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想要株洲一些楼盘的业主资料,你们有吗?”“没问题,货真价实,你要哪个楼盘的……”本报“信息时代,拒当透明人”系列报道推出后,不少市民纷纷拨打本报热线28670011参与互动,有市民报料,通过互
“你好,想要株洲一些楼盘的业主资料,你们有吗?”“没问题,货真价实,你要哪个楼盘的……”本报“信息时代,拒当透明人”系列报道推出后,不少市民纷纷拨打本报热线28670011参与互动,有市民报料,通过互联网便可购买到个人信息。
业主资料被网上叫卖,五毛一条
卖家保证:准确率在95%以上
各地的资料都有,特殊信息可定制
看记者犹豫不定,卖家马上发来了一张个人信息截图,上面是该小区里几个业主的资料,包括业主的姓名、住房面积、房号、手机号(有遮盖),甚至还有业主的户籍所在地,甚至家庭人数,不像是假资料。
卖家还表示,全国各地的资料信息基本都有,特殊信息没有的,可以定制。除了业主资料,其他信息也应有尽有,个人信息被细分为“车料信息”、“银行信息”、“高尔夫会员名单”等等。
当记者询问这些高端人群的个人信息从何而来等问题时,对方选择了沉默。
谁在花钱购买私人信息?
例如,最新信用卡开户数据按照0.5元一条出售;已经出售过一次的二手数据,可以便宜到0.35元每条;部分高端客户如金卡、白金卡持卡人信息每条售价则高达5元。借助网络聊天、支付工具,买家从下单到得到这些信息,交易全程仅需数分钟。
是谁泄露了银行卡信息?
银行“内鬼”倒卖,合作公司信息“共享”
记者调查发现,种种规定屡成“一纸空文”,导致大量客户信息被泄露:
——银行“内鬼”倒卖。
知情人士介绍,每条个人信息被提交给银行后,要经过支行、分行、信用卡中心等多个环节,经手人员众多。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通报,已于201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原职员余某,就曾将掌握的600余份客户信息出售,其中包括客户办卡时留存的工资证明、身份证明。
在上海司法机关近年查获的买卖客户信息案件中,工行、农行下属支行员工也曾成为出售资料的源头。
——银行转手给“合作公司”。
一些信息贩子透露,有相当部分的信息并非银行直接泄露,而来自与银行有合作关系的企业。
记者以办卡人的身份,走访工农中建交五大行营业部,获得的标准信用卡申请合同均显示:个人信息除了被银行使用,还可能被用于合作企业推销业务、与联名商户共享信息。
——保密承诺的“例外条款”让消费者不知情就默许转让。
不少消费者反映,办卡时填写的表格密密麻麻,从没仔细看过每一条条款。
事实上,与保险、超市、网站等合作方“共享个人信息”等字样往往置于合同不起眼位置。“信用卡申领合同的条款上百条,内容晦涩,而且你想办信用卡,不管什么条款,就只能签字同意。”正在上海一家股份制银行办卡的王宇说。
银行信息泄露该谁担责?
“信息泄露极易诱发金融犯罪。”上海市检察院金融检察处处长肖凯表示,在一些存在漏洞的理财平台,注册会员只需持卡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卡号等信息,即可划转资金。仅2013年,这一漏洞就被犯罪分子利用,在沪盗划资金数百万元。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商业银行不能通过条款规避责任。”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玉平指出,例如在信用卡办理合同中,消费者应有选择权。例如能够选择不接受将信息提供给银行外机构,不接受银行推销保险、理财产品等非信用卡业务。
此外,对企业泄露公民信息的民事责任,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约束也较为笼统。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副教授崔聪聪认为,当消费者试图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隐私时,却往往发现法律武器并不好用。“比如,消费者如果要维权,自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但对于信息如何泄露、泄露给谁、造成了什么样的损失,这一系列举证的难题靠个人难以完成。”
专家表示,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金融企业、合作机构等信息泄露源头的处罚力度,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对合作机构的审查。“从根本上看,有必要尽快推动呼吁已久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责任。”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春泉说。据新华社
律师说法
尴尬:靠被泄露者举证维权难
本报株洲讯(记者肖芳宇)信息泄露造成损失,到底该如何维权?昨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株洲市律师协会会长杨立东。杨立东介绍,个人信息泄露造成损失,首先要受害者自己取证,然后再进行其他因素排除,但是造成信息泄露的因素有很多,一般很难明确地说是谁的责任。如查实客户信息确实是由某个渠道泄露出去的,那么泄露方是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目前来说,要靠被泄露者个人力量取证、维权,较为困难。“现实生活中,一旦公民因身份信息泄露而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公民想维权都找不出具体明确的侵权人,因为你无法分清是哪个环节,是谁泄露了你的个人信息。”
法条链接
非法提供个人信息最高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被限定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且所涉的为“本单位”履职和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
2014年10月底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被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标志着对刑法的第十次修改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