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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业务分类
一、中间业务
(一)定义
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代理客户办理收款、付款和其他委托事项而收取手续费的业务,是银行不需动用自己的资金,依托业务、技术、机构、信誉和人才等优势,以中间人的身份代理客户承办收付和其他委托事项,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并据以收取手续费的业务。银行经营中间业务无须占用自己的资金,是在银行的资产负债信用业务的基础上产生的,并可以促使银行信用业务的发展和扩大。
早在2001年6月21日,人民银行曾发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根据“1104报表”填报说明,中间业务收入是反映银行开展中间业务所获得的收入。中间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的不构成其资产负债表表内资产与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包括支付结算业务、银行卡业务(不含银行卡透支)、代理业务、担保及承诺类业务、交易类业务(不含已构成资产负债表表内资产与负债的交易类业务)、基金托管业务、咨询顾问业务、保管箱业务、代客外汇买卖等。
(二)分类
2002年,人民银行在《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废止)中,将中间业务分为了9大类。
1.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是指由商业银行为客户办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与货币支付、资金划拨有关的收费业务。具体又包括结算工具、结算方式和其他支付结算业务。
3.代理类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客户指定的经纪事务、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业务,包括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代理商业银行业务、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等。
4.担保类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债务清偿能力提供担保,承担客户违约风险的业务,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备用信用证、各类保函等。
5.承诺类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前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信用的业务,主要指贷款承诺,包括可撤销承诺和不可撤销承诺。
6.交易类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保值或自身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利用各种金融工具进行的资金交易活动,主要包括金融衍生业务。
7.基金托管业务,是指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接受基金管理公司委托,安全保管所托管的基金的全部资产,为所托管的基金办理基金资金清算款项划拨、会计核算、基金估值、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包括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
8.咨询顾问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依靠自身在信息、人才、信誉等方面的优势,收集和整理有关信息,并通过对这些信息以及银行和客户资金运动的记录和分析,并形成系统的资料和方案,提供给客户,以满足其业务经营管理或发展的需要的服务活动。
9.其他类中间业务,包括保管箱业务以及其他不能归入以上8类的业务。
受限于当时银行业务中间业务品种较少,大家对中间业务的风险认识也不到位,这种分类方法存在很多缺陷,有的是基于业务品种,有的是基于金融行为,一些分类中还套有其他分类方法,实际运用中容易给统计人员造成很大困扰。比如,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从结算角度属于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的结算工具;从风险角度又属于担保类中间业务。所以,此种分类方法也仅作为参考,最终也未能有效执行。
二、中间业务细类
(一)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分类
1.结算工具。结算业务借助的主要结算工具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结算方式,主要包括同城结算方式和异地结算方式。
汇款业务,是由付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某收款人的一种结算业务。汇款结算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3种形式。
托收业务,是指债权人或售货人为向外地债务人或购货人收取款项而向其开出汇票,并委托银行代为收取的一种结算方式。
信用证业务,是由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收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指定地点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3.其他支付结算业务,包括利用现代支付系统实现的资金划拨、清算,利用银行内外部网络实现的转账等业务。
(二)银行卡业务分类
1.依据清偿方式,银行卡业务可分为贷记卡业务、准贷记卡业务和借记卡业务。借记卡可进一步分为转账卡、专用卡和储值卡。
2.依据结算的币种不同,银行卡可分为人民币卡业务和外币卡业务。
3.按使用对象不同,银行卡可以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4.按载体材料的不同,银行卡可以分为磁性卡和智能卡(IC卡)。
5.按使用对象的信誉等级不同,银行卡可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6.按流通范围,银行卡还可分为国际卡和地区卡。
7.其他分类方式,包括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联名卡/认同卡。
(三)代理类中间业务分类
1.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政策性银行委托,代为办理政策性银行因服务功能和网点设置等方面的限制而无法办理的业务,包括代理贷款项目管理等。
2.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是指根据政策、法规应由中央银行承担,但由于机构设置、专业优势等方面的原因,由中央银行指定或委托商业银行承担的业务,主要包括财政性存款代理业务、国库代理业务、发行库代理业务、金银代理业务。
3.代理商业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之间相互代理的业务,例如为委托行办理支票托收等业务。
4.代收代付业务,是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的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的收付事宜的业务,例如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代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性收费、代发工资、代扣住房按揭消费贷款还款等。
5.代理证券业务,是指银行接受委托办理的代理发行、兑付、买卖各类有价证券的业务,还包括接受委托代办债券还本付息、代发股票红利、代理证券资金清算等业务。此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国债、公司债券、金融债券、股票等。
6.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其办理保险业务的业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可以受托代个人或法人投保各险种的保险事宜,也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代表,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代保险公司承接有关的保险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一般包括代售保单业务和代付保险金业务。
7.其他代理业务,包括代理财政委托业务、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等。
(四)担保类中间业务分类
1.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2.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应借款人要求,以放款人作为信用证的收益人而开具的一种特殊信用证,以保证在借款人破产或不能及时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由开证行向收益人及时支付本利。
3.各类保函业务,包括投标保函、承包保函、还款担保履、借款保函等。
4.其他担保业务。
(五)承诺类中间业务分类
1.可撤销承诺,指附有客户在取得贷款前必须履行的特定条款,在银行承诺期内,客户如没有履行条款,则银行可撤销该项承诺。可撤销承诺包括透支额度等。
2.不可撤销承诺,是银行不经客户允许不得随意取消的贷款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包括备用信用额度、回购协议、票据发行便利等。
(六)交易类中间业务分类
2.金融期货,是指以金融工具或金融指标为标的的期货合约。
3.互换,是指交易双方基于自己的比较利益,对各自的现金流量进行交换,一般分为利率互换和货币互换。
4.期权,是指期权的买方支付给卖方一笔权利金,获得一种权利,可于期权的存续期内或到期日当天,以执行价格与期权卖方进行约定数量的特定标的的交易。按交易标的分,期权可分为股票指数期权、外汇期权、利率期权、期货期权、债券期权等。
(七)基金托管业务分类
1.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2.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3.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
(八)咨询顾问类业务分类
1.企业信息咨询业务,包括项目评估、企业信用等级评估、验证企业注册资金、资信证明、企业管理咨询等。
2.资产管理顾问业务,指为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提供全面的资产管理服务,包括投资组合建议、投资分析、税务服务、信息提供、风险控制等。
3.财务顾问业务,包括大型建设项目财务顾问业务和企业并购顾问业务。
大型建设项目财务顾问业务指商业银行为大型建设项目的融资结构、融资安排提出专业性方案。
企业并购顾问业务指商业银行为企业的兼并和收购双方提供的财务顾问业务,银行不仅参与企业兼并与收购的过程,而且作为企业的持续发展顾问,参与公司结构调整、资本充实和重新核定、破产和困境公司的重组等策划和操作过程。
4.现金管理业务,指商业银行协助企业,科学合理地管理现金账户头寸及活期存款余额,以达到提高资金流动性和使用效益的目的。
(九)其他类中间业务分类
1.保管箱业务;
2.其他不能归入以上8类的业务。
三、G04中间业务分类
2021年,G04《利润表》附注部分增加了中间业务收入5个子项,分别为:[1.1支付结算中间业务收入]、[1.2代理业务中间业务收入]、[1.3风险承担及资本占用中间业务收入]、[1.4金融市场交易类中间业务收入]、[1.5投资银行及咨询顾问中间业务收入]。需要注意的是5个子项并不能囊括所有的中间业务收入,部分中间业务难以归类可以不填。
[1.1支付结算中间业务收入]反映填报机构为客户办理的与货币支付、资金划拨有关的业务而取得的中间业务收入。包括支付结算、银行卡(非分期业务)、贸易金融(不占资本部分)、账户服务等。
[1.2代理业务中间业务收入]反映填报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提供代理服务而取得的中间业务收入。包括托管及养老金、代理第三方产品销售(理财、保险、债券、基金等)、一般代理(代理收付款、代理结算清算等)。
此类中间业务属于银行提供服务,自身并不承担信用风险,但需要与代理投融资业务有所区分。比如委托贷款、委托投资和发行的非保本理财产品不在此填列。
[1.3风险承担及资本占用中间业务收入]:反映填报机构办理向客户出售信用或为客户承担风险等业务而取得的中间业务收入。包括担保及承诺、贸易金融(占资本部分)、银行卡(分期业务)等。
[1.4金融市场交易类中间业务收入]:反映填报机构开展货币市场交易、贵金属交易、外汇交易、固定收益交易、投资管理等业务而取得的中间业务收入。包括外汇买卖价差、代客贵金属交易、代客利率交易、代客商品交易、代客债券交易等。
此类中间业务属于代理投融资业务,多数情况下银行会找交易对手背对背交易平盘只赚取差价,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依然是客户自行承担。
[1.5投资银行及咨询顾问中间业务收入]:反映填报机构为客户提供银团贷款、债券承销、资产管理、并购融资、咨询顾问等业务而取得的中间业务收入。
四、表外业务的分类
(一)巴塞尔委员会分类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分类方法,可以将表外业务大致分为四类。一是银行提供的各种担保,包括票据承兑、跟单信用证、备用信用证、贷款偿还担保等。二是贷款或投资的承诺业务,在这类业务中,有的属于可撤销承诺,如信用卡透支额度;有的则属于不可撤销承诺,如循环贷款承诺、回售与回购协议、票据发行便利、循环包销便利等。三是外汇买卖与投资业务,主要有互换、远期合约与期权、远期利率协议等。四是利用银行的人力与技术设备等资源为客户提供中介与服务,主要有代客现金管理、提供咨询(包括金融投资咨询和经济信息服务)、信托业务(如退休基金信托)、代理业务(如保险代理和税务代理)、保管箱业务等。
(二)银保监会分类
2016年末,原银监会根据表外业务特征和法律关系,表外业务分为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等。
担保承诺类业务包括担保类、承诺类等按照约定承担偿还责任的业务。担保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对第三方承担偿还责任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销售与购买协议等。其中,承诺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承诺等。
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委托,为客户提供投融资服务但不承担代偿责任、不承诺投资回报的表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委托投资、代客非保本理财、代客交易、代理发行和承销债券等。
中介服务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委托,提供中介服务、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收付、财务顾问、资产托管、各类保管业务等。
其他类表外业务是指上述业务种类之外的其他表外业务。
(三)人民银行分类
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报表A3304《表外业务统计表-本外币》对表外业务分类方法与“1104报表”G01_Ⅰ《表外业务情况表》几乎完全相同,只是多出依托于互联网渠道办理的表外业务。
例如,[1.发行表外理财产品]项目下包[其中:互联网表外理财产品]。[4.代理代销业务]项下的子项分别多出[其中:互联网代理代销信托计划]、[其中:互联网代理资产管理计划]、[其中:互联网代理代销保险产品]和[其中:互联网代理代销保险产品]。
五、中间业务与表外业务比较
从立法意图上看,两者之间存在差异。起初,人民银行为进一步促进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规范与完善银行服务,提高竞争能力,同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而制定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此后,银监会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管理,适应新形势下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出现的新变化和新趋势,银监会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1〕31号)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不过,这一稿已过3年,至今都未定稿。
中间业务与表外业务不完全相同,很难分清到底谁包含谁,是否有可比的口径。实际上是体现了两种不同的监管思维:一个的立足点是“资产负债表”,一个立足于“银行的身份”;一个强调风险与监管,一个强调业务类别与经营传统;一个是要稳定,一个是要发展。去杠杆要强调表外,促进发展时要中间业务。
如今,我们也逐步淡化了对中间业务的概念,中间业务收入指标也逐步被非利息收入占比所替代。如果硬是要分辨中间业务和最新表外业务定义之间的关系。可以总结为以下四句话:其一,广义上的中间业务等同于广义上的表外业务;其二,狭义上的表外业务仅指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外业务;其三,狭义上的中间业务仅指银行不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外业务;其四,广义上的中间业务(或表外业务)等于狭义上的表外业务和狭义上的中间业务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