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课堂|《民法典》中的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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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普法小课堂
由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的骆慧敏律师
为大家讲解
代位继承是指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其适用的条件是:
1.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代位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并无辈数限制。
3.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4.代位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中。
1.享受的权利不同。转继承人享有的实际上是分割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而不是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遗产继承权。而代位继承人行使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不是对被代位人的遗产继承权。
2.成立条件不同。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且可因任一继承人的死亡而发生;而代位继承只因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死亡而发生。
3.权利主体不同。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可发生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及遗赠中,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民法典在此基础上做了修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增加了第二款:“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相应的,《民法典》将《继承法》关于“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的规定,修改为:“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如果第二顺序继承人也都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但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有子女的,则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举个例子:小明在小时候,父母意外去世、爷爷奶奶也早就不在了,小明从小就是跟着大伯一起生活。大伯也一直没有结婚生子,有一天,大伯突然因病去世,而大伯也只有小明一个亲人,小明可以代位继承取得大伯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编辑:范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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