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五条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四)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检察院对于退回侦查的案件,一般只能有两次,那么公安机关在进行补充侦查的时候,肯定是需要结合自身的情况,对该案件的有关犯罪事实证据收集趋于完整,特别是在第二次的时候,如果在当前情况下不能补充完整,那么该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就不能被判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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