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巴塞尔协议,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银行改革尚不足够

全球29家系统重要性银行每年可以以较低借款成本获得总计7000亿美元的补贴。尽管巴塞尔协议ⅲ要求这些大银行持有更多的资本和确定“生前遗嘱”,以便在濒临倒闭时较易将银行分解;英国和欧盟强迫大银行将存款和支付等零售银行业务与风险较大的交易和投资银行业务领域相分隔;美国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自营交易,但由于这些改革都存在较大漏洞,资源在零售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之间的分配未必会发生重大变化,仍不足以解决银行“太大而不能倒”的问题。要真正解决银行“太大而不能倒”的问题,银行的规模应该适度,而不宜过大,但何为适度规模需进一步探讨。

风险加权评估过于复杂,

难以有效控制风险

巴塞尔协议已从上个世纪80年代协议i的30页增加至2010年协议ⅲ的616页,其中风险加权评估方法中的风险权重则从5个增加至数千个。巴塞尔协议ⅲ虽然提高了最低资本比率要求,但仍主要依赖银行本身有较大操纵权的风险评估模型来计算各类资产的风险水平和资本要求,这可能会对银行的资产选择产生逆向刺激,实际上难以真实反映银行的经营风险,继而会导致监管机构难以识别和防范金融危机,监管效果未必比相对简单的方法更佳。

此外,目前国际银行业普遍运用风险估值(valueatrisk,var)模型管理交易风险。该模型根据正态概率分布、按一定的信心水平衡量和预测银行的每日交易盈亏,但不能预测市场的重大变化,一旦发生非常态事件,如市场流动性危机,仍会为银行带来巨额亏损风险,这一缺陷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已为人诟病。摩根士丹利在公布2012年第三季度业绩时表示,由于其调整了var模型中的潜在损失基准,从过往对4年的历史数据给予较多权重,改变为对过往1年的数据给予较多权重,因而使当季的平均交易风险估值从按旧模型计算的8300万美元降低至按新模型计算的6300万美元,加上其出售高风险资产,帮助其提高一级普通股本比率至13.7%。这折射出银行运用var模型计算资本和风险的可操纵性,同时也反映出,尽管巴塞尔协议中有关银行风险资本的计算日益复杂,但实际上仍未能有效计算出银行真实的资本和风险,也未能清晰地向监管机构和市场传递出银行经营的真实状况信息。

投资者也日益怀疑银行衡量和管理风险的能力。因为银行风险加权的差别太大,导致市场对整体风险评估机制的信心受损,有83%的机构投资者要求取消银行以内部模型评估风险的模式,改用标准化风险评估模式,以提高资本要求及使各银行的风险较易比较。据巴克莱银行估算,如果改用标准化模式,目前欧洲银行报告的平均为9.7%的一级资本比率将会降低2.7个百分点。其中某些瑞典银行由于对住宅按揭的风险权重较低,若采用标准化模式,其一级资本充足率会降低4个百分点。这反映出,让银行自由选择风险权重和使用内部模型计算资本和风险的做法,实际上主要是由银行决定本身的监管资本水平,巴塞尔协议ⅲ的另两大支柱——监管机构监管和市场监督则形同虚设,因而难以有效保障银行体系的安全性。

可能会发生抵押品不足危机

2008年金融危机和欧洲主权债务危机使全球金融市场上安全资产的供求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

一方面,金融监管改革大幅增加了市场对于作为合格抵押品的优质资产的需求。(1)巴塞尔协议ⅲ要求自2015年起,银行须持有足够的易售资产,以防范30天的市场流动性危机,要求其中大部分优质资产为现金、优质政府债券和公司债券。(2)一些经济体如英国和欧盟的金融监管机构要求银行发行“bailedin”债券,以便在银行濒临倒闭时可以由债券持有人承担损失,这使债券投资者要求银行提供相应的优质资产作为抵押。(3)各国正在推动金融衍生产品尤其是利率掉期和信贷衍生产品交易的改革,从目前主要通过双边场外交易转变为更多通过透明度较高的交易所交易和中央结算,也需要增加更多的优质抵押品,而2011年底,全球场外衍生金融交易总额高达648万亿美元。市场估计,监管变化会使全球增加2万亿美元至4万亿美元的额外抵押品需求。

另一方面,金融危机和欧洲主权债务危机使优质债券的供应大幅减少。根据imf估计,目前全球共有75万亿美元潜在可流通的安全资产,包括优质政府债券和公司债券,但其中大部分优质资产不能用做抵押品,而是作为外汇储备或由退休基金/保险基金持有。至2016年,全球金融市场上安全的国债供应将减少16%或9万亿美元。

巴塞尔协议的出台起源于前联邦德国赫尔斯塔银行(HerstattBank)和美国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NationalBank)的倒闭。这是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

20世纪70年代开始,学家将管制运用到银行领域,并逐步取得了共识。他们认为,在追逐论、利益论及管制新论三种最有的管制理论当中,“追逐论”(CaptureTheory)将管制者与被管制者视为搏弈中的猫与鼠,最终是管制对被管制者有利,因而主张放弃管制。这种理论显然忽视了社会公众能从管制中受益的事实;“管制新论”(TheNewEconomicTheoryofRegulation)则将管制视为管制集团与被管制集团间锱铢必较的程序,是被管制集团提出要求、管制集团满足这种要求并从中获利的一种商品。由于管制这一商品供求双方的数量函数难以确定,因而降低了这一理论的实践价值;只有“社会利益论”(ThePublicInterestTheory)最具理论和实践意义。该理论将管制视为消除或减少市场破产成本进而保护公众利益的手段,市场破产成本根源于垄断、外部效应及信息的不对称。与前两种理论明显不同的是,这种理论既找到了管制的依据,也明确了管制的意义和努力方向。

赫尔斯塔银行和富兰克林银行倒闭的第二年,即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这个协议极为简单,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突出强调了两点:1、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2、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1983年5月,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推出,这个协议基本上是前一个协议的具体化和明细化,比如明确了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责任和监督权力,分行、子行和合资银行的清偿能力、流动性、外汇活动及其头寸各由哪方负责等,由此体现“监督必须充分”的监督原则。两个巴塞尔协议因此也就沒有实质性差异:总体思路都是“股权原则为主,市场原则为辅;母国综合监督为主,东道国个别监督为辅”;对清偿能力等监管内容都只提出了抽象的监管原则和职责分配,未能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各国对国际银行业的监管都是各自为战、自成体系,充分监管的原则也就无从体现。

巴塞尔协议的实质性进步体现在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和资本标准的报告》(简称《巴塞尔报告》)。该报告主要有四部分内容:1、资本的分类;2、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3、1992年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和过渡期的实施安排;4、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的范围。体现协议核心思想的是前两项,即:资本的分类。也就是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行附属资本两类,各类资本有明确的界限和各自不同的特点;还有就是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报告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风险权重的划分目的是为衡量资本标准服务,有了风险权重,报告所确定的资本对风险资产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低于4%)的目标标准比率才具有实实在在的意义。可见,《巴塞尔报告》的核心内容是资本的分类。也正因为如此,许多人直接就将《巴塞尔报告》称为规定资本充足率的报告。

《巴塞尔报告》的推出意味着资产负债管理向风险管理时代过渡。由于监管思想的深刻、监管理念的新颖、考虑范围的全面以及制定手段和的合理,这个报告成了影响最大、最具代表性的监管准则,此后围绕银行监管产生的核心原则或补充规定等,都是在报告总体框架下对报告的补充和完善。尽管巴塞尔委员会并不是一个超越成员国政府的监管机构,的文件也不具备效力,但各国的监管当局都愿意以报告的原则来约束本国的商业银行。

二.从补充完善到推陈出新:协议的深化进程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金融国际化浪潮的涌动,金融领域的竞争尤其是跨国银行间的竞争日趋激烈,金融创新日新月异使银行业务趋于多样化和复杂化,银行经营的国内、国际环境及经营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银行规避管制的水平和能力也大为提高。这使1988年制定的《巴塞尔报告》难以解决银行实践中出现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应对这些挑战,巴塞尔委员会对报告进行了长时期、大面积的修改与补充。

第一,在认识到准备金对银行经营的重要性及其在不同条件下的性质差异后,1991年11月,重新详细定义了可计入银行资本用以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普通准备金与坏帐准备金,以确保用于弥补未来不确定损失的准备金计入附属资本,而将那些用于弥补已确认损失的准备金排除在外。

第二,初步认识到除OECD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存在国别风险之外,OECD成员国之间同样也存在国别风险,因而一改《巴塞尔报告》中对所有经合组织成员国均确定零主权风险权重这一极其简单化的衡量方法,于1994年6月重新规定对OECD成员国资产的风险权重,并调低了墨西哥、土耳其、韩国等国家的信用等级。

第三,作为金融快速国际化的反映,开始提升对市场风险的认识。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金融市场自由化速度的加快和国际银行业的迅速扩张,加上新技术的广泛运用,使得国际金融市场间的联系空前紧密,世界金融形势错综复杂;随着衍生金融品种及其交易规模的迅猛增长,银行业越来越深地介入了衍生品种的交易,或是以资产证券化和控股公司的形式来逃避资本金管制,并将信用风险转化为市场风险或操作风险,银行与金融市场的交互影响也越发显著。这使巴塞尔委员会认识到,尽管《巴塞尔报告》的执行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的信用风险,但以金融衍生工具为主的市场风险却经常发生。这说明仅靠资本充足率已不足以充分防范金融风险。最典型的案例是巴林银行。这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1993年底时远远超过8%,1995年1月还被认为是安全的,但到2月末,这家老牌银行便宣告破产。

1997年7月全面爆发的东南亚金融风暴更是引发了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风险的全面而深入的思考。从巴林银行、大和银行的倒闭到东南亚的金融危机,人们看到,金融业存在的问题不仅仅是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等单一风险的问题,而是由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外加操作风险互相交织、共同作用造成的。1997年9月推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表明巴塞尔委员会已经确立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该文件共提出涉及到银行监管7个方面的25条核心原则。尽管这个文件主要解决监管原则问题,未能提出更具操作性的监管办法和完整的计量模型,但它为此后巴塞尔协议的完善提供了一个具有实质性意义的监管框架,为新协议的全面深化留下了宽广的空间。新协议所重头推出并赋予开创性新内容和新方法的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市场约束,都在《核心原则》中形成了雏形。

三、三大支柱保平安:新巴塞尔协议的核心

(一)对旧巴塞尔协议的反思

从历程来看,巴塞尔协议经历了一个不断更新、不断改进、思想不断成熟的深化过程。该协议实际上没有一个明确的新旧分界点。学术界一般将1988年的《巴塞尔报告》称为旧巴塞尔协议,将1999年6月公布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一稿)称为新巴塞尔协议。其实,1988年的旧巴塞尔协议经过多次修改补充后,已将新巴塞尔协议的基本框架搭建就绪,因此才有了新巴塞尔协议第一稿;而2001年推出的两个新巴塞尔协议征求意见稿更直接就是对第一稿的充实与完善。因此本文以《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一稿)为分水岭,此前的所谓旧巴塞尔协议实际上包括1988年的《巴塞尔报告》及其后的补充规定和核心原则;而新巴塞尔协议则统指三个征求意见稿。

尽管1988年的《巴塞尔报告》历经修改与补充,但学术界和银行界还是对其中的许多原则以及旧协议的市场适应性提出了批评和质疑。

首先是国家风险。旧巴塞尔协议只是重新确定了经合组织成员国的资产风险权重,但对非OECD成员国的风险权重歧视仍未解除。这一方面造成国与国之间巨大的风险权重差距(多为100%),这种差距不仅在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存在,而且在成员国与成员国之间也存在,致使信用评判中的信用标准扭曲为国别标准;另一方面则容易对银行产生误导,使其对OECD成员国的不良资产放松警惕,而对非OECD成员国的优质资产畏葸不前,从而减少银行的潜在收益,相应扩大银行的经营风险。此外,这一规定仍然因循静态管理理念,未能用动态的观点看待成员国和非成员国的信用变化。

其次是风险权重的灵活度问题。这实际上是一个风险权重歧视问题,且与国家风险权重歧视交织在一起。对于非OECD成员国对银行、政府超过一年的债权,对非公共部门的企业债权,无论其信用程度如何,风险权重均为100%;而由OECD成员国对机构担保的债权,则一律为20%。此外是风险权重的级次过于简单且不合理,仅有0%、20%、50%、及100%等四个档次,没有充分考虑同类资产的信用差别,也就难以准确反映银行面临的真实风险。美国学家俄特曼(2001)根据美国非金融机构所发债券的数据,运用蒙特卡洛模拟实证后得出的结论也证实了这一点。

再次是对金融形势的适应性问题。旧协议从一开始就注意到了表外业务的潜在风险,也提出了对照表内项目确定表外资产风险权重的做法,但随着金融新业务的推出和银行组织形式的更新,旧协议的涵盖范围和监管效果都难以让人满意。最典型的是银行资产证券化和银行持有债券,金融控股公司的广泛建立以及银行全能化等,由此不仅引发逃避或绕开资本金管束的问题,而且引发了信用风险以外的市场风险。

最后是全面风险管理问题。旧协议已经在1997年形成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和基本框架,但并未对其内容作详尽的阐释,更未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法,因而对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分析的全面管理还停留在上论证、方法上探索的阶段,至于这三类风险的计量应建立哪些模型、模型中应选择哪些参数,以及相应的资本金要求又如何设计等问题,几乎都没有涉及。此外,在旧协议中,银行始终处于被动地位,银行危机的产生主要由借款人的风险引起,银行风险的规避取决于监管当局对其资本金计提方法和计提数量的监督,并不注重当事人主体能动作用的发挥,也没有对银行提出如何适应市场以及如何主动接受市场约束的问题。

(二)新协议的三大支柱

1、最低资本要求

从新协议的名称《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可以看出,巴塞尔委员会继承了旧巴塞尔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将资本金要求视为最重要的支柱。当然,新协议的资本要求已经发生了极为重大的变化,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风险范畴的拓展

在当前的金融格局下,尽管信用风险仍然是银行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及其产生的破坏力却在进一步加大。因此,新协议在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公式中,分母由原来单纯反映信用风险的加权资本加上了反映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内容。

(2)计量方法的改进与创新

计量资产风险权重的标准法是在1988年的旧协议中提出来的,新协议仍以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但在原方法的基础上作了重大改进。首先是OECD成员国的标准地位退居次要位置,主要是按外部信用评级的高低进行风险权重的计量,即使要对资产进行主权风险评定,也要求银行依靠自身的风险评估或是根据一些国际性评级机构的评定结果而定。这就基本上消除了风险权重上的国别歧视,有利于信用风险确定中信用标准的回归,也有利于纠正非OECD成员国(主要是发展家)在国际融资市场上受到的不公平待遇;其次是增加了风险级次,在原有风险权重的基础上,增加了50%和150%两个级次(对公司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银行资产的风险敏感度,从而体现出资产实际上存在的多样性差别。

鉴于标准法在信息充足性、时效性,方法的性以及信用评级的客观公正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巴塞尔委员会在新协议修改稿中更主张有条件的大银行提升自己的风险评估水平,打造更精细的风险评估体系,并创造性地提出了一整套精致的基于内部信用评级的资本金计算方法。为巴塞尔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的美国国际金融学院甚至认为,通过这套计算方法促进银行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评级体系,是新巴塞尔协议的一大核心内容。

其次是确定每个债项对应的最低资本金规模,对于表内业务来说,巴塞尔委员会将其定义为资产负债表上的名义未清偿额;而表外业务的EAD则可对照表内项目计量或由银行根据内部评级系统确定。显然,基于内部评级的资本金计量方法成功与否的关键是LGD、PD、EAD以及M等四个输入参数,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可先由监管机构确定其中的LGD、EAD及M,条件成熟后,再全部由银行在对内部数据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自行确定。

推出基于内部评级的方法,巴塞尔委员会不仅要为资产风险权重及最低资本金要求找到一套科学、合理的方法,而且要为坏帐准备金的提取打下基础,为客户综合授信和金融工具的定价提供重要依据。

(3)资本约束范围的扩大

针对各界对旧协议的批评,新协议对诸如组织形式、交易工具等的变动提出了相应的资本约束对策。对于单笔超过银行资本规模经营15%的对非银行机构的投资,或者这类投资的总规模超过银行资本的就要从银行资本中减除相同数额;对于以商业银行业务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证券化的资产,则重新制定了资本金要求,要求银行提全、提足各种类、各形式资产的最低资本金;此外,还充分考虑到了控股公司下不同机构的并表问题,并已着手推动与保险业监管机构的合作,拟制定新的相应规则来形成金融业联合监管的架构,以适应银行全能化发展的大趋势。

2、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从新巴塞尔协议可以看出,巴塞尔委员会强化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职责,提出了较为详尽的配套措施。这反映出巴塞尔委员会仍然没有轻视银行作为利益主体利用信息的不对称作出违背监管规则的逆向选择、并由此产生道德风险的问题。有具体目标又有行为规范和措施的监管当局就显得尤为重要。

3、市场约束

旧协议出台时,经济学家曾指出,信息的不对称应该是银行可能损害利益从而需要监管的重要原因,但巴塞尔委员会更多采纳的是银行信息不宜公开的观点。这些观点认为:银行业务具有与其他行业明显不同的特殊性,无论是吸收存款还是发放贷款,都涉及到客户的商业秘密;正因为银行是一个高负债经营的特殊行业,信息公开就会影响到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业的安全与稳定;此外,无论是银行的价格还是其资产的风险,都处于反复无常状态,因而信息披露的意义并不大。

新协议显然摒弃了这些观点,它更多的是从公众公司的角度来看待并对待银行,强调以市场的力量来约束银行,认为市场是一股强大的推动银行合理、有效配置资源并全面控制经营风险的外在力量,具有内部改善经营、外部加强监管所发挥不了的作用。作为公众公司的银行只有象其它公众公司一样建立了公司治理结构、理顺了委托关系、确立了内部制衡和约束机制,才能真正建立风险资产与资本的良性匹配关系,从而在接受市场约束的同时赢得市场。资本充足状况和风险控制能力及控制记录良好的银行能以更优惠的价格和条件从市场上获取资源,而风险程度偏高的银行则往往要支付更高的风险溢价、提供额外的担保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新协议修改稿以推进信息披露来确保市场对银行的约束效果。巴塞尔委员会首先提出全面信息披露的理念,认为不仅要披露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的信息,而且要披露风险评估和管理过程、资本结构以及风险与资本匹配状况的信息;不仅要披露定性的信息,而且要披露定量的信息;不仅要披露核心信息,而且要披露附加信息。其次是对信息披露本身也要求监管机构加强监管,并对银行的信息披露体系进行评估。

四、结束语

新巴塞尔协议无疑是对旧巴塞尔协议的一次具有创新意义的扬弃,它比旧协议更复杂、更全面,充分考虑了银行可能面临的多种风险;其风险敏感性也越大,较为全面地考虑了引起风险的多种因素;它还具有更强的灵活性,主要体现在评判资产风险的方法上为银行提供了多种选择。此外,信息披露的要求也将使银行更透明地面对公众。

从来看,8%的资本充足率指标已经深入人心,但8%成其为标准的依据仍不得而知。此外,资本金的提取都以资产风险的防范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衍生产品交易、资产证券化等内容提出的资本金要求也属于资产对资本金要求的间接表现形式。实际上,包括银行盈利能力在内的其他一些内容也是影响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重要因素,因为同样程度的风险对获利能力相异的银行所产生的后果和激起的反馈并不一样;与旧协议一样,新协议的监管对象也是商业银行,然而在金融国际化大趋势下,银行百货公司不断涌现、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业务不断攀升,由此可能产生两个后果:第一、对非银行业务比重不断增加的银行,新协议的效力减退;第二,对不断增加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新协议的作用空间缩减。最后都是新协议在新的经济和金融格局中的约束能力逐渐下降;新协议也面临重新自我反省、自我设计的发展战略问题。因为银行仅仅是金融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银行风险也就是金融体系总风险的一部分。巴塞尔委员会在制定具有战略意义的新协议时,应注意避免陷入风险此消彼涨的零和搏弈之中,而应结合非银行的其他业务的特点,探讨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化解问题。

参考:

1.江曙霞,银行监督管理与资本充足性管制,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7.

2.陈卫东,新巴塞尔协议评析,国际金融研究,2001.3.

3.毛晓威、巴曙松,巴塞尔委员会资本协议的演变与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新进展,国际金融研究,2001.4.

4.陶铄、刘榕俊、陈斌,巴塞尔新协议资本金计算方法评述,国际金融研究,2001.7.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资本监管;银行业

一、巴塞尔协议Ⅲ主要内容及分阶段实施安排

(一)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

2.资本留存缓冲。巴塞尔协议Ⅲ引入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capitalConservationBuffer),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这一留存缓冲的目的在于确保银行持有缓冲资金用于在金融和经济危机时期“吸收”损失。尽管银行在危机期间可以利用这一缓冲,但资本比率越是接近最低要求,受到的限制也会越大。一旦银行的资本留存缓冲比率达不到该要求,监管机构将限制银行拍卖、回购股份和分发红利等。这一机制可防止一些银行在资本头寸恶化时也肆意发放奖金和高红利的情况。

3.反周期缓冲。巴塞尔协议Ⅲ还提出了“反周期缓冲”的资本要求,这一新的缓冲比率为普通股或其他能完全“吸收”亏损的资本的0-2.5%,将根据各国情况具体执行。“反周期缓冲”是基于一项更广泛的宏观审慎目标,要求银行在信贷过分充足的情况下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对一国而言,这一缓冲仅仅在“信贷增速过快并导致系统范围内风险积累”的情况下才会生效。一旦“反周期缓冲”生效,将作为留存缓冲范围的延伸。

4.杠杆率要求。除了上述这些基于风险的资本要求,还有一项并不基于风险的“杠杆率”要求作为辅助。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各国对3%的一级杠杆率在同一时期进行平行测试。基于平行期的测试结果,再于2017年上半年进行最终调整,并希望在2018年1月1日进入新协议的第一支柱部分。

二、巴塞尔协议Ⅲ反映出的资本监管理念

(一)加强银行资本监管已成为国际共识

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将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的最低要求从原来的2%提高到4.5%,同时新增要求商业银行持有2.5%的资本留存超额资本作为应对将来可能出现困难的缓冲。上述两项加总,使得核心一级资本要求达到7%,这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加强资本监管的共识和决心,也反映了巴塞尔委员会对银行自营交易、衍生品和资产证券化等银行活动提出更高资本要求的态度。

(二)银行资本监管的思路发生了改变

巴塞尔协议Ⅱ的一个基本思路是强调银行管理与监管应以风险识别为基础,金融危机暴露了巴塞尔协议Ⅱ的框架存在不少漏洞。巴塞尔协议Ⅱ强调对分母一风险资产的计量,而此次巴塞尔协议Ⅲ则更加强调对分子一资本的计量,直接表现就是诸多条款的核心要求便是增加资本,提高资本的充足率。

(三)重新界定监管资本,强化监管资本基础

一是将原来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重新界定并区分为核心一级资本(主要包括普通股及留存收益)、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并建立严格的合格标准。二是在巴塞尔协议Ⅲ中,核心资本要求被大大提升,原来的附属资本概念被弱化。三是对资本扣减要求进一步严格,全部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减。

(四)银行监管的核心价值观发生了根本转变

三、我国监管部门拟实施的资本监管标准与巴塞尔协议111的比较分析

标准,实施严格的核心一级资本扣除标准,提高二级资本的合格标准;三是我国的监管要求结合国内银行业的实际情况,与巴赛尔协议Ⅲ有所不同,如巴塞尔Ⅲ标准要求2,5%的法定留存缓冲资本和0-2.5%的反周期缓冲资本,而建议的中国资本充足率要求并未区分留存缓冲资本和反周期缓冲资本。

四、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分析

(一)单从资本充足率指标来看,对我国银行业

影响不大

对于银行业的资本约束是一种世界性趋势,中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指标目前远高于欧美银行。根据我国上市银行2010年的半年报显示,我国上市银行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8.4%,除华夏、光大和农行外,其他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均超过7%,且多家银行下半年都有资本补充计划,届时核心资本充足率将会有一定程度提高。而且中国银监会目前对国内大型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底线为11.5%,核心资本充足率底线则为7%,而巴塞尔协议Ⅲ只是分别提高到6%和4.5%,中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标准仍远高于国际标准。因此,即便巴塞尔新协议Ⅲ关于一级资本金充足率的规定马上执行,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也将是微乎其微。

(二)资本缓冲的要求将使未分配利润受到挤压

按照新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需要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因为目前我国监管层对缓冲资本没有特别要求,国内商业银行距离巴塞尔协议Ⅲ中2.5%的要求尚有差距。据申银万国的分析表明,在资本缓冲准备方面,国内银行业平均水平在1.76%,除交行外,其他银行均低于2.5%的标准。如果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的标准,银行将需要提取更多的一般风险准备,从而未分配利润将受到一定的挤压。

(三)海外拓展将面临资本障碍

(四)将对我国银行业的发展方向产生长期影响

五、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态势的跟踪和应对

(二)制定可行的资本管理规划,加强资本管理

针对巴塞尔协议Ⅲ所反映出的国际资本监管趋势,建议尽快着手制定科学可行的资本管理规划,通过规划引领银行资本管理的短期和长期机制。

(三)积极探索和创新资本的补充工具和渠道

通过提高盈利能力、增加内部积累,股东注资等方式及时补充核心一级资本,进一步提高资本质量。

(四)主动调整业务模式,建立风险和收益匹配的“轻资本”模式

国际银行业的发展趋势将逐步走向集约化经营,因此,从中长期看,我们应主动调整业务模式,通过精细化资本管理,准确、科学计量资本,提高风险定价水平,持续优化流程,加快资源整合等策略,努力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尽可能以最小的资本消耗获取最大的经营效益。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金融监管;中国银行业

一、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

1.一级资本金比率

2.资本留存缓冲

巴塞尔协议Ⅲ引入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这一留存缓冲的目的在于确保银行持有缓冲资金用于在金融和经济危机时期“吸收”损失。

3.反周期缓冲

巴塞尔协议Ⅲ还提出了“反周期缓冲”的资本要求,这一新的缓冲比率为普通股或其他能完全“吸收”亏损的资本的0-2.5%,将根据各国情况具体执行。“反周期缓冲”是基于一项更广泛的宏观审慎目标,要求银行在信贷过分充足的情况下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对一国而言,这一缓冲仅仅在“信贷增速过快并导致系统范围内风险积累”的情况下才会生效。一旦“反周期缓冲”生效,将作为留存缓冲范围的延伸。

4.杠杆率要求

除了上述这些基于风险的资本要求,还有一项并不基于风险的“杠杆率”要求作为辅助。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各国对3%的一级杠杆率在同一时期进行平行测试。基于平行期的测试结果,再于2017年上半年进行最终调整,并希望在2018年1月1日进入新协议的第一支柱部分。

5.系统重要性银行

6.引入流动性监管指标

二、巴塞尔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1.短期影响

从短期看,实施巴塞尔Ⅲ不会对我国银行业产生直接冲击。从2004年开始,中国银监会引入了巴塞尔协议框架,并逐步进行了完善,建立了较为全面和系统的以资本充足率监管为核心的银行监管体系。金融危机爆发之后,银监会逐步提高了对国内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在这一过程中,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和资本充足率状况得到了明显的改善。截至2010年6月,我国上市银行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8.4%,整体资本充足率水平超过10%,均高于巴塞尔Ⅲ的最新要求,而且资本质量较高,一级核心资本总资本中的占比达到80%以上。因此,即便未来1到2年就开始实施巴塞尔协议Ⅲ,也不会对我国银行业产生直接的冲击。

中国大型银行资本充足率指标一览(截止2010年6月)

2.逆周期影响

资本缓冲的要求将使未分配利润受到一定挤压。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需要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因为目前我国监管层对缓冲资本没有特别要求,国内商业银行距离巴塞尔协议Ⅲ中2.5%的要求尚有差距。申银万国的分析表明,在资本缓冲准备方面,国内银行业平均水平在1.76%,除交行外,其他银行均低于2.5%的标准。如果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的标准,银行将需要提取更多的一般风险准备,从而未分配利润将受到一定的挤压。

3.对宏观金融经济的影响实施巴塞尔Ⅲ的一个直接效果,就是限制银行风险资产的迅速扩张

参考文献

[1]梅良勇.巴塞尔协议Ⅲ的资本监管改革及其影响分析[A]金融改革,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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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信用衍生工具风险转移风险减让

一、信用衍生工具的内涵

信用衍生工具的产生,使得信用风险可以独立于基础金融资产进行单独交易,从而大大提高了信用风险转移的成本与效率,促进了信用风险在整个金融体系之内的优化配置。信用衍生工具的主要种类有:信用违约互换(CreditDefaultSwaps)、总收益互换(TotalReturnSwaps)、信用联结票据(CreditLinkedNotes)和信用利差工具(CreditSpreadTools),其中信用违约互换是应用最广的信用衍生工具。在世界信用衍生工具市场上,主要购买者是银行、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对冲基金,其中银行所占份额最大。

二、信用衍生工具在巴塞尔协议Ⅰ下的资本减让作用

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简称为巴塞尔协议Ⅰ,BaselCapitalAccordⅠ),颁布于1988年,提出了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统一监管标准。信用衍生工具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第一笔信用衍生工具交易诞生于1993年,由日本信孚银行(BankersTrust)为了防止贷款遭受损失而发行,是一种兑付金额取决于特定违约事件的债券。由于巴塞尔协议Ⅰ颁布于信用衍生工具出现之前,在监管上必然存在着不足。

由于当时的条件限制,巴塞尔协议Ⅰ在风险权重的分配上,存在着在现在看来不够合理的地方。巴塞尔协议Ⅰ附录二《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规定:对OECD(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国家内的注册的银行的债权以及由OECD国家内注册银行提供担保的贷款,适用的风险权数为20%;对私人机构的债权,对OECD以外的国家的法人银行余期在一年以上的债权,适用的风险权数为100%。这种过于粗略的分类方式无疑并不能准确地反映债权的信用风险,例如,一家在OECD成员国注册信用等级为A的银行的信用风险完全有可能大于一家在非OECD成员国注册但信用等级为AA的银行的信用风险。在信用衍生工具市场上,信用衍生工具的定价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参照资产的信用等级,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和巴塞尔协议Ⅰ的风险权重分配的不兼容,使得银行可以利用信用衍生工具来获得资本减让。

例如,在巴塞尔协议Ⅰ的前述规定下,假设银行A向非OECD国家的信用评级为AAA的公司B发放了一笔贷款,银行A所需提取的资本准备应为: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的目标标准比率×适用的风险权数=8%×100%=8%。

由于公司B的信用等级很高,针对这笔贷款的信用衍生工具的定价完全可能会比较低,在引入信用衍生工具的情况下,可以大大地减少其资本准备,如果获得资本减让带来的收益高于购买信用衍生工具的成本,银行A就有动机这样做。

现在假设银行A在向公司B发放贷款的同时,向注册于OECD国家内的另一家银行C购买了针对于这笔贷款的信用违约互换,一旦公司B违约,银行C将承担向银行A进行支付的义务,这样,这笔贷款的信用风险就转移到了银行C,由于银行C注册于OECD国家内,因此对于银行A来说,对于这笔贷款适用的风险权数就变为了20%,所需提取的资本准备变为了8%×20%=1.6%,获得的资本减让为6.4%,减去购买信用违约互换的成本即为所获净收益。

可见,在巴塞尔协议Ⅰ下,利用信用衍生工具可以减少一些不够合理的资本要求,提高银行的资本处置效率,即:如果银行认为风险加权为50%或100%的资产的实际风险小于其风险加权系数所反映的风险,并且风险减让收益高于风险转移成本,银行就可以通过信用衍生工具交易将信用风险转移给风险加权为20%的金融实体从而获得资本减让。事实上,这也是银行利用信用衍生工具的原因之一。

三、巴塞尔协议Ⅱ对巴塞尔协议Ⅰ的修正

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简称巴塞尔协议Ⅱ,BaselCapitalAccordⅡ)中,在对风险权重的具体分配及利用信用衍生工具进行风险缓释上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正。

方案二,以银行的外部评级为基础来确定风险权重,对未评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50%。方案二的风险权重分配如下:

对已评级公司债权、包括对保险公司债权的风险权重如下:

其次,在标准法的信用风险缓释部分,对于利用信用衍生工具进行风险缓释从而获得资本减让也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首先,信用衍生工具是直接、明确、不可撤消和无条件的,并且监管当局对银行在关于风险管理程序方面特定最低操作要求感到满意,监管当局才可允许银行在计算资本要求时考虑这类的安排。并且只有在提供担保和信用保护的实体的风险权重比较低时,才可以允许资本要求降低。其次,交易对象受保护部分的风险权重,与担保方或提供信用保护方相同,而未受保护部分仍保留对应交易对象的风险权重。第三,信用衍生工具必须是信用保护提供者(ProtectionProvider)的直接负债,而且必须明确对应具体的风险暴露。第四,只对信用违约互换(CreditDefaultSwaps)和总收益率互换(TotalReturnSwaps)提供的信用保护予以认可,其他类型的信用衍生工具不予承认。第五,对于第一违约的信用衍生工具和第二违约的信用衍生工具,巴塞尔协议Ⅱ也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和巴塞尔协议Ⅰ相比,巴塞尔协议Ⅱ无疑能更准确地反映金融资产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对利用信用衍生工具来获得资本减让也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由于消除了信用评级结果和风险权重分配的不兼容问题,在竞争比较充分的市场上,购买信用衍生工具的成本应大致相当于获得资本减让的收益,因此,银行利用信用衍生工具来获得资本减让的动机也就不存在了。

四、对我国引入信用衍生工具的启示

我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主席卡如纳的一封信中指出,“在十国集团2006年底开始实施新协议的几年内,我们仍将继续执行1988年的老协议。然而,为提高资本监管水平,我们已对现行的资本规定进行了修改,将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内容(即: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包括在内”。2010年~2012年,中国银行业将逐步实施巴塞尔协议Ⅱ的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要求,但整体仍在巴塞尔协议Ⅰ的框架内。

在巴塞尔协议Ⅰ框架内,如果信用衍生工具交易发生在银行和非银行机构之间,整个银行业的资本压力可以得到缓解,但是如果交易发生在银行与银行之间,最终的效果则完全相反。从信用衍生工具购买者的角度看,转移信用风险无疑可以获得资本减让以缓解资本压力,在前述案例中,资本准备从8%降到了1.6%;但从信用衍生工具出售者的角度看,由于其承受了信用风险,因此其应增加相应的资本准备8%。从整个银行体系的角度看,资本准备反而多提了1.6%,虽然这有助于风险的优化配置提高金融效率,但同时会增大整个银行业的资本压力从而导致一部分效率损失。

为了促进金融创新,提高金融体系效率,在我国应当发展信用衍生工具。在我国银行业仍执行巴塞尔协议Ⅰ的时期内,为了避免信用衍生工具增大整个银行业资本压力的可能,可以考虑在整体执行巴塞尔协议Ⅰ框架的前提下,对于信用衍生工具的监管执行巴塞尔协议Ⅱ的监管要求。在巴塞尔协议Ⅱ只认可信用违约互换和总收益率互换的前提下,应考虑在我国首先发展信用违约互换。在国际市场上,信用违约互换是最早也是最重要的信用衍生工具,其标准化程度比较高,定价比较简单,其他信用衍生工具也是在其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在我国对其加以优先发展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并为将来发展其他形式的信用衍生工具作好准备。

如果对信用衍生工具的监管仍适用巴塞尔协议Ⅰ,在注意信用衍生工具可能会增大整个银行业资本压力的同时,还应注意信用衍生工具带来的其他风险,正如巴塞尔协议Ⅱ第86段所说,“尽管使用风险缓释技术可降低或转移信用风险,但同时它可使银行承担其他的风险,如法律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因此,银行采取严格的程序和步骤控制这些风险是很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1]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管委员会: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1988年7月

[2]BaselCommitteeonBankingSupervision:OverviewoftheNewBaselCapitalAccord,2003年4月

关键词:新巴塞尔协议最低资本要求风险管理

2004年6月26日,十国集团的央行行长和银行监管当局负责人一致同意公布《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Internationalconvergenceofcapitalmeasurementandstandards:Arevisedframework),即通常所说的新巴塞尔协议(BaselII)。

一、新协议更新的主要内容

与1999年6月框架文件一样,新协议强调了“三个支柱”在现代监管体制中的作用。

支柱一:最低资本要求((minimumcapitalrequirement)。最低资本要求的方案建立在1988年协议内容的基础上,新协议保留了现有的资本定义以及8%的资本与风险权重资产比率的最低要求。新协议改善了风险度量方法,即资本充足率公式分母中的信用风险度量更趋精密,新协议提供了两种信用风险度量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基于内部评级的方法(简称IR$法)。

支柱二:资本充足性的监管约束((supervisoryreviewofcapitaladequacy),此部分是第一次被纳人协议框架。新协议认为,为了促使银行的资本状况与总体风险相匹配,监管当局可以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稽核等方法审核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监管当局应该考虑银行的风险化解情况、风险管理情况、所在的市场性质、收益的可靠性与有效性等因素,全面判断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否达到要求,在其资本水平较低时,监管当局要及时对银行进行必要的干预。

支柱三;市场约束伽(arketdiscipline)。市场约束机制是第一次被正式引入,它体现了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研究的重大进展,其作用在于进一步强化资本监管和促进银行体系运作中的安全与稳健。新协议规定:①银行必须披露关于资本结构的扼要信息;②对每一风险领域提供定性和定量信息;③银行应披露按协议要求的方法计算的资本率,以及关于其评价资本状况的内部程序的定性信息;④每年至少披露一次,必要时还应增加。

二、新协议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要求

1.风险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对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仍是新协议的基础。新协议框架保留了旧协议关于资本构成的定义和资本充足率8%的规定,即银行的资本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构成,相对于加权风险资产的资本充足率应为8%(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应至少为4%)。但与旧协议的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不同,新协议以明确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取代传统计算公式中笼统的“风险资产”的概念,其具体公式为:

资本充足率((8%)二总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十操作风险加权资产)x12.5]。

较之旧协议拓宽了监管视野,将市场风险和操新协议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距离,主要表现在:(1)资本结构和资本充足率的披露不够完善。(2)市场风险。无披露要求。(3)利率风险的披露仅够巴塞尔要求的“底线”。(4)信用风险披露不足。(5)操作风险。是新协议中新提出的要求,但证监会并未要求上市银行做出披露。

三、新协议框架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

1.通过综合改革提高资本充足率。保持资本充足是巴塞尔协议的基本要求,是防范金融风险的物质基础。从长远看,为了符合新协议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我国银行能还要经历一系列的改革,具体来说主要有:(1)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推进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及上市融资,拓宽注资渠道。(2)逐步放开对银行业务的限制,推动金融创新及全面成本管理,努力提高银行的盈利水平。(3)大力提高资产质量,调整信贷结构,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

2.从信用风险管理逐步转向全面风险管理。当前央行在确定最低资本充足率时还应考虑到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所需配置的资本金,同时还要强化信贷风险监控体系,不断提高资产质量,完善经营管理规章制度,防范操作风险,不断开拓盈利空间,积累风险储备,防范市场风险。

【关键词】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信贷/GDP;《巴塞尔协议Ⅲ》

0引言

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时,巴塞尔协议的三大支柱并没有起到降低银行业风险、保证金融体系安全的作用。在此背景下巴塞尔委员会于2009年提出了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并于2010年12月16日正式了《巴塞尔协议Ⅲ》和《各国监管当局实施逆周期资本缓冲指引》,要求各国按照本国银行体系的实际情况构建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巴塞尔委员会估测逆周期储备机制的正效益大于其负效应。对于逆周期储备对我国的影响,我国学者大部分研究都主要集中在了对新规定解读方面并得出了相同的肯定结论。本文选取我国信贷/GDP作为基础,对其偏离度进行提取,并通过分析其偏离度分布的特点,得出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并不能起到减轻贷款顺周期性的目的。

1《巴塞尔协议Ⅲ》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的理论分析

1.1核心思路

将信贷GDP指标转化为计提比例的主要方法,首先通过H-P滤波法将该指标的趋势值与偏离度分离,然后依据偏离度的大小分将其分为不同的几个区间,最后在不同区间内对资本计提不同的比例。

1.2逆周期资本缓冲分段函数

在对GAP值测算的基础上,巴塞尔委员会对计提缓冲资本的比例做了如下规定:在偏离度大于10%时,计提2.5%的缓冲资本;在偏离度小于2%时,不计提缓冲资本;在2%-10%间,根据GAP值与2%的差额,按0.3125的固定比例进行资本计提,具体分段函数如下:

其中,K为所要计提的缓冲资本比例。

2对我国GAP值的测算分析

图1我国信贷/GDP指标偏离度分布情况(单位:%)

借助stata软件,对我国信贷/GDP数据进行H-P滤波分析,从而得到了我国信贷/GDP的偏离值数据,得到了如图1所示的结果(剔除小于0的数值)。

从图1可以看出,我国信贷/GDP的偏离度超过2%的部分主要分布在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8年第三季度至1999年第三季度)。处于亚洲金融危机时期,受信贷济刺激与银行不良资产规模的限制,我国贷款规模与GDP的偏离度较小。由于此阶段经济处于下滑通道,因此没必要提取逆周期资本储备。

第二阶段(2002年第三季度至2004年第三季度)。这一阶段有三个季度的偏离度超过12%。主要原因是由经济刺激、银行资产质量好转以及房地产市场信贷松绑引起。从后期的经济发展来看,尽管在这一阶段偏离度过高,但仍没有计提必要。

第三阶段(2009年第一季度至2013年第二季度)。这一阶段的GAP分布区间较宽。主要原因是,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国内经济形式日趋复杂,偏离度的分布也因此变得更为分散。在这一阶段计提资本储备,显然难以达到逆周期缓冲的效果。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果按照巴塞尔协议逆周期资本机制的要求对资本计提,则我国需要在经济危机发生以后加大资本计提,而在经济泡沫发生以前不做任何资本计提,这显然达不到熨平经济波动的效果,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经济波动。因此,根据信贷GDP指标偏离度的大小来计提逆周期资本储备,显然不能够达到最初预测经济危机以及减轻贷款顺周期性的作用。

3结论与政策建议

3.1主要结论

本文通过对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在我国适用性的分析研究,得出通过对信贷/GDP指标偏离度分布特点的分析可以看出,对逆周期资本储备的提取不但不能起到减轻信贷顺周期性的作用,相反会进一步加剧经济波动,从而影响经济的健康稳定运行。

3.2政策建议

一是减少政府干预。政府对银行体系的高度控制,使得政府可以间接影响实体经济。2008年实行4万亿刺激政策,虽然使经济实现了软着陆,但同时也引起了房地产泡沫、通货膨胀率上升等一系列经济问题。二是完善统计方法。2004年至2008年间信托、基金、私募及银行理财等影子银行在这一阶段快速增长,而这些融资活动并没有纳入到信贷余额当中,从而使得信贷/GDP的准确性受到了影响,因此必须将影子银行的贷款类业务纳入监管范围当中,同时改变现有信贷余额统计口径,使得信贷/GDP能够更好的反映我国实体经济的波动情况。

【参考文献】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新监管指标影响

一、引言

在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之前,各国银行业的流动性监管制度不尽相同,国际上也不存在统一的流动性监管指标与标准,但这些监管制度都具有统一的基础,即支持和保护其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健。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以往流动性监管的漏洞得到凸显,深刻披露了流动性监管规则的设定、应急融资计划的实施、资产流动性的评估等多方面存在的问题。新的金融市场环境要求流动性监管有新的主张。巴塞尔委员会正式国际框架以后,大多数国家都开始采用了流动性监管的新指标,以此将银行的流动性定量化。

巴塞尔委员会在足够反思以及总结这次金融危机爆发原因的条件下,确定了流动性监管的紧急性,并且不断下发有关流动性监管的指引文件,为流动性风险的计量在实施上做好了准备,同时这也为引入国际一致的流动性监管标准奠定了基础。

二、巴塞尔协议Ⅲ下新监管指标的内容

流动性监管的两个新指标是巴塞尔委员会在2010年4月正式公布的《流动性风险测量的国际框架、标准和监测》(以下简称《框架》)中引入的,这两个指标为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及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

(一)流动性覆盖比率

流动性覆盖比率表示为优质流动资产储备与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的比值。

1.优质流动资产

2.净现金流出

流动性覆盖率主要描述银行在某种具体压力情境下,一个月内所拥有的没有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资产数量,体现了银行短期内应对资金缺失的能力。该指标既可以反映出机构的个别情况,也可以通过历史数据来反映整个金融系统的情况。

(二)净稳定资金比率

将可用的稳定资金与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的比值定义为净稳定资金比率。

1.可用的稳定资金(ASF)

可用的稳定资金主要包括机构的资本、有效期限不小于一年的优先股、有限期限不小于一年的负债以及压力情景下有效期小于一年但比较稳定的非到期存款;当出现特殊压力事件时,预计将会保留在银行的部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机构融资。将银行的权益资本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乘以与之相对应的ASF因子并将其结果进行加权平均最终得出可用稳定资金数量。

2.所需的稳定资金(RSF)

表1巴塞尔协议Ⅲ的流动性监管指标

项目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

公式

目的通过确保机构拥有足够的优质流动性资源来提高应对短期流动性风险的能力让银行运用更加稳定、持久和结构化的融资渠道来提高其在较长时期内应对流动性风险的能力,防止银行在市场繁荣、流动性充裕时期过度依赖批发性融资

分析基础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对应的

压力场景1、机构公众信用评级显著下降;2、储蓄的部分损失;3、无担保的批发资金的损失;4、担保资金头寸的显著增加;5、对衍生品交易提出追加抵押品的要求;6、对契约型与非契约型的表外风险暴露提出高额提款要求1、信用等级被调低;2、因风险造成的清偿或盈利能力下降;3、突发事件造成银行的声誉损失或者社会信任度下降

(三)流动性监管的辅助检测工具

1.合同期限错配

2.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

它是指那些可以被银行用来在二级市场进行抵押融资以及可以作为借款担保品的、没有变现障碍的资产。监管当局要求银行对可用无变现障碍资产的数量、种类及位置进行汇报。

3.融资集中度

衡量融资集中度可以从三个角度进行:交易对手的重要性、交易的金融工具以及交易币种。重要性主要在单一的交易对手、金融工具及币种分别占相应资产比重的1%以上三个方面得以体现。监管当局通过融资集中度可以识别出重要的批发融资渠道及交易对手,这反映了监管当局对监测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资产方大额风险的重视。

4.以市场为基础的检测工具

与市场有关的数据可以视为对上述定量方法的重要补充。与市场有关的数据信息主要包括市场整体数据、金融行业数据信息和单一银行的数据信息。通过这些数据可对银行业、单个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状况提出早期预警。

表2流动性监管的辅检测工具

监测工具作用

合同到期期限评估基线评估,以了解银行最基本的流动性需求

资金集中度对已知和潜在的交易对手、货币、市场和交易工具类别的批发融资集中程度进行分析,反映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的大型资产风险暴露分析结果

可用的未抵押资产评估银行能够在市场上进行抵押或通过中央银行的常设信贷,在短期内筹得流动资金的资产水平

市场监测工具鼓励监管机构定期收集市场数据,补充上述的其他三种监控工具,如大额存单展期、股价变动、各种波动度指标以及个别机构的信息

三、流动性新监管指标实施产生的影响

由于各个国家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不同、整个金融体系的格局不同,流动性新监管指标的实施对各个经济主体产生的影响也有所不同。总体来说,流动性新监管指标的实施对整个国际银行业和金融市场的影响较大,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相对较小。

(一)对全球银行业的影响

1.提高银行资金构成转变的成本

金融危机之后市场环境出现了重大变化,银行为满足稳定资金比例的要求可能导致资金成本的更加。据IMF估计全球银行业在接下来的几年里有大量的负债需要替换,这种趋势可能会使得银行业的借款成本上升,随着借款成本的增加,长期债券的发行成本会更高。

2.改变银行筹资方式和提高发行成本

银行的债券发行的风险溢价在新的更为严格的监管框架以及严格的资本要求下呈下降趋势。但是负债成本可能会随着债券持有者的损失负担比例的不断增加而不断提高。如果最终监管影响到高级债券持有人,银行必须支付更高的利息给投资者以确保债券的顺利发行。

3.影响银行的商业模式和业务模式

金融部门的商业模式和业务模式可能会因为新的监管要求而受到影响,首先由于银行现在的交易必须要考虑到交易对手方的风险,所以银行需要更多资本金来支持交易;其次,长期贷款的周期性的风险需要一定的或有资本金来应对,这种要求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银行的资本结构,资本的分配,同时遏制了银行自营的交易规模以及通过参控股向影子银行系统渗透的趋势,最终使得银行资产表外化的趋势发生了逆转,这些均将使得商业银行的业务模式发生改变。

4.监管当局可能借此实施短期套利

(二)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1.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新的监管指标会使得金融机构的利润降低。尽管巴塞尔资本协议Ⅲ中加强流动性风险的监管的其积极作用比较明显,但是就目前的情况看,很多银行很难达到净稳定资金比例。银行为了达到净稳定资金比例必须改变资产负债表,增持高质量的资产,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这样会降低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

2.对金融市场结构的影响

巴塞尔资本协议Ⅲ中对合格流动性资产的数量的确定,以及由此延伸的对长期资金的要求,可能会影响市场结构。由流动性覆盖比率以及净稳定资金比率的计算公式可以看出,银行短期内增加对于长期资金的需求,会增加资金的成本,降低银行的利润,也可能增加客户的贷款成本以及降低银行存款的稳定性。

3.对市场监管者的影响

新监管指标增加了各个市场监管者的监管执行压力。监管指标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新的系统风险以及对金融体系产生的冲击是政策制定者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

(三)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1.影响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

巴塞尔委员会提出这两个新监管指标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两个看似独立但具有互补作用的目标。首先,通过实施流动性覆盖比率的监管可以使得金融机构拥有足够的优质的流动性资源以应对短期流动性风险;其次,通过激励机制的建立保证银行融资渠道稳定、持久,以此增强银行应对长期流动性风险的能力。所以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将会因为这两个指标的实施而发生重大改变。

2.导致银行负债融资结构发生变化

3.降低我国银行业杠杆率以及增加资本补充压力

[1]钟伟,谢婷.巴塞尔协议Ⅲ的新进展及影响初探[J].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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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颖,甘煜.巴塞尔协议Ⅲ的框架、内容和影响[J].2011.

1巴塞尔协议Ⅲ的研究

1.1巴塞尔协议Ⅲ的解读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国际经济形势急速下滑,造成了诸如通货膨胀严重、经济增长迟缓、市场资金价格不稳定等经济问题的出现,全球银行业面对这一世界难题,需要积极寻求相应的对策以尽量减少自身受到金融危机的摧残。2010年9月12日,以巴塞尔协议Ⅲ为代表的国际金融监管改革,针对本次金融危机提出了一系列的监管要求、监管理念和监管方法,在巴塞尔协议Ⅱ的基础上,巴塞尔协议Ⅲ强化了资本定义,明确了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提高了损失吸收的能力,同时提出了杠杆率作为资本的补充,扩大了风险覆盖的范围,补充了流动性监管要求,提出了宏观审慎监管的理念。巴塞尔协议Ⅲ的诞生为金融危机暴露的问题提出了有效的应对方法,保障了银行的风险管理有序进行,在全球银行业的发展历程中有着里程碑的意义。

1.2巴塞尔协议Ⅲ在全球的实施

整体上来看,全球各个成员国都在努力推进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但仍有国家和地区因为遭受经济危机的创伤过大,危害仍未完全消除,导致巴塞尔协议Ⅲ在该国家的实施进度有所延迟。

1.3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的启示

由于巴塞尔协议Ⅲ是针对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而制定和实施的,其政策无论在理念、制定、实施和评估方面都更加适合欧美等发达国家的金融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发展中国家实施巴塞尔协议Ⅲ带来了不适应性,甚至会阻碍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健康发展。尤其是出现在发展中国家的衍生品交易市场,如果是针对金融体系较为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成熟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加强衍生品交易监管力度和措施具有一定的意义;但发展中国家的衍生品交易市场大部分还处在起步阶段,一些交易政策还处在商议之中,如果过早地被监管起来,便会将衍生品交易扼杀在摇篮中,不利于国家的经济繁荣发展。因此,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环境来看,巴塞尔委员会在某些方面实施的较为严厉的监管措施并不完全适用于发展中国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考量。

中国当前的经济还处在崛起阶段的飞速发展过程中,银行、保险、证券等业务交叉进行,为了确保整个金融体系稳定发展,提高中国金融经济的抗风险性,中国的银行业应当建立在监管引导下的适合国情的差异化竞争上,以发挥监管协议对中国银行体系稳健发展的最大效用。

2银行风险管理研究

2.1银行风险的定义

风险是对未来还没有发生的事承担的不确定后果,风险管理是对波动性的期望结果进行预测与判断并提出相应对策以引导结果向好的方面发展。银行业通过从客户手中募集存款资金而后进行放贷挣取差额盈利的经营方式,进行货币资本的交易,完成资金在各行各业的流通。银行业因其本身的特殊性使银行的风险涉及面更为广泛,可以说,只要涉及货币资金的行业,银行的风险就无时无刻不存在着。

2.2银行风险的因素

由于银行风险存在于各行各业中,任何一个行业经济链出现断裂,都有可能加大银行的风险。一般来说,影响银行风险的因素有国家经济形势、市场价格、金融管制、社会信用度等,具体的因素又可分为汇率、股票、商品价格、金融创新等。无论是银行的对外经营还是内部管理,任何可能涉及的因素都会影响到银行的风险存在。当然,银行的风险虽然具有不可预知性,但如果仔细研究与分析影响风险的因素和原因,是可以做到有效预防和控制风险的发生,从而保证银行经济的稳定发展。

2.3银行风险管理理论概述

银行风险管理是针对存在于银行内部、影响和调控风险的一种管理手段,随着近年来全球经济形势的多样化、复杂化发展,银行风险管理更加适用于当下的经济社会。银行风险管理理论主要有资产风险管理、负债风险管理、资产负债风险管理、金融工程理论和全面风险管理。

资产风险管理是银行在发展初期为了避免因外借大量贷款收不回而导致的资金周转困难,对其资产业务需要进行严格看管,避免坏账损失的风险。负债风险管理是在资产风险管理的基础上提倡多出去争取更多的存款业务,为进行更多的放贷储备资金,从而获得更大的收益。资产负债风险管理是同时并行资产风险管理和负债风险管理两大理论,在保证银行对外放贷的盈利性和揽储的流动性的同时,通过调整银行的资产结构和负债结构,将银行的风险调控到最小值。金融工程理论是一种创新的银行风险管理模式,通过发行债券、期货等衍生产品,增加了金融的交易性,使金融制度发挥其内在潜力,保证了银行的盈利。全面风险管理是为了应对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而逐步在银行业中推广而来,这种风险管理模式力争以最少的经营成本来获取最大的收益,作为一种全新的管理模式,全面风险管理还需要再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3巴塞尔协议Ⅲ框架下银行风险管理的改革

3.1资本管理

有效管理和合理运用银行的资本,不仅可以在银行初创和发展时期提供运营资本,保证银行业务的有序进行,而且在银行盈利或亏损时能够给予客户一定的保障,不至于债权人得不到相应的利息或补偿;同时,对银行的资本进行合理的规划和投资可以实现股东盈利的最大化目标,满足银行本身的业务发展需要。从金融秩序的角度考虑,银行资本管理能有效约束和限制银行的无限膨胀,使银行内部的资产得到控制性的发展,防范或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在巴塞尔协议Ⅲ市场风险监管框架的基础上,2012年5月巴塞尔委员会了《交易账户基础评价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市场风险监管体系的全面改革方向,并对内部模型法和标准法的计量体系提出改革方案。在市场风险监管体系的改革方面,首先是重新划分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的边界,在确定账户划分不可取消的基础上,提出了基于交易证据和基于估值两种可选的重新划分账户属性的方法;二是改革了计量方法,使用预期损失法替换VaR指标;三是全面反映市场流动性风险来调整VaR模型;四是对冲和风险分散化效应的处理;五是强化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的联系。在内部模型法计量体系的改进上,通过评估交易账户模型法的适用性、建立与自身组织结构和交易管理等基础条件相匹配的交易柜台、对交易柜台可建模型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三个方面来提高内部模型法的审慎应用。在标准法计量体系的改进问题中,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部分风险因素法和全面风险因素两种新的、与模型法更为有效接轨的改进方案。

3.2流动性风险监管

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监管的新规从实质上来说是降低了监管的标准和要求,使金融机构能更加灵活地应对市场,给银行业一个缓冲和休整的机会。修订过的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风险监管规则有助于减少银行对中央银行的依赖,在一定程度上隔离了政府杠杆和银行杠杆的关联,有助于银行建立更稳健的流动缓冲,促进证券市场和实体经济的发展,完善多元化融资机构,同时有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

3.3信用风险的度量

贷款是银行业的主要业务,也是银行获取盈利性收入的重要渠道,贷款业务的存在让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信用风险大大增加,这种风险不仅存在于银行账户,也有可能存在于交易账户。信用风险往往与市场的波动是紧密相连的,因此,防范信用风险,对存在于交易中的风险进行监管和审慎,是巴塞尔协议Ⅲ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任务。2013年,巴塞尔委员会首次采用非内部模型法来计算交易头寸的违约风险暴露,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期风险暴露法不能区分保证金、不能反映压力条件下的监管附加因子波动水平和处理冲和净额结算过于简单的不足之处。非内部模型法相较于现期风险暴露法和标准法来说,充分考虑了抵押品和保证金的影响,并且采用了更为精密的对冲规则和选择了更为审慎的尺度乘数。为了避免信用风险的出现,应提高对信用风险的警惕,采取限额管理和签订主协议、提高抵押品和保证金管理水平、使用交易压缩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等措施,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的管控。

3.4资产证券化风险计量

3.5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评估

重要性金融机构是指机构本身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市场,并在全球金融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其本身的发展足以影响全球金融体系的发展和结构变化。这类机构在自身利益的获得上面一般能做出较为明智的抉择,但很少站在全球金融的角度上去考虑,因此,为了机构本身的顺利经营和全球系统的有序发展,需要针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建立风险管控,尽可能地遏制危机的出现。金融稳定理事会在巴塞尔协议Ⅲ的基础上,先后公布了《评估金融机构、市场和工具系统重要性的指导原则》等一系列管控重要性机构的文件和制度。2013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更新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方法,与此同时,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也公布了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评估方法和政策措施。2013年新版本的评估方法主要从样本银行的确定方法、指标的变更、可替代性分类设置、标准化银行分数、后续规划、界限分数和分组门槛、分母频率、披露要求等方面来调整。巴塞尔委员会希望这些评估方法能够基于公开可得的信息进行评估,以确保各国在使用评估方法时的应用程序具有一致性。

4巴塞尔协议Ⅲ在中国的展望

摘要:《巴塞尔协议Ⅲ》是美国金融危机后银行监管领域最重要的改革方案之一,其核心内容在于重新制定了资本性指标、流动性指标以及杠杆率指标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巴塞尔协议Ⅲ》必将对我国银行业产生深远影响。我国的银行业在监管不断趋紧的政策环境中,最优的策略就是注重资本质量,向“轻资本”模式靠拢,走特色发展的道路。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资本充足率;资本质量

一、关于《巴塞尔协议III》的简要介绍

(一)新协议出台背景

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全球金融业界与学术界主要就两大问题进行集中探讨,即国际货币体系及金融监管改革。监管滞后是本次金融危机爆发的主要诱因之一。面对快速发展的全球金融市场、机构及产品,金融监管显得力不从心,主要体现在力度不强、方法落后以及监管真空等,比如过度强调微观审慎监管而忽略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等。众所周知,巴塞尔协议是当前全球银行业监管的统一标准,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本质上反映了该协议所存在的问题,比如资本顺周期、流动性、杠杆率以及宏观审慎等。《巴塞尔协议Ⅲ》也就是基于此而诞生的。

(二)《巴塞尔协议Ⅲ》之内容简介

新协议在现有规约的基础之上,对银行业资本的要求更加全面和严格,不仅上调了银行的资本充足比率指标,新增了资本缓冲要求,更注重银行资本的质量,并配合以流动性约束。《巴塞尔协议Ⅲ》出台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银行经营的稳健性,进而保障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对其大致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剖析。

1.资本性指标

(1)关于银行资本监管“量”的变化:加强银行资本监管已成为国际共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确定了3个最低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即普通股充足率为4.5%,一级资本充足率为6%,总资本充足率为8%。同时,在最低资本要求得额基础上,计提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不高于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

另外,《巴塞尔协议Ⅲ》对系统性重要银行提出了更高要求,即系统性重要银行还要追加1%的附加性资本要求,以应对“大而不倒”带来的道德风险。这些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加强资本监管的共识和决心,也反映了巴塞尔委员会对银行自营交易、衍生品和资产证券化等银行活动提出更高资本要求的态度。巴塞尔委员希望借此增强银行对抗日常运行各种风险以及金融危机等突发事件的能力。

(2)关于银行资本监管“质”的变化:《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业资本的质量同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巴塞尔协议Ⅱ》中的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被重新界定并区分为核心一级资本(主要包括普通股及留存收益)、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并建立严格的合格标准。②核心资本要求被大大提升,原来的附属资本概念被弱化。③《巴塞尔协议Ⅲ》制定了更为严格的资本扣减规定,所有的资本扣减项全部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

(3)关于银行资本监管思路的变化:《巴塞尔协议Ⅱ》重点强调了对分母即风险资产的计量,以反映风险变化的敏感性。但是,2007年美国金融危机以及随后的欧洲债务危机使得《巴塞尔协议Ⅱ》以风险识别为基础的银行管理与监管框架暴露出很大的漏洞。在这样的背景下,《巴塞尔协议Ⅲ》更加强调对分子即资本的计量,直接表现就是诸多条款的核心要求便是增加资本,提高资本的充足率。

2.流动性指标

3.杠杆率指标

基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巴塞尔协议Ⅲ》相对之前有了较大幅度的变化,但强调资本监管的本质却没有发生变化。其出台意味着在经历了自1929年“大萧条”以来最严重金融危机的洗礼之后,全球银行业的监管迎来了新的时代。《巴塞尔协议Ⅲ》最显著的特征是,在银行业监管的核心价值观选择上,安全已经远远超越了效率,这是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银行业注重效率原则的一次重大转变。

二、《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Ⅲ》的签订,使得全球的银行业面临巨大的融资缺口,其中欧洲的银行业受到的冲击最大。至于我国,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由于监管政策的趋严,尤其是逆周期资本调控和动态拨备的实施,使得我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短期内比较乐观。但是,考虑到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巴塞尔协议Ⅲ》整体监管思路的变化,《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依旧不可忽视。具体来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首先,正常情况下,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制定的监管标准对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方面的影响不大。④截至2010年末,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到了12.2%,核心资本充足率也达到了10.1%,符合《巴塞尔协议Ⅲ》正常情况下的监管要求。但是,如果考虑到逆周期资本缓冲和系统性重要银行1%的附加性资本要求,以及我国银行监管层可能更为审慎的监管原则,我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仍有提高的必要。

其次,《巴塞尔协议Ⅲ》将促进我国银行业的盈利模式的改变。《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银行业信贷规模的扩张,我国银行业现阶段的高资本消耗模式也将得到一定改变。商业银行在每一次信贷扩张后,为满足监管当局对资本缺口的要求,必须进行再融资。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越高,再融资的需求就越大。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往简单的圈钱模式已经越来越不受欢迎。在这种境况下,银行只有改进盈利模式,增强盈利能力,才能求得生存和发展。

再次,中国银行业可能将面临更为严格的资本管制。《巴塞尔协议Ⅲ》同前两个协议一样,都是金融危机的产物,本质上都是一种被动的、事后救济式的风险应对措施。它们通常都是事后的经验总结,而不是超前的规则设计。而鉴于中国银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的地位以及监管层日益审慎的态度,为保证银行业和整个金融系统分的稳定,我国的银行业监管势必会更加的严厉,对银行业的资本管制也同样会更加严格。这从2010年监管当局时隔多年重新启用存贷比调控工具可见一斑。

总的来说,《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业的长期影响要远远大于短期影响,宏观层面的影响要大于微观层面的影响。它对中国银行业成长和发展的影响,将是持续性层层推进的。

三、我国银行业未来发展趋势探析

可以预见,面临更加复杂的经济形势和日益严格的监管措施,我国银行业的生存环境已经发生了些许变化。未来一段时期,我国银行业必须通过调整思维,理顺思路,防范风险的同时积极开展创新业务,才能求得生存和进一步的发展。概括来讲,我国银行业未来几年的发展趋势如下。

其次,银行业要主动调整业务模式,弃除高资本消耗业务模式,建立收益风险相匹配的“轻资本”模式。我国的商业银行由于政治、经济等多方面因素,存在着严重的依靠存贷款利差的局面,这一方面束缚了银行的创新能力,一方面又增加了金融结构的脆弱性。虽然目前我国已经进入加息周期,“高息差”仍旧会持续一段时期,但是,未来银行业的发展趋势必将逐步走向集约化经营。因为,信贷规模在未来更加严格的资本约束下,不可能保持前几年那样高速的增长,缺少了信贷规模的支撑,“高息差”也不能带来业绩的持续增长。因此,从中长期看,我们银行业应该主动调整业务模式,改善收入结构,强调业绩的健康增长和持续增长。

调整业务模式,一是通过强化风险因素定价,精化资本成本管理,加快现有业务的资源整合,提高资本综合的使用效率;二是业务创新,虽然金融创新是2007年美国金融危机爆发的主要因素之一,但是针对中国银行业净利息收入占比仍旧高位的情况,还必须勇于创新,不能够因噎废食。当然,创新业务的同时,注意控制风险,建立良好的风险控制体系并严格贯彻实施。

客观地说,近几年,我国银行业业已认识到,仅依靠息差收入,只能做大,不能做强。随着国内居民投资者理财意识的增强和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银行基金、理财、托管等中间业务会有一个加速发展的良机,这也给银行业业务模式转型提供了便利。因此,可以预见,未来几年,我国银行业的业务模式将会向着一个更加平衡、合理的方向发展。

再次,银行业发展将迎来一个竞争分化、特色鲜明的时代。目前,国内银行银行业发展同质化严重,国有大中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都追求规模的扩增,业务设置上也几近相同。甚至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制定的发展规划也是跨区域经营和全国布局。《巴塞尔协议Ⅲ》区分了系统性重要银行和系统性非重要银行,对不同性质的银行设置的监管底线也有所差别。③这必将影响不同类别银行的业务发展模式,进而形成特色鲜明、竞争差异化的发展态势。

总之,我国银行业发展已经迎来了一个全新的局面。我们应该借鉴《巴塞尔协议Ⅲ》监管思路,遵循资本监管的国际趋势,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我国银行业发展新的规划和目标。注重资本的质量,积极探索新的经营模式和利润增长点,形成各具特色、层次鲜明的竞争格局,必定是中国银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

[1]章彰.“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业真的没影响吗[J].银行家,2010,(10).

[2]崔宏.“巴塞尔协议Ⅲ”框架下中国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之路[J].银行家,2010,(9).

[3]巴曙松.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改革需要立足中国[J].财经国家周刊,2010,(9).

[4]周行建.中国银行业未来三年的发展趋势展望[J].银行家,2011,(3).

[5]邓鑫.另一角度看巴塞尔协议Ⅲ[J].银行家,2010,(10).

[6]王春丽.新巴塞尔协议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研究[J].经济师,2010,(4).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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