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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应继承份额,其适用条件为:
(1)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且先于继承人死亡;
(2)代位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并无辈数限制;
(3)被代位人未丧失;
(4)代位人一般只能以被代位人的继承份额为限而继承;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转继承
(一)特征
1、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3、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4、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5、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二)成立要件
1、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须死亡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未放弃继承权。
(三)效力
转继承一经成立,已死亡的继承人(被转继承人)应取得的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即成为其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并由转继承人直接参与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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