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加密数字货币监管挑战的域外经验与中国方案——以稳定币为切入点

二、稳定币的界定及我国现行法律规制的局限性

中国人民银行指出稳定币“将给国际货币体系、支付清算体系、货币政策、跨境资本流动管理等带来诸多风险和挑战。”加密数字货币的价格相对于法币体系以及数字货币存在巨幅波动,使得加密数字货币与法币世界缺乏稳定的价值锚,无法成为价值尺度和流通媒介,阻碍了加密数字货币在现实世界的应用。稳定币的出现恰恰解决了这一问题,其发展壮大已经势不可挡。截至2021年7月,以美元为计价基础的稳定币市值已经超过了1160亿美元,稳定币在我国民间也广泛流通。如何认识稳定币的性质以及如何监管是一个关系我国金融稳定、金融体系健康发展和未来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问题。然而,世界各国对稳定币的法律监管才刚刚起步。2021年7月,美国现任财长珍妮特·耶伦(JanetYellen)在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ThePresident’sWorkingGrouponFinancialMarkets)会议上,就指出当前稳定币正在快速增长,而法律监管框架仍尚付阙如,美国金融监管机关应当立即行动,制定针对稳定币的法律规范和监管路径。欧盟则已经通过分散性立法试图对稳定币进行规制。

(一)稳定币的特点

(二)稳定币的分类及基础资产属性

2012年1月,威利茨(J.R.Willett)发表了《第二比特币白皮书》(SecondBitcoinWhitePaper),首次提出了“锚定资产价值的加密货币”的概念,即稳定币的概念雏形。2014年,Nubits项目、Bitshare项目和Tether项目先后提出了稳定币概念的雏形,即一种和法币有效实现价格锚定的加密数字货币。当前业界一般将稳定币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是法币资产抵押型稳定币,也称链下抵押型稳定币。这类稳定币以法币作为锚定抵押物,因此并不能做到去中心化。其核心要求是以100%法币存款作为发行准备金,保证稳定币与锚定法币可随时平价兑付,实质就是一种非金融机构的存托凭证。此类最著名的稳定币即是泰达公司(TetherLimited)2014年10月6日发行的稳定币TetherUSD,即USDT(UnitedStatesDollarTether)。理论上,USDT与美元是1:1的对应关系,即每发行一个USDT,泰达公司都会储备一美元的法币或者等价资产。迄今为止,USDT提供了良好的流动性,但其透明性和潜在的利益冲突也一直广为业界诟病,并在近年来演变为监管和法律危机。

法币资产抵押型稳定币发行方的另一个代表是Stably,Inc.。它吸取了泰达公司透明性欠佳的教训,USDS所有的存储法币由内华达州一家持牌信托公司PrimeTrust代为托管。此外,Stably,Inc.在白皮书中承诺将定期公布审计报告。在主流资产抵押型稳定币之外,还有另类资产抵押型稳定币。此类稳定币与主流法币资产抵押型稳定币最大的不同就是其底层的锚定资产并非法币而是其他商品或资产。例如,一部分稳定币的锚定对象不是美元,而是贵金属。例如,一个稳定币DGX代表1克黄金。

第二类是加密数字资产抵押型稳定币,也称链上抵押型稳定币。这类稳定币一般由一种或者一篮子加密数字货币作为抵押,因此也是纯粹的去中心化稳定币。以Dai为例,其白皮书将Dai定位于“一个价格稳定的加密数字货币并且能被用作一个去中心化的杠杆交易平台”。与USDT不同,Dai通过独有的智能合约系统,即抵押债仓机制(CDP-CollateralizedDebtPositions)实现抵押、发行、赎回和风险控制,并与美元实现1:1的锚定。用户只要超额抵押一定数量的以太币(ETH),系统就会根据抵押债仓机制按照抵押比率为用户发放一定数量的Dai。这种链上智能合约机制CDP,也给Dai带来了更高的安全性和透明性。但此种模式下稳定币的规模和价值受制于加密货币市场波动。同时,尽管该模式设计了诸如强制平仓等机制以确保价格稳定,然而智能合约系统是否能在黑天鹅事件中完成全局清算仍然存疑,该模式亦面临黑客攻击破坏系统或者盗取质押物的风险。

第三类是依靠算法维系稳定的算法类中央银行型稳定币。此类稳定币不以任何资产作为抵押,正如罗伯特·萨姆斯(RobertSams)在著名的加密稳定币论文《加密稳定币的注解:铸币税股份》(ANoteonCryptocurrencyStabilisation:SeigniorageShares)中写到的,此类稳定币是一种“类似比特币的加密数字货币,依靠简单而确定的货币供应规则控制货币供应量”。他因此提出了一个弹性供币规则以回应币价波动,以算法替代中央银行的机制来维持币的价值稳定性。

加密数字货币交易所Bitbay发行的稳定币BAY综合了算法机制和投票治理机制,是算法类中央银行型稳定币的代表。稳定币BAY的最大特点在于无需第三方托管、审计或者运营监管,而是以动态挂钩机制,通过“流动”和“冻结”稳定币以及去中心化治理机制实现币值的稳定。此类稳定币较前两类稳定币不为人知,原因就在于其实现稳定的机制较差。由于缺少锚定价值的底层财产,在其价值发生小幅波动时,大量持币方由于恐慌情绪纷纷抛售,从而造成币价踩踏式下跌的恶性循环。

第四类是由传统金融机构发行的基于自有私链研发的金融机构背书型稳定币。这类稳定币与上述三种稳定币在应用范围、透明性和面向群体方面都有较大区别。金融机构背书型稳定币的应用场景一般局限于金融机构日常业务的区块链技术赋能;由于有金融机构的声望信誉背书,其透明性较之一般的稳定币更好;其面向的群体也非大众客户,而是经过认证的机构客户或者同业客户。第一家发行此种稳定币的银行是位于美国纽约的全牌照商业银行——签名银行(SignatureBank)。签名银行于2018年12月4日率先推出基于私有许可版本以太坊创建的稳定币——Signet。Signet为商业客户而非个人客户提供了全天候实时支付的区块链技术解决方案,并得到了纽约州金融服务部(NewYorkStateDepartmentofFinancialServices)的监管批准。随后,摩根大通(JPMorganChase)在2019年2月也推出了基于自研私有链Quorum的JPMCoin。现实中,稳定币的形态还在不断发展中,但其主要形态和机制基本上还是围绕以上四类展开。

(三)稳定币的法律基础及规制漏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使我国的民法典成为目前世界上第一个对虚拟财产作出规定的法典。根据2013年12月5日由央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我国将比特币等加密数字货币定性为“一种特殊的虚拟商品”。因此,虽然对于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还颇具争议,但不可否认包括稳定币在内作为“虚拟商品”的网络虚拟财产价值属性已经得到《民法典》的肯认。

2.刑事规范的欠缺:反洗钱漏洞和刑事评价的模糊

3.行政监管规制:缺失上位法的强监管

关于对货币金融的监管,我国在金融法、行政法等法律规范方面所存在的缺位问题尤其明显。由于现有法律法规的立法时代、立足点和出发点与后发的金融科技革命不处在同一水平,细究其中内容并推及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可以发现我国还没有成型的针对稳定币的金融行政监管法律。此外,我国目前对加密数字货币金融行政监管范式,在其效力、体系和激进的“禁止性”监管路径上都存在较大争议。

(四)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稳定币的认定标准不一

近年来,我国涉及稳定币USDT的案件主要集中在民事纠纷,且呈现以下特点:首先,案件数量逐年增加趋势明显。截至2021年8月19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USDT”,有203份民事裁判文书,其中判决书172份,裁定书31份;其次,194份裁判文书集中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由。这从一个侧面说明USDT已经在我国民事流通与交易中崭露头角;再次,案件当事人绝大多数是自然人。这说明,我国对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差的自然人恰恰是稳定币的主要用户,因此制定针对稳定币的监管法律有其特殊的紧迫性与必要性;此外,案件涉及全国28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呈现案件在全国总体地域分布较为分散,但个别地区分布较为集中的特点。

三、稳定币监管的比较法镜鉴:以美国和欧盟为视角

稳定币在不同国家被当作现金、存款、电子货币、支付工具、集合投资计划、证券、商品、衍生品、其他应当受监管的金融产品、加密金融资产、加密数字货币或者不受任何监管的商品。稳定币的监管与法律评价至今还是一个世界性难题。美国和欧盟对稳定币的监管尽管仍处在不断摸索之中,但其监管原则和立法努力都颇具代表性,值得我国认真学习研究。

(一)美国监管特点:双线多极模式下的渐进性监管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以碎片化、叠床架屋的多极监管机构、州与联邦的双线监管体系为特征。正是美国经历的多次历史性金融危机塑造了这一金融监管体制,如今稳定币再次对美国金融监管提出了重大挑战。根据美国法律,稳定币可能会被定性为电子货币、证券或者虚拟商品。因此,稳定币的监管从一开始就非常容易陷入如同首次代币发行(ICO)和加密数字货币类似的不确定的政策监管环境当中。稳定币还要符合包括反洗钱(AML)和“知道你的客户”(KYC)在内的传统的金融合规要求。当前美国双线多极监管体制采取渐进式监管,从司法、立法和行政政策等多个层面试图规范独具“跨界”品格的稳定币生态。

在美国,USDT作为当前市值最大的稳定币,从诞生之日起就饱受争议。泰达公司曾长期奉行全额法币保证金制度,承诺每发行一个USDT就会在银行存入一美元,泰达公司也承诺不会将作为基础锚定资产的美元用作信贷或投资。但2019年3月14日,泰达公司突然宣布将全额传统货币保证金制度改为非全额传统货币保证金制度。这样,虽然当日USDT的总市值仍约为20亿美元,但根据新规则,泰达公司只需将20亿美元的一部分存入银行,剩余的资金可用于信贷或投资业务。如果泰达公司能够盈利,则每一个USDT仍能获得足够资产支持,甚至泰达公司还会将这些投资收益当作利息发给USDT的持有者。但如果遭遇信贷违约或者投资失败,作为保证金的底层资产就不能为USDT价值提供足够支持。很明显,修改后的保证金制度实际上动摇了人们对原有的USDT的风险预测。

纵观泰达公司修改保证金制度所引起的轩然大波,可以看出稳定币发展的挑战主要来自两个方面:监管问题与隐形超发。实际上,泰达公司修正保证金制度也并非是仓促之间的商业决定,更多的是对法律合规挑战的应激策略。泰达公司声称其母公司是一家注册在英属维京群岛(BVI)的香港公司iFinexInc.,而iFinexInc.同时也是一家加密数字货币交易所Bitfinex的母公司。不仅在控股关系上泰达公司与Bitfinex互为关联公司,泰达公司与Bitfinex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多有交叉。此外,长期以来泰达公司在透明性方面一直饱受诟病,许多观察人士和媒体都怀疑泰达公司是否真的为其发行的USDT提供了足够的法币抵押。2017年12月,泰达公司宣布其与审计师FriedmanLLP的聘用关系告一段落,自此USDT事实上开始了无外部审计的“裸奔”状态。

综上所述,与美国独特的诉讼文化相适应,无论是执法机关还是认为稳定币发行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在试图通过法律诉讼启动执法程序或者挽回损失。值得注意的是原告提起这些诉讼的法律依据都是在美国司法实践中被援引频率颇高且已经非常成熟的法律规定。面对以稳定币代表的金融科技所带来新型监管争议和诉讼纠纷,美国司法机关通过法律解释和推理展现出了其强大的适应能力和演绎能力。

2.合规监管

鉴于稳定币在加密数字货币生态系统中独特而重要的作用,美国各州和联邦金融监管当局开始寻求稳定币合规化以及监管稳定币的合理路径。美国对稳定币监管历程是从地方开始的。2018年9月10日纽约州金融服务局(NewYorkStateDepartmentofFinancialServices-NYDFS)批准GeminiTrustCompany,LLC以及PaxosTrustCompany,LLC发行以1:1锚定美元的稳定币GeminiDollar(GUSD)和PaxosStandard(PAX)。这两种稳定币与USDT最大的区别是依规运作,受监管程度更高。GUSD、PAX等稳定币由信托公司托管,因此他们都得到了地方监管部门的批准。加密数字货币经常会与洗钱等非法行为联系在一起,纽约州金融服务局批准两种稳定币的前提是发行方保证这些稳定币具备有效的风险控制、反洗钱等措施,可以防止其代币被用于洗钱或恐怖主义融资。但受监管的稳定币也有缺点:在增加了对投资者和持有者的保护的同时,也在隐私性和去中心化方面有所牺牲。这两个项目获批,对美元影响力的提升有很大意义,意味在全球范围内不同国家的居民都可以通过持有加密货币间接持有美元。

此后,稳定币合规进程在深度、广度上进一步发展。在纵深上,2019年9月5日,PaxosTrustCompany,LLC再度发力,宣布推出首个经纽约州金融服务局可兑换实体黄金的加密黄金币PAXGold(PAXG)。在广度上,一家加密数字货币交易所与Paxos合作推出了1:1比例锚定美元的稳定币HUSD。2020年1月,HUSD也获得了纽约州金融服务局的批准。

与此同时,稳定币在美国的合规大潮也由地方性合规向全国性合规发展。美国以合规经营著称的加密数字货币交易所Coinbase与区块链综合金融服务机构Circle共同推出一款稳定币USDC就是这方面的代表。Circle首先创制了一个技术标准CENTRE联合体,以期实现任何接入CENTRE的钱包之间可以互联互通,实现跨链和跨数字资产转换。USDC是一种锚定美元的稳定币,由Circle基于CENTRE开源架构开发、并受到CENTRE以及官方在传统金融领域管制框架的监管。USDC和美元1:1挂钩,用户每购买1个USDC,Circle就会存1个USD到指定的Silvergate银行,并将铸造的USDC发给用户。USDC的发行方也必须获得当地的加密资产行业牌照。2015年9月,USDC的发行方Circle成为首个获得纽约州数字货币许可证(BitLicense)的公司。Circle目前还拥有美国、英国和欧盟的支付牌照,是加密资产行业全球牌照数目最多的公司,拥有美元、英镑、欧元兑换加密资产的合规通路。与USDC相比,其他稳定币的托管方为信托公司,但信托公司本身也存在一定风险,需要取得牌照来证明其合规性。而USDC的资产由银行托管,由于USDC的托管方银行本身受政府监管,并对其他金融业务起监管作用,因此USDC的资产安全度更高。

(二)欧盟监管范式:基于风险控制的功能性监管

第一,由于稳定币技术基础的复杂性以及特定功能实现的多样性,稳定币可能被置于不同的监管框架之下,也可能处于监管框架的真空中。尽管欧盟对稳定币的监管与美国有许多异曲同工之处,在结合欧盟的宏观政策和法律传统的基础上,欧盟对稳定币的监管路径形成了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欧盟在没有专门针对稳定币监管法律的情况下,综合运用现行支付系统、方案、金融工具以及反洗钱等管制法律,根据稳定币的技术建构和实现功能的不同,类型化规制稳定币在欧盟成员国的发行、流转、存储和兑换。在欧盟法律层面上对稳定币的监管主要分为三个层次:受监管的投资和金融工具监管;电子货币监管;反洗钱监管。

最后,2011年7月21日生效的《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TheAlternativeInvestmentFundManagersDirective2011/61/EU(“AIFMD”))将“另类投资基金”定义为:为了投资者的利益,从投资者处募集资金,根据已确定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且该集合投资计划无需依据《欧盟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指令》(UndertakingsforCollectiveInvestmentinTransferableSecurities–UCITS)而必须获得审批。因此,稳定币在欧盟还有可能被视为另类投资基金的份额。这样,如果稳定币的回赎价格与底层资产的价值表现挂钩(包括那些以法币作为抵押物的稳定币,例如Demo),在满足其他条件的前提下,这一类稳定币可能被归为另类投资基金。

其四,稳定币还有可能被视为虚拟货币(VirtualCurrencies)。根据2018年7月9日生效的《欧盟反洗钱指令第5版》(5thAnti-MoneyLaunderingDirectiveoftheEU--AMLD5),虚拟货币是指由非中央银行或者非官方发行机构发行,也并非须与法定货币挂钩,不拥有货币或者钞票的法定地位,但是被使用者接受作为交换媒介,可以电子转移、存储和交易的一种数字化的价值表示。由此可见,虚拟货币定义涵盖非常广泛,不由中央银行或者官方发行或者保证的数字形式的价值物,既不和法定货币挂钩也不拥有货币的法定地位,均属于虚拟货币。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的关系与电子货币和可转让证券的关系非常相似,也是彼此对立、泾渭分明。因为一旦某种稳定币被认定为电子货币,其必然会与法定货币挂钩,这样被认定为电子货币的稳定币就不可能依据AMLD5被定性为虚拟货币。

第二,与欧盟指令的双层适用结构相适应,欧盟各国对稳定币的监管表现出统一监管原则下的国别差异性。因为欧盟指令对于接受指令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指令指向的成员国需将指令通过国内程序转化成本国法律或法令。例如,英国就通过《受监管活动法令》(RegulatedActivitiesOrder-theRAO)将《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二号令》转化为《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inancialServicesandMarketsAct2000)这一国内法。德国则是通过《第二次金融市场法律修正案》(TheSecondFinancialMarketsAmendmentAct(ZweitesFinanzmarktnovellierungsgesetz,2.FiMaNoG))将《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二号令》转化为国内法。由于成员国“采取何种形式和方法以便达到指令所要求的结果,则由接受指令的成员国机构行使管辖权”,因此即使英、德两国所遵循的欧盟指令相同,但在稳定币监管的操作层面有可能带来对欧盟指令不同的解读和实施方案。实际上,德国确实对各项欧盟指令遵循严格解释原则,而以法国为代表的国家则往往偏向宽松的自由解释。

欧盟敏锐地意识到对稳定币和其他加密数字货币的监管和指引对维护欧盟的独立自主和竞争力具有特别的意义。欧盟政策制定者认为2020年肇始的全球性公共健康危机暴露了过于依赖非欧洲供货商而引发的连锁反应,因此提出在信息技术、云服务提供商、支付体系和营运商方面都要特别注意培养欧洲本土力量。在全球范围内,欧洲已经在金融科技和加密资产产业处于有利地位。欧洲金融科技是风险投资最大的受益者:欧洲的全部风险投资资金中有20%投资于金融科技,这一比例高于亚洲和美国。欧盟也有着良好的监管基础。欧盟引以为豪的《欧盟支付服务指令——第2版》旨在强化竞争,被公认为是监管和促进开放式支付创新的全球领导者。

四、我国对稳定币监管范式的选择

世界各国对稳定币的宏观监管主要有金融政策监管和法律合规监管两个方面。强化稳定币项目审计,提高透明性,增强合规性对稳定币发展至为重要。当前,越来越多的稳定币项目主动拥抱监管,尽管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自由度和便利性,但可防止稳定币项目由于风险控制不足或合规缺位而直接导致的信用坍塌和法律诉讼,换来的是监管机关的背书和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的立法和执法机构监管稳定币创造了重要的现实条件,进而为我国提供了稳定币监管的原则框架和基本路径。

(一)我国稳定币监管的内外部环境

从稳定币在我国的使用范围来看,在对外贸易、国际贸易结算,跨国投资、国际支付、跨国资本流动等方面,稳定币优势明显。一方面,稳定币的点对点交易模式转账省去了传统银行跨境支付清算的高昂费用、繁琐步骤与缓慢流程,使结算效率和效益大幅提升,而支付成本大大降低;另一方面,稳定币汇率相对稳定,且价值全球基本一致,可以提供安全有保障的计价单位和结算媒介,有利于缩小双边汇率风险,避免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及不确定因素。此外,稳定币也可以实现与我国央行数字货币(DigitalCurrencyElectronicPayment-DC/EP)的无缝对接,能够扩大和丰富央行数字货币的应用场景,进一步加强加密数字货币生态圈与法币的双向流通与互认,在维护和实现我国金融稳定方面意义深远。

从国际金融形势来看,稳定币有可能使中国在复杂的国际金融局势下赢得突围的机会乃至获得发展的良机。2020年初,美联储和澳大利亚、巴西、丹麦、韩国、墨西哥、挪威、新西兰、新加坡、瑞典等国央行建立了临时美元互换机制,但将中国排斥在外。这种以确保美元的流动性为目标,但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排除在外的美元互换机制实际是地缘政治的延伸,也给人民币国际化带来了相当的不确定性。人民币国际化速度也比较缓慢。尽管2020年7月23日,根据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WIFT)发布的数据,2020年6月在基于金额统计的全球支付货币排名中,人民币回升至第五位,市场份额占比为1.76%,但美元、欧元、英镑依旧牢牢占据全球支付体系的重要位置,市场份额分别为40.33%、34.10%、7.08%。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美元的权重从2018年6月份的39.35%升至2020年6月的40.33%,其全球支付货币主导地位进一步稳固。因此,人民币国际化任重道远。而稳定币的出现,不仅给我国打破针对中国的封闭式美元兑换机制提供了良机,而且也非常有助于实现人民币的国际化。

我国也可以通过发行以人民币为基础的稳定币,吸引更多的市场化机构开展以此为基础的跨境支付和商业生态系统创新,在维护自身金融主权的同时,提升人民币的国际地位。在2020年5月22日的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上,有政协委员就提出了《关于开展香港地区跨境数字稳定币的提案》,建议将人民币、日元、韩元和港元组成一篮子数字稳定币,先行在可控场景下应用于跨境贸易支付,同时也为与我国央行即将推行的央行数字货币衔接做准备。提案中的数字稳定币是由中、日、韩、港四个经济体的货币组成的区域性稳定币,适宜由民间发起和推动,在可控场景下先行先试。在政策利好的背景下,我国可以依托并改革港澳地区现行的资管体系和信托制度,首先探索区域性稳定币托管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同时稳定币还可以与我国的央行数字货币无缝对接,为央行数字货币在香港地区推行乃至国际化落地做出尝试,提前发现并解决央行数字货币跨境支付应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可以预见,中、日、韩、港数字稳定币如能实施,将提高区域性贸易在国际环境影响下的抗风险能力,香港也可为国家数字经济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从Libra/Diem项目和中国央行法定数字货币(DC/EP)的态势来看,稳定币在我国的存在和发展仍有其特殊的意义,并可以和诸如Libra/Diem项目以及我国央行法定数字货币相互借力,共同发展。2019年5月,由Facebook主导的Libra/Diem项目旨在“创建一个服务于亿万人的,简单、无国界的货币体系和金融基础架构”。我国目前仍处于研究测试中的央行法定数字货币作为M0的替代,是由国家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是以国家信用背书的数字化法币。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央行法定数字货币并非本文中所讨论的,不具备法偿性和法定性的“私人”稳定币。央行法定数字货币采用双层运营架构,支持收支双方“双离线支付”。但央行法定数字货币的运作和发行并非完全基于区块链技术,因为“区块链的去中心化性特性与中央银行的集中管理要求存在冲突”。但央行法定数字货币借鉴应用了区块链部分组成技术,例如,利用智能合约实现资金的定向流通,利用非对称加密认证身份。稳定币几乎是天然地可以和央行法定数字货币实现相互融通、共同发展,这不仅可以为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打下关键基础,也为方兴未艾的去中心化金融提供了丰富的想象空间。

(二)根据稳定币的性质合理规划监管机构

稳定币的定性与分类对法律监管路径的选择意义重大。出于对稳定币的性质认识的不同,例如将稳定币认定为货币、证券或者电子货币,监管机构会根据不同的监管框架规范性质各异的稳定币。法币资产抵押型稳定币和加密数字资产抵押型稳定币经常被定性为货币市场基金,因为它们原则上投资于以它们所支持的货币计价的低风险、短期资产,目的是保持稳定的价值。被归结为货币市场基金的稳定币需要每个发行的单位都可以即使在以一篮子法币或者加密数字资产为抵押物的情况下,也被同化为货币市场基金单位。值得注意的是加密数字资产抵押型稳定币有时还会被定性为证券,从而受到证券法的规制。中央银行型稳定币则经常被视为电子货币。因为此类稳定币旨在用作支付工具,并且中央银行型稳定币的发行人承诺按面值随时赎回这些稳定币。与货币市场基金相比,电子货币对发行人的监管限制要严格得多,例如根据2009年《欧盟电子货币指令》(ElectronicMoneyDirective,Directive2009/110/EC),稳定币的发行人需要满足资本充足要求,并且发行人负有随时按面值赎回持有人稳定币的义务。

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相适应,我国应当修改法律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能,提高监管部门的独立性和专业性,逐步实现金融混业监管下的稳定币监管落地。当前,我国对稳定币监管机构存在事实上监管主体的缺位。与前述欧美对稳定币的监管机构已经逐渐成型、各司其职不同,我国稳定币处于金融监管的盲区。由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牵头的“一委一行二会一局”分业金融监管体系在一段时期内不失为一种进步和突破。但是面对性质各异的稳定币,分业监管下人民银行、证监会、银保监会和外管局之间职能划分和协调成本都颇高,导致对稳定币等金融科技产品监管混乱,监管效率下降,并出现监管真空。稳定币作为一种横跨货币政策、证券、银行和外汇管理的金融科技现象,单凭“一委一行二会一局”之力恐怕难以实现有效监管。

监管部门缺位也导致我国经济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稳定币却陷入了监管真空之中。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国际金融中心之所在,同时事实上也是加密数字生态和稳定币快速发展的地区,分业监管的低效削弱了稳定币的发展和规范水平,也影响了我国金融科技的国际竞争力。当前,随着我国金融混合业务的快速发展,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逐渐向兼顾金融系统稳定和市场行为规范监管模式过渡。与之相适应,我国应当逐步在此基础上建立专门的稳定币监管机构。当前,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应当发挥其作为一线监管机关,对稳定币在发行和流通环节加强研究、监督与指导作用,共同承担对稳定币的监管职责,为下一阶段的稳定币监管提供经验积累和理论支持。

(三)欧美监管模式扬弃借鉴:我国稳定币监管路径初探

首先,借鉴美国和欧洲稳定币的全球治理经验,我国改革和加强对稳定币的法律规制与监管路径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我国需要建立和完善稳定币法律监管框架和制度。尽管稳定币已经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崭露头角甚至有大行其道之势,司法实践和法院判决中也经常涉及稳定币,但我国尚未建立针对稳定币的法律规制体系,司法实践中各自为政现象较为突出。在民事法律方面,我国应当在民法典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稳定币的虚拟财产地位。在行政法方面,在借鉴欧美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可以利用后发优势,制定一部针对稳定币的跨货币、证券、银行、保险、信托、贸易金融、外汇管理和风险管理的综合性金融监管法规。在刑事法律方面,以反洗钱为抓手,明确要求稳定币的跨国发行、兑换、使用和赎回,需要符合我国有关反洗钱、外汇管理和支付结算等金融法律法规。发行方和交易所应当严格履行数字资产交易审慎核查义务,做好反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合规审查以及风险防范工作。

美国和欧洲对稳定币的执法行动和监管框架,意义已经不限于金融监管。其背后更深刻动因在于,许多国家已经认识到稳定币会影响国际货币金融秩序,对稳定币的监管事关国家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现阶段锚定美元发行稳定币主要借用了美元作为世界货币的优势地位,而反过来与美元挂钩的稳定币又进一步提升了美元的世界影响力,这意味在全球范围内不同国家的居民都可以通过持有稳定币间接持有美元。随着这种情况的持续蔓延,美元在全球货币体系内的地位将得以进一步提升,美国也会进一步增强对全球经济系统的掌控程度。作为回应和应对措施,我国应当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稳定币市场竞争,按照监管要求批准锚定人民币发行的稳定币,从而积极参与稳定币市场竞争,提升人民币在国际支付市场中的地位。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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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货币史上曾经用黄金白银等贵金属来充当一般等价物,下列不属于贵A. 金属型管材 B. 软管型管材 C. 阻燃型PVC管材 D. KGB管材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根据《天翼智慧社区产品安装、维护交付规范(试行)》,安全充电插座产品的安装规范中,明装,采用PVC管或线槽施工时,沿墙敷设每米不少于( )个固定线卡。 A. 1 B. 2 C. 3 D. 4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根据《天翼https://www.shuashuati.com/ti/66d6809711ab407ab85df34e9fe6dfe7.html
4.货币金融学交易媒介的功能的基本要求1.3.1、货币金属论 货币本质上是一种商品,自身必须有价值,其实际价值是由货币金属的价值所决定。 1.3.2、货币名目论 货币是一个观念的计量单位,是计算商品价值的比例名称,用来计算商品之间比价以及财富转移的符号或工具,货币用什么材料做符号是无关紧要的。 https://blog.csdn.net/qq_62109420/article/details/126947319
5.揭开货币神秘的面纱原创教案6篇(全文)2、货币的产生 货币产生的四个阶段 偶然的物物交换——〉扩大的物物交换——〉一般等价物——〉货币——〉货币 商品与货币不是同时产生的,货币是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说明 一般等价物———能与其他一切商品相交换的商品 在历史上,充当一般等价物的东西很多,比如: 牲畜,布匹,贝壳,金银 https://www.99xueshu.com/w/file0golqhbq.html
6.什么是货币?——对于货币的定义及其本质特征的描述第三,正是人们对货币作为货币价值的共同想象,才使货币具有交换媒介的价值。 洛克是同时持有货币金属论和货币名目论思想的学者。所谓货币金属论,就是将货币看成是贵金属商品,作为劳动生产物,其价值由劳动和土地共同决定。所谓货币名目论,就是将货币看成是一个符号,其本身没有价值,其作为货币的价值是人们集体想象的结https://www.douban.com/note/779535559/
7.血饮:中国增持200亿美债的真相!美国祭出三合一病毒大杀器!金融【增持美债的本质属性】 中国结束连续七个月的减持,增持205亿美元的美债,性质上而言,中国正在执行长期战略性减持下的短期战术增持。目前,中国持有美债的总量仍处于历史底部。 中国外汇储备在2014年6月达到历史最高纪录3.95万亿美元,之后中国高举货币起义旗帜,开始一路减持美债。从2014年到现在的已经9年时间,中国累计减持http://www.kunlunce.com/e/wap/show.php?classid=176&id=169493
8.第二章社会经济制度与经济运行的一般原理新浪教育第三阶段是一般价值形式,即一切商品的价值,都统一地表现为从商品世界中分离出来充当一般等价物的某一种商品上。第四阶段是货币形式,即金银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货币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商品内在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一般等价物固定在金银等贵金属上时,就产生了货币。货币是一切商品价值的代表https://edu.sina.com.cn/l/2003-06-23/46777.html
9.货币的发展历程?货币的起源和发展是什么?发行投资币的目的既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流通”,也不是常规的“收藏”,而是为了保值和增值。投资币是用高成色(一般99.9%以上)贵金属(银、金、铂、钯)制成的固定重量(如1/4盎司,1/2盎司,1盎司)的“币”形金属锭块。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货币 中国使用货币已有四千年历史,是世界上使用货币最早的国家之一。 https://cai.verywind.com/xx/wnrrwdcdi.htm
10.货币银行学货币银行学(张王定)ppt大学课件预览货币材料的演变,货币材料的演变是以实物开始,发展到金属货币,再发展到货币商品的代表 —— 纸币和信用货币形式 。 二,实物货币涵义,实物货币是指以自然界存在的某种物品或人们生产出来的某种产品来充当货币 。 历史上最初的实物货币形式各国,各地各不相同, http://read.cucdc.com/cw/82572/66478.html
11.比特币的理论比特币的实践与比特币的影响任何人都可以下载并运行比特币软件参与比特币生产,这种生产模式模拟了贵金属黄金的生产过程,被称为挖矿(Mining)。挖矿需要强大的计算能力(反复运行散列算法),找一个最小的散列值,生成比特币网络所搜寻的64位数字,创建一个区块,便可以获得一个区块中所包含的比特币,每10分钟整个网络出现一个新区块。为了严格控制比特https://maimai.cn/article/detail?fid=381764826&efid=kQLgqHRiZTO4xv6Q5lyEY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