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51年,土地证意味着农民对土地拥有所有权;1954年,《宪法》明确保护城市居民房地产所有权;1982年,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不同历史时期的土地证和房产证照片都是珍贵的历史资料。
1951年11月辽西义县颁发的《房产执照》:
50年代的“土改”,对中国农民而言,是一件欢天喜地的大事。1951年颁发给农民的“土地证”,是为了保障农民对分到的土地的“所有权”。
1951年土改发放“土地证”:
1951年陕西省宜川县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
1950年代的土地改革,主要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村,对城市包括城郊土地,则是基本上维持了建国前的土地所有制状况,土地私有制也基本得以延续。
也就是说,无论是作为生产资料还是作为生活资料,城市居民的土地所有权仍然受到1954年《宪法》承认和保护。
1954年2月颁发的《上海市土地所有权状》: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款简洁、明确地增加了这样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人大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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