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经济存在的原因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商品经济存在的原因,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关键词]动产物权“动产附骨”原则原因探究

一、动产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传统理论依据解析

1.说。齐特尔曼和弗兰根斯坦等是说的代表人物,他们主张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因为所在地国的需要。他们坚持该原则是“从自然本身得出的必然结论”,因为“在物与法律之间,除所在地关系外,并无其他法律关系存在”。持此说的人们还认为,“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而是不可分割的,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即是在物权关系法律适用方面的体现。因为任何国家都不愿意让外国法适用于本国境内的物,否则将丧失其不可分割的性质。”对于说,笔者认为其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具体原因有以下两点:其一,说更多的是从“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视角出发,与国际私法“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发展趋势背道而驰,该说片面强调国家对于物权法律适用的影响,否认外国法律在本国的域外效力,不利于促进和加强国际民商事交往。其二,是一个国际公法概念,表现为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用一个公法概念来解释一个国际私法问题未免有些牵强。

2.法律关系本座说。此说又名“自愿受制说”,其提出者是被誉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的萨维尼。他从各个方面分析了物权关系的“本座”应是标的物之所在地法,主张任何人要取得占有、使用或处分其物的权利,就必须自愿受制于该地关于物权关系的法律规定。

该说的提出较前一种学说有了很大的进步意义,强调了国际私法领域的私法自治性,摆脱了“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视角,将国际私法动产物权法律适用引领上了“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发展道路。

3.利益需要说或实际需要说。法国学者巴尔(Bar)和毕耶(Pillet)等均持此种主张。他们认为,法律是为集体利益定制的,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维护社会利益的需要。如果动产不受物之所在地法支配,则动产物权的取得、占有都将陷入不确定、不稳定的混乱状态,这对于其保护将会是十分不利的,社会的利益也会因此遭受损害。

笔者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任何法律原则的发展演变都是建立在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基础之上的,而作为国际私法原则的一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也是由商品经济的发展逐渐演变而成的。笔者试图以商品经济发展为视角探究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因。

1.封建经济与不发达的商品经济导致“动产附骨”原则的产生

众所周知,在封建经济时代,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商品经济不发达。此种经济形态使得人们在市场上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到所有物的替代品,从而导致了法律更倾向于保护动产的静态占有安全,即保护动产所有人的利益,而忽视对于动产物权移转的交易安全的保护。动产作为所有人重要财产,多数情况下被主人随身携带,其所处之地极易变换,因此产生了“动产附骨”原则。

2.发达的商品经济导致动产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伴随着工业革命和电气革命,人类的历史由封建经济时代逐步进入到发达的商品经济时代。人类的物质资料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国际货物贸易蓬勃发展,而且近代动产的客体范围也得到了扩展。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一味坚持“动产附骨”似乎已不合时宜,不利于保护动产交易当事人的利益。其根本原因在于,发达的商品经济使人们可以很轻易地在市场上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到几乎所有动产的替代品,从而导致了法律更倾向于保护动产的动态交易安全,即保护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保护所有人所有权的静态安全已经退居次席了。至此,“动产附骨”原则失去了其赖以生存的土壤,“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也随着商品经济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演变为了原则性规定。

3.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动产物权法律适用发展和演变的原动力和根本原因

综上所述,从商品经济发展的角度探究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因,无疑是另辟蹊径,对于探究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原则的演变有着重要意义。纵观当今世界各国国际私法的条文,我们不难发现伴随着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已是大势所趋,而“动产附骨”已经被历史的车轮远远地甩在了身后。透过商品经济发展的视角,我们不难发现:商品经济的发展才是动产物权法律适用发展和演变的原动力和根本原因。

参考文献:

首先从自然经济说起。

什么是自然经济,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人们对它有各种各样的理解和表述。是从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所反映的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关系出发,从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对立出发,来考察自然经济的。凡生产是直接用于满足生产者个人或经济单位的需要,而不是用于交换的经济,不论它在人类历史上以何种形式存在,都可以认为它是自然经济。物质生产的自给自足,就是这种经济的本质特征。我国学术界通行的这种理解和表述,体现着自然经济一般。

自然经济是一个历史范畴。由于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曾经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存在。在这几个不同的社会形态中,自然经济具有一系列的部分质变。探讨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要探讨这个经济范畴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

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封建地主、个体农民以至个体手工业者,都经营有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如在中国,封建国家经营有满足自己需要的官手工业,封建地主经营有“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以赡衣食”的自给性生产等等。然而个体农民(包括自耕农和佃农)是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农民家庭是社会基本生产单位,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的主体。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都集中通过小农经济的发展变化而表现出来。

当时的社会经济中,自然经济已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而存在。从农民来看,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民足以把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结合于家庭内部。农民为了直接取得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特别是衣食等基本生活资料,就要进行自给性生产。他们既从事农业,又从事手工业,并形成通常所说的“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结构。

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日益多样化。由家庭经营和个体劳动所局限,任何一个农民家庭都不可能满足自己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需要。小农的这种特点,就迫使他们卷入市场交换,从事商品性生产,与其他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产品,取得自己不能生产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持续自己的生产,维持一家的温饱。生产使用价值的自给性生产,与生产交换价值的商品性生产,就相辅相成地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也就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

当时,自然经济又与封建剥削制度相联系。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通过缴纳封建赋税或封建地租,养活封建主阶级。缴纳封建租赋,是农民获得小块土地进行生产的先决条件,因此,他们必须把封建租赋同自己直接消费的产品一样,摆在自给性生产范围之内,当作使用价值生产出来。自然经济成为农民既为自己消费需要,又为封建地主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就体现着自然经济与封建经济的本质联系。

尽管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内涵和外延都不等同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但是,由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极大的广泛性,整个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封建国家、封建地主和手工业者所经营的自给性生产所不可比拟的巨大规模,自然经济就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存在于封建社会之中。

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结合而存在的条件下,自然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式,仍然会同其他任何经济形式一样,具有体现自己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我曾经在《论清代前期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1]一文中提出,在封建社会中,由于自然条件和农民自身生产条件的差异,农民启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结合程度,是会各不相同的。在整个小农经济中会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商品生产结构。这个结构从另一个角度来考察,也就是自给性生产的多层次结构,即农民自然经济保持程度的多层次结构,其具体构成如下。

第一,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绝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只把自用有余的小部分产品投入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这里所说的总产品,是指农民所生产的包括农产品、手工业品和其他副业产品在内的全部产品。自用有余的产品,可能是属于其中的这种或那种产品。

这种农民的生产,不但自给性生产占有显然的优势,而且其出售的产品,本来是为了自用而生产的,即不是以社会分工为基础,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只是由于投入交换,才具有商品的性质。这是一种具有自然经济痕迹的、在流通领域里形成的商品,还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

这种农民少量产品的出售,只能补偿少量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不可能更新生产过程的各种要素,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主要还是自己生产的,即经济条件的“绝大部分,还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的,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2]。尽管已经有了商品交换,但生产循环仍然是一种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马克思把这种农民直接消费其产品的绝大部分,只有少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的生产,叫做“真正的自然经济”[3]。

第二,半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同时又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用以交换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在封建社会中,特别是在封建社会前期,这部分商品还会包括一些是自然生产物的土特产品和奢侈品。尽管它们的再生产过程主要是在自然界实现的,但一经由“任土作贡”的方物,转化为商人贩运贸易的商品,农民的狩猎,采集、捕捞等活动,也就带有商品生产的性质;这种农民出售的产品,都是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这是他们与上广种农民的区别所在。

这种农民已经有了部分商品性生产,他们的生产也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生产分工的体系之中。但是,由于自给性生产比重大,商品性生产比重小,其生产要素通过市场实现价值补偿和实物替换的部分,并没有超过自己生产的部分。因此,从整体来看,这种农民的生产,还基本上不是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而仍然基本上是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恩格斯说,这是商品生产“还只是在形成中”[4]。

第三,交换型生产。这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些农民,其总产品除了缴纳封建租赋之外,少部分供自己消费,大部分用于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用品。他们从事商品生产,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以维持一家的温饱。这是一种在交换价值形式下的使用价值生产,还没有脱离自给的内核,因此,其商品流通是“为买而卖”。由于商品性生产已居于主要地位,自给性生产已退居次要地位。这类农民已成为或基本上成为小商品生产者。

交换型生产的另一类是,农民商品性生产的比重更大,自给性生产比重更小,甚至已无足轻重。他们从事商品生产,已不仅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而主要是追求利润,即交换价值增值,以发财致富。其商品流通是“为卖而买”。这种农民已属于从小商品生产者向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者的过渡形态。

上述这四种类型的生产,以具有部分质的差异相区别,存在于整个封建社会阶段。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任何事物不仅有质的规定性,而且有量的规定性。事物又常常是包含着多种运动形态和多种矛盾的统一体,使它具有多方面的质。在这种情况下,事物的性质就是由其主要的质所规定的。当其次要的质的量变没有达到一定的数量界限,它仍然会保持自己的原有性质,而不会转化为另一事物。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的自给性生产,超过或大大超过其商品性生产,自然经济就仍然是其主要的质,商品经济仅是其次要的质。因此,它们就应当属于或基本属于自然经济范畴,成为封建社会中体现自然经济关系,即自给自足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是自然经济单位在封建社会

中存在的具体形式。

自给自足是对自然经济本质的一种通俗概括。现象总是以丰富多变的形式表现本质,特别是在事物具有多种质的条件下,现象与本质之间更会出现差别和矛盾。所以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只是存在于原始社会的初期,此后它只是相对地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之中。在事物质变和量变错综复杂的运动过程中,如果不区分主要的质和次要的质,如果不把握住决定事物性质的数量界限,而是机械地把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作为衡量小农家庭是否是自然经济的绝对尺度,必将导致对自然经济过多过早的否定,这无疑是不适当的。

封建社会的农民,已是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并具有自有经济和一定独立性的生产者,他们比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的生产者,具有更高的生产积极性,具有更优越的生产条件,和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封建社会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相比较,生产者产品自给的品种、数量和质量,都是大不相同的。

综上所述,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以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为主要存在形式,以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的小生产方式为生产条件,这就是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它体现着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

在封建社会中,自然经济具有强大的地位。但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然经济会逐渐削弱,并随着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会最终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所代替。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和封建主都经营有使用徭役劳动、奴婢劳动或雇佣劳动的商品生产,还有资本主义萌芽性质的商品生产,但是,最普遍大量的是农业和手工业中,以生产资料个体私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的小商品生产。因此,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可以说主要是小商品经济。列宁指出,“在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中有两个重要关键:(1)直接生产者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2)商品经济转化为资本主义经济。”[5]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主要是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过程。这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关键,也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封建社会初期,生产力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低下,作为一切生产首要条件的粮食生产,还不能在农民满足自己消费之后,有更多的剩余,从而为从事农业的人和从事手工业的人,为从事食物生产的农民和从事原料生产的农民,提供实行较大分工的可能,因而,自给型农户这时就必然占有大多数,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还只是居于少数。

这时在市场上,特别是在农村市场上交换的产品,既有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和手工业者商品性生产的产品,又有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这时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已不是偶然的、间或存在的剩余品,而已是普遍的、不断反复出现的剩余品。广大自给型农户把这种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使它在整个市场交易量中占有巨大的比重。前面已经说过,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不是基于社会分工而生产的。生产的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因此,这时的商品经济还不具有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欧洲的封建社会就有过这样的阶段,马克思说过,“曾经有这样一个时期,例如中世纪,当时交换的只是剩余品,即生产超过消费的过剩品”[6],(马克思所说的中世纪,一般是指欧洲的9-14世纪)在中国,《孟子》所说的,农民“男有余粟,女有余布”、“纷纷然与百工交易”的阶段,是否属于这样的时期,有待于经济史学者的考证。

尽管剩余品的生产还不是交换价值的生产,但是,农民出售剩余品,就已“具有一种以流通、以设定交换价值为目的的趋势”[7],经常有大量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促进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并且促使它们朝着交换价值生产的方向发展,推动自给型农户逐渐转化为半自给型农户和交换型农户,从而使整个市场逐步从以使用价值生产为基础,转向以交换价值生产为基础。这是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长期趋势。

半自给型农户由于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它们的生产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分工体系之中。在封建社会的某一个阶段中,如果半自给型农户在整个农户中占有多数,它们投入交换的商品,在整个市场交易中占很大的比重,这时商品经济的社会分工的基础,也就是交换价值生产的基础,就会进一步完备。

在封建社会中,各种生产力因素经过长期积累,会出现一系列发展变化。劳动人口和耕地面积的不断增加,扩大了农业的生产规模;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系列化,提高了农业劳动的效率;水利设施、陆路和水路交通的发展,改善了农业生产的劳动条件;自然资源的开发,丰富了农业生产的劳动对象;耕作技术和生产经验的积累,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素质。到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会加快自己的发展步伐,为商品生产的发展,提供比较充分的农业基础。

在上述条件之下,商品生产就会得到较快的发展。通过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逐渐向交换型农户转化,会出现大量主要生产粮食和其他食物的农民,主要生产原料作物的农民,和“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8]的农民。通过农民家庭手工业以一定规模与农业分离,会使许多农民转化为手工业者,并逐渐形成从事各种原料加工的独立手工业部门。

这种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不同,他们要出售自己的大部分以至全部产品,必须在市场上补偿他们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生产要素,甚至包括种子和口粮。他们的生产已经是完全或基本上建立在流通的基础之上,成为“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也就是,以产品的出售,以产品转化为货币和再由货币转化为产品的生产要素为媒介的再生产。”[9]他们的这种商品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就具有质的差异。

封建社会的农民和手工业者,都有可能在封建租赋之外,还能“生产出一个超过必要生活资料的余额”[10],也就是在封建租赋以外的剩余产品。这是一个变量,在封建租赋既定的条件下,就决定于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成果的大小。交换型农户和独立手工业者是最有能力生产这种剩余产品的个体生产者。这种剩余产品都是要投入交换的,因此,这种农民和手工业者又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个体生产者。

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如果不从事自给性生产,“生产专业化即社会分工的完成”[11],他们就已经成为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列宁在讨论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时候,就是以这种小商品生产者为准绳的。他说,“单独的个别的生产者专门从事一种生产部门的生产”,“是商品经济的必备条件”[12]。这种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确实是存在的,如城市独立手工业者。列宁在此加以强调,是理论彻底性的需要。但是,“概念和现象的统一是一个本质上无止境的过程”[13],在封建社会的实际经济生活中,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刚在发展的时候,大量出现的不是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而是不完全脱离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即具有一定程度专业分工的小商品生产者。

出现这种情况,有各种各样的具体原因。在封建社会中,最大量的是生产粮食的农民。他们的商品性生产不论如何发展,也不会脱离粮食的自给性生产,这是毫无疑义的。

农民的商品性生产从一开始出现,就“已经包含着社会生产无政府状态的萌芽”[14]。在交换型农户中,商品性生产已占主要地位,如果市场条件发生变动,它的产品的价值不能实现,其生产和生活就会出现危机。保留一定的自给性生产,特别是粮食的自给性生产,就可以缓解危机,就可以多一分生存保障。所以不论是生产原料的交换型农户,还是生产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都可能保持一部分粮食或其他食物的自给性生产。

特别值得提出的农村手工业者。

这种保留有一定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户,同独立的小商品生产者一样,都已属于商品经济范畴,都同样是封建社会中体现商品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与属于自然经济范畴的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是不相同的。所以马克思把“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的农民,叫做“新的小农阶级”[15]。根据这一原则,那些生产粮食、原料和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也同样可以视为新的小农阶级。

自然经济既是历史范畴,又是地域范畴。在封建社会的一定历史阶段,自然经济不会在全国各个地区以同一水平存在,商品经济也不会在各地以相同水平同步发展。它们的发展变化,同任何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一样,总是在不平衡的运动中实现的。各个地区由于气候、交通、土壤和资源等自然条件的差异,经过人们长期开发,又会出现社会分工发展程度的差异,即出现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从而自然地形成自然经济强大、比较强大和比较薄弱的各类地区,也就是商品经济不发达、比较发达和发达的各类地区。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中,还会形成具有不同专业分工的地区,有的是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自给性生产,成为粮食作物或原料作物的专业性生产地区;或者是手工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成为手工业品专业生产地区。因此,在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由于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的大量出现,由于各种专业分工地区的形成,商品经济就会具有更为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总之,任何封建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内,都会通过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通过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形式,保持着不同的自然经济水平,也就是具有不同的商品经济水平。在任何一个封建国家中,我们都不可能获得各种类型农户比例配置的数据,也不可能获得自给性生产产值和商品性生产产值的精确数据,但是,我们仍然可以推断,在封建社会一定的历史时期中,自给性生产具有强大的地位,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商品性生产的产值则可能大于自给性生产的产值。但是,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以至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发达地区,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无论多么发展,也不会导致自然经济的消失。这种历史连续性甚至可以延至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的时代。在十九世纪后半期,德国的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许多雇佣工人或者是自己拥有土地和菜园,或者是通过租佃拥有土地和菜园,以从事自给性生产。他们的这种“园艺业和耕作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曾经是保证工人阶级物质状况可以过得去而且有些地方是过得相当不错的基础”[16]。

为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终封建社会之世,自然经济还会始终存在,商品经济也不能得到充分地普遍化发展。这都有待于资本主义,特别是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的发展。只有资本主义,才能“把一切以生产者本人劳动为基础或只把多余产品当作商品出售的商品生产形式尽行破坏。它首先使商品生产普遍化,然后使一切商品生产逐步转化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17]。因为“只有当雇佣劳动成为商品生产的基础时,商品生产才强加于整个社会。”[18]这是马克思总结西欧历史发展所得到的结论。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相对纯粹的自然经济,经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在对立统一中消长,然后转变为资本主义社会相对纯粹的商品经济,这正是历史辩证法的生动体现。

商品经济同自然经济一样,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以至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其性质都是各不相同的。就是在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在总的量变过程中,也会出现阶断性的部分质变。

在封建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由各种类型农户不同比例配置所形成的商品经济,既会具有不同的社会分工发展水平,又会保留有不同程度的自然经济痕迹,因而呈现出部分质的差异。试以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作点粗略比较。

首先,从农村市场看。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农民生产的自给性水平还很高,农民和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的商品交易量一般不是很大。那种生产者自用有余产品余缺调剂的交换,那种生产者必要产品同特殊需要发生关系时品种调剂的交换,会占有一定的以至很大的比重。这两种交换都具有使用价值生产的自然经济痕迹。因之,农村市场主要是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直接交换,假手于商人的情况不是很多。加以有限的市场交易量要分散在广大农村,市场因之是狭小的,一般不能摆脱小范围的地域局限,只能在广大农村形成以墟集贸易为主体,以市镇贸易为补充的“地方小市场的网”。[19]这种农村市场一般只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对于农民来说,就是能满足他们购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销售农副产品和家庭手工业品的需要。

通过商品交换,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不但是个体农民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一定地区,如一县一州,必需有自己的产品,能与其他地区以其所有,易其所无,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才能使社会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这就会形成一定的地区间的贩运贸易。因此,某些农村市镇,特别是商品生产比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市镇,除了具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之外,又会具有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使它成为农村外销商品贩运贸易的起点,农村输入商品贩运贸易的终点。在这种农村市场上,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互通有无的直接交换就会缩小,而以商人为媒介的商品流通就会扩大。

到封建社会后期,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大体还会保持封建社会前期农村市场的那种状况。但在其他地区,由于粮食作物、原料作物和手工业品的商品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农村市场就会发生变化。如果说在封建社会前期,商业资本主要是以自己的运动,使农民的产品发展为商品;在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却是农民和手工业者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以自己的运动形成商业。农民和手工业者已无法自己在当地销售全部产品,也无法互相提供足够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只能要求商业资本为他们的产品实现价值,并为他们的再生产实现各种生产要素的补偿。因之,这里的农村市场已由主要是生产者之间的直接交换,转变为主要以商人为媒介的交换。并且会突破地方小市场的格局,形成一系列商业市镇和手工业市镇,建立起长途运转的商品流通渠道,形成跨越地区以至跨越国界的市场网络。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还会在生活资料市场之外,形成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在生产分工发展的基础上,形成雇工市场;在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借贷增多的基础上,从传统的高利贷资本中出现金融市

场,从而构成以商品市场为主体的农村市场体系[20]。这种具有多功能(包括保证供求和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的、以市镇贸易为主体、以墟集贸易为补充的农村市场,就为农民扩大再生产、发展商品生产提供更有利的条件。

但是,生产者之间余缺调剂、品种调剂的交换仍然会存在,甚至会有一个较大的绝对值。只是在商品成交总量中,其比重已大大缩小了。

其次,从贩运贸易看。在封建社会中,通常存在着从农村流向城市,供封建剥削阶级和其他城市人口消费的,以农副土特产品和奢侈品为主要内容的贩运贸易。同时,由于农民和手工业者需求的多样性,他们也必需与外地区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互通有无,也会形成一定规模的贩运贸易。因此,贩运贸易就成为当时的重要商业活动。

在封建社会前期,贩运贸易的商品,除了手工业者的产品之外,主要是由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所提供的。它们每家每户投入交换的商品固然有限,但千家万户的投入,也会成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可以形成繁荣的贩运贸易。它们出售一些农产品或者家庭手工业品,虽然标志着农业和手工业结合的自然经济结构开始分解,但它们还主要从事农业,它们的手工业和其他副业还从属于农业,基本上没有专业分工。没有生产的专业分工,也就不能有充分的地区分工。自然条件的差异性和由它所带来的自然产品的多样性,是形成社会分工的自然基础。这种地区的贩运贸易,更多地是建立在这种具有自然分工性质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比如粮食这种重要的贩运贸易的商品,它所形成的主要是“以年之丰歉,或籴之使来,或粜之使去”的地区间丰歉调剂市场。这种地区间籴来粜出的市场,就不是由地区分工所引起的。自然经济正是这样的贩运贸易中保留着自己的痕迹。

在封建社会后期,农产品和农村手工业品流向城市的贩运贸易,在继续发展的同时,地区间特别是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与手工业品产区之间的贩运贸易,会有明显的发展。如果说,前者是地区间的一种纵向联系,后者则是地区间的一种横向联系。前者主要是体现农民、手工业者和封建剥削阶级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主要是生活资料,后者则主要体现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既有生活资料,又有生产资料,说明它已大体是建立在一定的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和手工业品产区之间出现大规模、长距离的贩运贸易,正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的重要发展。

再次,从城市市场看,在封建社会中,城市市场主要是封建官吏、封建地主及其仆从、军队等以自己的收入,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他们的收入都是封建租赋的转化形态,即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剩余产品。数量巨大的剩余产品集中在数量有限的城市中投入交换,就会出现繁荣的城市市场。封建赋税和封建地租主要是采取实物形式。它们是由农民和手工业者作为使用价值生产出来的,只是因为投入交换才成为商品。这种商品可以说只有商品的流通方式,而没有商品的生产方式。这就使城市市场既建立在交换价值生产之上,又建立在使用价值生产之上。因之城市市场并不具备完全的商品生产的基础,也就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经济。尽管实物租赋会逐渐向货币租赋转化,使城市市场的商品生产的基础有所发展,但这种转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商品生产基础的不够完全,是封建社会城市市场的共同特征。

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城乡商品生产不够发展,城乡生产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就不够发达。尽管城市中有比较发达的手工业,但其产品主要供城市人口消费,并不流向农村,与农民的产品相交换。因此,城市市场规模的大小,主要决定于投入市场的封建租赋价值量的大小。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就使城市市场保有较多的自然经济痕迹。

到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地区间贩运贸易的发展,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具有贩运贸易的中转市场,或者形成新的中转贸易城市。由于有些手工业在发展中逐渐向城市转移,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手工业基地,或者形成新的手工业城市。有的城市甚至可以三者兼而有之。随着城市经济功能的发展,在这些城市市场的商品成交总量中,封建剥削者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所形成的交易量,其比重必然会缩小。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商品交换所形成交易量(包括体现在贩运贸易中中转的部分),其比重必然会扩大,后者甚至可以超过前者。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无疑已大大下降。当然,封建租赋投入这种城市市场还会有一定的数量,加以还会有许多消费性城市存在,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仍然是不可忽视的。总之,在城市市场,以至在整个国内市场上,封建租赋所形成的市场交易量,在封建社会前期和后期,是会各不相同的。它在整个市场交易中所占比重较大,市场促进生产和分解自然经济的作用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在封建社会中,由于各个时期的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许多经济现象总是交错地存在,难以划一。上述分析只是一种很粗略的概括。但大致可以看出,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相比较,已具有不同的生产基础,不同的流通方式(包括不同的市场结构),不同的流通规模(包括不同的商品结构),不同的社会作用。特别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的形成,不但会为本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开辟道路,而且会通过与其他地区的经济联系,扩大和深化社会分工,推动其他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生发展提供历史前提。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正是通过这种不同层次的发展,即部分质的变化,逐步排除自然经济的制约和痕迹,逐步趋向完善。

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表明,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以怎样的广度和深度相结合,会反映出自然经济历史地位变化的阶段性,会反映出商品经济发展的阶段性,也会反映出封建经济的成熟和发展。生产对于任何社会经济都具有基础的作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变化,都是基于其生产基础的具体变动而来,考察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及其历史地位,考察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及其发展水平,首先应当对它们生产基础的发展变化,作出正确的估量。不论在什么生产基础上生产出来的商品,一经在市场上出现,都不会改变它作为商品的性质,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决不能因此而忽视对它们不同的生产基础作具体的分析。否则,就容易夸大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把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同等起来,把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与不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等同起来,从而模糊对自然经济历史地位的认识。这就不能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研究中,更好地贯彻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论。

商品经济所以能适应生产力的不同发展水平,在各种社会经济形态中存在,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它产生的基础是社会分工。一切分工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而分工的发展又会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生产的社会化、专业化。在封建社会中,社会生产力总是在不断发展的。商品经济既是封建经济(包括领主制经济和地主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而封建经济又可以容纳小商品经济有较高程度的发展,甚至可以容纳以工场手工业为代表的商品经济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因之,在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是不可避免的。在封建地主制下比在封建领主制下,在统一的封建国家中比在分裂的封建国家中,还会得到更多的发展。

广大农民商品性生产的发展,就把市场机制引入千家万户的生产领域,扩大价值规律发生作

用的范围,推动他们改善工具,提高技术,较好地发挥人力、物力和土地资源的经济效益,这对于发挥各个地区自然条件的优势,扩大农业基础,调整农业结构,增加社会积累,都会起良好的作用。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条件下,不但农民商品经济的个体比自然经济的个体,具有较高的发展生产的活力和能量,也会使整个社会经济含有市场机制,可以较灵活地较有效率地进行,从而有利于满足消费,促进生产,加强地区间、民族间的经济联系,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封建大国说来,也会为封建国家处理集中的政治与分散的经济的矛盾,为征收赋税、加强国民经济管理,提供有利的条件。在封建社会中,只要有商品经济的发展,就会有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会有社会生活水平的相对提高。总之,封建生产方式如果能允许商品经济发展,就说明它还具有生命力,还没有达到它的历史终点。这是判断封建生产方式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封建社会中,对立统一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是互相制约、互相排斥的。自然经济天然地排斥社会分工,排斥商品经济,从而限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不管自然经济多么强大,商品经济却具有导向性,具有主导作用,它总是通过不断分解自然经济,引导社会经济向前发展。这都是人所共知的道理,无庸赘述。但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下,它们又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对立物相互补充的这种深刻的辩证关系,充分地体现在社会经济过程之中。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既与商品经济相联系,又与自然经济相联系。他们总是通过二者的相互补充,使自己的生产得以完全。在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中,是商品交换对于自给性生产起补充作用;在交换型农户中,是自给性生产对于商品性生产起补充作用。二者相互补充,就使小农家庭的再生产得以顺利地运行,使小农家庭生产与消费的平衡得以顺利地实现。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既都是互相分离、互相独立的,各自通过自身的循环持续自己的生产。但是,他们又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因为他们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供给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又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购买他们的产品。地主家庭有的是生产单位,而更多的是消费单位。作为生产单位,它必须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就是作为消费单位,也必须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消费品。因此,在封建社会中,就必须以商品交换为纽带,把农民、手工业者和地主家庭联系起来,才能形成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使整个封建经济成为一种一定程度的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

要使这种复杂的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顺利实现,社会生产两大部类和各个生产部门之间就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在封建社会,社会生产的技术构成低,不论是进行简单再生产还是扩大再生产,主要是靠投入劳动力,而不是主要靠追加生产资料。而且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不经过交换无偿地养活封建剥削者,因此,第二部类生活资料的生产必然要大于第一部类生产资料的生产,而扩大再生产更需要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优先增长。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这种比例关系,主要是由农民的自然经济来保证的。

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如前所述,是农民既要为自己的消费需要,又要为封建地主的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因而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必然要把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摆在优先的地位,以安排好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的关系;以至要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种植各种食物,以便在一些作物遭受自然灾害时,好指靠另一些作物,即所谓“种谷必杂五种,以备灾害”。在粮食总供给不足与总需求发生矛盾时,农民就会去开垦荒地,开发山区,以至围湖围海造田,以解决自己生活的需要。所以在封建社会中,粮食尽管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商品,却又总是商品率最低的重要农作物。

农民的这种遵循自给自足目标运行的经济活动,就会使全社会劳动力与土地这两种最重要的资源的分配,首先保证了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保证了封建经济顺利运行所必需的最基本的比例关系。如果说,封建经济因为有了商品经济,可以更灵活地运转,更具有生命力;而又因为有了自然经济,才能保证它顺利进行,保证它可以稳定地发展。

自然经济这种基于人类生存本能需要的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保证了广大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繁衍,保证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的分工,从而促进了封建国家、法律和文化艺术的发展。尽管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农民和手工业者在封建租赋之外,还可以生产出另外的剩余产品,扩大了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艺术发展的物质基础,但是,从整个封建社会来看,强大的封建国家和繁荣的文化艺术,始终主要是建立在作为使用价值生产的封建租赋基础之上的。

但是,自然经济的这种基本历史作用,又必须依靠商品经济才能得以充分实现。在封建社会中,封建皇室和封建地主在获取大量实物封建租赋之后,除了直接消费一部分之外,他们的生活和享受也依赖于出售这种剩余产品。同时,他们又必须把大量的封建租赋,通过商业渠道转化为商品,转化为各级官吏,文人学士、仆役和军队的收入,并且进一步转化为多种多样的消费品和奢侈品,通过市场以实现社会总产品的最终分配,从而保证封建政治和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总之,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既互相排斥,又互相补充。如果我们只强调其中的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自然经济,就是一种片面性;如果只强调其中的另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商品经济,就会是另一种片面性。这都是不可取的。

[1]《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1期。

[2]《资本论》第3卷,第896页。

[3]《资本论》第3卷,第886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3页。

[5]《列宁全集》第1卷,第77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79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210页。

[8]《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9]《资本论》第2卷,第226页。

[10]《资本论》第3卷,第893页。

[11]《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2]《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17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1页。

[15]《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64页。

[17]《资本论》第2卷,第43-44页。

[18]《资本论》第1卷,第644页。

单纯地划清这三个部门法的界限是毫无意义的,倒有画地为牢之嫌。社会是不断向前发展的。200年前的商法有没有现在这么丰富?200年前甚至还没有经济法呢!我们通过对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三者关系的梳理,为的是更好地认识它们的品质或是精神,因为精神是永恒的。

通说认为民法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2古代诸国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抑商倾向(所以通常以为我国才存在抑商传统的观点其实是错误的)。当时农业受到重视,是古罗马公民经营的行业,3所以古罗马的市民法乃是一部农民法。尽管民法对私权领域中的人身关系均有调整,但民事权利的设定与保护就其基本目的或功能而言,并非像我国流行理论中提到的那样是对商品经济关系予以调整,而是对私权的保护,是实现私权的手段。4民事权利中人身权利的设定和保护是首要的,第一位的,财产权是第二位的,人身权高于财产权。

进入公元10世纪,欧洲的一些庄园主手上已经聚集了一定的资本,而趋利性是资本的天性。这就促使了社会的分工和工厂手工业的发展。商业的繁荣造就了商人阶级。此乃商法诞生的两个前提条件。当商业革命迅猛发展之时,旧有的法律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它的需要。正如伯尔曼所说:5无论是重新发现的罗马市民法,还是仅仅残存的罗马习惯法,都不足以应付在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出现的各种商业问题。有学者将主要原因归结为以下两个方面:61、罗马法的一些制度束缚了商业的发展。2、罗马法缺乏解决新兴商业关系的现成制度。

法国学者费尔南。布罗代尔把并存于同一经济形态下的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和简单商品经济形象地比喻成经济的“高级齿轮”和“低级齿轮”。商法和民法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但二者在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范围上各有侧重。民法反映了简单商品经济的规律和要求,而商法则反映了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的规律和要求。从这个角度来看,根本就不存在民法吸收商法或商法吸收民法的问题。

有学者以商法的公法化趋势为理由主张商法应当归入经济法。我们认为两者仍有实质区别。在经济法中,政府干预的目的是社会对交易主体自身按效率原则进行交易丧失信心而强化政府力量。而商法中政府干预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商事主体自身力量,最终还是为了靠市场进行资源配置而排除政府公权力的任意介入。

综上,我们看到了民法商法经济法这样一个发展的序列性。简单地说,古代奴隶社会时期,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罗马法应运而生。近代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商品经济得到突飞猛进地发展,民法不适应需要,于是便产生了商法。市场经济自发调节导致了严重的经济危机,于是又产生了经济法。可见,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为了满足物质的生活关系的需要。说到底就是马克思关于法律与经济两者关系的经典理论。这样的法律自其诞生之日起就具备了一种内在的生长性。在当今社会,正因为菜市场里的讨价还价和证券市场里的股票交易是同时并存的,民法和商法就有其各自发挥作用的空间。而如有些学者所言,8私利既是导致时常高效率也是导致市场失灵的原因,所以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样少不了商法和经济法的平衡。为什么我们国家目前的许多商事法律更多的只是停留在本本上而没有能落到实处,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像证券市场和破产这样的商事制度都是自上而下推行的。类似的制度当然就缺少之前提到的内在生长性,不能落地生根。所以,当务之急不是盲目地移植西方的先进制度,而应该花更多的精力在推广商法的精神上。当然这些都是题外话了,有机会另外撰文予以阐述。

对于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的相互关系,笔者个人以为本文所运用的历史路径是个比较好的突破口。若能比较全面地把握三者产生的历史条件背后所隐藏的制度信息,应该能带动一系列理论问题的思考。希望本文能给同学们研习商法和经济法带来一点启发。行文若有不当之处,敬请指教。

[1]顾功耘主编:《经济法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7页。

[2]王有志、石少侠:《民商法关系论》,载于《中国商法年刊》,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6页

[3][日]野津务:《商法总则》,有斐阁1934年版,第119页。

[4]冯果、卞翔平:《论私法的二元结构于商法的相对独立》,载于《中国商法年刊》,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24页。

[5][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14页。

[6]前揭书2,第88—90页。

2。重点和难点

难点:价值的本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关系;劳动二重性的关系;劳动生产率与商品价值量的关系;价值形式的发展及货币的起源;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

第一节商品

一、研究资本主义关系为什么从分析商品开始

这是因为:

1.商品是资本主义经济的细胞

2.商品中的矛盾隐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一切矛盾的胚芽

3.建立中商品分析上的劳动价值论是分析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

4.商品是资本主义社会最普遍、最抽象的经济范畴

二、商品和商品经济

(一)商品

1.什么是商品

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

2.判断一个物是否商品的两个标准

第一、必须是劳动产品

第二、必须用于交换

3.商品产生和存在的经济条件

第一、社会分工的存在

第二、劳动产品属于经济利益不同的生产者

(二)商品经济

1。什么是商品经济

商品经济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统称。

2。商品经济的类型

简单商品经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3。商品经济发展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时叫市场经济。

三、商品二因素

(一)使用价值

1.使用价值是商品能够满足人们某方面需要的属性。

2.对于使用价值应该从质和量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3.使用价值是社会财富的物质内容,反映人与自然的关系。

4.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不是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5.使用价值是商品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

6.交换价值的概念

交换价值是一种使用价值与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

(二)价值

1.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一般劳动,又叫价值实体

2.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基础,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

3.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属性,其本质是商品生产者相互交换劳动的关系

(三)商品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独立统一体

1.使用价值与价值是统一的,二者缺一不可

2.使用价值与价值又是对立的,二者互相排斥

四、生产商品的劳动二重性: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

1.具体劳动又叫有用劳动,是在具体形式下进行的劳动,劳动的具体形式是由劳动对象、生产工具、操作方法生产目的等决定的。具体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永久性条件,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反映人和自然的关系

2.抽象劳动是撇开劳动的特定性质和具体形式的一般人类劳动,是商品经济

特有的范畴。抽象劳动形成商品的价值,反映商品生产者的社会生产关系。

3.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不是两种不同的劳动,二者既不分先后,也不分主次,是同一劳动过程的两个方面。

4.劳动二重性学说是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

五、商品的价值量

(三)在考察商品的价值量时必须区分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

1.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概念

简单劳动是不需经过特殊培养、正常人都能从事的劳动;复杂劳动是必须经过特殊培养,具有一定技能和专长的劳动者的劳动。

(四)劳动生产率对商品价值量的影响

1.什么是劳动生产率

2.影响劳动生产率的主要因素

劳动者的劳动熟练程度;科技的发展水平及在生产中的应用程度;生产过程中的社会结合形式;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自然条件的优劣等。

3.劳动生产率与商品价值量的关系

六、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生产的基本矛盾: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

(一)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含义

私人劳动是指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生产什么个人决定,产品自己支配;社会劳动是指每个商品生产者的劳动都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每个商品生产者互相提品,彼此互为条件,互相依存。

(二)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矛盾的原因和表现

原因:生产商品的劳动的社会性质,要求劳动产品在数量和品种上完全符合社会的需要;而劳动的私人性质却使生产的商品往往不能与社会需要直接相一致。

表现:生产的商品卖不出去或不能完全卖出去,从而私人劳动不能或不能完全转化为社会劳动。

(三)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为什么是简单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

第一,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是商品内在各种矛盾的根源

第二,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决定私有制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的全过程

第三,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决定着简单商品生产者的命运

学习私人劳动和社会流动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说明商品和价值是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经济关系。人们交换商品,事实是相互比较和交换劳动;价值不仅反映同一生产部门不同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也反映不同生产部门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经济关系。

一、价值形式的发展及货币的产生

(一)价值形式的概念

价值形式就是商品价值的表现形式,即交换价值。

(二)价值形式发展的四个阶段

1.简单的、偶然的或个别的价值形式。

(1)简单价值形式的含义及表示式

在萌芽状态的商品交换中,一种商品的价值偶然地表现在和它相交换的另一种商品上。用等式表示即:1只绵羊=2把石斧

(2)简单价值形式的两极及其关系

第一,在简单价值形式中,互相交换的两种商品处于不同的地位,起着不同的作用

绵羊是被表现价值的商品,处于相对价值形式的地位;石斧是表现价值的商品,处于等价形式的地位。

第二,处于价值形式两极的相对价值形式和等价形式存在着互相依存和对立对关系

一方面二者互相依存、互为条件,离开一方另一方就不复存在;另一方面二者又彼此对立和相互排斥,同一商品不能同时处于价值形式的两极。

(3)相对价值形式的性质或内容

第一,表明价值形式两极的商品都具有共同的质,都凝结了抽象劳动这种共同的价值内容。(因为相对价值形式上的商品的价值通过与等价形式上的商品相交换得到表现)

举例:在1只绵羊=2把石斧中:

若斧的价值不变,羊的价值提高1倍,即1只绵羊=4把石斧

若羊的价值不变,斧的价值提高1倍,即1只绵羊=1把石斧

若二者的价值都变,且方向和比例相同,即1只绵羊=2把石斧

若二者的价值都变,但比例相同而方向相反,即1只绵羊=8把石斧

(4)等价形式的特点

第一,使用价值成为价值的表现形式

第二,具体劳动成为抽象劳动的表现形式

第三,私人劳动成为社会劳动的表现形式

(5)简单价值形式实质上是商品内在矛盾的简单外在表现形式

处于相对价值形式上的商品是作为使用价值、具体劳动、私人劳动而存在的

处于等价形式上的商品是作为价值、抽象劳动、社会劳动而存在的

(6)简单价值形式的缺点

对商品价值质和量的表现都是不完全、不充分的,看不出价值在所有商品体上的一致性看不出一种商品的价值在量上能否与所有商品相比较。

2.扩大价值形式

(1)扩大的或总和的价值形式的含义及表示式

扩大的或总和的价值形式就是一种商品的价值不是简单的表现在一种商品上,而是表现在其它一系列商品上。用等式表示即:(见课本)

(2)扩大的或总和的价值形式的优点

(3)扩大的或总和的价值形式的缺点。

每一种商品的价值表现都是不完全的,系列都是不相同的,没有众所公认的一般等价物,从而造成商品交换的困难。

3.一般价值形式

(1)一般价值形式的含义及表示式

一般价值形式就是一切商品的价值都统一地表现在从商品世界中分离出来充当一般等价物的某一种商品上。用等式表示即:(见课本)

(2)一般价值形式与扩大的价值形式的本质区别:

第一,商品价值的表现是简单的

第二,商品价值的表现是统一的

第三,出现了一般等价物

一般等价物是从商品世界分离出来并能与其它一切商品直接交换、表现其它一切商品价值的特殊商品

(3)一般价值形式局限性

4.货币形式

(1)货币形式的含义及表示式

货币形式是指一切商品的价值固定地用一种特殊的商品即贵金属来表现的价值形式。其等式式:(见课本)

(2)货币形式与一般价值形式的区别

一般等价物固定在一种特殊商品上,最后固定在贵金属黄金或白银上。

(3)金银等贵金属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原因

首先是因为它们也是商品,具有价值;其次是因为它们的自然属性最适合充当货币材料。(三)货币的产生和本质

1.货币的产生

货币是商品内在矛盾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价值形式发展的最后结果。

2.货币的本质

货币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体现着商品生产的经济关系

3.货币产生后,商品内在矛盾表现为商品与货币的外部对立。

如何理解马克思指出的“金银天然不是货币但货币天然是金银”?

二、货币的职能

货币有五种职能,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是基本职能。

(一)价值尺度

1.货币的价值尺度职能就是以货币为尺度来衡量其它一切商品价值的大小。

2.货币之所以能够执行价值尺度的职能是因为货币也是商品,也具有价值。

3.执行价值尺度职能的货币是观念的或想象货币,不是现实的货币

4.货币执行价值尺度职能的结果是把商品价值表现为价格

(1)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

(2)价格与商品价值成正比,与货币价值成反比

(3)价格受供求关系的影响

5.货币执行价值尺度的职能要求具有价格标准

(1)什么是价格标准

价格标准是包含一定重量贵金属的货币单位及其等分。

(2)价值尺度与价格标准的区别

货币作为价值尺度是衡量其它一切商品价值大小的,而作为价格标准是衡量货币本身大小的。

(二)流通手段

1.流通手段就是充当商品交换的媒介,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叫商品流通。

2.执行流通手段职能的货币必须是现实的货币,不能是观念的或现象的货币。

3.商品流通与货币流通的关系

4.执行流通手段职能的货币的具体形式

金银条块、铸币、纸币

纸币是国家发行并强制流通的价值或货币符号,只能代表金属货币执行流通手段的职能。

5.影响一定时期内社会所需货币量的因素

待售商品量、商品的价格水平、货币流通速度

6.货币流通规律:一定时内社会所需货币量与待售商品价格总额成正比,与货币流通速度成反比。用公式表示即:

流通中所需货币量=商品价格水平×待售商品数量

货币流通速度

7.纸币流通规律:纸币发行量必须以流通中所需要的金属货币量为限度。或者说,只限于由货币流通规律所决定的金属货币需要量。

8.通货膨胀的概念

由于纸币发行过多而引起的货币贬值、物价上涨现象叫做通货膨胀。

9.流通手段职能造成买卖脱节、产生了经济危机的可能性。

(三)贮藏手段

1.贮藏手段的含义。

2.执行储藏手段的货币必须是现实的货币或金银制品

3.贮藏手段的作用:能够自发地调节货币流通量,起货币“储水池”的作用。

(四)支付手段

1.支付手段是用货币清偿债务、交纳赋税或欠款的职能。

2支付手段经使济危机形式上的可能性进一步加深

3.货币的支付手段职能会引起货币流通规律的变化

(五)世界货币

1.世界货币是指货币越出国界,在世界市场上起一般等价物的作用。

2.世界货币的作用是平衡国际贸易差额:购买别国商品;作为社会一般财富的代表支付赔款等。

3.执行世界货币职能的必须是足值的金属货币

第三节价值规律

二、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

(一)价格作为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不仅以价值为基础,还受供求关系影响

(二)价值规律作用的表现形式是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

(三)价格偏离价值不是对价值规律的破坏与否定,而是价值规律存在和发生作用的表现形式。

三、价值规律在以所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中的作用

1、自发调节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各部门之间的分配。

2、刺激商品生产者不断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关键词]道德困境二律背反商品经济道德制度化

[作者简介]梁文辉,男,江西现代学院培训中心主任,讲师。

十八世纪的法国思想家卢梭在研究古罗马时期的贵族生活时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道德与社会的二律背反。卢梭认为物质文明每前进一步都伴随着精神不平等的深化和道德的堕落①。反思卢梭在十八世纪提出的社会发展的道德困境,我们不难看出当时的西方世界在商品经济大发展的背景下,道德水平的下降。当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突飞猛进的时期,我们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是否也会遭遇西方发展经济所付出的道德代价。思考这个问题对于我们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道德水平的不断提升不仅不会阻碍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还有利于建立一个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和营造一个良性的竞争环境。

一、当代社会存在大量道德问题,社会面临道德困境

现代经济生活往往伴随着各种各样的竞争,如果没有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来约束每一个市场参与者的行为,那么这种竞争也就会由自发的竞争演变成为无序的竞争,而许多道德问题也就寄生在这些无序竞争之中。

诚信,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的道德要求,却成为当今社会的一条高不可攀的道德标准。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之中,个人是怎样从诚信中逐步滑落下去的呢?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市场竞争造成的。如果每一个市场参与者都以不择手段谋取暴利为目的,那么市场中就必然充斥着欺诈、坑蒙拐骗的现象。现在,这些非诚信的行为在市场中随处可见,甚至出现了多个依靠假货生存的市场,即使每年政府和企业斥巨资打假,却是屡禁不止,且越打越多,越打越盛,这不仅是因为假货有巨大的市场需求,而且反映出人们在非诚信的市场经济中,已经习惯了这种非道德的经济生活。

对生命的尊重,是世界上每个民族在任何时期都应遵守的一个最基本的道德原则。康德在他的《道德形而上学》一书中指出,一个有道德的人不仅要尊重他人的生命,而且要尊重自己的生命,能够在精神处于十分痛苦的状态下保持自己的生命而不去自杀,这是最基本的道德,也是作为人应有的道德。他指出,如果一个人连自己的生命都不尊重,那么让他去尊重他人的生命是几乎不可能的。在过去的几年里,我们的许多产业中就出现了为了追求高额的利润而漠视工人的生命的现象。这种现象频繁地在发生在过去几年的生产事故中,而以煤矿生产行业为最甚。该行业的工人死亡率居高不下,年年攀升。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的数据,截止去年12月11日,全国共发生煤矿事故近三千余起,死亡的矿工人数达到5491人,比去年同期增加206人②。为追求高额的利润而不愿意把必要的资金投入到安全设备中,漠视矿工的生命安全,这是极其严重的道德败坏问题。一方面,每年成百上千的矿工倒在矿难之中;另一方面,拿着带有矿工血肉的钱的矿主们却一掷千金,挥霍无度。鲜明的反差最真实地勾勒出少数资源掌控者的可怕的道德现状。

以上罗列的只是我们社会道德困境的一部分现象,但它们也是最能体现道德困境的现象。如今,道德困境已经形成,我们要做的应该不仅仅是批判非道德的现象,而应该从社会本身出发挖掘道德困境产生的根本原因,并通过社会的有效调节彻底改变这种道德困境。

二、道德困境产生的原因

1、道德本身存在的困境。

社会存在道德困境很大一部分的原因是源于道德的本质。为什么说存在道德困境是道德的本质造成的?我们必须从道德的定义中来研究道德的本质。根据魏英敏教授对道德定义,道德就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关于善与恶、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等观念、情感和行为习惯,并依靠社会舆论和良心指导的人格完善与调节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的规范体系③。道德作为人的观念、情感和行为习惯,是调节人与人、人与自然的规范和体系。但是,道德对人的行为的调节和引导主要依靠的是社会舆论以及道德良心。而道德良心对于人的调节属于人的主观世界的自我调节,这种调节是一种“软调节”,④不具备强制性。

从道德的起源来看道德困境的产生,历史上对于道德起源有很多的看法,有带有宗教色彩的神启论和天赋论;有以人的情感和欲望为中心的情感欲望论;还有以人类起源论为理论基础的动物本能说。无论是情感欲望论还是动物本能说,都体现了这样一个问题:人的道德是与人的主观观念有着很强联系的意识,这种意识不具备强制性。而科学的道德起源论认为,人的道德产生的主观和客观条件是人的自我意识和社会关系,人在社会关系活动中形成了关于善与恶、利与害之间的观念。从科学的道德起源论中我们可以发现,道德是关于利与害的观念,这就是道德困境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利益方面来思考,在社会中所有的人的利益不可能完全相同,从微观上来分,利益可以分为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不同的利益必然带来多方面的矛盾。然而,不同的团体代表着不同的利益集团,他们之间的善恶标准和观念也必定有分歧,这也就会带来不同的利弊评价标准。在社会法制不完整的前提下,靠着道德的“软调节”也就不能真正地解决问题。

2、近代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公德与私德的困境。

商品经济的发展打破了人类的交往界限,大大地拓展了人类的社会关系,人们开始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交流。以前由于地域原因而形成的局部的道德观念也在市场中得到交流和发展。同时,在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新的道德问题也在不同的道德观念的交流与碰撞中得到了解决。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对于协调不同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发挥了极其重要作用。因此,在法制水平相对落后的地区,随着市场经济而产生的道德问题却相对难以得到很好地调节。

从本质上来看,道德困境存在的原因在于,市场经济把社会分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因此道德也相应地有公德与私德之分。公德与私德之间存在的困境也就演变为道德困境。公德很大程度上是代表公共利益,是维护公共秩序的道德观念;而私德却是个人或是小范围的道德观念。两者之间的利益主体的不同就形成了人们在某些时候采取短期行为来维持个人利益,而这种短期行为对于个人来说是能带来利益的,因此是善的,但是对于整个社会而言,短期行为无疑是损害整体利益的,对于整体来说就是恶的。这就自然形成了道德困境。

3、道德与法律在实践中的分离。

为了捍卫社会整体的利益和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人们以法律来规范所有人的行为,人们在行为中就有了两套行为规范。但道德注重从人的内心来调节人们的行为,法律则属带有外部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由于它们发生作用的原因各不相同,法律公正很大程度上不一定能符合道德的公正原则。如法律是可以夺取人的生命,但在道德正如康德所说尊重生命是人的最基本道德。道德与法律在现实中的分离是道德困境生成的重要原因。

三、道德困境解决的途径之一――道德制度化

道德制度化是在上世纪末公共管理兴起后提出来的。道德的制度化就是以人的道德良心作为基础,把人的道德观念和规范像法律一样具体化,并成为人们生活中规范人们行为的主要规范体系。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道德立法,从人们的道德生活中开始约束人的行为,从而做到从源头遏制人的非道德行为的发生。

道德制度化能够成为现实的基础是人的道德良心的实存。作为人的存在方式之一,道德存在在近来的学术研究中被着重地提出来,并与人的物理存在和精神存在作为人的三大存在之一⑤。道德存在是人本具的,只要人在社会中活动就一定和道德相联系。在人的道德存在中,良心是核心。良心在人的行为选择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良心在形式上可以表现为人的义务感、责任心。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利益的进一步趋同,良心将在人的社会生活中体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为道德制度化奠定了基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完善,为道德立法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也就是说法律的完善为道德制度化提供了可能性。

道德制度化的实现是我们解决现实社会中道德困境的途径,道德制度化能够协调人们的不同利益需求,使人们在社会活动中能够和谐地调节自身的行为活动。

注释:

①③魏英敏.《新伦理学教程》[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166.112.

②《南方人物周刊》[J].2005(26),19.

关键词:珠江三角洲、城镇群体、城镇空间形态、历史特征

Abstract:thispaper,fromtheperspectiveofthewholearea,investigationandanalysisfromqintoopiumwarinthepearlriverdeltatownbeforegroupspaceformthehistoricalevolutionprocess,inducesthetownsintheareathehistoryofthespaceformgroupsfeature,andminingthedeepcauseoftheformationofthebehind.Thepearlriverdeltaarearevealstheparticularityofthedevelopmentofthetowns:itsformationwaslongtimetheresultofthehistoricalaccumulation,anditsuniquegeographicallocation,geographicconditionsandempireofthepolicies.

Keywords:thepearlriverdelta,town,towngroupspaceform,characteristichistory

作者简介:李绮云:硕士,注册城市规划师,广州市番禺区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办公室工程师。

1城镇的历史演变进程及群体形态特点

1.1城镇历史演变进程

珠江三角洲城镇的历史从2800多年前的周代开始,广州开始作为一个城市存在[1]。从秦汉起,广州就成为中国十大城市之一,长期以来是南方最大的贸易港。但是,珠江三角洲的广大地区却城镇凋零,主要的城市只有作为次级的行政中心和贸易中心的肇庆和惠州。到了唐宋时期,随着经济的发展,行政区域的细分,小城镇出现并逐步增加,但是比起中原地区,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城镇仍可说是十分荒芜(图1)。

图1珠江三角洲唐代城镇分布[2]

明清是珠江三角洲城镇发展的繁盛期。民间的海上贸易兴起,而珠江三角洲又是外贸兴盛的地区,因此,大量沿海港口贸易市镇兴起,其数量远远大于中国其它地区(表1)。另外商业活动的兴旺以及手工业的兴起也带动了珠江三角洲工商业城镇和墟市的发展。据统计,明嘉靖年间珠江三角洲的墟市共有106个[3],此后,其数量还一直在不断地增加。

表1清前期我国沿海港口贸易市镇统计

地区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北方

市镇数672015228

图2清代珠江三角洲城镇分布

1.2城镇群体空间关系从弱联系到统一整体的演变

元以前的城镇,层次简单,只有城和镇两种类型。而这些城镇也仅为商品交换地,相互之间联系弱,是一个个独立的个体,构不成等级关系,也没有性质和规模方面的从属关系。从城乡关系上看,尚处于一种弱联系的二元状态,城乡间因消费需求而发生的联系与全国性、世界性的物资调配相比,显得微不足道。因此,这是一个区内弱联系的城镇网络,但区域与区外全国性、世界性的开发联系却十分强烈,从而形成了城市无不繁荣,乡村却难觅繁华的景观。

到了明清,珠江三角洲绝大多数城镇的联系网络纵横交错,它们作为一个整体起到了全国经济网络中心的组织作用。商品经济使得城乡关系达到了史无前例的密切程度,城市与乡村被统一在一个整体的经济循环体系中,除了广泛的城镇之间的分工,还出现了城乡之间的分工协作。城乡人员的流动也相对自由。可以说,珠江三角洲城镇密集区的雏形已经初步形成,大城市与市镇构成区域经济的立体网络,城乡之间逐渐结成区域性的整体。

1.3高首位度的城镇规模分布特点

清代末期,以前,是封建主义时期中国城镇体系最完整的时候,以之为代表,可以分析在传统社会经济条件下城镇发育成熟的规模分布规律。

美国学者施坚雅(G.WilliamSkinner)曾对1843年中国十几个区域的人口为1000以上的中心地的等级与规模关系做了分析。这里摘录其中有不同特色的的四个区域进行比较:华北、长江下游、云贵和岭南(图7)。

图7清代中国四个地区的城镇规模分布分析图

在规模分布分析图上,大城市显示斜率大的分布的区域,表明人口高度集中在区域最大中心地,相反的,斜率小的分布的区域,表明该区没有一个统领全区的中心,是相对分散的中心地体系。从图可见,有两个鲜明的首位例证,就是岭南和华北。它们也是施坚雅分析的所有区域中仅有的两个首位例证。如果把最大城市的人口同次于它的九个最大城市的人口的总和之比作为首位指数,那么岭南广州的指数为1.02,首都北京在华北的指数也只为0.86[7]。岭南七个最大的城市,有五个属于珠江三角洲,可见,珠江三角洲的五大城市首位度应该比岭南更高。这说明,珠江三角洲人口高度集中在城市里,尤其是高度集中在广州;古代广州在珠江三角洲中取得远远超越地区发展水平的重要地位。

2珠江三角洲城镇群体空间形态形成的主要成因分析

2.1外向型商品经济是导致珠江三角洲城镇群体强首位度空间规模分布的主要因素。

纵观两千多年的历史,广州是中国最重要的外贸港市,具体表现在:

(1)广州是中国开港最早的港市。广州同南洋诸国的贸易,起码开始于公元前220年以前,到现在已经2200多年了。

(2)广州是千年以来中国唯一一个一直持续兴旺不衰的港市。唐、宋时期,广州的对外贸易额已逐渐居国内各港之首,并且是世界上最繁忙的港口之一。在北宋年间,广州一港关税收入要占全国的九成。明代和清代,广州都有相当长的时期内几乎垄断了全国的对外贸易并保持不断发展的势头。在2000年的历史中,广州居于全国第一大港的地位,只有两次被其它港市取代过[3]。第一次是南宋到元约一百年,由于南宋迁都杭州,给泉州港带来繁荣,而超过了广州。元末后,泉州逐步衰落。第二次是后,上海发展成为全国第一大港。

广州这种外贸港市的地位使其获得了极高的首位度。从表面看来,首位表明过份集中,意味着地区服务特别集中,或主要城市起了一种超出它的地区腹地的作用。首位分布的形成都和某一方面规模门槛相联系。如作为一个国家中心的帝国首都北京,1843年为止在地区中所占的首位,在民政和军政方面对整个帝国来说它起到中心职能的作用。它的影响腹地是整个中国,而不仅仅是华北。

1.广州能取得中国第一大港的地位,首先是由帝国的对外政策决定的。封建中国一直以来都以泱泱大国自居,认为天朝地大物博,对外向性的商业交流并不积极。到了明清两代,由于倭寇侵扰和清政府防止郑成功的反攻,前后实行了三百年的海禁。当时的珠江三角洲是作为中国的边缘地而存在的,虽然在政权上归属中央帝国,但在其它方面来说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区域。正是因为广州远离中国的政治经济中心,军事地位较低,因此得以作为唯一的对外窗口继续发展。可以说,广州成为垄断性外贸港口,受到政治性因素的影响是大于经济因素的。

2.广州所处区位有利于对外贸易。我国古代的对外贸易只能依靠海运,受当时技术条件的限制,我国的海运航线是经南海到印度洋。广州位于南方的地理位置,更接近东南亚和印度洋的各个港口。

3.港口和航道具有优越的自然条件。从唐代地图可以看出,在古中国,广州就位于珠江口(图1),既是河口港,也是海口港。广州港及其航道具有水位深、流量大、不淤浅的优良自然条件,建港以来,无论是内港还是外港,都没有发生过淤港或者航线改道的情况。相反的,有的港市,如泉州,淤港是其衰落的主要原因。

4.具备方便的交通条件。广州从古至今一直是一个综合型的交通枢纽。对内,可以以珠江为纽带,连接包括广东省以及湘、桂、赣和云、贵、川各省区部分地区的辽阔腹地;对外,以南海作走廊,直通欧、亚、非三大洲。除了海河联运外,广州还可以在沿海同内陆之间实行水陆联运。这使得其它非综合型的港口货物也逐步转至广州港。

从以上这些分析可以看出,珠江三角洲具有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各种优势,无论是在以前还是今后。但是,随着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重心从南海、印度洋方向向太平洋方向转移,以及原有政治影响因素的消失,珠江三角洲外贸的垄断地位将较难再现。这也是现在长三角竞争力日益增强的原因。

2.3官贸性质的商品经济是广州未能带动珠三角发展的原因。

根据核心边缘理论,一个强大的核心会对周围产生扩散影响,为什么广州这个核心在明之前并没有带动珠三角发展,明后,珠三角的城镇群又依靠什么发展起来呢?

封建中国是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国家,中古时期广州的对外贸易,主要是为中央政权服务的。当时的物资交流,从地域上看,是以南北走向,连接到区域之外的交流最为发达;从形式来看,主要是官贸形式的物质交流;从交流品来看,官坊产品和官贵享受的奢侈品居多,如唐时,国外输入商品主要是“番药、珍宝”等[6]。这就使得外贸城市广州主要只是作为一个物资的中转港口而存在,有的只是跨越本区域的外向性联系。因此,它并不能像其它区域的大城市一样,对区域经济产生大的扩散影响。

然而,历史后期,民间产品贸易的比重慢慢增多。明以后,封建王朝的政策逐步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新变化。农业渐行田赋折银,手工业方面逐渐以银代役和废除匠役,商业上逐步放松了对商人私营的禁忌,从而开始较有意识地将整个经济社会推到市场经济轨道上运行。这使得私营手工业、私营海内外贸易以及商品性农业都得到显著的发展,资本主义的萌芽开始在沿海地区出现[6]。而广东正是上述政策的发轫地,庞大的商帮集团迅速兴起。北向输出的“广货”数量已经大于南下的商品量。在对外贸易方面,这一段时期的主要特征是“市舶”繁于“官舶”[4],民间私人广泛卷入贸易活动使得交易数量数十百倍增长。从交流品上看,输出以民间的手工业产品为多,输入虽仍多奢侈品,但民间需用商品的比重已经大为增多。

这一阶段,市场经济的固有规律逐渐取代了中古时期的封建国家经济杠杆,商品经济对地区的影响开始显著增强。商品经济的发展带动了手工业的发展,同时,无论生产还是市场,地域分工的差异都十分明显。手工业生产及市场的专业分工导致了次级中心地的出现。中心地理论认为,与低级中心相比,高级中心供应较为专门化的商品,因而有着更为广阔的最大腹地。商业中心地的腹地范围与供应商的需求极限有关。因此,大城市对应的是对外贸易,中等城市对应本省的贸易,小城镇对应的是本县的贸易。明之前,只有广州一个大商业城市的情况,说明了珠江三角洲地区内贸易的贫乏。而明后,区域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了本地区专业分工的发展,才促进了面对本区域的贸易和中心地的产生。珠三角的四大商业重镇广州、佛山、陈村、石龙,就主要是在这个时期形成的。

可见,官贸的对外贸易带动的是一个城市的繁荣,而民间对外贸易就带动了区域的发展。这使得明清时该区的城市化水平比中国其它的地方要高,人口更多地集中在大中城市中。

3小结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与中国其它的城镇密集区相比,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城镇发展历史具有其独有的地方特色。经济要素是影响珠江三角洲的城镇群体形态最直接的因素,区位、帝国政策等要素,都是通过对经济的影响而最终反映到区域城镇群体空间形态上。与中国其它区域不同,这个区域的城镇的行政等级与其经济等级并不完全相称。外贸为主的商品经济是这个地区特有的影响因素。

[1]蔡人群主编.富饶的珠江三角洲.广东人民出版社.1986

[2]谭其骧.中国历史地图集.地图出版社.1982

关键词:中国古代;民法文化;形成原因

中国古代有无民法,自清末变法修律至今一直多有争论,但肯定者也极少论及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本文试图勾勒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并简要分析一下形成这些特征的经济、政治、文化原因,以期了解我国民法的文化底蕴,也能对我们现今的民法典进程有所启示。

中华传统文化博大精深,传统法律文化更是独树一帜。自然经济的禁锢,等级制度的藩篱,使得传统民事制度处于夹缝之中,高度发达的刑事法律制度,更使其显得苍白无力。以至有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是以刑法为中心的法律模式,民事法律是一个空白。不可否认,中国古代确实没有西方意义上的民法,也没有形成独立的民法体系。但不论从客观存在的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还是保存下来的法律文本,我们都可以窥见民法之一斑。而中国传统社会的保守性与封闭性、宗法性与伦理性也深深烙印于民事制度之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古代民法文化。

一、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

发达的农耕文明孕育了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独特气质。虽然中国古代没有形成独立的民法体系,但透过多样的法律形式,我们仍可以发现隐于其中的民法精神和独特之处。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内容简单化

与罗马法以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中国古代的民法极不发达。民事法律制度调整的权利义务内容多集中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而有关物权制度、法人制度、诉讼制度这些在罗马法上发达的制度内容却很少涉及。

中国古代还没有现代民法中的自然人、法人的观念。在民事活动中,多不以自然人为民事主体,而是将宗族团体看作一个独立的实体。家庭事务多以家长为代表,“在家从父”、“即嫁从夫”、“夫死从子”,妇女没有民事主体地位。有尊长在,子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清末变法修律。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局面被打破,国家开始承认土地的私有现象。但中国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使得物权的规定仅涉及所有权、典权,并且极不发达。《清稗类钞》:“典质业者,以物质钱之所也。最大者为典,次曰质,又次曰押。”[1]这说明当时仅以典质物的大小区分不同的物权现象。

与中国古代的刑法、行政法相比,民事法律制度的内容也极其简单。中国古代刑法的发达程度在世界上可谓首屈一指。从战国李悝著《法经》起,到《大清律例》都以刑法为主。中国古代自夏朝建立即开始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现存的《周官》是中国最早的一部行政法性质的法典。《唐六典》是中国最早的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典。明清《会典》,内容涉及行政体制、官僚机构、行政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而民事关系一直被视为无关紧要的“细故”,国家很少干预。

(二)私法公法化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客观上存在着财产关系、商品交换关系、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然而传统法律对上述私法关系的调整却采取了公法的制裁手段,即违法违制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了刑法性后果———刑罚。以契约法为例,古代法典中虽也不乏有关合同的条文,但制裁手段几乎只限于刑罚。至于合同本身的效力问题,则长期以来听任习惯法支配。例如,唐律关于“行滥短狭而卖者,杖六十”的规定,就“行滥短狭而卖”而言,无疑是有关商品买卖关系中的合同履行问题,因而该规范是民事规范,但是,对这样一种“行滥短狭”行为给予杖六十的刑罚处罚,则显然属于刑法性后果,故而该规范又完全是刑事规范[2]。再如,《唐律疏议·杂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契约,违契不偿、负债不还的,要受笞二十至杖六十的处理,债权人向债务人索取财物超出契约规定数量,或债务人向债权人给付数量不足的,均应以“坐赃论”。

民事规范的刑法化也充分表现在婚姻家庭关系领域。《唐律疏议·户婚》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若卑幼不依家长而私自婚娶者,要受杖一百的处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明律规定:“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二十贯笞二十,每二十贯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又规定:“立嫡子违法者,杖八十。”[3]很显然,这些纯属婚姻家庭关系的民事违法行为,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却被认定为犯罪,并处以较为苛重的刑罚。

(三)法律伦理化

纵观中国历代封建法典,可以发现,法所调整的社会各个领域和各种社会关系,都被笼罩上了一层纲常伦理关系,伦理关系代表古代中国人身关系的全部,一切的人身关系都被纳入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这五伦之中,并以纲常伦理为出罪入罪、轻重缓急的准则,民事领域也不例外。古代中国,贵贱、上下决定每个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和行为;尊卑、长幼、亲疏则决定每个人在家族以内的地位和行为。个人地位不同,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一致。在君臣关系中,“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在《居家杂仪》有关于父子关系的内容:“凡诸卑幼,事大小,勿得专行,必咨禀于家长”,家长有家庭财产的最高支配权,有家政的最高决策权,同时,父又有将子女作为财产出卖之权,父还有主婚权。在夫妻关系中,是一家之主,有决策之全权,妇只可顺从,《礼记·郊特性》:“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夫妻之间是极为不平等的。如《大清律例》规定:妻没有家庭财产的支配权,必须从夫,妻不得有私财,甚至改嫁时不但不能带走夫之财产部分,并且连其从娘家带来的嫁妆亦由夫家作主[4]。

(四)均衡观

中国古代有大量关于均衡的议论。如《尚书·洪范》有:“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无反无侧,王道正直。”《老子》称:“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孔子说:“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5]“尚中庸,求和谐”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据核心地位,并成为传统价值体系中最高的价值原则。在民事领域,更是主张公允适应、不偏不倚、崇尚稳定,注重调和,反对走极端。

例如,中国古代在债权关系方面相当注重对于债务人的保护。很早就有明确限制债务利息的法律,唐宋时法律原则上不保护计息借贷债权。均衡观在财产继承方面反映的尤为显著。自秦汉以后,在财产继承方面一直贯彻“诸子均分”的原则,无论嫡庶、长幼,在继承财产方面一律平等。遗嘱继承在中国民法史上一直被忽视,在被继承人有子女时,遗嘱尤其是份额不均的遗嘱完全不被认可。

(五)多种形式间的脱节

在中国古代社会,习惯法是有适用余地的。习惯法具有属人、属地的特性,而且反映了历史的延续性和浓厚的亲情、乡情,因此,中国古代历代对习惯法都采取默认的态度[6]38。但错杂而不统一的各种民法渊源必然存在矛盾之处,两者若即若离。例如,古代社会主张“同姓不婚”。《大清律例·户律·婚姻》:“凡同姓为婚者(主婚与男女)各仗六十,离异,妇女归宗,财礼入官。”但在山西清源,陕西长安、直隶、甘肃、湖北等地都流行同姓为婚,以至迫使官府认可其合法。再如,“尊卑为婚”,按规定“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并离异”,也迫于民间禁而不止,最后在附例中不得不规定:“其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者,听从民便。”在清代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除上述民事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存在矛盾外,由于立法技术不高和法理上的疏漏,即使在制定法之间,也存在着许多冲突。例如,为养父母服丧问题,《大清律例》与《大清会典》规定为“斩衰三年”,《礼部则例》则规定为“齐衰不杖期”[6]39。[hi138/Com]

二、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分析

中国古代民法忽视个人,不讲平等,如果用一个词来概括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那就是“不发达”。而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的原因也有政治、文化的原因,具体分析如下:

(一)经济上:商品经济的落后

古今中外,凡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其民法也较发达,凡是商品经济落后地区,其民法也较落后。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土壤和前提条件。中国封建社会自秦朝以来,一直是一家一户、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生产仅用于自我消费,消费也基本上可以从自然经济中得到满足,个别物品的交换往往以物物相易的方式实现,货币交换与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封建统治阶级依靠对土地的所有权对农民进行残酷的剥削、压迫,农民被迫依附于地主的土地忍受剥削、压迫,双方根本没有平等、交换可言。自然经济具有封闭性、孤立性、单一性和自足性的特点,它造成了生产者之间的隔离,而不是相互依赖和相互交往,由于这种生产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不依赖于市场,因此,以交换为纽带的商品经济也就无从发展。商品经济的落后,束缚了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法的发展。

(二)政治上:专制主义的束缚

中国古代的政体是专制主义政体。从秦统一天下建立皇帝制度起,两千年来专制皇权不断膨胀。为了维护专制制度,封建统治者极力维护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经济基础,严厉打击一切危及国家统治和皇帝安全的行为。历代统治者都极为重视能直接产出生活或战争所需物质的农业,认为“农业是立国之根本”,而把发展商品生产认为是本末倒置。如商鞅认为:“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国待农战而富,主待农战而尊”。唐太宗李世民也认为:“凡事皆须务农,国以人为本,人以衣食为本。”历代统治者对商品生产的发展多方加以限制,阻碍了民事关系的产生。一方面,对有利可图的盐、铁、丝稠、瓷器、茶叶、酒、矿山等重要的手工业生产和贸易实行国家垄断,还颁布《盐法》、《茶律》限制私人经营;另一方面,对于民间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给予种种限制和打击。如汉高祖刘邦对富商课以重税,不允许其子孙为吏,唐朝时将工商之人列为百工杂流,同巫师相提并论,宋朝时定商税以比较,明代禁止出境营商,禁止官宦家庭经营商业,否则子孙累世不得为吏,对宦官经商者处罪[7]。

中国古代社会强调“家国一体”。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到处充斥着君权、父权、夫权,强调家族主义,向来忽视“个人”。在家族时代,家族组织在社会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它是社会中最基本的组织形式,有着极为广泛的社会职能,包括宗教、教育、经济以及现在专属国家的行政、司法等方面的职能。个人被束缚在家族的身份网络之中。一个人最基本的身份首先是某个家的成员,在家这样一个伦理实体中,个人主义意义上的个人是根本不存在的。

(三)文化上:重义轻利的观念

儒家传统文化历来推崇“重义轻利”的思想。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也有这样的看法,他对梁惠王说:“王何必言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秦代以后,董仲舒又进一步提出:“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谋其功”的反功利主义观点。“贵义贱利”的价值观,肯定了“义”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首要准则。孟子说:“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孟子把义作为与仁等同的概念处理。义的概念,就孟子看来,其实是宗亲关系的引申。从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儒家思想即成为封建正统思想。因此,在中国传统社会“义”成为普遍的道德要求,是儒家学说中人之所以为人的准则而加于人们的职责和义务。“重义轻利”的观念,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中,历经两千年而不衰。由于传统文化强调重义轻利,法律自然就排拒个人对私人利益和个人权利的追求,进而不断压抑商品经济的发展,而这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也正好契合。

近些年来,民法学界将较多的精力放在对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研究上,取得了丰富的理论成果,为中国民法的继受性法文化打下了厚实的基础。

但关于中国民法如何与民族传统文化沟通连接、继承认同这一重要理论区域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法与文化是不可分割的。”[8]每一个民族的法律文化,都有其不同于其他民族的特征,表现出不同的民族地域性风格。在任何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变革总是取决于自身特定文化背景。因此,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国民法法典化的社会基础,在完善民事立法和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在研究移植罗马法时,应注意到对传统文化的吸收,要以科学、理性的态度来把握。我们必须看到,中国传统文化虽然否定了自由、平等、权利,中国民法文化先天不足,后天不良;但是也应该看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中华民族长期社会实践的成果之一,其中诸如集体本位观念、德法并重的思想、和谐观念、善良风俗等内容在中国民法法典化的进程中仍然具有积极的正面效应和古为今用的实践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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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晋藩.清代民法综述[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8.

关键词:现代经济法;民商法;基础

在对经济法的研究中,不少学者认为经济法属于独立的法律,但其与民商法的界限仍然不是十分明晰。因此,研究者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渊源进行分析,两者之间在边界上表现出的模糊性,正是由于两者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

1民商法的发展及其中存在的不足

1.民商法的发展

在商品经济最初的发展阶段,罗马法中民法将“意思自治”作为最基本的理念,使之成为市民社会中最为基础的法律。商法是民法中的特别法,在其最初始阶段是作为商人的习惯法而存在的,当时的法律是通过商品经济规律来反映的,商人之间的交易规则也是在法律上的重要反映。随着商人对利益的不断追求,使得市场经济得到快速的发展。经济的发展伴随着各种问题的出现,为解决经济关系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就需要相应的法律对经济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民商法便因此而出现。民商法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在民商法最初的发展阶段,其内容更加偏向于民法。从另一种角度来看,民商法的基本法是民法。商法的建立是以民法为基础的,是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的。民法和商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的,商品经济的局限性决定着民商法必然存在一些不足。

2.民商法的不足

商品经济的发展开始出现社会化大生产,在行业中便逐渐出现较为明显的分工。同时,垄断现象伴随着社会分工而出现,垄断导致市场经济秩序遭到破坏。民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调节作用越来越弱,导致各种矛盾开始涌现出来。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原因就在于民商法并没有得到公众的认可,是一种“私法”。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民商法也得到相应的发展,但其在发展过程中始终没有摆脱“私法”的性质,即使民商法在不断的调整,也难以实现其“公法化”。因此,为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经济法便以“公法”的性质出现,并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调节。

2经济法产生的民商法基础

法律的产生和扩张都是以社会关系为基础的,同样,社会关系还能对法的调整方法起关键性作用。在经过漫长的发展后,经济法已经不再是虚拟的,而是真实的,人们基本能够接受并使用经济法。比如,从全球范围来看,市场经济最发达的国家是美国,美国的商法也是最完善的。同样,美国是现代经济法的诞生地。从现代经济法涉及到的范围来看,资源配置是现代经济法认可市场机制的根本性手段,但在Y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却不是市场机制。这是因为在战争时期,市场主体需要满足战争的需要,而在其他时期,市场主体则需要满足政治的需要。因此,社会经济变化的结果并不是法律,法律只是其变化中的一部分。

当资本主义国家爆发经济危机时,其社会中的矛盾越来越多,矛盾程度也在不断的加剧。于是,各种社会问题也随之而出现,这个时候的人们开始意识到市场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比如,市场中存在惟利性;市场调节机制在竞争中所表现出的秩序性,以及其被动性、滞后性等,这些都不是市场能够解决的。所以,在人们看来,国家需要对经济的发展进行监督,加强对经济发展的管理。因此,为避免在市场竞争中出现障碍,并组织障碍的扩散,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相继诞生。而政府在对市场经济进行管理时,要受到市场规律的约束,为不能以政府的意志为转移。当市场调控的作用无法发挥出来时,现代经济法便因此而产生。由此可以看出,垄断源于商法,社会化大生产是在商法的促进下进行的,也因为如此,才会产生经济法。所以可以认为商法是经济法的母法,商法的繁荣发展才促使经济法的产生。而在经济法出现后,民商法的内容变得更加完善,经济法同时能对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进行保护。

3两种法律在价值上的互补性及在制度变迁中的整合

1.在价值上的互补性

2.在制度变迁中的整合

4结束语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发展是建立在民商法繁荣发展的基础之上的,而民商法的“私法”性质,决定着其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缺陷。所以,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出现是对民商法的补充和完善,经济法拥有比民商法更大的价值,两者在价值上具有互补性,在制度变迁中的整合重构使得经济法能够更好的发挥自身的作用。

[1]张昊.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民商法基础研究[J].卷宗,2016,(10):150.

[2]刘静,施戈亮.论从市民社会和民商法到经济国家和经济法的时代跨越[J].现代经济信息,2015,(6):349-349.

[3]何大尤.解析经济法对民商法的价值超越研究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6,(23):21-22.

经济发展是决定金融发展的基础,相应的金融发展又服务经济发展。不过,对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发展的程度又有所不同,经济与金融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就会有所不同。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的经济发展问题显得重要。金融是现代经济中的核心部分,金融机构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应合理发展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之间的关系,避免在认识上的片面性甚至错误性。

综合上述学者的研究结论,不难得出农村金融发展与农业经济增长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本文在此基础上,结合回归方法和格兰杰因果检验,研究两者之间存在的长期协整关系和因果关系。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三)Granger因果检验。为了对两个变量的因果关系进一步研究,进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检验结果见表3。从表3的检验结果可以看出,在滞后期为2时,R是P的格兰杰原因,P不是R的格兰杰原因;在滞后期为3时,R不是P的格兰杰原因,P不是R的格兰杰原因;在滞后期为4时,R不是P的格兰杰原因,P是R的格兰杰原因。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二)政策建议

1、调整和改善经济结构是实现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当务之急。真正重视三农问题,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大力发展农产品流通和农产品加工业。与此同时,积极推进农村改革,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性障碍。

2、倡导和鼓励更多的金融服务供给主体参与農村金融服务。为了打破对农村贫困、偏远地区金融服务成本高的偏见,需要合理制定定价策略,从而在实现规模经济的同时可以有效控制成本,提高效率并保持适当的盈利性。此外,充分发挥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比较优势,抓住农村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机,建立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通过提供多样性金融服务满足农村地区不同的金融需求。

3、在农村经济发展初期,需要投入很高的资金进行生产,而且资金的回收期一般较长。此外,农业还存在着很大的自然风险。农村经济的资金严重短缺,农民的收入水平普遍较低,资金自给能力存在明显不足,经济发展尚不成熟。因此,通过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挥农村金融服务的作用,从而有效带动经济发展。当然,政府通过各种政策促进各类金融机构扩大对农村资金的支持,例如采取税收减免政策,进行风险补偿或实行利率优惠等。

主要参考文献:

[1],张懿.农村金融发展与农业经济增长——基于安徽省的实证研究[J].金融研究,2006.11.

[2]曹协和.农业经济增长与农村金融发展关系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8.11.

【关键词】商标商誉注册制度司法实践正当性考量

【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

工业革命前商标商誉关系及其影响因素

早期英美商标案件介绍。追溯商标制度发展历程可以清楚看到18世纪到19世纪中期即商标法发展早期商标与商誉在法律上呈分离样态,商标不是商标权人独占符号,商誉没有进入法律视野。工业革命前商标注册制度尚未确立,商标权人通过使用获取商标,那时“商标权……实际上只有在遭受侵犯时才能被证明存在”①。当时英国1742年“Blanchardv.Hill”案②与1783年“Singletonv.Bolton”案③,美国1857年BrooklynWhiteLeadCo.v.Masury案④等几个案件清楚地反映出两国法院立场,出于保护公平竞争秩序,让消费者免于被欺骗,基于此商标才能得到保护。因此只有在使用相同标志,具有欺诈意图(fraudulentdesign),标志尚没有通用化,这几种情形都具备时法院才会为商标所有人提供禁令救济。美国法院则进一步认为,如果缺少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欺诈意图,那么原告所受到的商业利益损失只能被视为公平竞争的结果。

上述案件让人困惑之二在于为什么商标所有人听任法院给予商标不完全保护?按照现在的逻辑,不完全保护意味着商标保护的社会效果不好。果真如此,对比加多宝与王老吉对待商标利益的态度,当时商标所有人做法发人深省。

英美早期商标案引发的思考。一是自然经济环境给予的简单可行机会与限制。马克思说“法的关系正象国家的形式一样……根源于物质生活关系”⑥,物质制约性是法律本质中的最根本属性⑦。早期商标案件出现在工业革命之前或刚刚启动时,当时英国社会是自然经济,很多商品生产与销售囿于狭小地理区域,商标也在此范围内传播,人们通常熟知本地区商业标志,很容易证明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存在欺诈嫌疑,商标所有人制止他人使用自己商标比较容易。即使商标并不是一项独占权,但考虑商标生存环境,当时给予商标的保护比较全面,自然经济环境与当时的法律相互配合提供了以简单方式全面保护商标与商誉的可能。

农业社会使商标易于保护,但限制了商人的发展,他们在农业社会中是弱势群体,没有话语权,难以推行商标财产化观念,当时以商标权方式保护商标存在客观不能。

二是商标价值缺乏社会舆论认同。没有外在舆论支持,商人要推动商标制度变革难度颇大。商人参与商业实践从中可逐步意识到商誉的价值,但商人在农业社会中数量有限,当时法院、立法机关、农民等社会各界缺乏对商标价值的认同。制度变革成功又必然需要各方达成一致意见,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英国从1862年第一次提出制定统一商标制度的建议到1875年最终确立商标注册制度,前后共历时13年,即便如此在商标注册制度确立后的若干年法院依然对商标财产化观念持疑虑态度,怀疑商誉是否真实存在或价值巨大。显然直接保护所谓商标权缺乏舆论基础。

如前所述,法院愿意基于欺诈保护商标,但不同意用排他性财产权方式保护商标,商人实力弱小难以影响舆论和法院,在工业革命前采用商标权保护不太可能;但当时自然经济环境又使以欺诈之诉保护商标效果极佳。以欺诈为名保护商标简单快捷效果好,其他方式保护商标困难重重,商人当然愿意法院以欺诈为名保护商标及商誉。这可能就是当时商誉游离于法律之外,没有成为排他性权利的真正原因。商标与商誉的法律关系,乃至商标制度本身是商标所有人在动机驱动下根据可行性条件选择的结果,随着经济等环境的变化,随着其他影响因素的变化,商标制度可能会随之而变。

工业革命后商标商誉关系改变及影响动因

工业革命后受社会经济环境巨变的影响,原有商标保护模式效果欠佳,法院在保护商标维护公平竞争的正义感影响下,商人在保护自己创造的利益动机趋势下,分别对新商品经济做出回应,并由此影响到立法机关、社会公众,最终确立商标财产化观念,建立注册商标制度,使商标商誉从最初的分离,到最终走向彻底融合。

商品经济带来的机会与威胁。一是商人数量增多经济实力逐步强大。19世纪中期以后,商标存在的社会经济环境发生巨变。当时英国工业革命已经接近尾声,“……工业资产阶级已经积聚了强大的经济实力……,19世纪20年代,英国工业生产已占世界资本主义工业生产比重的一半;1821年,英国全部家庭……从事工商业的占48%”⑧,资产阶级数量众多,经济实力庞大,为他们争夺话语权创造了条件。

二是商标进入远方陌生地理区域。“在19世纪早期,商业还大部分具有地方性,不同地域的商人可能善意地采用相同或近似商标。”⑨当农业社会转变为工业社会,商品经济日渐发达,商品销售与竞争在更大范围内展开,商品跨地域销售与竞争以及在多层级销售渠道中出售商品成为常态。这种变化打破了商业的地域性,商标随着商品进入新的陌生地理区域内。以前在远方不同市场上在商标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即使存在两个相似或相同商标,也不会引发消费者混淆,但工业革命后这些商标一旦出现在同一消费者市场上,消费者混淆无可避免。

法院对商品经济的回应。一是法院扩张欺诈涵义。商品经济条件下,原来有效的商标保护模式失效,为此法院扩大解释欺诈原则,在判决中悄然引入商标财产化观念。1824年英国“Sykesv.Sykes”案⑩以及1833年Blofeldv.Payne案分别从不同角度扩大了欺诈涵义。前一案件中法官认为被告明知零售商会欺骗顾客,即使自己没有欺诈之行为,实质上还是在做虚假陈述。后一案件中,陪审团认为原被告产品质量相似,但依然认定被告使用与原告相似的包装构成欺诈。上述案件显示法院维护正义之决心,同时亦反应出市场机制失灵已经无法有效解决商标冒用问题,必须引入新机制。后一案件中用相同品质产品冒用他人商标本身就是商标具有独立于商品之外价值的明证,这为在法律上认可商标承载着商誉,商标本身具有价值奠定了基础,由此商誉开始走入法律视野,商标与商誉呈现结合迹象,暗示商标财产化观念悄然进入司法领域。

二是法院引入财产化观念。事实上当商品销售跨越空间地域,商标与商标的碰撞越来越多,法院采取的措施并不能有效解决这一时期多数商标案件中如何证明欺诈问题。加之受同时期商标财产化争论的影响法院开始转变观念。1862年Cartierv.Cartier案是一种标志性转向,案件主审法官认为,商标是私人财产,未经许可模仿他人商标,可据以推测行为人有模仿之故意,还可再推论出行为人试图窃取商标承载的竞争优势,应该禁止行为人之行为。

该案第一次提出好的商标负载着竞争优势,模仿他人商标就是窃取竞争优势,后者可以带来销售量与销售利润,上述案件中法院实质上承认商标具有价值。1863年Edelstenv.Edelsten案,以及Hallv.Barrows案,明确表达出商标可以代表商品质量,商标权人拥有商标,及商标可转让观点,这意味着商标财产化观念在英国司法体系中明确化了。

二是商人选择以影响立法方式保护商标利益。商人选择以影响立法方式保护商标利益,1862年试图把商标财产化观念引入法律中,提交《谢菲尔德法案》主张商标注册制度,从而确立商人在其商标注册后的独占使用权。该法案终被否决,但各地商人保护商标利益的愿望非常强烈,在1875年商标注册制度最终确立前的13年间,各地商会不断努力推动商标财产化,引发国会、民众、甚至商人群体本身展开了各种讨论。商人选择以立法方式保护商标利益基于两个原因:其一,原有商标保护模式无法给予有效保护,必须创新制度;其二,这一时期商人实力空前强大,群体规模大,经济实力强,而且随着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社会生产力推进,资产阶级还在继续扩展中,有足够的实力影响立法、影响舆论。

三是《谢菲尔德法案》促进各界达成共识。1862年《谢菲尔德法案》真正的意义在于让商标注册制度进入英国国会视野之中,并引发英国国会激烈讨论,虽然胎死腹中,但是该提案给英国社会进行了一次有关商标性质的洗礼,社会各界对商标财产化观念认识更加深刻,商人群体对此问题的理解更为透彻,这场讨论持续了13年,期间民众对商标的认识逐步形成共识,为商标注册制度确立奠定了舆论基础。从此在法律上商标财产权得到确认,商誉正式走出幕后实现与商标的融合。

法院正当性考量影响下的近期商标与商誉关系

商标注册制度建立后商标商誉关系在法律制度上已经彻底融合,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二者依然处于分离状态,法院始终以维护公平与正义为己任,是否欺诈依然是能否使用某个标志的标准。

法院认为公共符号资源不应落入私人领域。法院基于防止公共符号资源被垄断的已有考量,虽认可商誉存在,却拒绝给予商标独占性保护。Singerv.Loog案件中法官认为原告对Singer标识享有专有权,但同时指出如果不能证明公众在案件中受到了欺骗或者有合理的欺骗可能性存在,就无权制止他人对商标的使用。该案中商标纠纷解决依据是公众是否受到了欺骗,依然是以维护公平竞争为价值取向,而不是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此案中法院认同商标权人将标记做商标使用可以创造价值,商标权人应当享有商标带来的利益,但是反对将公共符号资源纳入私囊。法院的逻辑是公共符号是共有资源,大家都可以用,只要其他人使用时没有欺诈意图,商标权人就不可以制止他人使用商标,在法院的视野中商标与商誉二者不能等同。

法院观点具有正当性。法院基于防止公共符号资源被垄断的考量有其合理性,符合洛克劳动财产权理论观点,后者是知识产权正当性的重要依据,依照洛克劳动财产论,商标既然是公共符号资源,并非商标权人劳动所得,在他人无欺诈意图情景下,允许他人使用商标并无不妥,这与法院认可商誉是商人私人财产并无冲突。法院显然是将商标商誉区别对待的,商誉与商标在司法实践中依然是分离的,商誉依然游离于法律保护之外。

注册制度在司法系统中的无效性。法院拒绝给予商标所有人商标专属权,注册制度在司法系统中失效,这与该制度确立初衷有一定分歧,商人推动创立商标注册制度是因为在商业实践中商誉是极其重要的资源。商标注册制度本是商标权人利益无法在欺诈之诉中得到充分保护而推动的制度变革,目的是直接保护商标权人利益,绕开欺诈标准,因为商标随着商品销售地域扩大而广为传播,证明存在他人之欺诈意图越来越难以操作。但是法院基于防止公共符号资源被垄断的考量,依然要求以是否构成欺诈为标准,导致注册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陷入逻辑困境,没有实现注册制度确立时希望达到的预期目的。

商标类别分化应对法院正当性考量。基于法院的逻辑为获取司法充分保护商标类别发生分化,出现技术型商标(technicaltrademark)和商业名称(trademark)两类,技术型商标在商标注册制度下保护更为充分,使用这类商标的行为本身即可以证明存在欺诈意图。商业名称是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姓氏、地理名称、描述性词汇等,属于公共符号资源。商标注册制度下商业名称只能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救济,在制止他人使用之前仍然必须证明存在欺诈意图,商业名称获得的禁令救济仅限于在特定地理范围内不可将该商标使用于竞争性商品之上,考虑到商业名称使用范围随着商品销售而扩张,商业名称中承载的商誉并没有得到充分保护,商标注册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面对的逻辑困境依然存在。

法院观念彻底转变的影响。当法院意识到商誉价值巨大,商誉与商标关系紧密,上述问题才得到妥善解决。这符合法院保护消费者免受欺诈以及维护商家劳动所得之目的。20世纪主流观念转变为“商标是商誉的载体,本身并不重要,商誉是私人财产,需要法律保护”法院认可商誉的存在与价值,商标与商誉在法律上再次结合,这一次商誉似乎超过商标在二者关系中占据了更重要地位。

结论与讨论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Farinav.Silverlock,(1856)6De.G.M.&G.214,217,43Eng.Rep.1214,1216(Ch.).

②③余聪颖:“商标与商誉关系的再思考―由‘王老吉’商标的法律纷争说起”,《司法讨论》,2012年第9期。

④LionelBently,FromcommunicationtoThing:HistoricalAspectstotheConceptualisationofTradeMarksasProperty,inG.DinwoodieandM.Janies(eds.),TrademarklawandTheory:AhandbookofComtemporaryResearch15,2008.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12页。

⑦付子堂:《法理学初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90页。

⑧周呈芳:“论工业革命的社会后果”,《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与社会科学版),1989年第1期。

⑨GeneralElectricCo.ofU.S.AvGeneralElectricCo.Ltd.[1972]1W.L.R.729,at743.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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