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虚拟货币常用法律及典型案例交易代币游戏币虚拟币网络游戏

3、《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5号)

4、《关于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20〕14号)

5、《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

6、《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

司法观点

1、最高法院研究室关于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

部、委文件

1、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

2、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

3、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监管和执法要点指引(办市发〔2010〕33号)

4、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

5、关于防范代币发型融资风险的公告

6、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7、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

8、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

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

行业协会规定

2、中国互联网金融等协会《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

典型案例

1、“e租宝”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罗某杰诈骗案

3、唐某某等9人开设赌场案

4、陈某枝洗钱案

5、时某祥等15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概述

虚拟货币指“一种衡量价值的数字表现形式,可通过数字方式进行交易,主要功能为交换媒介、计算单位和价值存储,但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通常而言,虚拟货币通过计算机“挖矿”获取,其实质是系统为完成数学运算并在区块链上生成新区块的对象提供的激励。

虚拟货币交易不依托国家信用背书,具有去中心化、非接触性、匿名性、跨国性等特征,持有者通过电子钱包即可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点对点交易。虚拟货币已成为滋生网络犯罪的新型土壤和黑灰产业的优选工具。

涉及虚拟货币的犯罪类型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类,其一是以虚拟货币为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其二是以虚拟货币作为工具的犯罪行为;第三是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犯罪行为,如组织领导传销类犯罪。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2〕5号)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通字〔2020〕14号

五、关于跨境赌博犯罪赌资数额的认定及处理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通过网络实施开设赌场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依照开设赌场行为人在其实际控制账户内的投注金额,结合其他证据认定;如无法统计,可以按照查证属实的参赌人员实际参赌的资金额认定。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通字〔2010〕40号)

三、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

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法发〔2021〕22号)

第十条: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经销商,在公安机关调查案件过程中,被明确告知其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与其继续交易,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二)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转换财物、套现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

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

以被告人周某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为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认为,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行为目前宜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主要考虑如下:

5.对盗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行为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并不会放纵盗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行为,仍然能够对其罚当其罪。

6.不承认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符合世界惯例。从境外刑事立法和司法来看,鲜有将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以盗窃罪论处的。如前所述,从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国外关于网络盗窃虚拟财产的认定也处于探索尝试阶段,很少有直接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的。而我国台湾地区1997年修改“刑法”时,在第三百二十三条将“电磁记录”纳入动产的范围,对窃取电磁记录的行为适用盗窃罪,但是2003年修正“刑法”时,又将“电磁记录”从动产的范围内删除,实际上是否定了1997年的“刑法”修正,对窃取电磁记录的行为规定适用专门的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计算机犯罪来处理。这种否定之否定的探索历程值得我们深思。

综上所述,对盗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行为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量刑。本案中,被告人周某通过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而非法获取他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对其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量刑。

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

(公通字〔200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通信管理局,文化厅、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文化局、新闻出版局: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主动性。带有赌博色彩网络游戏的流行,以及利用网络游戏进行的赌博活动,败坏社会风气,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背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规范网络游戏经营行为、查禁利用网络游戏的赌博活动,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秩序,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促进网络游戏行业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健康、文明、良好的互联网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北京、上海、广东和浙江等重点地区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网络游戏行业的监督管理,坚决治理带有赌博色彩的网络游戏,依法查处利用网络游戏进行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加强情况通报,形成工作合力。公安机关对查处的从事赌博活动的网络游戏服务单位,要及时通报文化、新闻出版和通信管理部门。文化、新闻出版和通信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利用网络游戏进行赌博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组织开展集中清理工作。要全面清理网络游戏服务单位和互联网上在线运营的网络游戏,对违法违规的网络游戏服务单位,要坚决依法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的网络游戏和具有赌博、淫秽色情等内容的网络游戏,要坚决依法关闭;对带有赌博色彩的网络游戏,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要集中查处、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进行的赌博活动。要加强对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运营监管和网络游戏出版物的审查监管,落实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范措施。

五、依法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进行的赌博活动。公安机关要加大对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侦查、打击力度,及时做好取证和查处工作。重点打击利用网络游戏开设网上赌局、坐庄设赌“抽水”等网络赌博活动。对以营利为目的,为网络赌博活动提供网上赌博场所、赌具和网络赌博筹码交易、兑换现金等便利条件的,要依法严厉查处。

六、开展网络游戏禁赌宣传工作。要广泛宣传规范网络游戏经营行为和禁止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各项措施、规定,要求服务商在网络游戏显著位置刊登禁止利用网络游戏进行赌博活动的公告和提示信息。要适时公开曝光一批案例,使广大网民了解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危害,警示、震慑利用网络游戏进行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要大力倡导网络游戏服务单位提供健康、文明的网络游戏,引导网民自觉抵制网络赌博活动。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立即组织开展工作。在专项工作结束前,各地各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网络游戏服务商整改情况进行检查。专项工作期间,公安部、文化部、信息产业部、新闻出版总署将适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文化部、商务部

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市发〔2009〕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商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商务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迅速发展,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广泛应用于网络游戏经营服务之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促进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用户权益缺乏保障;二是市场行为缺乏监管;三是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使用中引发的纠纷不断。为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和《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等文件精神,经商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同意,现就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市场准入,加强主体管理

(二)文化行政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的,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凡提供上述两项服务的企业,须符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有关条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是指发行并提供虚拟货币使用服务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是指为用户间交易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提供平台化服务的企业。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以上两项业务。

(四)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此类企业在提出申请时,除依法提交的材料外,须在业务发展报告中提交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含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等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二、规范发行和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

(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依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产品营运情况,适量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严禁以预付资金占用为目的的恶意发行行为。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虚拟货币总量等情况,须按季度报送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七)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保存用户的充值记录。该记录保存期自用户充值之日起不少于180天。

(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它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

(九)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和申诉处理程序措施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企业向用户提供服务的网站上显著位置进行说明。

(十)用户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过程中出现纠纷的,应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核实用户身份后,应提供虚拟货币充值和转移记录,按照申诉处理程序处理。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积极协助进行取证和协调解决。

(十一)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计划终止其产品和服务提供的,须提前60天予以公告。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

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30天的,视为终止。

(十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变更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单位购买价格,在新增虚拟货币发行种类时,需根据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材料内容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十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支持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的,应采取技术措施禁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用户账户之间的转移功能。

(十五)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要建立违法交易责任追究制度和技术措施,严格甄别交易信息的真伪,禁止违法交易。在明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为非法获取或接到举报并核实的,应及时删除虚假交易信息和终止提供交易服务。

(十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三、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利用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九)各地要按照公安部、文化部等部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的要求,配合公安机关从严整治带有赌博色彩的网络游戏,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在用户直接投入现金或虚拟货币的前提下,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戏道具或虚拟货币。

(二十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管理部门,采取技术手段打击“盗号”、“私服”、“外挂”等。

(二十二)对经文化部认定的网络游戏“私服”、“外挂”网站上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由文化部通报中国人民银行。

四、加大执法力度,净化市场环境

(二十三)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企业,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

(二十四)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由文化行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十五)建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对“盗号”、“私服”、“外挂”、非法获利、洗钱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各部门应定期沟通,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工作。

(二十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所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与游戏内道具名称重合。网络游戏内道具的管理规定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特此通知。

文化部商务部

二OO九年六月四日

文化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监管和执法要点指引》的通知

(办市发〔201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2009年6月,文化部、商务部印发《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2010年6月,文化部颁布《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各地按照文化部的统一要求,切实加强网络游戏市场监管,取得初步成效,但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运营环节,仍存在着用户权益缺乏保障、市场行为缺乏监管等问题,并由此引发一些纠纷,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

国务院“三定”规定赋予了文化部网络游戏行业管理职责,中央编办进一步重申和明确了文化部对网络游戏行业的管理职责。为切实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监管和执法工作,文化部制定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监管和执法要点指引》。现予印发。

各地要以贯彻《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为契机,结合《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监管和执法要点指引》,加强网络游戏市场监管。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将根据各地的管理实践,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监管和执法要点指引》及时进行充实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监管和执法要点指引

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市场现状(略)

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中的市场现象和监管要点

(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与虚拟道具(游戏币)的区别

1、市场现象:当前网络游戏主要有两种以“货币”为名称的兑换工具,一种为虚拟货币,如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另一种表现为用户通过虚拟货币兑换为游戏币或在游戏内通过竞技所获的分数,即具有货币性质的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内的虚拟道具,可用以购买游戏内的其他道具,称为游戏币。这两种兑换工具在游戏中往往起着不同的作用。前者主要用来购买该游戏的增值服务和道具,由法定货币直接或间接购买获得;后者主要用来交换游戏内的其他道具。虚拟货币可以兑换成游戏币,但游戏币不可以兑换成虚拟货币。

2、法规依据: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四款: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十六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所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与游戏内道具名称重合。网络游戏内道具的管理规定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3、监管要点: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与虚拟道具(游戏币)的区别

性质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虚拟道具(游戏币)

产生方式

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

由网络游戏研发企业作为游戏的内容研发

由用户在游戏外使用法定货币直接或间接购买

由虚拟货币兑换或由用户在游戏内通过游戏方式获得

存在形式

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

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内

数据保存

由运营企业予以保存

使用范围

可在同一企业经营的一个或多个游戏中使用

只可在某一特定游戏中使用

使用用途

可兑换成为游戏道具、游戏币或其他增值服务

只能兑换成游戏道具,不可兑换成虚拟货币

价格

由发行单位制定,发行价格一般不变

根据游戏币总量的多少,价格上下浮动

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对于直接由用户通过法定货币购买的虚拟道具(游戏币)并具有兑换该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其他游戏道具、游戏币或增值服务功能的,可参照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二)用户购买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后通过赠送获得的消费积分,是否属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1、市场现象:目前市场上部分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以拉动消费者购买和消费虚拟货币为目的,在用户以法定货币购买虚拟货币的过程中按一定兑换比例赠送游戏积分,并且该积分可以兑换成发行企业提供的网络游戏服务(包括游戏虚拟道具及增值服务)或实物。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四款。

3、监管要点: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当积分仅通过用户以法定货币购买虚拟货币后按一定兑换比例获得,并能够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网络游戏服务(包括游戏虚拟道具及增值服务)时,应认定为间接购买的虚拟货币而实施监管。

如果该积分不可兑换发行企业或其他企业所提供的网络游戏服务(包括虚拟道具及增值服务),仅可兑换小额实物,则不认定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可作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的促销行为。

(三)如何区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

1、市场现象:目前,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主要承担自身虚拟货币的发行、销售等服务。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也存在销售虚拟货币并收取虚拟货币交易服务费或直接参与经营网络游戏服务等经营活动,此类行为易在监管工作中产生混淆。

《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是指发行并提供虚拟货币使用服务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是指为用户间交易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提供平台化服务的企业。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以上两项业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与交易的区别

性质特征

发行企业

交易服务企业

经营方式

向用户直接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发行和销售

提供用户之间的各类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交易平台

服务范围

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

企业自身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销售收入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费或其他增值服务

经营虚拟货币种类

本企业发行的虚拟货币

其他企业发行的虚拟货币

经营虚拟货币的价格

价格基本不变

价格可随供需上下调整

(四)关联企业同时经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活动的监管问题。

1、市场现象:目前,大型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大多采用集团化经营管理,由多个业务独立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组成,隶属于同一集团母公司,资金链相互衔接,业务互为补充递进。因此有可能出现同一集团的独立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分别经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活动。

2、法规依据:《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

3、监管要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交易)企业通过关联公司或者以关联交易等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实际控制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发行)企业经营行为的,可认定为同一企业同时经营发行与交易活动。

在监管中应当强调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经营管理、财务制度等方面的深层次联系,将关联公司纳入整体监管;应当注意电子数据的检索、恢复、复制、提取、固定、保密和痕迹纪录等方面的合法性,并尽快实现行政执法电子证据的程序化和规范化。

(五)网络游戏虚拟货币间接交易的监管问题。

1、市场现象:目前市场上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主要分为直接交易和间接交易两种。直接交易指用户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网站上发布和达成交易信息并完成交易。间接交易指用户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网站外发布交易信息并通过其他支付方式进行的交易。

(1)《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十三条。

(十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支持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的,应采取措施禁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用户账户之间的转移功能。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支持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的,应采取措施禁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用户账户之间的转移功能,即禁止用户在达成交易协议后随意转移网络游戏虚拟货币,通过间接交易的方式达到完成交易的目的。

(六)普通竞猜类网络游戏、含宣扬赌博内容的网络游戏与网络赌博游戏的区别。

1、市场现象:网络游戏具有娱乐性质,游戏内容本身具有广泛的趣味性,因此应注意区分普通竞猜类网络游戏、含宣扬赌博内容的网络游戏和网络赌博游戏的区别。

目前含宣扬赌博内容的网络游戏的主要形式:

(1)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用户直接或变相投入法定货币或虚拟货币的前提下,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获得游戏道具或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3)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用户直接或变相投入法定货币或虚拟货币的前提下赠予积分供用户使用,并利用该积分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戏道具或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七)、(十)项,第十八条第(二)、(三)项。

第九条网络游戏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八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二)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不得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

(三)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普通竞猜类网络游戏、含宣扬赌博内容的网络游戏和网络赌博游戏的主要区别

普通竞猜类游戏

宣扬赌博内容的网络游戏

网络赌博游戏

参与前提

用户不需要投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或仅投入虚拟道具(游戏币)。

用户需要直接或变相方式投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用户需要直接投入法定货币、虚拟货币或实物。

表现方式

收益结果

获取指定游戏内的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

获取游戏内的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或虚拟货币。

直接或间接获得法定货币、实物。

(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发行量监管问题。(略)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银发〔2013〕289号)

一、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

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三、加强对比特币互联网站的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四、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

五、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及投资风险提示

各部门和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货币概念,注重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地方性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2013年12月3日

中国人民银行、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近期,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准确认识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测有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

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拒不停止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管理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门将提请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关闭其网站平台及移动APP,提请网信部门对移动APP在应用商店做下架处置,并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社会公众应当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的风险隐患

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希望广大投资者谨防上当受骗。

六、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等

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2018年8月24日)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提示:

近期,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网络化、跨境化明显。依托互联网、聊天工具进行交易,利用网上支付工具收支资金,风险波及范围广、扩散速度快。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站,实质面向境内居民开展活动,并远程控制实施违法活动。一些个人在聊天工具群组中声称获得了境外优质区块链项目投资额度,可以代为投资,极可能是诈骗活动。这些不法活动资金多流向境外,监管和追踪难度很大。

二、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利用热点概念进行炒作,编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论,有的还利用名人大V“站台”宣传,以空投“糖果”等为诱惑,宣称“币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具有较强蛊惑性。实际操作中,不法分子通过幕后操纵所谓虚拟货币价格走势、设置获利和提现门槛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此外,一些不法分子还以ICO、IFO、IEO等花样翻新的名目发行代币,或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以IMO方式进行虚拟货币炒作,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三、存在多种违法风险。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以“静态收益”(炒币升值获利)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

此类活动以“金融创新”为噱头,实质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请广大公众理性看待区块链,不要盲目相信天花乱坠的承诺,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对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可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

2018年08月24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

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改运行〔2021〕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有效防范处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就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条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意义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确保取得实际成效。

第二条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严密监测、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处存量”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合力,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建立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中央统筹全国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整体推进工作;省级政府对本区域范围的整治工作负总责,并压实市县政府落实责任,按照中央统一安排明确具体实施方案;市县政府按照中央部署和省级政府实施方案要求,细化落实举措,保证落实到位。

坚持依法依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肃查处整治各地违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坚持积极稳妥。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推进过程中,要积极作为、稳妥推进,既实现加快退出,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第三条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三)梳理排查存量项目。全面摸排本地已投产运行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项目清单,对在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等基础数据,每周实时动态更新。对大数据产业园、高技术园区内是否存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全面排查,精准区分数据中心与虚拟货币“矿场”,保证本地虚拟货币“挖矿”排查工作不留空白。

(五)加强异常用电监测分析。进一步开展并网发电数据、异常用电数据分析,运用技术手段监测监控,加强数据中心用电大户现场检查。加大对除来水、调度等系统原因以外的并网电厂降负荷数据监控力度,防止公用并网电厂拉专线直供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对发现的非法供电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条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

(六)强化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耗双控约束。将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能耗双控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能耗管控责任,对发现并查实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地区,在能耗双控考核中,按新增项目能耗量加倍计算能源消费量。

(七)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九)加强数据中心类企业信用监管。对数据中心类企业开展信用监管,实施信用承诺制,组织签署信用承诺书,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承诺内容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对不履行承诺的企业依法实施限制。

(十)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禁止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报装接电,严格用电报装业务审核,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在办申请的报装项目一律停止办理。严格落实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严禁以网前供电、拉专线等方式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企业供电。加强用电报装业务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抽查核实。

(十一)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以财税、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政府主导的产业园区,不允许引入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第五条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十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网前供电、专线直供电等行为。严禁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以任何形式发展自备电厂供电。畅通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等各类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并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对已查实非法用电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

(十三)实行差别电价。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名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到位,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

(十四)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力度,对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用户加强甄别,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已进入电力市场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需限期退出。

(十五)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对地方政府已经给予税费、房租、水电费等优惠政策的存量项目,要限期予以停止和取消。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及其所在园区,不允许地方政府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禁止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和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

第六条保障措施

(十八)明确责任分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金融、能源、工信、网信、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统筹推进对“挖矿”活动的整治工作。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机制,细化措施,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切实推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

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国家能源局

2021年9月3日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银发〔2021〕23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地方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第二条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第三条强化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第四条建立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第五条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

2021年9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

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9〕85号)

(十三)加强特约商户管理。收单机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特约商户申请资料,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其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仅凭特约商户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为其提供收单服务。不得直接或变相为互联网赌博、色情平台,互联网销售彩票平台,非法外汇、贵金属投资交易平台,非法证券期货类交易平台,代币发行融资及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未经监管部门批准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以及未取得省级政府批文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等非法交易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

近年来,我国NFT(Non-FungibleToken,非同质化通证)市场持续升温。NFT作为一项区块链技术创新应用,在丰富数字经济模式、促进文创产业发展等方面显现出一定的潜在价值,但同时也存在炒作、洗钱、非法金融活动等风险隐患。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健康生态,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呼吁会员单位共同发起以下倡议:

一、坚持守正创新,赋能实体经济

践行科技向善理念,合理选择应用场景,规范应用区块链技术,发挥NFT在推动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方面的正面作用。确保NFT产品的价值有充分支撑,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防止价格虚高背离基本的价值规律。保护底层商品的知识产权,支持正版数字文创作品。真实、准确、完整披露NFT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二、坚守行为底线,防范金融风险

坚决遏制NFT金融化证券化倾向,从严防范非法金融活动风险,自觉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是不在NFT底层商品中包含证券、保险、信贷、贵金属等金融资产,变相发行交易金融产品。

二是不通过分割所有权或者批量创设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质化特征,变相开展代币发行融资(ICO)。

三是不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变相违规设立交易场所。

四是不以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作为NFT发行交易的计价和结算工具。

五是对发行、售卖、购买主体进行实名认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发行交易记录,积极配合反洗钱工作。

六是不直接或间接投资NFT,不为投资NFT提供融资支持。

2022年4月13日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

近期,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有所反弹,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要求,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三、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财产和权益损失

四、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2021年5月18日

【最高法发布十起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e租宝”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借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

被告单位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人丁宁,男,汉族,1982年7月11日出生。

被告人丁甸,男,汉族,1987年6月24日出生。

其他被告人身份情况,略。

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利用“e租宝”平台、芝麻金融平台发布虚假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e租年享”、“年安丰裕”等若干理财产品进行销售,以承诺还本付息等为诱饵,通过电视台、网络、散发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向115万余人非法吸收资金762亿余元。其中,大部分集资款被用于返还集资本息、收购线下销售公司等平台运营支出,或被挥霍以及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造成集资款损失380亿余元。此外,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宁等人还走私贵重金属、非法持有枪支、偷越国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利用互联网金融模式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依托互联网金融平台,以互联网金融创新、虚拟货币投资、网络借贷等为幌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旧还新、自我担保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庞氏骗局”。本案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涉及众多集资参与人,造成集资参与人巨额经济损失,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丁宁、丁甸无期徒刑,并判处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巨额罚金,充分体现了从严惩处的精神。

【最高检发布10件检察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罗某杰诈骗案----利用虚拟货币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跨境转移资金

电信网络诈骗虚拟货币资金跨境转移共同犯罪

【要旨】

利用虚拟货币非法进行资金跨境转移,严重危害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应当依法从严全链条惩治。对于专门为诈骗犯罪团伙提供资金转移通道,形成较为稳定协作关系的,应以诈骗罪共犯认定,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被告人罗某杰,男,1993年9月4日生,无固定职业。

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罗某杰在境外与诈骗分子事前通谋,计划将诈骗资金兑换成虚拟货币“泰达币”,并搭建非法跨境转移通道。罗某杰通过境外地下钱庄人员戴某明和陈某腾(均为外籍、另案处理),联系到中国籍虚拟货币商刘某辉(另案处理),共同约定合作转移诈骗资金。同年2月15日,被害人李某等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口罩被诈骗分子骗取人民币110.5万元后,该笔资金立即转入罗某杰控制的一级和二级账户,罗某杰将该诈骗资金迅速转入刘某辉账户;刘某辉收到转账后,又迅速向陈某腾的虚拟货币钱包转入14万余个“泰达币”,陈某腾扣除提成,即转给罗某杰13万个“泰达币”。后罗某杰将上述13万个“泰达币”变现共计人民币142万元。同年5月11日,公安机关抓获罗某杰,并从罗某杰处扣押、冻结该笔涉案资金。

二、检察履职过程

本案由山东省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立案侦查。2020年5月14日,济宁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介入案件侦查。同年8月12日,公安机关以罗某杰涉嫌诈骗罪移送起诉。因移送的证据难以证明罗某杰与上游诈骗犯罪分子有共谋,同年9月3日,检察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同时开展自行侦查,进一步补充收集到罗某杰与诈骗犯罪分子事前联络、在犯罪团伙中专门负责跨境转移资金的证据,综合全案证据,认定罗某杰为诈骗罪共犯。2021年7月1日,检察机关变更起诉罪名为诈骗罪。同年8月26日,济宁高新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罗某杰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罗某杰提出上诉,同年10月19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利用虚拟货币非法跨境转移资金,严重危害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应当依法从严惩治。虚拟货币因具有支付工具属性、匿名性、难追查等特征,往往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利用,成为非法跨境转移资金的工具,严重危害正常金融秩序,影响案件侦办和追赃挽损工作开展。检察机关要依法加大对利用虚拟货币非法跨境转移资金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步惩治为资金转移提供平台支持和交易帮助的不法虚拟货币商,及时阻断诈骗集团的资金跨境转移通道。

【最高检察发布五起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开设赌场犯罪典型案例】唐某某等9人开设赌场案

【基本案情】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1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唐某某等9人四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判处相应的罚金。该案经二审审理,判决已生效。

THE END
1.商业银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docxPAGE 4 - 商业银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规范业务运作,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是指本行与业务合作单位签订“代理实物贵金属合作协议”,接受本行客户的委托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2/0304/8103023035004061.shtm
2.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http://gdjr.gd.gov.cn/gdjr/zwgk/jrzcfg/content/post_2901540.html
3.兴业银行贵金属业务2010-09-01 08:09:00 来源: 泉州晚报(泉州)跟贴 0 条 手机看新闻 今年来,兴业银行贵金属T+D业务快速增长,倍受客户追捧! 2007年,兴业银行在全国率先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实物黄金业务,个人客户可通过网银和柜台向上海金交所购买实物黄金。黄金AU(T+D)开通后,原有黄金业务客户只需登录网银升级即开通AU(T+Dhttps://www.360wenmi.com/f/filewe6zor4a.html
4.企业中高层时事解读课2022第26期(总期125期)在线培训课程前述负责人还表示,除商业银行、商业保险公司外,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等其他商业性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制度,目前已启动研究完善工作,待成熟后另行印发实施,在新的办法实施前,继续执行《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 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出炉 https://www.zzqyj.net/?list_89/1348.html
5.中国工商银行中国网站金融市场专区频道贵金属栏目工行金融市场:贵金属市场每日概览(20241206)https://wap.icbc.com.cn/page/1038404814356307968.html
6.2023年6月银行从业资格证真题个人理财3.下列不属于银行代理贵金属业务的是() A.纪念金币 B.实物金条 C.黄金股票 D.纸黄金 【答案】C 4.对大众客户,商业银行应当() A.与之建立以客户经理为基础的深入关系,提供差异化服务 B.在信用卡等产品中提供个性化服务 C.推行低成本、高效益的标准化服务 https://www.hqwx.com/web_news/html/2023-6/16860310703520.html
7.广西农商联合银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 【业务简介】 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受贵金属公司的委托充分发挥自身安全、方便、快捷的网点网络优势、客户资源优势和服务手段优势、代为向个人等各类客户销售实物贵金属,收取销售管理费的一种代理业务径。https://www.gx966888.com/gxnx/grzjfwyw/20240523/9249.html
8.银行贵金属管理办法8篇(全文)银行贵金属管理办法 第2篇 “账户贵金属”业务俗称“纸黄金”、“纸白银”,客户可通过工商银行个人网上银行进行交易,通过买卖价差赚取收益。客户无需提取黄金实物,免于支付储藏、运输、鉴别等各项费用,交易成本低廉。 “账户贵金属”包括人民币账户贵金属和美元账户贵金属两种,账户贵金属投资起点低:账户金最低投资起点https://www.99xueshu.com/w/fileboz2c40a.html
9.银行操作风险及内控管理测试题库D、 网点卷帘窗及卷帘门可接入ups电源统一管理。 2、关于《新疆分行内控合规问责与奖励办法2013年版》规定,直接连带问责的连带扣分为直接当事人被扣分值的(B) A、1/3 B、1/2 C、1/4 D1/1 3、中国银行建立了内部控制三道防线:( A )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通过自我评估、自我检查、自我整改、自我培训https://www.jrwenku.com/41362.html
10.银监发〔2016〕24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五)商业银行不得代销本通知规定范围以外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政府债券、实物贵金属以及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六)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代销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根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授权机构规定,建立健全代销业务管理制度,包括合作机构管理、代销产品准入管理、销售管理、投诉和应急https://www.waizi.org.cn/law/14855.html
11.银监会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实行名单制管理《通知》明确,商业银行只能代销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不得代销该范围以外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政府债券、实物贵金属和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代销业务管理制度,由总行对代销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商业银行总行应对合作机构实施尽https://finance.chinairn.com/News/2016/05/14/100303165.html
12.银行合规考试: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考点巩固(强化练习题库试看结束后微信扫下方二维码即可打包下载完整版《★银行合规考试》题库 手机用户可保存上方二维码到手机中,在微信扫一扫中右上角选择“从相册选取二维码”即可。题库试看结束后微信扫下方二维码即可打包下载完整版《银行合规考试: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http://www.91exam.org/exam/87-4451/4451671.html
13.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法规库前三年中每年的操作风险监管资本等于当年以下业务条线监管资本的总和:公司金融、交易和销售、零售银行、商业银行、支付和清算、代理服务、资产管理、零售经纪、其他业务条线。以上各业务条线监管资本相加为负数的,当年的操作风险监管资本用零表示。 每年各业务条线的监管资本等于当年该业务条线的总收入与该业务条线对应http://www.110.com/fagui/law_327996.html
14.个人买卖协议(通用15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金交所”)交易规则,兴业银行(甲方)与(乙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买卖业务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 一、总则 1、甲方作为金交所金融类会员,代理乙方在金交所内进行贵金属买卖及相关的资金清算、实物交割活动。甲方收取代理手续费https://www.diyifanwen.com/word/gerenmaimaixieyi.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