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绿色信贷市场,绿色贷款余额超30万亿元;我国是第二大绿色债券市场,绿色债券余额近2万亿元;我国可持续基金也取得较快增长,在全球排名第三。
我国还深度参与绿色金融国际标准制定,不断夯实绿色金融的发展基础。2022年《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以下简称《共同分类目录》或“CGT”)的推出,进一步加强了不同市场绿色金融标准的可比性、兼容性和一致性,为中欧绿色债券市场互联互通、便利绿色跨境投融资奠定基础。《共同分类目录》由人民银行和欧盟有关部门联合编制和发布,包含了中欧共同认可的72项对减缓气候变化有重大贡献的经济活动,是我国参与国际绿色金融规则制定的重要成果。
据霍颖励介绍,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于2023年初加入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绿金委”),在绿金委的指导下,按照《共同分类目录》标准对银行间市场的绿色债券进行贴标。截至2023年末,交易中心已牵头发布七次债券名单,经认证的银行间市场CGT绿色债券共259只,规模达到2940亿元。项目集中于可再生能源和清洁交通项目,包括风力发电、城乡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及水力发电。
建议在银行间市场推出绿色债券ETF产品
尽管我国在推动绿色金融发展方面已取得显著成效,但霍颖励认为,目前我国绿色金融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绿色金融标准不统一、可持续信息披露不完善、绿色金融产品和市场体系不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不到位、转型金融框架有待建立等问题。对此,她提出以下五方面建议:
一是建议统一绿色金融标准。绿色金融标准体系是规范绿色金融业务的重要保障。我国绿色债券标准由人民银行牵头制定,基本上做到了与国际主流绿色债券标准保持一致,但绿色信贷标准口径不一,人民银行《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仅涵盖表内信贷口径,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绿色融资统计制度》则涵盖表内外的社会融资口径。此外,国内绿色信贷标准与国际通行标准还存在一定差距。
据霍颖励介绍,国际绿色信贷一般以“赤道原则”为主,该原则对绿色产业的定义更为严格,而我国对绿色项目认定、信息披露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较低,境内仅有9家银行采取“赤道原则”。建议:一是制定统一的绿色贷款标准,并对已有的绿色项目遴选模式进行整合。二是逐步扩大金融机构采用赤道原则的范围,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项目实行不同的融资支持措施。三是持续推动《共同分类目录》标准落地实施,建议按照标准,在银行间市场对绿债贴标的基础上,扩大贴标范围,推动绿色债券标准与国际接轨,从而有利于吸引更多境外投资者投资国内债券市场。
二是建议完善可持续信息披露机制。可持续信息披露是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基础性制度。目前国际上已经基本实现了可持续信息披露由多标准向单一标准的融合,由自愿披露向强制性披露转变。我国先后对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等提出信息披露要求,但仍存在管理责任不明确、披露主体范围较小、披露内容单一、披露内容格式不统一等问题。
对此,她建议,加强可持续信息披露建设,统一披露标准并积极推动国内标准与国际接轨,同时采取有力措施推动信息披露标准落地,扩大强制披露的主体和范围。发挥现有金融基础设施作用,充分运用科技赋能,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提出规范统一的数字化要求,夯实信息披露的数字化基础。加强可持续信息披露的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和完善,提升国际规则的包容性和兼容性。
三是建议进一步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和市场体系。丰富的绿色金融产品体系有助于满足市场主体多样化需求。2023年我国绿色债券发行数量下降,绿色债券流动性不足。一是建议鼓励境内外发行人依据《共同分类目录》发行绿色债券,不断增强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在全球的影响力。二是丰富绿色金融产品供给,提升绿色债券流动性。
“考虑到银行间市场对外开放以及绿色债券发展情况,建议监管部门允许在银行间市场推出绿色债券ETF产品。”霍颖励称,一方面债券ETF是国际成熟的投资品种,境外机构接受度高,可吸引更多境外机构投资我国债券市场;另一方面,发行绿债ETF可充分利用指数化投资风险分散、透明度高、投资成本低的优势,有利于降低绿色债券投资成本和难度,推动实体经济实现绿色低碳转型。
四是完善绿色金融激励约束机制。我国高度重视绿色金融“顶层设计”,是最早将绿色金融上升为国家战略的国家,率先建立了比较系统的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政策框架。建议一是不断完善绿色金融政策框架,出台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二是延续实施央行碳减排支持工具,增加规模,并适当扩大金融机构对象范围和支持领域。三是加大对投资者的激励措施,如将绿债基金等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考核,激励更多金融机构参与绿色金融活动,发挥各类金融机构的专业优势,引导更多资金流向绿色金融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