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8月15日讯父母亲相继过世,母亲留遗嘱将房产留给大女儿,但其余的两个子女认为遗嘱疑点太多,拒绝协助大姐办理过户手续。
7月2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遗嘱继承纠纷案,进行了审理。
案起:姐弟三人打起官司
陈女士,家住龙凤区。兄弟姐妹三人,母亲晚年多病,于2015年4月去世。
陈女士称,母亲生病期间,主要是她侍候。2014年3月,母亲自愿立下遗嘱,指明由其独自继承一处房产。遗嘱中,有母亲的手印。
母亲病故后,陈女士要求弟弟妹妹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两人拒绝了。于是她将弟、妹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该处房产由自己继承。
陈女士的弟弟称,大姐提交的遗嘱,没有被继承人的签名,两个见证人都是大姐的朋友,不能作为见证人。另外,该房屋是父母的共同财产,父亲去世后,该房屋未进行分割,母亲无权对房屋进行处理。
对于这份遗嘱,陈女士的妹妹也提出了质疑,她认为,大姐提交的遗嘱没有落款,她对遗嘱不予认可。
陈女士为了证明遗嘱的真实性,请遗嘱见证人到场作证。三位见证人均表示,遗嘱内容真实,体现了老人的遗愿,但两被告认为该遗嘱没有母亲的签名,而且,该份遗嘱上母亲的捺印,也不能辨别是否真实。
陈女士的弟弟和妹妹称,母亲在世时,曾称其百年后,要将房产给其孙子,即陈女士弟弟的儿子继承。
判决:弟、妹有权拥有房产
对于此案,一审法院对本案几个焦点问题,进行了逐个分析。
首先,虽二被告称该遗嘱形式与内容不合法,但继承法并未规定立遗嘱人必须要在遗嘱落款处签名捺印。二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该遗嘱系原告与见证人及代书人所为。
其次,原被告双方均提交证据证实,对被继承人尽了赡养义务。另外,因涉案房屋系原被告父母夫妻共同财产,父亲就涉案房屋未留有遗嘱,故母亲只能就自己的财产进行处理。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父亲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的原则处理,母亲的遗产,则按遗嘱继承的原则处理。
原被告父亲死亡后,母亲占有该房屋5/8的产权,原告及两被告各占有该房屋1/8的产权。
因原告就涉案房屋占有的份额6/8(加上母亲的5/8),明显大于两被告,涉案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原告按房屋评估价格人民币210650元的标准,宣判原告应分别给付二被告人民币26493.25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陈女士不服,又提起了上诉。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说道:想避免遗嘱纠纷最好请律师
记者:遗嘱有哪些形式
李律师:遗嘱的形式有5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亲笔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记者:怎样避免在立遗嘱、保存遗嘱和执行遗嘱时产生纠纷
李律师:最好的方式还是请律师到场,立遗嘱人自愿与律师达成遗嘱见证协议。由两个职业律师在场见证,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思,为其依法出具遗嘱的律师见证书。
记者:怎样保存自己的遗嘱呢
记者:立遗嘱的当事人去世后,谁来执行遗嘱
李律师:最后的执行人一般也是律师。立遗嘱人死亡后,律师按照遗嘱对财产分配处理,一旦发生纠纷,律师可通过法院依据遗嘱的内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