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或者通过并购中资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先到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办理地点】
企业注册地在浙江省内(宁波除外)的,可在浙江省内(宁波除外)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企业注册地在宁波的,可在宁波市辖内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提供材料】
1.书面申请,附《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2.加盖外商投资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购设立的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3.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还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4.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投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如《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企业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注意事项】
2.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材料。因信息登记及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的需要,银行还可能要求提供公司章程/合伙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资产评估报告等其他辅助材料。
3.外国投资者各类出资形式及金额都应全额登记。
(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后发生名称变更、注册地跨外汇局辖区迁移等基础信息变更的,或者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资本变动事项的,应在完成营业执照变更(按规定无需变更的除外)后,到银行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注册地在浙江省内(宁波除外)的,可在浙江省内(宁波除外)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企业注册地在宁波的,可在宁波市辖内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1.书面申请、基本信息登记的《业务登记凭证》;
2.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资本变动的,需提交《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按规定无需换发营业执照的除外;
5.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发生资本变动的,还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1.对于发生股权转让变更的,银行将打印对应股权转让《业务登记凭证》,该凭证交付出让或购买股权的中方投资者凭以办理开户和资金收付。
2.涉及股权转让的,应遵循商业原则,按公允价格进行交易,银行应对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银行可能会要求企业提供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资产评估报告等其他证明材料。
3.减资变更登记所得金额原则上仅限于减少外国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不包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其他所有者权益。
(三)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注销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的,应到银行办理基本信息注销登记。
1.书面申请,附《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和业务登记凭证;
2.尚未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司登记注销的,提交依《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清算公告(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异议的企业公示页面打印页并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已将企业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及不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抵押等情形的承诺书,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有关证明文件。已完成公司登记注销的,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3.注销税务登记证明,无需办理的除外;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因吸收合并办理注销的或无清算所得的无需提供),或经人民法院裁决的清算结果。
1.完成登记后,银行打印清算注销的《业务登记凭证》,供企业办理清算资金的购付汇手续;
二、资本金流入和使用
外国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不包括购买股权支付的对价),外商投资企业应开立资本金账户接收,完成出资入账登记后,可在经营范围内使用。
(一)开立账户
企业自行选择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可全国异地开户,在不同银行可开立多个。
需要办理意愿结汇的,还需开立人民币结汇待支付账户,同一网点同名资本项目资金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
账户应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开立。
【提供资料】
1.开户申请、附业务登记凭证;
2.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开户资料。
(二)接收投资款
1.业务登记凭证;
2.《涉外收入申报单》。
1.银行在登记的额度内办理资本金入账,企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投资款可以从境外汇入,或从外国投资者在境内开立的账户中汇入,但不能以现钞存入。
(三)出资入账登记
完成资本金入账的国际收支申报后,企业应按银行的指导,尽快完成出资入账登记,确认外国投资者实缴资本和权益。
办理资本金入账的开户银行
1.《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
2.业务登记凭证。
1.完成登记后,银行打印《FDI入账登记表》交付企业。
2.完成出资入账登记后,该笔资本金方可动用(包括同名划转、原币和结汇使用等)。
(四)资本金使用
资本金可以按外汇管理规定原币使用,也可以结汇使用。结汇使用时,可以选择支付结汇或者意愿结汇。支付结汇,指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对外支付;意愿结汇,指企业根据意愿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存入人民币结汇待支付账户,在实际需要时再对外支付。对于符合条件的诚信合规企业,在原币境内支付和结汇使用时,还可适用便利化支付措施。
1.《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适用便利化措施时提供《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支付命令函》);
2.FDI入账登记表;
3.申报单证;
4.原币使用的,按相应的经常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提供资料;
5.支付结汇或结汇待支付账户对外支付的,提供本银行前一笔结汇资金使用(备用金除外)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合同发票等,办理前一笔资金支付时银行已审核的,无需重复提供);
6.适用便利化支付措施的境内原币支付和结汇后人民币资金支付,无需逐笔提供真实性材料,由银行进行事后抽查。
1.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并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2)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
(3)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4)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3.单一企业每月在各家银行各类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备用金(含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支付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万美元。
4.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银行可评估其资本金是否实施便利化支付措施。(1)近一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2)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3)为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除外)。
5.除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结汇再投资外,资本金用于境内再投资的,需由接收境内外汇再投资主体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后开立资本金账户或结汇待支付账户接收投资款。
三、中方股东出让股权收汇
企业的中方股东将其股份转让给外国投资者的(中转外),在企业完成并购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后,由中方股东开立资产变现账户接收股权对价款。
企业自行选择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资产变现账户,可全国异地开户,在不同银行可开立多个。
账户应以出让股权的中方股东名义开立。
(二)资金接收和使用
2.涉外收入申报单。
1.银行在登记的额度内办理股权对价款的收款入账。收款的中方股东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投资款可以从境外汇入,或从外国投资者在境内开立的账户中汇入,但不能以现钞存入。
2.资产变现账户内的资金,可以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办理结汇,也可以按经常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原币支付。
四、利润汇出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过程中,可按规定向外国投资者分配利润,利润分配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1.书面申请和申报单证;
3.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如纸质或电子《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企业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企业应按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并依规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方可进行利润分配。
五、外国投资者出让股份、减资、清算购付汇
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内出让股权、减资、清算收回投资款的,在完成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后,由相应境内主体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
2.申报单证;
3.外国投资者向中方出让股权的,还需提供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如《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企业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1.银行在登记的额度内办理购付汇手续。付汇资金可以用人民币购汇,也可以从付汇主体外汇账户中支出。
2.外国投资者向中方出让股权的,应由收购股权的中方投资者办理购付汇。外国投资者减资、清算的,应由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购付汇。
境外直接投资(ODI)
一、境外直接投资登记
(一)境外直接投资登记
境内机构向境外直接投资,应先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然后办理投资款的购付汇。
境内机构应在其所在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其中一家境内机构向其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登记,其他机构可向登记地银行领取业务登记凭证。
【提交资料】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提交各境内机构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1.银行完成登记后,出具业务登记凭证,投资者凭业务登记凭证办理后续的资金汇出及其他手续。
2.境外直接投资,只登记第一层级境外企业。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3.境外分公司参照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开办费用纳入投资总额登记。
(二)境外直接投资变更登记
境内投资者发生境外投资增资、减资、出让股权的,应先办理变更登记。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和业务登记凭证;
4.如新增境内投资者,应提供该境内投资者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境内机构因转股、减资等原因不再持有境外企业股权的,也按照变更登记办理。
3.境内投资者收购其他境内投资者境外企业股权的,由股权出让方办理变更登记。
4.境外放款转为对境外公司股权的,应先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再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变更登记。
(三)境外直接投资注销登记
境内投资者注销境外企业的,应办理注销登记,然后开立资产变现账户接收汇回款项。
3.清算审计报告(境内机构未实际对外出资、境外投资企业没有实际经营且无清算所得的无需提供)。
银行完成登记并打印业务登记凭证,供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资金汇回。
(四)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投资者可自行通过外汇局数字平台企业端进行存量权益登记,也可以委托银行办理存量权益登记。
《XX年度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1.境内投资主体应对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未按规定办理存量权益登记或被业务管控的,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的外汇业务。
二、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2.投资款可以购汇汇出,也可以从企业的外汇账户中汇出。企业同时应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三、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1.投资者收到的利润,可以保留在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也可以直接结汇。
2.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存量权益登记的企业,需待其完成存量权益登记后方可办理利润汇回手续。
四、收回投资款
投资者通过减资、转股或注销境外企业收回投资款的,在完成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后,应开立资产变现账户接收汇回的资金。
(一)开户
【提交材料】
1.减资、转股或注销的业务登记凭证;
2.银行要求的其他开户资料。
资产变现账户可以开立多个。
(二)收汇入账
减资、转股或注销的业务登记凭证。
1.银行在登记的额度内将款项收入资产变现账户。
2.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可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结汇,也可以按照经常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原币支付。
外债
一、外债登记
(一)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境内机构借用外债,应先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方可提款。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化的,还应办理外债变更登记。
外债签约(变更)登记在债务人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应在债券交割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签约登记。其他形式的外债,境内债务人应在不晚于提款前3个工作日办理签约登记。
1.外汇局完成签约登记后,出具纸质《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和业务登记凭证,供境内机构到银行办理开户和提款等手续。
2.中资机构外债按宏观审慎模式进行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选择按宏观审慎模式或者按“投注差”模式管理。具体的管理要求和登记申请资料请咨询所在地外汇局。
(二)外债注销登记
外债已足额清偿本息的,或者因特殊原因不再清偿本息的,应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2.不符合上述条件(如债务人因债务减免、债转股等无需偿还外债本息)的,债务人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1.《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申请书》;
2.《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和业务登记凭证;
银行或外汇局将在《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签注“注销”,盖章后退还债务人复印件。
二、外债提款
完成外债签约登记后,债务人需开立外债账户接收外汇外债款项。
浙江省内(宁波除外)外汇指定银行。一笔外债可开立多个外债账户,多笔外债可共用一个外债账户。
1.《外债签约信息表》和业务登记凭证;
(二)外债流入
《境内机构外债签约信息表》和业务登记凭证。
1.银行在登记的额度内办理入账,债务人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2.无合理原因的,提款的境外汇款人应当为债权人。
(三)外债资金使用
外债资金可以按外汇管理规定原币使用,也可以结汇使用。结汇使用时,可以选择支付结汇或者意愿结汇。支付结汇,指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对外支付;意愿结汇,指企业根据意愿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存入人民币结汇待支付账户,在实际需要时再对外支付。对于符合条件的诚信合规企业,在原币境内支付和结汇使用时,还可适用便利化支付措施。
1,《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适用便利化措施时提供《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支付命令函》),申报单证;
2.原币使用的,按相应的经常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提供资料;
3.支付结汇或结汇待支付账户对外支付的,提供本银行前一笔结汇资金使用(备用金除外)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合同发票等,办理前一笔资金支付时银行已审核的,无需重复提供)。
适用便利化支付措施的境内原币支付和结汇后人民币资金支付,无需逐笔提供真实性材料,由银行进行事后抽查。
1.外债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并遵守以下规定:
2.外债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外债合同的约定。除“搭桥”外,短期外债不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除担保公司外,外债不得用于抵押或质押发放人民币贷款。
3.单一企业每月在各家银行各类资本项目收入(包括资本金账户、外债账户等)用于备用金(含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支付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万美元。
4.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银行可评估其外债是否可实施便利化支付措施。(1)近一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2)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3)为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除外)。
三、外债还本付息
2.债权人出具的还本付息通知书;
3.办理付息业务的,超过5万美元的还应提交《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或其他完税证明材料。
1.银行将按照《外债签约情况表》上记载的利率等情况,审核还本付息金额,扣除境内机构代扣代缴税费后,对外支付净额。
2.无合理原因的,外债还款的境外收款人应为债权人。
3.除另有规定外,外债的提款和还款币种应当相同。
4.提前还款的,贷款合同和《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应当有提前还款条款。
6.债务人可以为外债资金办理以锁定外债还本付息风险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境外放款
一、境外放款业务登记
(一)境外放款登记
依法注册成立1年以上的境内非金融企业可向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境外企业放款。需要放款的企业应先办理境外放款登记,然后才能开立账户办理放款等后续业务。
放款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放款登记手续。
2.放款人和借款人依法注册成立及其股权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
3.境外放款协议;
4.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外汇局办理登记后出具业务登记凭证。放款人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的50%。
(二)境外放款变更登记
境外放款主要条款发生变动的,应办理变更登记。
放款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
1.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2.变更后的境外放款协议;
3.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1.境外放款额度变更或原放款协议发生变化(如利率调整、期限变更等)的,需办理变更登记。
2.境外放款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展期申请。
(三)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境外放款足额收回本息,或者因特殊原因不再收取本息的,应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1.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业务申请书》;
2.业务登记凭证;
3.外汇局办理时,还需提供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收回境外放款本息(或有关债务豁免、债转股、债权转让等交易)的证明材料。
银行完成注销登记,在业务登记凭证上签注“已注销”盖章后退还复印件。
二、境外放款资金汇出和收回
境外放款需通过境外放款专户办理款项汇出和收回。
3.
(二)资金汇出
1.银行在登记的额度内办理款项的汇出。境外放款登记、汇出和收回的币种,不得有人民币与外币的错配。
2.境外放款的资金,可以由放款人购汇到境外放款专户,也可以从放款人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金账户和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归集到境外放款专户。
(三)收回本息
业务登记凭证。
1.银行在额度内办理放款本金的收回,按约定利息办理利息的收回。
2.收回的本息可以直接结汇(来自于国内外汇贷款的部分不得结汇)、保留外汇或按外汇管理规定对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