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地区,孕1-7个月(28周为7个月),每月享有1天的孕期产检假。孕8个月,每月享有2天的孕期产检假。孕9个月,每月享有4天的孕期产检假,其中2天已包含在产假中。因此,根据这些规定,孕妇在上海地区每个月的孕期产检假的天数是不同的,具体以怀孕的月份为准。
上海有13天产检假
同时,对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上海产检假规定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孕8个月每月2天,孕9个月每月4天,其中2天包含在产假中。
产检假不能累计到产假后再休
另外,上海产检假一般不可以累积使用,因为产检假仅仅是对孕妇的一种保健,如果孕妇存在传染病,或者胎儿有畸形等情况,需要做到早发现、早治疗,以免病情加重对自身以及胎儿造成不良影响。
在产检假期间,孕妇要遵医嘱进行血常规化验、尿常规化验、肝肾功能检查、病毒八项化验、糖耐量检查等,通过这些检查能够检查出孕妇身体健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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