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出台后,改变了过去由债务人到外汇局逐笔登记的管理方式,实行国内外汇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即:由发放国内外汇贷款的中资金融机构定期向外汇局进行外汇债权登记,报送国内外汇贷款变动情况。《通知》明确,由债权人负责审核债务人提出的开立或注销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申请,债务人以自有外汇或以人民币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本息时,均由债权人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事后由债权人按月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在政策问答(第二期)中,明确了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主要用途是支持有货物贸易出口业务的企业,既包括货物贸易项下出货后所有的贸易融资,如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出口贴现等;也包括货物出口贸易项下出货前的贸易融资,如打包贷款、订单融资等;还包括以企业出口项下预期收汇额为基础的流动资金贷款,可不与企业的单笔出口收汇金额、期限等逐一匹配。
国内外汇贷款涉及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开立、支付与结汇、还本付息、销户等几个步骤。
1、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开立
境内债务人(借款人)与债权人签订国内外汇贷款合同后,应申请开立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存放国内外汇贷款与外汇委托贷款(以下统称“国内外汇贷款”)资金及还款资金。一笔外汇贷款只能开立一个专用账户,多笔境内外汇贷款可共用一个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债权人为银行的,只允许在债权银行或债务人注册地银行开户;债权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只能在贷款资金的划出行或债务人注册地银行开户。
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开户行不是同一家金融机构的,债权人应向债务人的开户行出具开(销)户通知书,并注明:“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了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请____银行____分(支)行协助办理有关开户(销户)手续”,并签字、加盖业务公章。开户银行须凭债权人加注、盖章的开(销)户通知书办理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开、销户手续。
2、支付与结汇
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
债务人自行选择按支付结汇或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选择意愿结汇的,应同时开立与之对应的结汇待支付账户,或与其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
银行审核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并在贷款合同正本中签注本次结汇金额及尚可结汇金额,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途应与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相符。此类结汇应申报为“924010国内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金结汇”或“924020委托贷款本金结汇”。
除此之外,其他国内外汇贷款不允许结汇,只能做同币种划转。同一债务人在不同金融机构开立的同名国内外汇贷款账户之间进行原币划转,划出行应在境内划转申报时注明“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同名划转”字样,收款行应核对收款账号是否为国内外汇贷款专户。划转后,应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或境内划转收支申报。
3、还本付息
债务人应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出口贸易融资(含已结汇使用的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除此以外的境内外汇贷款,债务人可以自有外汇或人民币购汇偿还。
即:允许结汇的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不得购汇还贷,其他不允许结汇的可以购汇还贷。
汇发〔2020〕8号放宽了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
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
参考模板如下(仅供参考):
(1)主体信息
我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为**,申请为公司购汇偿还原已结汇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金额***。国内外汇贷款编号:***,主要用途:***。
(2)国内外汇贷款及贸易出口业务情况
(3)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的必要性
现受新冠疫情影响,我公司到期无法收回合同预付款及设备发货款,且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规定,我公司特此申请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
2.申请国内外汇贷款所涉及的贷款合同出口合同(合同为外文的,需要提供主要条款中文翻译件)。3.证明购汇归还贷款的必要性的材料4.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外汇局审核该企业购汇偿还的原因和必要性,决定是否予以核准。
银行按国内外汇贷款业务类型为债务人办理购汇,应申报为“921020偿还进口押汇”、“924010偿还国内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金”或“924020偿还委托贷款本金”。
债务人以自有外汇或以人民币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本息时,应向债权人提供外汇账户对账单和《企业自有外汇确认书》等证明文件,由债权人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事后由债权人按月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债务人偿还贷款本息时,应先使用自有外汇,不足部分方可购汇。
债务人办理以偿还贷款本息为目的的购、付汇手续时,债权人为银行的,只能在债权银行或其注册地银行办理;债权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债务人只能在贷款资金的划出行或其注册地银行办理。
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购、付汇银行不是同一家机构的,债权人应在向债务人出具的还本付息通知单上加注:“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了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请____银行____分(支)行协助办理有关售、付汇手续”,并签字、加盖业务公章。售、付汇银行须凭债权人加注、盖章的还本付息通知单办理售汇或境内外汇划转手续。
4、销户
债务人申请关闭国内外汇贷款账户时,账户存续期内的外汇利息收入可自行办理结汇,可原币划转至同名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或划转至开立在其他银行的同名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1、国内外汇贷款外汇债权和专户信息报送
按照汇发〔2002〕125号,所有经营国内外汇贷款业务的债权人应当办理国内外汇贷款外汇债权登记手续,即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填报《国内外汇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表》、《国内外汇贷款变动反馈表》及《国内外汇贷款业务数据汇总表》,按要求报送上月国内外汇贷款的发放及变动情况。
债权人负责审核债务人提出的开立或注销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申请,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填报《国内外汇贷款专户开户销户月报表》。
据了解,资本项目管理系统上线后,上述报表可通过系统报送。而未开通资本项目管理系统的机构,仍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纸质报表。
1.企业借入了国内外汇贷款,并已经结汇使用,是否能够用外债资金偿还?
2.国内外汇贷款可以偿还外债吗?该外债之前结汇过。
答:根据现行规定,除出口押汇外的国内外汇贷款不得结汇,如果外债资金刚办理过结汇,再借用国内外汇贷款偿还外债,存在国内外汇贷款变相结汇的嫌疑。
3.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时,是否必须通过国内外汇贷款专户?
4.国内外汇贷款资金能否用于境外放款?
答:可以。
5.国内外汇贷款账户销户,账户中有之前还款多打进来的资金如何处理?
答:国内外汇贷款收入范围:国内外汇贷款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划入的还款资金本息,同一债务人其他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划入的资金。如果多打进来资金,涉嫌不合规操作。
6.企业向银行借入国内外汇贷款用于偿还异地的一笔国内外汇,是否可以直接放款到异地银行账户,还是需要国内外汇贷款管理办法由企业注册地银行操作?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第五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购、付汇不是同一家机构的,债权人应在向债务人出具的还本付息单上加注:“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了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请_____银行_____分行协助办理有关售、付汇手续”,并签字加盖业务公章。售、付汇银行凭债权人加注、盖章的还本付息通知单办理售汇或境内外汇划转。因此,需要由企业注册地银行操作。
7.进口押汇等进口贸易融资是否放款和偿还必须都通过国内外汇贷款专户呢?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政策问答第二期,进口押汇等进口贸易融资放款和偿还原则上应通过国内外汇贷款专户办理。
8.企业可以借入外债归还外币国内外汇贷款,那么请问可以用于归还在其他银行办理的贸易融资本息和吗?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外债汇入银行应该将还款款项划付到企业他行的一般外汇结算户还是国内外汇贷款专户?
答:企业借入外债可以偿还他行的国内外汇贷款或贸易融资款,已办理结汇的国内外汇贷款或贸易融资除外。企业需要提供贸易融资的贷款合同、贸易项下的发票及报关单等证明材料。外债资金应划入此企业开在他行的国内外汇贷款账户而非外汇结算户,再用于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