体系,是我国当前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使命。

制度困境与挑战

实践表明,跨境电子商务在实现优进优出、促进企业和外贸转型升级、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等方面着实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对国家而言,跨境电子商务能够促进商品或服务贸易,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对作为个体的消费者来说,跨境电子商务能够提供更多的商品或服务选择,方便或满足其特定的生活需求。但由于其有别于传统商业模式的属性,跨境电子商务在自身成长和发展进程中正遭遇着不同的制度困境和现实挑战。

交易环境不甚理想。尽管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近年来发展迅速,但其所处的交易环境并不容乐观。电子商务是基于互联网开放性和网络虚拟性的商业模式,也正是因为此,参与其中的经营者信用颇具不确定性,继而成为跨境电子商务深入发展的瓶颈。例如,部分国内电商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交易以及欺诈等行为时有发生,引起海外消费者不满和投诉,也影响了我国跨境电商的集体形象;与此同时,境外电商的电子商务平台对中国电商采取歧视性待遇,如更高的佣金、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等,从而制约了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除此之外,由于各国商品商标体系、标准体系等差异的客观存在,也影响和制约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拓展和深化。

当然,除了上述问题外,我国物流业、互联网技术和平台管理等因素参差不齐,影响和制约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深入发展。其中,尤为值得注意的是,作为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对象,商品本身的品质时常成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深化发展的掣肘之痛,“中国制造”有时成为假冒伪劣的代名词,影响电子商务的外向型发展。这些问题与困境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规划和促进措施中应值得高度重视。

路径选择与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法设计;基本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是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抽象和概括,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在税收法制建设中的反映,也是对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全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准则,其核心是使税收法律关系适应生产关系的要求。电子商务作为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应运而生的网络经济的组成部分,具有交易虚拟化、全球化、隐蔽化和成本低廉等特点。虽然电子商务的出现为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使现行税法的某些规定难以适用,并形成了一些税收征管中的盲点,但其并未对生产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本身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因此,完善电子商务时代的税收法律制度,仍然不能背离以下几项税法的基本原则。

一、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它指的是国家征税应有法律依据,要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要素法定而且明确,征税必须合法。诸如,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减免优惠等税收要素必须由立法机关在法律中予以规定,其具体内容也必须尽量明确,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为权利的滥用留下空间。而征税机关也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征收税款,无权变动法定的税收要素和法定的征管程序,依法征税既是其职权,也是其职责。

(一)不宜开征新税

(二)明确各税收要素的内容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要求税收要素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对税收要素的影响突出地表现在征税对象和纳税地点的确定上。以流转税为例,网上交易的许多商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来传递并实现转化的,使得现行税制中作为计税依据的征税对象变得模糊不清,对此既可以视为有形商品的销售征收增值税,也可以归属为应缴营业税的播映或服务性劳务。这就需要改革增值税、营业税等税收实体法,制定电子商务条件下数字化信息交易的征税对象类别的判定标准,从而消除对应税税种、适用税率的歧义。就纳税地点而言,现行增值税法律制度主要实行经营地原则,即以经营地为纳税地点,然而高度的流动性使得电子商务能够通过设于任何地点的服务器来履行劳务,难以贯彻经营地课税原则。由于间接税最终由消费者负担,以消费地为纳税地不仅符合国际征税原则的趋势,而且有利于保护我国的税收利益,为此,应逐步修改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经营地原则并过渡为以消费地为纳税地点的规定,从而有效解决税收管辖权归属上产生的困惑。

二、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法理论和实践中的又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是国际公认的税法基本原则。根据税收公平原则,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所有纳税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税收负担在国民之间的分配也必须公平合理。税收公平原则在经历了亚当·斯密的“自然正义的公平”①和瓦格纳的“社会政策公平”②理论之后,近代学者马斯格雷夫进一步将公平划分为两类,即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税收横向公平要求相同经济情况和纳税能力的主体应承担相同的税负;税收纵向公平则要求不同经济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承担不相等的税负。

纳税人地位应当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是税收公平原则的内容和要求。电子商务是一种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上的有别于传统贸易的虚拟的贸易形式,它具有无纸化、无址化以及高流动性的特点。高流动性使得企业的迁移成本不再昂贵,企业由于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不必像传统企业那样大量重置不动产和转移劳动力,若想要在低税或免税地区建立公司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往往只要在避税地安装服务器等必要的设备、建立网站并配备少量设备维护人员即可。其他为数众多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互联网在世界各地为企业服务,从而可以使纳税人通过避税地的企业避免或减少纳税义务。而电子商务的无形性和隐蔽性则让税务部门难以准确掌握交易信息并实施征管,使得网络空间成了纳税人轻而易举地逃避纳税义务的港湾。上述种种都导致了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与从事传统商务的纳税主体间的税负不公。但是税收公平原则却要求电子商务活动不能因此而享受比传统商务活动更多的优惠,也不能比传统商务更易避税或逃税。因此,为贯彻税收公平原则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第一,改变对电子商务税收缺位的现状,避免造成电子商务主体和传统贸易主体之间的税负不公平。税法对任何纳税人都应一视同仁,排除对不同社会组织或个人实行差别待遇,并保证国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一切组织或个人无论其收入取得于本国还是外国,都要尽纳税义务。

第二,贯彻税收公平原则还要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制度,首先应制定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纳税人在办理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应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在税务登记表中填写网址、服务器所在地、EDI代码、应用软件、支付方式等内容,并提供电子商务计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备份。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申报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其二,应建立电子发票申报制度,即以电子记录的方式完成纸质发票的功能。启用电子发票不仅可以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为税收征管提供了崭新的手段。纳税人可以在线领购、开具并传递发票,实现网上纳税申报。其三,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的电子化、信息化,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拓展税收征管的领域和触角,开发电子商务自动征税软件和税控装置,建立网络稽查制度,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质量,构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征管体系,实现税收公平原则。

三、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中性原则是指税收制度的设计和制定要以不干预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为基本出发点,即税收不应影响投资者在经济决策上对于市场组织及商业活动的选择,以确保市场的运作仅依靠市场竞争规则进行。

根据税收中性原则,我国对电子商务不应开征新税,也不宜实行永久免税,而应该以现行税制为基础,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普及,不断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法,使之适用于电子商务,保证税收法律制度的相对稳定和发展继承,并能够降低改革的财政风险,促进我国网络经济的稳步发展。

四、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是指税收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税收效率原则要求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障碍。它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两个方面。税收的行政效率是通过一定时期直接的征税成本与入库的税金之间的比率来衡量,表现为征税收益与征税成本之比。这一比率越大,税收行政效率越高。税收的经济效率是指征税对纳税人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程度,征税必须使社会承受的超额负担为最小,即以较小的税收成本换取较大的收益。简言之,就是税收的征收和缴纳应尽可能确定、便利、简化和节约,以达到稽征成本最小化的目标。

虽然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单位或个人可以直接将产品或服务提供给消费者,免去了批发、零售等中间环节,使得税收征管相对复杂,但是为了应对这一崭新的交易形式,越来越多的高科技手段将会运用到税收工作的实践中,使税务部门获取信息和处理信息的能力都得到提高;凭借电子化、信息化的税收稽征工具,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也将大大降低,为提高税收效率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五、社会政策原则

国家通过税法来推行各种社会政策,税收杠杆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税收不仅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工具,而且成为国家推行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手段,于是税收的经济职能便体现为税法的基本原则。

目前,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税收的社会政策原则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财政收入原则

贯彻这一原则需要明确的是,一方面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实施网络贸易,现行税基日益受到侵蚀,这就需要不断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保证对应税交易充分课税,使得财政收入稳定无虞;另一方面,针对目前我国企业信息化程度普遍较低,电子商务刚刚起步的现状,为了使我国网络经济的发展跟上世界的脚步,应当对积极发展电子商务的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财政收入原则的确立,不可避免地冲击和影响了税收的公平原则,但是为了从全局和整体利益出发,它又是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并且有利于社会总体利益的。正如前任财政部长项怀诚在“世界经济论坛2000中国企业峰会”上所表示的:“不想放弃征税权,但又想让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更快点。”

(二)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原则

就目前而言,我国还是电子商务的进口国,无法照搬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而是应该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构建有利于维护我国税收的税制模式。同时,还应该考虑到对国际税收利益的合理分配,为国际经济贸易建立更为公平合理的环境和更加规范的秩序。国际税收利益的分配格局,将会影响各国家对货物和劳务进出口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以及跨国投资等问题的基本态度。只有合理分配税收利益,才能为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提供更好的条件和环境。因此,我们应该在维护国家税收的前提下,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制定互惠互利的税收政策,从而实现对国际税收利益的合理分配。

参考文献:

[1][美]施奈德.电子商务[M].成栋,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2][美]特班,等.电子商务管理视角[M].严建援,等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3]周刚志.论公共财政与国家—税法学研究文库[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4]刘剑文.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5]刘剑文.财税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关键词:电子商务学科发展教学方法案例式模拟情景化

1.引言

2014年中国零售业电子商务销售额4262亿美元,较2013年上涨35%,占据全球第一的领先位置。电子商务专业是融计算机科学、市场营销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和现代物流为一体的新型交叉学科[1]。目前,国内大部分大学都开设了电子商务本科专业,专业教育具有了相当规模。其培养目标为掌握计算机信息技术、市场营销、国际贸易、管理、法律和现代物流的基本理论及基础知识,具有利用网络开展商务活动的能力和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现代物流方法改善企业管理方法,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能力的创新型复合型电子商务高级专门人才[2]。但是事实上,我国电子商务专业毕业的学生因为种种原因与用人单位的需求大相近庭[3]。本文着重讨论了学校电子商务专业教育现状及改进方法,试图为以后的该专业教育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2.现有电子商务教学现状

(1)电子商务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与发展数十年的传统学科相比,教学理论等理论不准确。

(2)现有大学教授电子商务的教师大都水平有限。

电子商务作为新兴学科,大部分学校不论条件、时机是否成熟,一窝蜂上马该专业,导致很多弊病[5]。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是教学师资力量不足,有电子商务经验的教师更是匮乏。教师的专业素养和理论功底不够深厚;教学方式、教学手段等更是没有深入研究。

(3)教学资源不足。

作为新兴学科,除了教师水平有限外,就是教学资源严重匮乏、不足:教学大纲流于形式、教学日历随意篡改、教案不完整、课堂内容随意、教学资料缺失等[6]。依据现有情况培养出的电子商务的毕业生难以学到本专业精髓,毕业之后难以适应用人单位需求。

3.改进方法

(1)案例引导教学方法。

案例引导法是在课程教学过程中,摒弃以往的教师主讲、学生被动听的局面,形成以老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以书面案例或网络在线案例为内容,通过教师设置和选择案例、讲解,学生剖析案例原因和评价案例,以培养学生创新和实践能力为目的的一种互动式教学模式。此种教学方法不仅可以使学生深刻体会理论知识,而且能学以致用地运用到实际生活案例中,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达到学生自主学习、主动学习、合作学习、研究性学习及创新性学习。

(2)模拟情景体验式教学方法。

模拟情景体验式教学是指把电子商务课程的教学内容按照企业项目管理的模式进行重组,在电子商务实验室内,运用专业软件,模拟紧张激烈的商业竞争场景,让学生通过团队合作的形式,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和完成教师分配的任务,并及时进行讨论、总结和分析的教学方法。

4.结语

本文针对当前电子商务专业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需求之间的差距,分析大学电子商务专业教学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改进的教学方式与方法。在二者之间架起桥梁,使用人单位可以度过所谓的“用工荒”,而毕业生则可以顺利就业,减轻社会负担。

[1]孟昊雨.电子商务教学的科教结合模式改革研究[J].计算机教育,2012(2).

[2]胡桃,尧舜.电子商务教学方法改革与实践[J].中国大学教学,2012(10).

[3]彭楚钧.电子商务教学方法研究综述[J].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

[4]陆志彬.电子商务教学分析[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4(4).

[5]胡学斌.高校电子商务教学中的问题及教学建议[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6).

[6]杨红霞,李赖志.网络环境下的电子商务教学模式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2(19).

THE END
1.阚敬侠:后全球化时代中国法学研究的新使命国际经济法网而就在该规定即将失效之前数小时,国务院又及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2008年10月17日通过,10月17日起施行)。该法第一条明确规定立法目的是“便于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采访报道,促进国际交往和信息传播”,第三条规定“中国实行https://ielaw.uibe.edu.cn/zyflrcjy/9141.htm
2.新编《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考试试题A.《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B.《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C.1999年的《合同法》D.《电子签名法》二、多项选择题:1.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中的中立原则包括()A.技术中立B.媒介中立 C.内容中立D.实施中立2.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ISP)的义务有()A.事先审查义务 B.事后审查义务 C.事先控制义务D.事后控制义务 Ehttps://m.360docs.net/doc/info-b20e3a25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02be82a.html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实施时间政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实施时间是2000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https://www.110ask.com/zhengce/4798868265195994509.html
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A人民币B美元C港元D欧元人民币 B 美元 C 港元 D 欧元 --- 正确答案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了人民币的法律地位和人民币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 解析同上https://m.guangzhou.huatu.com/tiku/3221389.html
5.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将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行之有效的食品卫生工作方针、政策,用( )的形式确定下来。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单选题】晶状体的实质由( )组成。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将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行之有效的( )工作方针、政策,用法律的https://www.shuashuati.com/ti/e4965f6544774b58acffecc2abac2e38.html?fm=bdbds4f9f1415fb7bd847c92890d833d9c4a1
6.2024年刑法第320条中的“货币”是否涵盖所有流通货币?2. 外国货币: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一些外国货币如美元、欧元、日元等,虽非我国法定货币,但因其具有国际流通性,若在我国境内被伪造、变造,同样构成刑法第320条规定的犯罪行为。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0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https://www.maxlaw.cn/n/20240326/11031277253920.shtml
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14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条例。 本条变迁法宝新AI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从事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发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https://pkulaw.com/chl/e1fc01a7e2422b1cbdfb.html
8.注意啦!拒收人民币现金是违法的!4月12日,常州某便利店因拒绝公众使用人民币现金购买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被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处以单位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给予警告,并处500元罚款。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https://m.gmw.cn/2021-08/03/content_1302455045.htm
9.中国货币史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和发行。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的辅币单位为角、分。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发行人民币以来,历时50多年,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的需要而逐步完善和提高,至今已发行五套人民币https://www.360doc.cn/article/276037_339765138.html
10.比特币在中国合法吗律师解答 比特币本身并不违法。比特币是一种由开源的P2P软件产生的电子货币,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比特币违法,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比特币并不违法,但不法分子可能利用比特币从事犯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https://china.findlaw.cn/ask/question_jx_144314.html
11.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法律法规威科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https://myingda.wkinfo.com.cn/legislation/detail/MTAxMDAxMzM4OTE%3D
12.整治拒收现金违法行为,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新闻详细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出台整治拒收现金公告,进一步规范社会经济主体对支付方式的选择和应用。 一是有利于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人民币现金是法定货币,体现国家信用,是最基础最广泛使用的支付工具之一,公众对现金支付方http://www.hqczyh.com/newsdetail/185828.html
13.世界纸币目录.历史货币和纸币.中国纸币,中国的货币,银行票据东加勒比国 东帝汶 东非(英国)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日本占领 中国,直到1949年 中国, 外资银行 中国, 省银行 中国, 中共银行 中国, 军事 中部非洲国家 中非共和国 丹吉尔 丹麦 丹麦西印度群岛 乌克兰 乌兹别克斯坦 乌干达 乌拉圭 乍得 乐高乐园 也门共和国 https://www.atsnotes.com/catalog/catalog-chinese.html
1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制度12篇(全文)(一)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各金融机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二)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是否制订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内部考核制度;是否制订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学习培https://www.99xueshu.com/w/fileb98sig5m.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