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记者从市房管局了解到,我市下发通知,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制度,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备案条件、备案内容发生变更办理程序等进行明确规定。
按照规定,凡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当到工商注册地备案管理部门(注册地在市内五区和开发区的到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注册地在六县(市)、上街区的到各辖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下同)申请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备案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房地产经纪服务事项;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房地产经纪机构至少要有1名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分支机构数超过3个(含)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至少要有2名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分支机构至少要有1名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或2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取消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年检换证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应于《备案证书》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及时向工商注册地备案管理部门申请延续备案。延续备案后仍使用原备案编号,新的《备案证书》有效期由备案管理部门根据企业信用等级情况确定。备案证书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应于2018年7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向工商注册地备案管理部门申请延续备案。
备案管理部门受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备案申请时,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补发、换发)《备案证书》。《备案证书》格式全市统一,初次核发的《备案证书》有效期1年。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通过服务与监管平台,及时填报或变更机构和经纪人员基本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基本信息及信用状况通过平台向社会公示。
各备案管理部门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有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记入机构信用档案,并及时将信用管理情况报市局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