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三个协会”)共同发布《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权益类衍生品定义文件(2014年版)》(简称“《权益类定义文件》”),旨在通过向证券期货市场场外权益类衍生品交易参与者(简称“参与者”)提供交易有效约定所使用的术语释义,减少由于理解不足或误解造成的纠纷,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促进场外权益类衍生品市场发展。三个协会将根据市场需求定期调整定义内容。参与者在使用本《权益类定义文件》时,可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以适应特定交易。
《权益类定义文件》的著作权属于三个协会。
1.1权益类衍生品交易
1.2权益类标的
指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并通过相应的代码、名称等方式识别的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根据适用法律要求发行或交易的股票、股份、股票指数、股指期货、交易所交易基金及其组合。
1.3交易有效约定
指就交易做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确认书。
1.4交易确认书
指交易双方交换的用以确认或证明一笔交易的书面文件或电子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成交单、电子确认书、电子邮件、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
1.5交易双方/交易一方
在一笔交易下,指远期买方和远期卖方,或权益收益金额支付方和权益收益金额接收方,或期权买方和期权卖方。合称为交易双方,各自称为交易一方。
1.6交易达成日
就某一交易而言,指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并以此定义冠名的日期,是交易双方达成该交易的日期。
1.7起始日
就某一交易而言,指交易的具体条款开始执行的日期。
1.8起息日
就某一权益类互换交易而言,指开始计算利率收益金额的日期。
1.9到期日
就某一交易而言,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该交易结束的日期。
1.10结算日
就某一交易而言,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的进行结算金额收付的日期。结算日适用营业日准则。
1.11营业日
指商业银行正常对外营业的日期。
1.12营业日准则
(1)“下一营业日”:顺延至下一营业日;
(2)“经调整的下一营业日”:顺延至下一营业日,但如果下一营业日跨至下一月,则提前至上一营业日;
(3)“上一营业日”:提前至上一营业日。
1.13交易所
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根据适用法律设立的,为证券或其衍生品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或其衍生品交易的法人,包含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1.14交易所原定交易日
1.15名义数量
指由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用来计算交易双方未来应收付款项所依据的权益类标的的数量。
1.16名义本金额
指由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为名义本金额的金额。
1.17权益类标的结算价格
就某一交易而言,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用来结算交易双方应收付款项的权益类标的参考价格。
1.18股息
1.19股息支付日
1.20结算货币
就某一交易而言,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用于进行结算收付并以此定义冠名的货币币种。除非交易双方另行约定,结算货币为人民币。
1.21计算机构
就某一交易而言,指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并以此定义冠名的机构。计算机构可以由交易一方担任,或由交易双方共同担任,或由交易双方在不违反适用的中国法律的情况下选定的任何第三方担任。计算机构进行具体计算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计算机构在履行其作为计算机构的职责时,不应被视为其是任何交易一方的受托人或顾问。
除非交易双方另行约定,若交易一方对于计算机构(或在交易双方均为计算机构的情况下,交易一方对于另一方)做出的任何计算、确定或调整产生合理的争议,则其可以在不违反适用的中国法律的情况下,在获悉该计算、确定或调整之日起的两个营业日内与另一方共同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选定一个独立第三方作为复核机构。若在上述期间内交易双方未能共同选定复核机构,则交易双方可以在上述期间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内各自选择一个独立第三方,并由该两个第三方共同选定另外一个独立第三方作为复核机构。若在该营业日内其中交易一方未能选出一个独立第三方,则另一方选出的独立第三方应作为复核机构。若在该营业日内交易双方均未能各自选出独立第三方,则计算机构原先做出的计算、确定或调整应当对交易双方产生最终的约束力,但该计算、确定或调整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情况除外。
复核机构的职责为(且仅限于)依据诚实信用和商业合理的原则,对上述产生争议的结果进行再次的计算、确定或调整。在此前提下,复核机构做出的计算、确定或调整应当对交易双方产生最终的约束力,但该计算、确定或调整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情况除外。除非交易双方对此另行约定,聘用复核机构的成本费用应由交易双方平均分担。
1.22指数发起人
2.1权益类远期交易
指交易双方根据交易有效约定,在到期日以约定的远期价格和名义数量买卖权益类标的并于结算日支付远期结算支付金额的交易。
2.2远期买方
指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在到期日执行以约定的远期价格和名义数量买入权益类标的的交易一方。
2.3远期卖方
指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在到期日执行以约定的远期价格和名义数量卖出权益类标的的交易一方。
2.4远期价格
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在到期日执行买入或卖出权益类标的的价格。
2.5远期结算支付金额
除非交易双方另行约定,则按如下公式计算:
远期结算支付金额=(权益类标的结算价格–远期价格)x名义数量
其中,
(1)若远期结算支付金额是正数,则远期卖方向远期买方支付远期结算支付金额;
(2)若远期结算支付金额是零,则远期卖方无需向远期买方支付任何金额;
(3)若远期结算支付金额是负数,则远期买方向远期卖方支付远期结算支付金额的绝对值。
3.1权益类互换交易
3.2权益收益金额支付方
指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为权益收益金额支付方的交易一方。
3.3权益收益金额接收方
指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为权益收益金额接收方的交易一方。
3.4期初价格
就首个估值日而言,指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用来计算权益收益率的权益类标的价格。
3.5期末价格
3.6权益收益率
除非交易双方另行约定,就某一个估值日而言,权益收益率按如下公式计算:
权益收益率=(期末价格-期初价格)/期初价格。
3.7权益收益金额
除非交易双方另行约定,就某一个估值日而言,权益收益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权益收益金额=名义本金额×权益收益率。
(1)若权益收益金额为正数,则权益收益金额支付方向权益收益金额接收方支付该金额;
(2)若权益收益金额为零,则权益收益金额支付方无需向权益收益金额接收方支付任何金额;
(3)若权益收益金额为负数,则权益收益金额接收方向权益收益金额支付方支付该金额的绝对值。
3.8期初交换金额
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交易一方为履行权益类互换交易的正常结算收付,于交易期初向交易另一方支付的金额。
3.9期末返还金额
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交易一方在交易期末为履行权益类互换交易的正常结算收付,向交易另一方返还的金额。
3.10约定利率
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计算利率收益金额所依据的利率水平。
3.11计息期
除非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另行约定,指一个估值日(含该日)至下一估值日(不含该日)之间的天数,首个计息期始于起息日(含该日),最后一个计息期止于到期日(不含该日)。
3.12利率收益金额
指交易双方根据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就某一个估值日而言,交易一方向交易另一方支付的金额;除非交易双方另行约定,利率收益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利率收益金额=名义本金额×约定利率×(计息期/[365])
3.13名义本金额重置
(2)在后续的每个估值日,名义本金额为上一个估值日的名义本金额与上一个估值日的权益收益金额之和。
4.1权益类期权交易
指期权买方有权(但无义务)以约定的行权价格在行权日买卖权益类标的的交易。期权买方以支付期权费的方式拥有权利;期权卖方收取期权费,并在期权买方选择行权时履行义务。除非特别说明或交易双方另有约定,交易双方买卖权益类标的以现金结算。
4.2美式期权
指期权买方在到期日当天或者在起始日至到期日之间的任一交易所原定交易日行权的期权。
4.3欧式期权
指期权买方只能在到期日当天行权的期权。
4.4看涨期权
指期权买方在行权日有权以约定的行权价格和名义数量买入权益类标的的期权。
4.5看跌期权
指期权买方在行权日有权以约定的行权价格和名义数量卖出权益类标的的期权。
4.6期权买方
指向期权卖方支付一定的期权费,并有权在行权日,以约定的行权价格和名义数量买入或者卖出权益类标的的交易一方。
4.7期权卖方
指向期权买方收取一定的期权费,并在期权买方要求行权时,有义务在行权日以约定的行权价格和名义数量买入或者卖出权益类标的的交易一方。
4.8期权费
指期权买方购买期权所支付的费用。
4.9期权费支付日
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期权买方向期权卖方支付期权费的日期。期权费支付日适用营业日准则。
4.10行权
指期权买方在约定的未来某一日期行使以约定价格向期权卖方买卖约定数量权益类标的权利的行为。
4.11行权盈亏
除非交易双方另行约定,就某一个估值日而言,行权盈亏指:
(1)若交易为一个看跌期权,则为行权价格超过权益类标的结算价格的差额(若为正数);
(2)若交易为一个看涨期权,则为权益类标的结算价格超过行权价格的差额(若为正数)。
4.12行权价格
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在行权时买卖权益类标的的价格。
4.13行权日
指期权买方行权的日期。
4.14行权起始日
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行权起始的日期。
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行权日行权的最晚时点。
4.16自动行权
4.17多次行权
4.18期权结算支付金额
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在期权买方行权后,期权卖方于某一结算日按照约定向期权买方支付的金额。除非交易双方另行约定,则按如下公式计算:
期权结算支付金额=行权盈亏×名义数量
如交易有效约定中未约定名义数量,则按如下公式计算:
期权结算支付金额=行权收益率×名义本金额
其中,行权收益率由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
5.1估值日
5.3市场中断事件
除非交易双方另行约定,指以下三项事件之一:
(1)交易中断
(2)交易所中断
(3)提早闭市
5.4中断日
指发生了市场中断事件的交易所原定交易日。
5.5原定估值日
指若未发生市场中断事件,原本作为估值日的日期。
5.6中断日的后续处理规则
如果任一估值日成为中断日,除非交易双方另行约定,则按下述规则处理:
(1)单一权益类标的交易
估值日顺延为随后第一个非中断日的交易所原定交易日;若原定估值日之后八个交易所原定交易日均为中断日,则以第八个交易所原定交易日作为估值日,无论其是否为中断日。
(2)权益类标的组合交易
对于权益类标的组合交易,没有出现中断日的权益类标的的估值日仍为原定估值日;出现中断日的权益类标的的估值日顺延为随后第一个非中断日的交易所原定交易日;若原定估值日之后八个交易所原定交易日均为中断日,则以第八个交易所原定交易日作为估值日,无论其是否为中断日。
5.7权益类标的调整事件
(1)发行人被吸收合并后不再存续,其已发行的全部股份被注销;
(2)发行人进行缩股或作为吸收合并后的存续方,在完成缩股或吸收合并时,其继续上市交易的存续股份数量低于正式公告启动缩股或吸收合并之时上市交易的股份数量的50%;
(3)发行人被要约收购,但收购方在完成收购后仍维持其上市地位;
(4)发行人退市,或回购并注销其全部上市交易的股份;
(5)发行人宣告或被宣告破产、清算或被行政接管,或进入破产、清算或行政接管程序;
(6)指数发起人不再计算与公布某股票指数;
(7)指数发起人未能在任一估值日计算和公布某股票指数;
(10)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任何其他事件。
5.8权益类标的调整事件处理规则
在发生一项权益类标的调整事件后,除非交易双方另行约定,则根据下述规则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