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820:02:51发布浏览38次信息编号:183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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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20%违约金获全力支持
深圳房产律师/严玉丹
深圳二手房纠纷频发。无论是房价上涨时卖方“卖一房两房”引发的违约诉讼,还是房价下跌时买方不继续履行合同引发的违约诉讼,20判断时通常采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可以利用“自由裁量权”减少违约金,从而造成广为诟病的“同案不同判”现象。
笔者严玉丹律师去年底代理原告处理了一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并于上周收到法院判决书。幸运的是,20%违约金的索赔得到了全力支持!
本案是去年房价上涨时,针对一名卖家“卖一房多卖”(注:俗称“abc”令,即一套房卖给三套房)的违约诉讼。。本案中,原告为买方,第一被告为涉案房屋的业主,第二被告为受业主委托出售涉案房屋的中介销售人员。第二被告持第一被告签署并公证的委托书,前往另一家中介公司出售涉案房屋。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现已进入二审程序。我所律师作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的代表人,继续参与本案二审程序。
以下为本案一审判决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10)申报法民三处字153号
原告张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
委托代理人为广东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颜玉丹。
被告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为xx律师事务所律师张x。
被告人钱××(以下简称被告2),男,汉族,××年×月×月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
原告张××起诉被告,原告委托的代理人李彦玉丹、第一被告委托的代理人张×、第二被告本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目前该案已结案。
原告称,2009年8月30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的代理人、第二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将其位于x栋x单元的全部房产转让,宝安区xx花园。原告该房屋成交价为113万元。合同第十五条(特别备注)规定,购买房屋的定金总额为人民币3万元。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人民币2万元。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原告在购房定金之外,额外支付了定金1万元。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和合同终止。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支付了定金并履行了其他约定义务。但二被告未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第二条(出卖人转让委托公证、赎回房产、交付房产证的规定)履行义务,导致原告无法继续办理后续购销手续。随后,被告将涉案房屋转让并转让给第三人,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我们向法院提起专项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与原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2、被告以人民币支付原告房产转让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3、被告人承担本案责任。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二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追加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原告购房定金3万元及利息。
第二被告口头答复称,购房人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后,并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我们多次敦促买家在销售期限内能出售的情况下同意出售该房产,不再购买涉案房产。是的,买卖涉案财产时,原告和被告均不在场。合同签订后,原告到达山西矿山,无法取得联系,导致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我们认为,原告与中介公司串通一气,合同中并未约定何时办理房产过户等手续。我们认为,原告及中介公司对被告实施了欺诈行为。该合同保护原告的权益,并未为被告提供任何保护。以保护权益。
2009年8月30日、9月6日,原告分别向第一被告支付了定金2万元、1万元,二被告开具了付款收据。第二被告当庭承认,他曾就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与第一被告进行过沟通。第一被告也同意并以本次交易保证金的名义将人民币1万元汇给第一被告。第一被告也在法庭上承认他收到了这笔款项。
根据《房产买卖合同》规定,出卖人应在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房产买卖全权委托书的公证,并将公证原件交付第三方处理财产的购买和出售。双方签署的《委托协议》中还明确,该第三方为深圳市xx房地产企业开发有限公司,为双方提供中介服务。虽然涉案财产的公证委托书已办理完毕,但第一、二被告并未按照上述约定转让财产赎回。委托书原件将财产交付给第三方,明显违反合同约定。作为非违约方,当涉案财产已被出售给他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原告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1向原告收取的3万元押金应全额退还。然而,收取押金有明确的合同依据。原告要求被告1支付占有期间利息的请求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1作为《房产买卖合同》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者,应当承担违约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原告选择要求被告1按财产转让价款的20%计算人民币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解释》,判决如下:
1、终止原、被告于2009年8月30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2、被告1向原告支付人民币违约金。
3、被告1应将押金3万元退还原告。
第二项、第三项,被告应当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金钱支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为4690元,诉讼保全费为1770元,由第一被告承担。原告已预先支付该费用,被告1在履行本判决时将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果您对本判决不服,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