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管理使用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新财规〔2020〕6号

类别:其他经济法规文号:颁发日期:2020-06-11地区:新疆行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水利局,各地(州、市)财政局、水利(务)局,自治区本级有关单位:

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财政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

2020年6月3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使用管理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第四条水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第六条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中小河流治理,用于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防洪治理,中小河流重点县综合整治。

(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用于地下水超采区水利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及体制机制创新等。

(三)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用于新建小型水库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四)中型灌区节水改造等,用于中型灌区建设和节水改造、牧区水利、小型水源建设。

(五)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六)淤地坝治理,用于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

(七)河湖水系连通,用于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建设及农村河塘整治等。

(八)水资源节约与保护,用于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

(九)山洪灾害防治,用于山洪灾害防治等非工程措施建设、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等。

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与项目建设和维修养护无关的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支出。

水利发展资金不得与中央基建投资重复安排,但按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有关规定执行的除外。

第七条

水利发展资金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水利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水利中长期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需要,编制水利发展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八条

第九条

自治区对各地(州、市)和自治区本级单位分配水利发展资金时,对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重点建设项目可采取定额补助,其他项目在考虑绩效因素(权重30%)的前提下,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一)中小河流治理。根据财政部、水利部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情况,将资金分配到具体项目上,所分配资金的项目应在国家批复的《防汛能力提升实施方案》或其他规划中,且前期审批工作已完成。

(四)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根据财政部、水利部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情况,将资金分配到具体的水土保持治理项目,所涉及的水土保持治理项目已纳入《水土保持规划》且前期工作审批已完成。上年度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的地(州、市),可给予适当倾斜。

(五)河湖水系连通。根据财政部、水利部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情况,将资金分配到具体的工程项目,所涉及的项目应通过采取竞争性立项的方式选择,项目建设必要性强且前期工作已完成。

其他项目应根据财政部、水利部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情况,严格做好资金分配工作。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水利发展资金项目审批权限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简化部分农口项目审批事项的改革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185号)执行。各地(州、市)水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采取竞争立项、建立健全项目库等方式,及时将水利发展资金预算落实到具体项目。同时,督促项目单位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三条

水利发展资金鼓励对规划内的项目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创新项目投资运营机制,遵循“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原则,坚持建管并重,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水利工程建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利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98号)以及财政部和自治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有关规定,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统筹整合。

水利发展资金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试点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关于支持试点贫困县推进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意见》(新党办发〔2016〕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在脱贫攻坚政策实施期内,自治区财政厅在分解下达水利发展资金预算时,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以下简称贫困县)的资金总体增幅不低于中央下达新疆水利发展资金总体增幅。分配给贫困县的水利发展资金一律采取“切块下达”,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县,不得指定具体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资金。对于纳入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的水利发展资金,任务清单和区域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相应调减,不再考核该部分资金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加强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将水利发展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内下达文件形成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都应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的监督。分配、管理、使用水利发展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水利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利发展资金分配、项目安排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自治区本级有关单位及各地(州、市)财政、水利部门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进一步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使用管理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实施细则》(新财农〔2018〕7号)同时废止。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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