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中华民国鄂州约法》规定“人民一律平等”。大清国皇帝《退位诏书》昭告:“仍合满、汉、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国。”国家是联合起来的个人。为保障国民人权,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银行、分行、支行,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经济机关,服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三条中国银行、分行、支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一人。
中国银行、分行、支行的行长,依照法定管辖地区名称,可分别称为中国银行行长、省长、区长、市长、州长、县长、镇长等。
第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选对立党派候选委员各一人,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民主选举。得票多者为正,少者为副。
第五条中国银行、分行、支行行长出现空缺,副行长接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补选一名委员接替副行长工作。
第六条中国银行、分行、支行行长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依法民主选举,职员经公开考试招聘,自主行使职权,不受任何非法干涉。
第七条中国银行、分行、支行行长与职员直接或书面回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咨询,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条中国银行、分行、支行通过货币流出与流进的循环反复,行使社会管理职权,履行法定义务。行长行使货币流出职权,副行长行使货币流进职权。
第九条中国驻外国大使馆建立中国银行分行,领事馆建立分行下属的支行。分行行长由特命全权大使担任。人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国元首签名颁发任命国书。
(二)职权
第十条中国银行、分行、支行保障国民人权与大自然和谐共处。对法定管辖地区的土地、天空、海洋、河流、湖泊、矿藏等一切自然资源行使所有权。
第十一条中国银行、分行、支行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依法投资植树造林、水库建设等自然环境保护与利用。
第十二条中国银行、分行、支行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依法投资历史文化遗址、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医院、幼儿园、学校、文化艺术学院、养老院、自然科学研究院、物资储备仓库、桥梁、道路、供水、供热、供电等有利提高国民素质,保障国民人权的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中国银行、分行、支行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依法向国民支付新年度的人权保障金与劳动报酬,向社会公共服务单位支付活动经费。
中国国民对于社会公共服务的对外公开收费项目,一律半价。
第十五条中国银行、分行、支行公开出售面值一克黄金/股的行业股份公司股票。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计结论,依法公开上年度各行业股份公司的经济核算数据、各公司股票的年度利润率。
第十六条中国银行、分行、支行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计结论,依法公开新年度市场商品的质量标准与出厂、批发、零售价格。
第十七条中国银行、分行、支行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计结论,依法公开新年度法定货币存款的利息率,向提前兑换法定货币的公司股票持有者计算支付利息。
第十八条中国银行、分行、支行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计结论,依法公开新年度法定管辖区的自然资源开采量,向行业股份公司出租或出售价格;对污染自然环境与破坏自然资源者的法定惩罚尺度。
第十九条中国银行、分行、支行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计结论,依法公开新年度各行业股份公司应该缴纳的税款,国民意外收入应缴纳税款的税率。
第二十条中国银行、分行、支行依法组织提高国民素质,丰富国民生活的文化活动、体育运动。
第二十一条中国银行、分行、支行依法选拔参加国际文化活动、体育运动的运动员代表队。运动员获得国际竞赛的优胜奖牌、奖金,用于补充中国博物馆的收藏与建设。
第二十二条中国银行、分行、支行对获得国际文化活动、体育运动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依法授予劳动模范、人民英雄的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金、奖品。
第二十三条中国银行、分行、支行联合举办每一年度的中国春季、秋季国际商品贸易大会。
第二十四条中国银行、分行、支行经营法定管辖地区的国民资产。
第二十五条中国银行、分行、支行实施人道主义的馈赠;接受国民、法人、国际组织、其他国家(地区)国民的友好捐赠。
第二十六条中国银行、特别行政区分行依法参加国际组织的有关会议,签订有关的国际条约。
(三)货币
第二十八条中国银行是制作、发行流通法定货币的中央银行。
第二十九条中国银行、分行、支行的流通法定货币是符合国际法定标准的纯净黄金。
第三十条中国银行、分行、支行流通法定货币的计量单位是国际法定标准的黄金克(G)、黄金千克(KG)、黄金吨(T)。
第三十一条中国银行、分行、支行的流通法定货币名称是中国黄金货币或中国飞钱。
第三十三条中国银行、分行、支行流通法定货币的最大面值是黄金1.0吨(T),其次是0.5吨(T)、0.2吨(T)、0.1吨(T)。
第三十四条中国银行、分行、支行面值1吨(T)、0.5吨(T)、0.2吨(T)、0.1吨(T)的法定货币(金帛)在不同国家(地区)银行之间流通时,应当附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与加盖其国家(地区)银行公章的书面证书。
第三十五条中国银行、分行、支行制作、发行面值为黄金1(KG)、0.5(KG)、0.2(KG)、0.1(KG)的纯金硬币与纯金钞票,在各国家(地区)银行、公司、工厂、农场、矿山、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自由流通。
第三十六条中国银行、分行、支行制作、发行面值100克(G)铜币=1.0克(G)金币的系列铜币与纸币,在商品零售市场与国民之间自由流通。
第三十七条中国银行、分行、支行面值100克(G)铜币=1.0克(G)金币的法定货币称为一圆钱或一克钱;面值10克(G)铜币的法定货币称为一文钱;面值1克(G)铜币的法定货币称为一分钱。
第三十八条中国银行、分行、支行流通法定货币的最小面值是代表1克(G)铜币的一分钱。其次是二分钱、五分钱。以分为单位的法定货币一律为纸质货币。
第三十九条中国银行、分行、支行一律采用中国黄金货币或黄金结算海关的进出口商品价值,征收进出口关税。
第四十条中国黄金货币的持有者可以到中国银行、分行、支行自由兑换黄金,也可以自由兑换铜币与纸币。
第四十一条中国银行、分行、支行回收专款专用,不能流出循环的法定货币;销毁残缺或污损的法定货币。
第四十二条中国银行、分行、支行发现国民、企业、其他国家(地区)银行仿制、伪造、盗用、冒用中国法定货币的,一律处于五倍罚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盗窃罪向法院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四)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中国银行、分行、支行是独立的法人,依照人民一律平等的宪法规定,承担各自法定责任与连带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本法律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产生法律效力,原中华民国银行法、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自动失效。
第四十五条本法律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产生法律效力,中国法定管辖地区所有单位管理中国法定货币流出、流进的中国国民,自动成为中国银行、分行、支行的合法职员。受到本法律约束,得到本法律保护。
第四十六条中国银行、分行、支行继承法定管辖地区政府、银行、公司、企业、国民、社会团体之间依法形成的债权、债务;负责清算中国国民、政府、银行、公司、企业、社会团体之间依法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
第四十七条中国银行、分行、支行于每一年度结束,检查社会发展执行情况,填写年度的货币流出、流进报表;起草新年度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新年度的货币流出、流进报表。向每一年度依法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申请审议批准,公开计划实施。
第四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没有依法公开国民的人权保障金发放标准与各劳动岗位的劳动薪酬制度之前,中国银行、分行、支行统一每周向每个中国国民支付价值10.0克(G)黄金的自由流通铜币或纸币;向每个劳动岗位的中国国民支付价值10.0克(G)黄金的自由流通铜币或纸币。
第五十条中国银行、分行、支行将新年度建议修改的法律条文,拟定的新法律议案,提交每一年度依法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申请颁布实施。
在一个工作日按照八小时计算的法定条件下,中国国民劳动岗位的劳动薪酬最高者,不能超过最低者的二倍。
第五十一条中国银行、分行、支行按照其他国家(地区)市场黄金、谷物、其它重点商品的法定货币价格,公告新年度跟其他国家(地区)法定货币的自由兑换率。
第五十二条中国银行、特别行政区分行依法各自向联合国、国际银行、国际组织缴纳会费。
第五十三条中国国民、政府、银行、企业、社会团体、其他国家(地区)银行认为中国银行、分行、支行流进或流出的法定货币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复议。不服复议结果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国银行、分行、支行行长出庭参加诉讼,落实法院生效判决。
第五十四条本法律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产生法律效力,中国国民在商品市场自由流通法定货币的最大面值是100克(G)铜币=1.0克(G)纯金的铜币,其次为50克(G)、20克(G)、10克(G)、5分、2分、1分。
第五十九条中国特别行政区流通的台湾币、香港币、澳门币的兑换方法与比率,分别由相应的特别行政区银行颁布法律法规决定。
第六十条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进一步审议、完善,发布有关决议,中国元首签名颁布公开实施。
雷建炎答建设金融强国(4),修改于2024年3月6日
提案人简介:
雷建炎1992年开始研究经济学。在德国现代经济学经典《资本论》基础上继续前进,创作了40万字的《资本论》与中国经济学研究文选——《论货币银行股份资本》。中国银行法(议案)已经收录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