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查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货号),同一批次的产品。
1.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1.2.2在企业成品代售仓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20件。在流通领域(销售市场)抽样的样品无抽样基数限制,抽样基数满足检验要求即可。
1.2.3每家生产企业抽样产品类别不超过3类,每类产品不超过2件;在同一大型零售商场内,每品牌抽样类别不超过3类,每类产品不超过2件;每一承检机构对同一品牌不得重复抽样。
1.2.4每件样品为1批次,所抽样品全数用于检验,不留备份样品。
1.3样品处置
二、主要检验项目及检验项目属性划分
珠宝、贵金属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法规或标准
强制性/推荐性
检验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贵金属纯度
GB11887-2012
强制性
GB/T18043-2013
●
2
质量
QB/T1690-2021
GB/T16553-2017
GB/T16554-2017
推荐性
3
珠宝玉石鉴定及定名
GB/T16552-2017
a重要质量项目
b一般质量项目
注: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三、判定规则
(一)依据标准
GB11887-2012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
GB11887-2012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第1号修订单
QB/T1690-2021贵金属饰品质量测量允差的规定
GB/T16552-2017珠宝玉石名称
GB/T16553-2017珠宝玉石鉴定
GB/T18043-2013首饰贵金属含量的测定X射线荧光光谱法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二)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抽取的样本所检项目未检出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优于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指标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