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付某来到公证处,申请继承其舅舅刘某遗留的企业年金。
经了解付某的舅舅刘某于2018年去世,刘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刘某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因刘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前死亡,其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应适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刘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和父母,刘某生前离婚,无子女,刘某的父母均已先于其死亡,则刘某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刘某的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其中刘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先于其死亡,刘某只有一个姐姐刘A,刘A也先于刘某死亡。
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刘某已无法定继承人。
申请人付某系刘某的外甥女,即刘某姐姐刘A的女儿。
付某虽然是刘某的亲属,但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付某不是刘某的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刘某的遗产。
付某称,舅舅刘某生前患病一直是她照顾,刘某去世也是付某安葬的。2020年付某曾到几家公证处咨询过,都说其不是舅舅的继承人,舅舅的遗产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应归国家所有。
付某对于不能继承舅舅遗产的情况难以接受,听说《民法典》生效了,于是再来公证处申办公证,看现在是否可以继承舅舅的遗产。
本案中付某的遗产在民法典施行前未处理完毕,付某系被继承人刘某姐姐刘A的子女,所以付某可以请求代位继承。
经多方核实后,公证员查核刘某无第一顺位继承人,第二顺位继承人先于其去世的情况属实,从而确认了付某的代位继承人身份属实,并为其及时出具了继承公证书,付某顺利的领取了舅舅的遗产。
案例简介
公证书
(2021)黑X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付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市XX区XX路XX号。
被继承人:刘某,男,19XX年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XXX市。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付某因继承被继承人刘某的遗产,于2021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第一顺序继承人情况证明、财产证明等。
1.被继承人刘某于2018年XX月X日死亡。
2.申请人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如下:
企业年金(单位编号:XXXX,单位名称:XXXX,个人客户号:XXXX,累计金额:人民币XXXX元)。
3.被继承人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父亲刘某某、母亲潘某某;
其中被继承人的母亲潘某某于1991年X月XX日死亡,被继承人的父亲刘某某在配偶潘某某之前死亡;潘某某丧偶后未再婚。
被继承人刘某于2016年XX月XX日离婚,刘某离婚后未再婚,刘某无子女。
4.被继承人的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姐姐刘A及祖父母、外祖父母。
其中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先于其死亡;姐姐刘A于2006年X月X日死亡,刘A有一名子女付某。
5.经查询《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未查询到被继承人生前有公证遗嘱。
据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6、现被继承人的外甥女付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