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北交所上市公司股票增值税处理:准确判断股票买入价格是关键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开市将近两周,整体交易活跃度符合预期。截至11月24日收盘,北交所上市的82只股票合计成交金额超过288亿元。
通常情况下,如果新三板挂牌公司摘牌转至沪、深交易所上市,新三板挂牌公司的非原始股会视同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33号公告明确,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暂按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政策执行,即新三板挂牌公司摘牌转至北交所上市的,非原始股股东在转让相应股票时可适用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增值税:确定买入价应区分股票类别
单位对外转让北交所纯新股票。
纯新股票,就是创新层挂牌公司通过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股票。从现行增值税政策看,单位对外转让北交所纯新股票并确定其买入价时,需要结合股票性质分析。
举例来说,创新层挂牌公司A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其《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中明确,本次发行价格为13.2元/股。B公司作为原始股东(实际成本价为2元/股),在A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依监管规定作出了股票限售承诺。限售股解禁日后的第三个月,B公司对外转让了持有的A公司股票,该股票及其在法定限售期内孳生的送转股的买入价均为公告书确定的发行价格13.2元/股;该股票在解禁期后孳生的送转股的买入价为0元。
单位对外转让北交所平移股票。
如何确定股票的买入价
可能有的朋友会随口就说出自己的答案:不就是我到北交所买股票那天的成交价吗
仔细想想,是这样吗
我理解姜老师的问题,包含了两层意思或者是两类问题:
一类是自北交所开市以后,合格投资者通过北交所交易系统买入的股票如何确认买入价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倒是比较简单,成交价就是买入价。第二个问题倒是需要仔细分析分析。
那么,应该如何确认所买入的金融商品(金融商品包括范围挺广的,日常接触最多的应该就是股票)的买入价呢
第一种情况: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第二种情况: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确定买入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第三种情况:关于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
(一)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第五种情况: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六种情况: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发生的金融商品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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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上述几项政策规定,整理成思维导图如下: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