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中,哪些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澎湃号·政务澎湃新闻

随着人口老龄化和遗产继承案件的复杂化,遗产无人管理、继承人难以妥善管理的社会问题显现。我国民事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权利,但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未予明确。实践中,哪些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除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债权人之外,其他民事主体能否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法信码|A7.K29229

并存的债务承担与免责的债务承担的区别

法信·裁判规则

1.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的,对被继承人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但事实上扶养较多的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案例要旨: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的,对被继承人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但事实上扶养较多的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条件,遗产的妥善保管与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审理法院:太仓市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可根据继承人的申请,在可查明的继承人中指定具有管养维护遗产房屋优势条件的部分继承人担任侨房遗产管理人,解决涉侨祖宅的管养维护问题——欧某士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案例要旨:针对侨乡涉侨房产因年代久远、继承人散落海外往往析产确权困难的问题,人民法院创造性地在可查明的继承人中引入管养房屋方案“竞标”方式,让具有管养维护遗产房屋优势条件的部分继承人担任侨房遗产管理人,妥善解决了涉侨祖宅的管养维护问题,充分彰显了民法典以人为本、物尽其用的价值追求,为侨乡历史建筑的司法保护开创了一条全新路径。

3.被继承人去世未留有遗嘱亦无法定继承人,在无法确定其遗产管理人情况下,遗产债权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申请——小吴夫妇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案例要旨:卖房人去世未留有遗嘱亦无法定继承人,在无法确定其遗产管理人情况下,已付清房款但未过户的买家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申请,该申请合法有据的,法院可指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4.在债务人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法院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指定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某银行有限公司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案例要旨:债务人未能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债权人就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事项享有债权,属于对遗产管理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具备向法院申请指定何某遗产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在债务人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指定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

审理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5.因无继承人,照顾孤寡聋哑被继承人多年的人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孙家三兄弟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案例要旨:孤寡聋哑老人去世后因无继承人,照顾其多年的人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民政部门为遗产管理人。

6.被继承人的财产无人继承的,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以使其在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内获得清偿——钱某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案例要旨:被继承人的财产无人继承的,可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债权人可要求在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内获得优先清偿。法院综合案件实际情况认为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作为遗产管理人更为适宜的,可确定由其担任遗产管理人。

7.被继承人去世无法定继承人,遗嘱受遗赠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提起指定遗产管理人申请——杨某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案例要旨:被继承人去世时已无法定继承人,其生前立遗嘱约定百年后财产归申请人,申请人因遗嘱成为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被继承人生前村民委员为遗产管理人,合理有据,应予支持。

案号:(2023)沪0115民特597号

法信·司法观点

一、提起指定遗产管理人申请的主体

本条1赋予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权利。提起申请的主体就是本条所指“利害关系人”,是指在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哪些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所谓的利害关系,应当是指与遗产有利害关系。所以,“这里的利害关系人一般包括遗嘱执行人、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受遗赠人等与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2鉴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功能不仅在于保护继承人的继承权、受遗赠人的受遗赠权,同时也平等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利害关系人”也应当包括遗产债权人,但是对债权人的申请应当从严审查,比如,仅在因无人继承或无法确定遗产管理人等原因导致遗产存在毁损、灭失、侵占等风险的情况下,遗产债权人为避免损害的发生,才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并获得支持。

注:1.上文中的“本条”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6条。

2.石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解与适用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231页。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继承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198页。)

二、由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适用

注:1.《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摘自肖峰、刘耀东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条文释义与疑难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255-256页。)

三、在继承纠纷或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当事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处理

遗产管理人确定争议可能是单独的争议,提起单独的诉讼,也可能是在已经开始的继承纠纷或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诉讼中当事人又同时申请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人民法院在继承纠纷或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中能否支持该申请,在司法解释未作出细化规定之前,可从两个方面进行考量。

其一是规范参考。《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者保管单位。”这是对原《继承法意见》第44条规定的保留。虽然《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30条所指“确定遗产保管人”并非指遗产管理人,但是该条规定可作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或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件期间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程序规范参考。

其二是目的考量。《民法典》设立遗产管理人确定争议解决程序的目的是确保遗产在分割之前不存在管理真空,该期间应当包含在继承纠纷或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诉讼过程中。在此期间当事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应当根据遗产的实际管理状态判断是否需要指定遗产管理人。如果遗产特别是主要遗产处于无人管理或者管理不当,遗产有毁损、灭失风险或者被隐匿、抢夺风险,审理继承纠纷或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典》本条判决支持申请人的申请。反之,遗产得到较好的管理,处于相对安全状态,指定遗产管理人甚至可能加剧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的,则不宜支持申请人的申请。如有裁判认为,设定遗产管理人的意义在于更好地维护、管理遗产的现状,尽量避免遗产争议及维护继承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原告就遗产继承纠纷已经在法院提起了诉讼,而且案件正在审理中;同时,现在明确知道被继承人的遗产有人控制管理,原告要求指定其为遗产管理人更不利于维护遗产的现状,也不利于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申请。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继承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201页。)

法信·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遗产管理人的指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第一百九十四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原标题:《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中,哪些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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