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纠纷处理费用高,很多小额保险合同纠纷的保险人考虑到成本与效益的比例关系,不得不放弃应有权益。
再次,纠纷处理专业性差。从实际情况看,部分法官和仲裁员保险知识普遍比较薄弱,案件的质量难以保证。
最后,执行有难度。某些保险公司虽然一审败诉,但为了迫使被保险人对一审判决作出让步,有意提起二审,以合法形式拖延履行赔付义务,甚至在判决生效后也不积极履行判决书,迫使被保险人交纳申请执行费。
甘肃模式。由于采用了设立仲裁委员会分会的形式,所以法律程序上应归属于仲裁范畴。
安徽模式、山东模式各有特色,但均未明确归属的法律制度范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推荐模式。在保监会推荐模式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应采用哪种法律模式,但在“处理机制的运行模式”部分规定“结合我国保险业的实际,调处机构采用调解模式……此外,为提高处理机制的效率,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用调解与裁决相结合的模式处理保险合同纠纷。”
以上五种模式的关系。前四种均为省级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第五种模式,制定主体虽然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但在该文件已明确其性质为“指导意见”所以,这五种模式相互平行,没有效力等级区分。
纠纷解决是广义的司法制度组成部分。保监会通知不具有立法效力,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在没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仅仅依据通知建立新的就纠纷解决机制,不但难以与现有制度衔接,也破坏了司法制度的统一性。
2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若干制度评析
2.1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构和人员
(1)保监会模式。规定“可以在保险行业协会成立调解处理机构(以下简称“调处机构”)”。在具体案件的调处过程中,“被保险人对调处人员有选择权。涉案保险公司的员工应当回避”
(2)甘肃模式。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分会,实际是仲裁机构的组成部分,但是聘请了若干保险业工作人员作为仲裁员。
(3)上海模式。①调解委员会置备有调解员名册,供争议各方查阅。②调解人员的选定基本上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
(4)安徽模式。①裁决员在主裁人领导下,负责具体裁决和调解工作,并实行回避制度。②裁决可以采用裁决员或者裁决组的形式。但对裁决组的人数未作规定。
(5)山东模式。①纠纷调解工作由本会办公室从本会成员中指定调解员组成调解小组进行。②调解纠纷涉及调解员任职保险公司的、调解员与申请人有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调解员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内有人受聘于当事保险公司的,该调解员回避。
综合以上情况,有几点重要问题的对比:
1)是否需要采取合议方式处理纠纷。从以上模式看,有的没有规定,有的规定必须采取合议方式,有的提供了合议和独任两种模式供实践中选择。采取独任方式更有利于时限该制度的设立目的,采用合议制容易失去快速处理机制的优势。
2)回避范围问题。而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的处理结果,无论是调解还是裁决,均对被保险人一方没有强制约束力,被保险人一方可以继续采取其他方式维权。所以,当调处人员与争议的保险合同没有直接厉害关系的时候,可以不回避,这也切合我国保险业从业人员流动较大的现实。
2.2案件处理时限
(1)保监会模式。调处工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0日内结案,经争议各方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日。
(2)甘肃模式。依据仲裁法律法规和仲裁规则。
(3)上海模式。调解工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
(4)安徽模式。对于裁决纠纷,裁决员或裁决组原则上应当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裁决完毕。
(5)山东规则。调解纠纷应自受理立案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2.3案件处理经费:保险行业协会是社会团体,处理合同纠纷不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国家没有拨款,因此决定这项制度存续的关键问题之一是经费问题。
(1)保监会周延礼主席在回答网友提问时表示“原则上我们不提倡收取被保险人的调解费用,但对保险公司一方,各地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讨论是否收取费用”
(2)上海模式。调解员因调解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争议各方在调解意向书中约定分担和垫付的比例。
保险行业协会的性质是“行业自律组织”,不是经营主体,其收费除了会费以外,应当具有合法的理由和依据。在上海模式中,采取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制,而按照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一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这就使上海模式下,保险同业工会调解收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
3几点建议
一、关于制定依据
我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的,《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的制定依据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二、关于适用范围
我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是我国政府部门规章性的审计规范。是审计署领导全国审计机关开展审计业务活动的审计规章,适用于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从事的审计活动,对注册会计师依法进行的独立审计活动没有法律约束力。我国《独立审计基本准则》是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性的审计规范,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的全过程,对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从事的审计活动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关于一般准则
我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的一般准则是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其中,对审计机关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的专门规定有第七条、第十三条与第十四条共三条,包括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审计机关录用审计人员的规定;审计机关建立和实施继续教育培训制度的规定,以及审计署和省级审计机关建立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制度的规定等具体内容。对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的专门规定有第八条、第十一条与第十二条共三条包括;承办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审计人员回避制度的规定、保密责任的规定等具体内容。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共同应当遵循的职业要求和规定有第九条、第十条共两条;一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职业谨慎。二是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行政或者经营管理泛动,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
我国《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中的一般准则是注册会计师资格条件和执业行为的准则,主要包括独立审计的目的;担任独立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条件(独立、客观、公正、职业谨慎、保密等);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审计意见的性质等具体内容。
四、关于作业准则
通过上述作业准则的比较可以看出,两个基本准则都规定了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了解、研究和评价以进一步确定审计的重点和方法,这体现了现代审计的基本特点;对审计过程可以运用的取证方法,必须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等;两个基本准则也都作了类似的规定。二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审计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有所不同。《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规定审计机关要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在实施审计前,要根据具体审计事项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并要在实施审计的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独立审计基本准则》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必须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在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计划。
五、关于报告准则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中的报告准则是注册会计师编制审计报告时应当遵守的准则。主要内容包括(一)出具审计报告:的条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二)审计报告应当载明的基本内容。审计报告应当说明审计范围、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已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和最终形成的审计意见等;(三)审计报告的类型。注册会计师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四种类型的审计报告。
通过上述报告准则的比较可见,《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侧重于对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而《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则更侧重于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内容作出详细的规定。
在施工阶段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的数量和质量是否符合招标要求或与所报的结算资料是否一致问题,在事后结算阶段无法核实。采取全过程跟踪审计便有效的规避了这一局限性,使整个建设项目进行得有章有节,审计得明明白白。高校内部基建工程审计力量不足,审计质量难以保证在普通高等院校基建工程建设项目中,涉及到诸多环节,专业面广,有的地方还涉及很专业的知识,这就对高校内部审计部门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高校审计部门中,审计人员本身是工程造价科班出身的人员也很有限,掌握的知识不够全面,不够系统。介于审计人员自身专业知识的局限性和资源的有限性,很难对每个项目甚至每个环节都进行审计监督,介于此,就需要聘请有良好社会信誉和资质的审计中介公司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使审计更专业,监督更到位。
关键词:投融资平台;法律问题;治理
一、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运作机理
(一)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设立的合法性分析
(2)地方政府设立投融资平台主要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对于公共利益,虽然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但通常要遵循四项基本标准:其一,公共性。公共利益的受益主体具有普遍性或不特定性,同时这种利益的实现主要依赖以政府为代表的公共选择机制,一般难以通过市场等私人选择机制来实现。其二,合理性。在界定公共利益时应遵循比例性原则,对所涉各方利益及实现公共利益的不同方式加以权衡。其三,正当性。由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事关广泛的公众利益,应当广泛听取、充分尊重公众意见,保证公共利益界定基于广泛的民意之上。其四,公平性。当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发生冲突而又不得不牺牲私人利益时。必须对私人利益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运行情况看,平台公司融资后其主要用途被限定在公共利益的投资领域,重点是投向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项目,受益主体主要局限于本区域内。因此,当地方经济发展建设资金不足时,地方政府为公共利益投入而进行融资设立平台公司就具有现实必要性。
(二)地方政府设立投融资平台的权力属性
(3)地方政府设立的投融资平台具有行政权的特征。作为行政的核心,行政权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赋予或认可,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行政管理活动享有的权力。市场机制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强有力的行政权力所提供的社会环境及保障,同时,高效率的市场机制能推动社会物质财富有效增长,并为行政权力的强大积累资本。地方政府设立投融资平台的行为是在地方政府掌握大量公共资源基础上形成的政府力量与市场力量结合的一种方式,是行政权在社会公共领域发挥作用的一种具体表现。由于行政权具有管理领域广、自由裁量度大等特点。这决定了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运行中,其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立法的规制,接受法律法规的约束和监督。
二、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设立和运行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信息公开不透明
2008年5月1日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了政府信息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但就投融资平台设立和运行实践看,投融资平台的透明度较低,一是财务管理不透明,二是地方政府债务缺乏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
(二)政府干预过多
根据我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司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能够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公司的股东则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由于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政府背景,政府
对其经营管理行为起着主导作用,政府有关部门为其实际的控制人,平台的高管大多由政府官员担任,缺乏必要的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及风险防范常识,在投融资的过程中往往容易发生重大的决策失误。
(三)地方政府面临着信用危机
政府投融资平台贷款金额大,融资结构中主要以商业银行贷款为主,集中度高,负债率高,并多以政府财政进行担保,融资平台一旦破产,地方财政负有承担全部或部分风险的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是否能得到真正履行,取决于融资平台在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等各个环节的风险控制,不确定性因素很多。当地方财政不能填补融资平台的债务缺口时,政府在公众眼中的诚信度受到极大挑战,不仅导致政府管理效力和执法公正性的弱化,也破坏了整个社会的信用秩序。
(四)担保方式上存在法律漏洞
(1)违规担保。我国《担保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目前的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一般都是由地方政府向融资平台出具保函、承诺书,即在融资平台公司到期不能清偿贷款时由当地政府用财政资金予以偿还,这种以政府信用进行担保的方式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
三、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法律治理
(一)加强平台公司信息披露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平台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范围,包括平台的资本金状况、负债规模、承担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贷款情况、项目担保情况以及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等。应通过信息披露来强化投资者以及放贷银行对平台的监督,增加地方投融资平台贷款使用的透明度,完善对地方投融资平台的风险控制机制。
(二)淡化政府色彩,强化公司本质
(三)防范投融资平台贷款的信用风险
(1)严格管理地方政府担保行为。对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进行准确定位,明确规定财政不为投融资机构作担保,政企之间保持严格界限;严格审核贷款合同,做到要素齐全,特别是对以收费权、经营权等权利质押的,应要求出质人交付权利证书并对质押合同进行备案或登记,以保障银行债权的实现;明确偿债责任主体,以保障质押权人即贷款银行的利益。
参考文献:
[1]黄良杰,当前地方政府融资存在的问题及其治理[J],改革与战略,2011,(6)
[2]卢捷,地方政府平台贷款业务风险状况调查[J],扬州金融调研,2011,(54)
[3]刘亚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的法律控制研冤[J],人民论坛,2011,(14)
一、基本情况
湖南省永兴县利用金银再生冶炼技术,从“三废”(废渣、废料、废液)中提取金银等贵重金属,在“零资源”的基础上撑起了一大支柱产业,年创产值在70亿元以上,并以白银年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1/4强的优势,被中国白银协会冠以“中国银都”的美誉。
但是,贵金属冶炼行业是一个典型的资金型行业,需要较大的流动资金作后盾。为了解决抵押担保资产不足的问题,该县金融机构以白银质押贷款为突破口,推出了动产质押贷款一贵金属质押贷款产品。最先开展此项业务的中国银行永兴县支行于2005年向永兴县西河集团发放了第一笔白银质押贷款,较好地解决了企业短期流动资金不足问题。
该信贷产品由于具有“一次核定、周转使用、随到随贷、货销贷还”以及融资金额大、期限短,周转快、操作比较简便,风险可控性强等优点,推出后,受到了众多中小冶炼企业主的青睐。其他银行机构也纷纷仿效开展此项业务。据统计,至2009年2月末,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发放白银质押贷款220笔、金额89801万元,余额达31360万元,占到同期全县贷款余额的19.9%。金银及贵金属质押贷款业务在有效缓解企业流动资金需求的同时,给银行带来了可观的经营效益。2006年-2008年,永兴县金融机构通过“金银及贵金属质押贷款业务”实现利润640万元、740万元、820万元,年均增长14.06%。
二、金银及贵金属质押贷款创新经验与启示
(一)贷款流程简便易行,贷款可操作性强
调查显示,该贷款的贷款流程模式一般为:贷款户(公司)提出申请并组织资料――基层银行在上级行核定的授信金额内对贷款资料进行审核――贷款户与银行信贷部门一并把统一规格的质押物(白银等贵金属)移交保管方――由保管方出具保管单交贷款银行保管后,办理贷款手续发放贷款。
(二)贷款风险控制机制严格,贷款风险小
三、贵金属质押贷款创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一)贷款操作有漏洞,道德风险难防范。一是质物由贷款企业保管,质物品质保证难。目前,一些行采取在申贷企业仓库进行保管、由银行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的派驻监管方式。由于目前各行信贷人员配置相对不足,人员素质差异较大,易发生企业调包或以次充好,或银行人员与企业勾结损害银行利益等行为,影响贷款安全。二是质物化验过程较复杂,漏洞较多,在质物品质化验过程中易受欺诈。如农行反映,该行2005年一笔200万元质押贷款,质物为8万克钯(价值800万元)由贷款方保管,后由于营业厅装修,移交至第三方保管。目前,此质物化验可能有假,是否是在当时化验过程中企业方造假,还是保管过程中出现调包现象,目前正在查实当中,该笔贷款目前存在纠纷。
(三)贷款授信限制较多,贷款额度不能满足企业需求。一是银行授信规模限制。如某企业授信规模为1000万元,而若该企业在授信行已有抵押贷款600万元,那该企业最多再质押贷款400万元,企业正常资金需求可能得不到满足;二是审批权限制。各行均规定,贵金属质押贷款在授信额度以上的,必须由其上级行主管部门批准。以信用社为例,企业白银质押贷款100万元以上必须由其上级行批准,而白银质押一般是以吨为单位进行质押,现行市场价格一顿在310万元左右,按70%取得贷款,其贷款额度也在210万元以上,远大于100万元的授信额度。
(四)质物品种少,融资量扩大受限。目前,永兴白银等贵金属质押贷款在质物选择上一般是定在黄金、白银等价高、易储存等物品上,一些价格相对低廉、体积相对较大的金属如铜、铅、锌、铋等由于场地限制、保管不易、变现操作相对较难等原因,尚末开展,一些主营为铜、铅或锌的冶炼企业难以获得质押贷款,影响融资量的扩大。
(五)质物价格波动较大,影响贷款安全。受国际市场影响,白银等贵金属价格波动较大。尤其是去年来,国际金融危机使得有色金属市场行情剧烈波动,如白银一度从高峰值的460万元一吨跌到200万元一吨,大部分贵金属价格被腰斩。由于金银等贵金属质押贷款专业性强,质物价格波动幅度大,这给质物贷款比例的确定增大了难度,也给及时补足质物约定增添了困难。如质物遭遇行情暴跌,企业受损将波及银行信贷资金安全。
(一)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由于金银冶炼业资金需求的特点是金额大,期限短,周转快,时效性要求高。因此,银行提供的配套信贷服务也要方便、快捷,否则会延误企业经营良机。建议取消金银及贵金属质押贷款受企业授信规模限制的规定,适当放权让基层金融机构审批金银及贵金属质押贷款业务。
(二)拓展质押物范围。贵金属质押贷款主要是解决借款人短期流动资金需求,目前该县此贷款质物以金、银为主,其它金属很少。建议拓展质物范围,把金、银、铂、钯、硒甚至铅、锌等纳入质押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