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被继承人去世后就其拆迁安置房屋继承人起诉分割案例靳双权律师律师文集

一起被继承人去世后就其拆迁安置房屋继承人起诉分割案例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王某杰、高女士、贾女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先生的拆迁安置房居住权利归原告王某杰所有(北京市丰台区A室、B室);2.判令被告有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义务,待具备条件时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3.诉讼费依法分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北京市丰台区W村村民。王某贤与贾女士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王先生。王先生与高女士系夫妻关系,育有二子一女,长子王某鑫、次子王某杰、女儿王某兰。王某贤于2012年10月1日因病去世,王先生于2017年8月24日因病去世。

2012年12月24日,以王先生作为被腾退人与腾退人北京市丰台区W村民委员会、北京M公司签订《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腾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H号,被安置人口共3人,分别为产权人王先生、之妻高女士、之母贾女士。以王先生作为乙方与甲方北京M公司签订《安置用房认购协议书》,认购位于北京市丰台区A室、B室,该回迁安置房屋已于2014年10月27日交付,现已通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因原、被告对于王先生遗产继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不能办理诉争房产的产权登记手续。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贵院起诉,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王某兰辩称,我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王某杰照顾老人十多年,付出较多,我愿意将我的继承份额给王某杰。

王某鑫辩称,一、居住使用权不属于遗产范围,不具备实体审理的条件,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拆迁安置房屋是三人拆迁安置所得,解决继承前应先行析产,确定遗产范围后才能进行法定继承,是两个法律关系,不宜一并处理,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三、如果实体审理,王某鑫是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且属于农业户口,应当享有同等继承财产的资格。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不够具体明确,是或然性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的要求,进行析产时,王某杰并非被安置人,不享有居住权,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王某贤与贾女士系夫妻,育有一子王先生,王先生与高女士系夫妻,育有两子一女,长子王某鑫、次子王某杰,女儿王某兰。王某贤于2012年10月1日死亡,王先生于2017年8月24日死亡,王某贤、王先生生前均未留有遗嘱。

2012年12月24日,北京市丰台区W村民委员会、北京M公司(腾退人、甲方)与王先生(被腾退人、乙方)签订《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乙方需腾退的宅基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H号,……。经认定应被安置人口共3人,分别为产权人王先生、之妻高女士、之母贾女士。甲方应支付乙方的腾退所得款总计1751777元(期房补助费数额未计入)。同日,北京M公司(甲方)与王先生(乙方)签订《安置用房认购协议书》,约定乙方认购安置用房共计2套,二居2套,A室房屋,B室房屋,建筑面积均为82.5平方米。

甲方需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期房补助费66000元。乙方获得腾退所得款1751777元,获得期房补助费66000元,两项合计1817777元。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安置用房购房总价款660000元,由甲方从乙方应获得的腾退所得款和期房补助费总额中直接扣除,乙方最终领取的腾退所得款为1157777元。

2014年10月份上述两套安置用房交付使用,王先生与北京市某物业公司签订就A室房屋及B室房屋签订《物业服务协议书》,显示坐落为北京市丰台区A室、B室。原告表示涉案房屋由高女士、贾女士出租用于生活费及药费。王某杰提交收据,表示其2014年分别代缴A室房屋及B室房屋的面积补差款4440元及公共维修基金16648元。提交发票若干,证明其分别代缴A室房屋及B室房屋2014年至2021年的物业费12721.58元及供暖费14983.2元。

裁判结果

一、北京市丰台区A室由王某杰居住使用;

二、北京市丰台区鑫园听竹院B室由王某杰、王某鑫共同居住使用;

房产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王先生、高女士、贾女士作为被安置人获得A室房屋、B室房屋两套拆迁安置房屋,王某杰表示其对拆迁房屋有出资,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故法院确认A室房屋、B室房屋系王先生、高女士、贾女士的共同财产,现高女士、贾女士均表示其拆迁利益由王某杰取得,法院对此不持异议。王先生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其法定继承人贾女士、高女士、王某鑫、王某杰、王某兰共同继承,份额均等。现贾女士、高女士、王某兰均表示其继承份额由王某杰继承,法院据此确认王先生的遗产由王某杰继承五分之四、王某鑫继承五分之一。

现王某鑫对王先生的遗产享有继承份额,故原告要求确认A室房屋及B室房屋均由王某杰居住使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现考虑到王某杰份额占比较大,从便宜利用的角度,法院确定A室房屋由王某杰居住使用,B室房屋由王某杰、王某鑫共同居住使用。A室房屋、B室房屋于2014年交付使用,尚未满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条件,故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有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义务的诉讼请求,法院暂不支持,原告可在条件成就时另行提起诉讼。

THE END
1.拆迁安置房子女可以继承吗法律分析:可以继承。房屋是否拆迁,和房屋的继承没有关系,在继承上和别的遗产原则上跟别的遗产也并无https://china.findlaw.cn/ask/lawyer_66047520.html
2.法律规定拆迁房如何继承法律规定拆迁房如何继承 导读:拆迁安置房的继承权,可以先按照遗嘱来确定,对于没有遗嘱的情形,那么就可以根据法定继承的规定来确定继承人,在法定继承的情形下,遗嘱人的子女、父母以及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若是依旧不知道拆迁房如何继承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https://www.64365.com/zs/2195665.aspx
3.宅基地拆迁子女继承最新政策,农村子女继承父母宅基地新政文章简介:宅基地拆迁子女继承最新政策,子女继承宅基地新规 ,法律分析: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权和 http://www.bjsheng.cn/yjrd/47831.html
4.拆迁房分家析产继承:最新法律法规速递二、拆迁房继承的最新法律规定 继承顺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遗产继承按照法定顺序进行。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拆迁房继承中,同样遵循这一顺序。 继承份额: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http://m.haoyunlawyer.com/hyxw/3100.html
5.继承的房产拆迁后房产证上还写继承吗综合法律继承的补偿房产拆迁后,出售需要交多少税? 依据《人民继承法》的宅基地规定,继承的老人房产在拆迁后出售所得的房屋拆迁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的判决税额是依据房产出售所得金额的给予大小来决定的征收。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补偿款税率分为7档,从3%到45%不等。继承的遗产房产拆迁后出售所得越高,个人所得税的变https://www.hezegd.com/lawnews/zh/115612.html
6.农村宅基地继承权怎么继承?继承来的宅基地房屋可以翻建吗?1、根据我国农村宅基地规定,其农民所拥有的宅基地,其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只有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在《民法典》中对于宅基地继承明确规定,进城落户的农村子女没有继承宅基地的权利,只有房屋的继承权。 2、在房屋完好无损且有人继承的情况下,一般其宅基地使用权会按照“地随房走”原则进行,只要房屋不倒https://www.nongjiao.com/news/read-18548.html
7.户主死亡拆迁安置房的继承权有哪些律师普法户主死亡拆迁安置房的继承权如下: 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即配偶、子女、父母。与继承有关的程序如下: (1)所有有继承权的人,持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死亡证明、房产证等,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 (2)以上所有人将上述资料及公证书一并交由房管局继承转让,具体程序按当地房管局规定执行。 1、有遗嘱的按遗嘱; 2、https://www.110ask.com/tuwen/64705582405593013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